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各会员单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1号《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证券托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资者与会员的指定交易协议签订后,双方证券托管关系即建立,会员应负责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核算其持有证券(包括各类实物债券、记帐式债券、基金等),并负责投资者的查询、挂失,代理证券权益,受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托管办法不变。
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本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应在办理指定交易后领取。
三、会员应认真核算客户债券资产,严格区分债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核算。
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国债用于回购的标准券仍以会员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为单位进行核算。
会员如代理客户国债回购,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国债品种折算标准券比率》为客户建立国债标准券明细帐,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回购抵押券登记手续(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7号《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证国债标准券明细帐与回购结算主席位标准券总额相等。
在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本公司停止接受书面报送的《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变更)书》。
四、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投资人持有证券余额及指定期间证券交易记录查询:1、查询申请人必须是投资人本人,除非申请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委托查询的有效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doc 1页)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doc 1页)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
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甲方身份证号码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
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管理的,旨
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文件。
一、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1.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2. 证券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
二、交易时间
1. 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 预开市时间为早上 9:00 至 9:15。
三、交易价格
1. 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最优价格。
2. 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费用
1. 成交费用为证券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股数的千分之几。
2. 场外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费用另行规定。
五、交易风险控制
1. 根据交易风险控制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牌、证券交易终止和其他措施。
2. 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交易规则违规处理
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被予以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交易、
吊销交易资格等处理。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交易员在
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07-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收益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以下简称“本平台”)试行期间的交易行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指交易商之间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应确保协议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客户同意或未基于真实交易情况发送相关成交申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取得本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一级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在本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第五条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应当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见附件),并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本平台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商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本所申请交易商资格:(一)依法可参加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二)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设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四)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五)最近两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
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交字[98]字第0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98]字第007号1998年3月26日)
各会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简化国债业务操作程序,现将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情及国债回购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的无记名国债(实物券)的存管方式历来为二级托管(指定证券交易)。
因此,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这部分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交收的业务规则不变。
二、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在本年交易市场上市的记账式国债(无纸化)的存管方式将调整为二级托 (指定账户交易)。
因此,这部分国债现货的交易交收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一、业务宗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本细则,为支持创新驱动和经济发展,深度发挥创业板做市机制作用,通过发展做市市场,完善创业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改善,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运行效能,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定义(一)上市公司:指出资本市场的公司,按照有关的证券市场规章制度在上交所登记上市。
(二)中介:指执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证券机构,为上市公司开展私募发行、增发和其他相关业务,并配合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的机构。
(三)做市商:指具备做市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在科创板股票市场实施做市交易的证券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四)做市交易:指做市商在协议风险价位框架内,依据市场行情,向公众提供行情流动性的交易报价和成交服务的营销活动;三、参与主体科创板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合格的做市商、中介和上市公司。
四、审核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文件,由上交所进行审核。
