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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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保护措施

燃气保护措施

燃气保护措施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之一,但它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燃气使用安全,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燃气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燃气保护措施中的几个重要主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燃气安全意识的培养作为燃气用户,我们首先需要有燃气安全的意识。

要充分了解燃气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

例如,了解燃气的燃烧性质,避免燃气泄漏导致爆炸;了解燃气灶具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还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途径,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加人们对燃气安全的了解和认识。

二、燃气装置设施的安全设计在燃气装置设施的设计中,必须考虑到安全因素,采取科学严谨的设计措施。

首先,应对燃气管道进行合理布置,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要合理选择管道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此外,还需要设置燃气安全阀门和泄漏报警装置,既可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防止事故发生,又可以避免燃气超压导致设备损坏。

阀门和泄漏报警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其可靠性和灵敏度。

三、燃气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设备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使用燃气灶具时,要遵守操作规程,禁止在燃气泄漏时使用明火或电器设备。

同时,要经常清洁燃气灶具,防止油污积累引发火灾。

参加燃气设备的定期维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定期对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设备进行清洗、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定期清理燃气管道和排气管道,避免堵塞和积灰引起危险。

四、燃气事故的处理与应急救援即使采取了一切预防措施,燃气事故有时仍然无法完全避免。

因此,对于燃气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燃气泄漏或燃气事故发生时,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迅速采取措施关闭燃气阀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随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进行适当的处理和救援。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但由于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管等方面,分别阐述燃气设施安全的保护办法。

一、燃气设施安装的保护办法1.合理选址:选择安装燃气设施的地点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电源设备,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2.获取安装资质:由专业的燃气设施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以保证安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装:燃气设施的安装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燃气管道的敷设、焊接、密封等工艺要求,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气密性。

4.安装必备设施:在燃气设施安装过程中,应配备消防器材、泄漏报警装置等必要设施,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燃气设施使用的保护办法1.安全使用说明: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之前应仔细阅读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2.注意燃气泄漏风险:燃气泄漏是引发火灾和爆炸的重要原因,因此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燃气泄漏风险,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处理。

3.避免火源接触:燃气具有易燃性,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避免与明火、电热器等火源接触,避免引发火灾。

4.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工作,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问题,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建立预警机制:用户应建立燃气泄漏的预警机制,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自动关闭阀等设备,对泄漏进行快速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减少事故风险。

三、燃气设施维护的保护办法1.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检测和保养,清除积灰和杂物,确保管道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持设备完好:燃气设施的管道、阀门、燃烧器等部件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防止腐蚀和老化:燃气设施的管道和接口易受腐蚀和老化的影响,应采取防腐、防腐蚀等措施,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避免泄漏风险。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1. 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1.1 建立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区域为保证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应在其周围建立一定的保护区域,以确保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和建筑物不会对管道及设施造成影响。

在保护区域内应设置标识牌,禁止任何非法行为。

1.2 管道及设施巡查和维护对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是维护其安全的必要手段。

对于管道及设施,应设置专门的巡查员,对其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也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和标准,确保巡查覆盖率和工作质量。

1.3 管道及设施状况监测为保证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应在其周围设置摄像头或监测设备,对其状况进行不间断地监测。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1.4 管道地下水源及污染物的防范为避免地下水源被污染,应在管道周围设置管道护栏或屏障。

当发现管道周围出现污染物时,应提醒对方立即清除。

2. 应急处置措施2.1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制定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急预案,对事故的可能发生情况进行预判和分析,并制定适宜的处置方案。

同时,应对应急处置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他们的应对能力和反应速度。

2.2 应急处理流程当发生燃气管道及设施事故时,应马上进行应急处理。

在救援前,需对事故现场进行评估,并确定应急处理的流程。

在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事故为队员带来的危险,并确保救援过程稳妥。

2.3 措施的具体实现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发生事故后,应执行以下措施:2.3.1 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处理。

2.3.2 在救援和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各种防护手段,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2.3.3 在危险地带应设立安全隔离区,并在周围设置警戒标识。

2.3.4 如需要疏散人员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2.3.5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采取一定的储备措施,保障足够的应急物资和人员数量,确保救援过程能够稳定进行。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

本市接收站前的长输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厂区内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崇明县和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侵占、占压、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责)本市管道设施的权属企业是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管道设施的正常供气、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管道设施建成后,按有关的燃气设计规范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车辆或其他外力碰撞的局部位置,采取保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巡查管道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及时抢修;(五)对管道设施沿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_办法_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_办法_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制定了《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面详细内容。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监管、河道管理等部门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其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2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1)燃气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各类燃气设施,如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报警器等;(2)燃气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阴极保护站、警示标志、防护栏等;(3)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检测、监控等保障设施。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职责2.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2.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2.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2.5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拆除燃气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措施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3.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4.1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4.2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燃气场站,含:天然气门站、应急气源站、储配站、气化站、调压计量站等;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等;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二)燃气管道设施,含:地下和架空燃气管线;阴极保护站、测试桩、阳极地床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阀门(井、室)、凝水器(井)、调压箱(柜)、补偿器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管墩、管桥、支架等燃气管道固定装置;标志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门站以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安监、交通、水利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政府等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辖区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方针】鼓励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市政等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公司安全保护方案