审核项目包括:做市资格条件、营销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其他有关内容。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做市商在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价格发现期间,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后续的市场价格发现行为,以及在发行后科创板市场开放交易期间补充和完善价格发现行为。
六、报告机制做市商应定期向上交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做市商实施做市交易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及数据等。
七、违规处罚做市商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做市活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有权并保留申请相关机构处理或者参与诉讼的权利。
上交所的交易制度
上交所的交易制度
上交所的交易制度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的交易规则和制度。
下面是上交所的主要交易制度的概述:
1. 挂牌交易: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
2. 市场分类:上交所市场分为主板和科创板。
主板市场适用于综合实力较强、成熟稳定的上市公司,科创板市场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企业。
3. 交易方式:上交所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开市和收市阶段进行固定时间的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是指正常交易时段内,投资者可以随时提交买卖申报。
4.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开市前集合竞价阶段、开市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收市集合竞价阶段和闭市阶段。
具体时间根据市场情况可能有所调整。
5. 交易规则: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品种、价格波动限制、买卖申报规则、撤单规则、成交规则等,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性。
6. 限制交易:上交所对部分股票实行限制交易制度,包括涨跌停牌机制和交易暂停机制等,旨在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恶意操纵。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报告等,以保证公众投资者获得充分、公正、准确的信息。
上交所交易制度的宗旨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安全。
这些制度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返回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7•【文号】•【施行日期】2008.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7月)目录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一)指定交易的办理(二)指定交易的撤销三、指定交易状态的查询(一)指定交易当日查询(二)指定交易状态遗忘后的查询四、指定交易业务办理规范和要求(一)投资者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特定情况(二)交易参与人的相关义务五、指定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六、附件(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和相关制度摘要)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一)指定交易的办理交易参与人(本所会员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业务,需经过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办理指定交易两步:1、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交易参与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范例参考本文附件)2、交易参与人为投资者申报指定交易指令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后,交易参与人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申报代码:799999,买入价格为1,数量1。
本所接受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指定交易确认方式:本所交易主机收到指定交易申报后即刻生效并向交易参与人返回申报确认信息。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它的实施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首先确立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自律、诚信等。
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交易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对象和方式。
证券交易所只允许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这样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方式,包括现金交易、融资交易、拍卖交易等。
这些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选择,并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除了基本原则和交易方式,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交易的时间、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数量等。
交易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的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的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交易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和纠纷解决的程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实施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交易规则还促进了投资者的参与和保护,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活跃度。
然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原有的交易规则可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次,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保障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
它的制定和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交易指导,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交易规则的完善和执行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
上交所 做市交易 制度
上交所做市交易制度
上交所做市交易制度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做市交易制度中,证券交易商作为做市商,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同时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和深度,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
做市商通过减小市场波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投资者的成本等方式,为市场提供更加稳定、成熟的交易环境。
做市商在做市交易中有一定的义务,他们需要提供双向报价,经常性地进行报价,并在一定时间和毫秒数内履行自己的报价。
如果他们的报价被接受,他们则需要履行自己的报价,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流动性支持。
做市商在进行做市交易时需要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准则和制度进行操作,同时接受上交所的监管和保护。
做市交易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加稳定、成熟的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促进市场流动性和深度的提升。
缺点是做市商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市场波动较大,则做市商需要承担较大的亏损风险,同时可能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失效。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五、投资者已办妥选择指定交易的,若遇证券帐户遗失需挂失、补办或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均须经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其确无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对建所以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效力确认。
其中涉及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132个,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6月28日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0.11.26)2.关于债券大宗交易的通知(1991.2.3 上证交(91)1)3.关于做好投资者构成分析工作的通知(1991.2.13 上证交(91)字第3003号)4.关于申报失误要求电脑冲正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3.12 上证交(91)字第3006号)5.关于严格禁止人为造市行为的通知(1991.3.18 上证交(91)字第4014号)6.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及其修改方案的通知(1991.3.23 上证管(91)字第4015号)7.关于调整股价涨(跌)停限幅度的通知(1991.4.25 上证交(91)字第3008号)8.关于申报错误要求撤销成交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5.7 上证交(91)字第3010号)9.关于切实改进受托业务处理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1991.5.13 上证交(91)字第3011号)10.关于会员自营买卖股票的通知(1991.5.17 上证管(91)字第4025号)11.关于改进“成交交割通知单”的通知(1991.6.3 上证交(91)字第3013号)12.关于严格禁止自买自卖交易的通知(1991.6.18 上证交(91)字第3014号)13.关于协调自营卖出股票数量的通知(1991.6.19 上证交(91)字第3015号)14.关于自营卖出股票数量的补充通知(1991.6.28 上证交(91)字第3016号)15.关于机构暂不参与买卖个人股股票的通知(1991.7.1 上证交(91)字第3017号)16.关于启用股票帐户的通知(1991.7.5 上证交(91)字第3019号)17.关于交易员申报买卖股票情况的通知(1991.7.6 上证管(91)字第4031号18.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修改方案的通知(1991.7.15 上证交(91)字第3020号)19.关于实行股票申报疑难情况登记制度的通知(1991.7.15 上证交(91)字第3021号)20.关于调换股票帐户的通知(1991.7.19 上证交(91)字第3022号)21.关于股票帐户打印工作的通知(1991.7.19 上证交(91)字第3023号)22.关于加强电脑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1991.7.25 上证工(91)字第6004号)23.关于调整过户费用收取方法的通知 (1991.7.26 上证交(91)字第3025号)24.关于调整“交割凭单”格式内容和打印使用方法的通知(1991.7.26 上证交(91)字第3024号)25.关于调整股东名卡使用时间的通知(1991.8.8 上证交(91)字第3026号)26.关于从严控制凤凰股票交易打击黑市活动的通知(1991.8.21 上证交(91)字第3028号)27.关于做好股票发行与上市流通衔接工作的通知(1991.8.25 上证交(91)字第3029号)28.关于全面实行委托和成交公开的通知(1991.9.1 上证交(91)字第3030号)29.关于调整股票收盘价变动所需累计成交量的通知(1991.9.17 上证交(91)字第3033号)30.关于开展“迎周年、受托业务规范化”达标活动的通知(1991.10.21 上证交(91)字第3035号)31.关于做好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1991.10.23 上证管(91)字第4051号)32.关于在指定席位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的通知(1992.1.31 上证交(92)字第3004号)33.关于统一受理委托业务时间的通知(1992.2.1 上证交(92)字第3005号)34.关于部分股票放开股价进行交易的通知(1992.2.14 上证交(92)字第3009号)35.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的通知(1992.2.18 上证交(92)字第3010号)36.关于B种股票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2.20 上证交(92)字第3011号)37.关于调整场内申报竞价方法的通知(1992.2.24 上证交(92)字第3012号)38.关于调整股价涨(跌)停幅度的通知(1992.5.4 上证交(92)字第3019号)39.关于调整股票买卖交易单位的通知(1992.5.15 上证交(92)字第3020号)40.关于全面放开股票交易价格的通知(1992.5.20 上证交(92)字第3022号)41.关于禁止以“集体户”形式购买股票的通知(1992.5.25 上证交(92)字第3024号)42.关于零股买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1992.5.26 上证交(92)字第3025号)43.关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5.26 上证交(92)字第3026号)44.关于整顿股票买卖受托业务的通知(1992.6.5 上证交(92)字第3029号)45.关于对散户小额卖出股票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6.5 上证交(92)字第3030号)46.关于调整场内电话通讯方式和加强证券行情发送管理的通知(1992.6.5 上证工(92)字第8001号)47.关于新上市股票开盘价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通知 (1992.6.29 上证交(92)字第3031号)48.关于法人股暂缓上市的通知(1992.8.4 上证交(92)字第3034号)49.关于在文化广场增设临时受托柜台的函(1992.8.5 上证交(92)字第3035号)50.关于调整集合竞价方法的通知(1992.11.10 上证交(92)字第3037号)51.关于调整证券成交办法的通知(1992.11.21 上证交(92)字第3038号)52.关于实施股票整数交易的通知(1992.11.21 上证交(92)字第3039号)53.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1992.12.11 上证上(92)字第9049号)54.关于启用电子计算机新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2.17 上证交(92)字第3042号)55.关于调整场内申报出价方法的通知(1992.12.31 上证交(92)字第3048号)56.关于零股交易的通知(1993.1.22 上证交(93)字第3004号)57.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1993.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1993.1)59.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1)60.关于重申交易制度禁止信用交易的通知(1993.2.3 上证交(93)字第3006号)61.关于调整股票零股交易专场时间的通知(1993.2.23 上证上(93)字第3007号)62.关于部分上市股票暂停半天交易的通知(1993.3.5 上证交(93)字第3008号)63.关于调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布方式的通知(1993.3.27 上证上(93)字第2020号)64.关于对信用交易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3.30 上证管(93)字第4007号)65.关于新股上市开盘恢复采用集合竞价办法的通知(1993.7.8 上证交(93)字第3014号)66.关于加强零股交易管理的通知(1993.7.27 上证交(93)字第3015号)67.关于A种股票开盘采用集合竞价方法的通知(1993.7.30 上证交(93)字第3016号)68.关于基金(证券)上市交易事项的通知(1993.8.14 上证交(93)字第3017号)69.关于会员公司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8.14 上证管(93)字第4018号)70.关于改进行情信息传输系统的通知(1993.8.23 上证交(93)字第3018号)71.关于加强进场交易员注册管理的通知(1993.8.24 上证交(93)字第3019号)72.关于调整零股(A股)交易方式的通知(1993.10.6 上证交(93)字第3021号)73.关于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1993.10.14 上证国(93)字第7004号)74.关于调整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申报竞价价位的通知(1993.10.14 上证国(93)字第7005号)75.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1993.10.19 上证管(93)字第4022号)76.关于调整交易费率标准的通知(1993.10.21 上证交(93)字第3024号)77.关于调整交易时间的通知(1993.11.26 上证交(93)字第3025号)78.关于国债交易专场回购业务的通知(1993.12.6 上证交(93)字第3026号)79.关于调整国债交易回购业务的通知(1993.12.10 上证交(93)字第3039号)80.关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代发现金红利的通知(1994.4.22 上证交(94)字第3006号)81.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1994.5.20 上证交(94)字第3007号)82.关于调整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和国债交易申报价位的通知(1994.6.15 上证交(94)字第3010号)83.关于加强柜台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6.24 上证会(94)字第5006号)84.关于调整A股股票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的调整(1994.7.23 上证交(94)字第3015号)85.关于实行股票交易T+1交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12.8 上证交(94)字第3023号)86.关于报送证券交易、存管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1995.7.18 上证交(95)字第012号)87.关于停止182天的国债和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交易的通知(1995.7.28 上证交(95)字第013号)88.关于调整会员与本所业务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1995.12.4 上证财(95)字第002号)89.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1996.3.21)90.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1996.3.29 上证交(96)字第009号)91.关于调整联网交易中心向交易所划转交易经手费方式的通知(1996.7.25 上证交(96)字第020号)92.关于调整股票(A股)、基金交易佣金和经手费标准的通知(1996.9.25 上证交(96)字第028号)93.关于B股交易系统证券代码升位的通知(1996.10.9 上证交(96)字第029号)94.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通知(1996.12.13 上证交(96)字第036号)95.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的通知(1996.12.13 上证交(96)字第037号)96.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1996)97.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6)98.关于填报营业部证券交易归属情况的通知(1997.1.31 上证交(97)字第006号)99.关于调整国债及其它债券现货交易佣金标准的通知(1997.2.27 上证交(97)字第008号)100.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的通知(1997.2.28 上证交(97)字第009号)101.关于会员单位填报机构变更情况的通知(1997.7.21 上证运(97)字第033号)10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4.6 上证交(98)字第010号)10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6.12 上证交字〔1998〕14号) 104.关于妥善处理联网交易中心非本所会员交易席位的通知(1998.6.15 上证会字〔1998〕60号) 105.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风险管理防范技术及其他风险的通知(1998.7.15 上证会字〔1998〕67号) 106.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1998.7.29 上证上字〔1998〕47号)107.关于加强会员单位业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1998.10.8 上证会字〔1998〕73号)108.关于下发《会员业务报表报送软件》的通知(1998.11.2 上证会字〔1998〕81号)109.关于请协助做好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中有关工作的通知(1998.11.5 上证会字〔1998〕83号) 110.关于做好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中有关工作的通知(1998.11.5 上证会字〔1998〕85号)111.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5.31 上证交字〔1999〕11号)112.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后特别转让事项的通知(1999.7.5 上证交字〔1999〕16号)113.关于PT股票特别转让事项的补充通知(1999.7.15 上证交字〔1999〕18号)114.关于规范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1999.8.12 上证上字〔1999〕56号)115.关于为按值配售新股提供模拟申购环境的通知(2000.2.16 上证交字〔2000〕4号)116.关于必须参加按值配售模拟申购的通知(2000.2.18 上证交字〔2000〕5号)117.关于组织按值配售新股第二次测试的通知(2000.2.23 上证交字〔2000〕6号)118.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0.3.22 上证会字〔2000〕7号)119.关于“凌钢股份”新股按值配售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00.4.6 上证交字〔2000〕22号) 120.关于“广汇股份”新股按值配售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00.4.20 上证交字〔2000〕26号) 121.关于做好“网上增发股票”申购测试的通知(2000.5.11 上证交字〔2000〕30号)122.关于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的通知(2000.5.22 上证上字〔2000〕23号)123.关于基金申购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5.31 上证交字〔2000〕34号)124.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按值配售新股方法的通知(2000.6.8 上证交字〔2000〕39号)125.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新股方式的通知(2000.8.21 上证交字〔2000〕46号)126.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及交易经手费的通知(2000.8.30 上证财字〔2000〕10号)127.关于重申遵守交易佣金规定的通知(2000.11.22 上证会字〔2000〕43号)128.关于张贴《特别警示公告》的通知(2001.4.10 上证上字〔2001〕47号)129.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2001.4.24 上证上字〔2001〕58号) 130.关于基金账户申购新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12.26 上证交字〔2001〕20号)131. 关于重新登记“场内交易员出入证”的通知(2002.5.8 上证交字〔2002〕6号)132. 关于加强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ST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 (2002.11.21 上证上字〔2002〕186号) ——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5.26•【文号】上证交[94]字第3008号•【施行日期】1994.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上证交(94)字第3008号1994年5月26日)各会员单位:本所已于日前发出上证交(94)字第3007号《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现就指定交易登记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从5月30日(下周一)起,各证券经营柜台可受理投资者指定交易登记的申请,在验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书(详见附件1样张)后,在6月3日开始可通过场内交易员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申报。
二、场内交易员申报须准确输入股票帐户号码,申报的代码为799999,方向一律为“买入”,价格和数量一律为“1”。
三、场内登记申报采取自然“锁定”办法,即股票帐户号码是由哪个交易席位输入的,便“锁定”于该席位上,今后的交易必须通过该席位办理。
四、对拥有多个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柜台,可自主认定如何把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分别“锁定”于各个交易席位。
投资者的股票帐户被锁定于某个交易席位后,如遇有通讯或电脑终端设备故障而无法交易的情况,本所留有部分备用席位以应急需。
五、“撤销”的申报从6月6日开始办理。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时,须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详见附件2样张),证券经营柜台在确认其撤销申请后,即可通过场内交易员申报,申报的代码为“799998”,申报的方向、价格、数量与本文第“二”条的规定相同。
六、变更指定交易地点,先由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柜台进行“撤销”操作,再由新选择的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柜台办理登记操作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1990.11.26【实施日期】1990.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0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上市证券。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证券商,限于本所会员。
第七条本规则所http://202.38.126.42/webbldbn2/frameset.htm称受托买卖,为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账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券商之间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货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十三条本所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为后市。
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十四条如本所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闭市均以鸣铃为号。
第十六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本所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前项事故消除后,本所得宣布恢复交易。
第十七条进入交易市场限于下列人员:一、经本所登记注册的证券商交易员;二、本所场务执行人员;三、本所特许入场的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交[96]字第009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