燃气公司安全保护方案

燃气公司安全保护方案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燃气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能源。

但是,燃气存在潜在的危险性,需要燃气公司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1. 燃气设备安装与检查燃气设备安装前需要由燃气公司进行审核,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委托专业的燃气安装企业进行安装。

在安装后,燃气公司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泄漏等安全隐患。

2. 燃气设施改造对于老旧的燃气设施,燃气公司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升级,以符合现代安全标准。

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更换、阀门和调压器更新、燃气表更换等。

3. 燃气员工培训燃气员工是燃气公司重要的一员,他们需要了解燃气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燃气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系统性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4. 燃气管道巡检燃气管道巡检是燃气公司对设施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燃气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巡检计划,增加巡检频次,对燃气管道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5. 燃气泄漏应急处理燃气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燃气泄漏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扑灭火源、切断气源、赶走周围群众等。

6. 安全宣传教育燃气公司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常识和安全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中发布安全提示,通过各种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管理燃气设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7. 安全投入燃气公司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经营计划,加大安全投入。

确保在设备更新改造、巡检、培训、应急处理等方面都能获得足够的经费支持,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结论燃气公司作为能源提供者和安全管理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安全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七种安全保护方案是燃气公司应该重视的方面,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储存设施、燃气输配设施和燃气应用设施。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燃气设施布局,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为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储存设施、门站、调压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的安全保护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0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2 米至 1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10 米至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0 米至 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保护专项方案

燃气保护专项方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燃气保护专项方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 《燃气技术规范》4.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5. 相关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燃气管网、储气设施、燃气设备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燃气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燃气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

2. 设立燃气保护办公室,负责燃气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燃气保护措施。

五、燃气设施保护措施1. 燃气管网保护(1)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对老旧管网进行检测、维修和改造,提高管网安全性能。

(3)加强管网周边环境管理,防止第三方破坏。

2. 储气设施保护(1)定期检查储气设施,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对储气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3)加强储气设施周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3. 燃气设备保护(1)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2)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4.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支援。

六、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2. 加强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操作技能。

3. 鼓励用户举报燃气安全隐患,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燃气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1. 引言燃气是一种常用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工业领域,但如果不正确使用和保护,燃气设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事故,如火灾、爆炸等。

为了保障公众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至关重要。

2. 安全保护原则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人身安全优先:确保用户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设施保护:将重点放在关键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上,如燃气管道、阀门等。

•安全意识普及:宣传燃气设施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遵守:要求所有使用燃气设施的个人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3. 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成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

•制定技术标准:制定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等技术标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监督检查: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举报机制: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燃气设施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4. 设施设计与安装燃气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确保设施安全的基础,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专业设计: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燃气设施的设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符合规范:燃气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遵循安全、可靠的原则。

•安全距离:将燃气设施与易燃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安装合格: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并经过严格的验收。

5. 日常使用与维护正确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可以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正确使用:用户应仔细阅读燃气设施的使用说明书,按照要求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定期检查: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安全隐患。

•维护保养: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如清洁、润滑、紧固等,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本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本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表、燃气调压器等。

第四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技术支持、宣传教育和法律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者需要更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防范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防火、防爆和防雷击等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室内安装应当考虑通风、排湿和保持空气流动,防止燃气泄漏和积聚。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室外应当设置防爆措施,避免外部因素对燃气设施的损害。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与其他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相邻设施不会互相影响和相互威胁。

第四章燃气设施安全应急措施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发生泄漏、燃烧等突发事件时,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切断气源、报警、疏散等。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制定和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和行动步骤。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业等各个领域。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道维护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或者不当的管理,都有可能导致燃气设施的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和各相关行业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1. 燃气设施的安装在燃气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对管道、阀门、燃烧器等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性,避免出现漏气等问题。

同时,安装过程中的施工人员也需要注意自身安全,如佩戴防护用品等。

2. 燃气设施的使用燃气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需要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出现的问题。

其次,在设施运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如禁止在燃气管道周围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以免引起火灾或者中毒事故。

3. 燃气设施的防范措施为防范燃气设施的事故发生,需要采取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

首先,对于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域,需要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如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防爆灯、灭火器等,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和火灾等紧急情况。

其次,需要对使用燃气设施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和相关行业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 燃气设施的管理为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职责和操作要求。

其次,需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需要对燃气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发展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对策。

5. 燃气设施事故的应对在燃气设施事故发生时,需要迅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四政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设施管理,保障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燃气生产、进口和工业生产使用涉及的燃气设施、城市门站以外天然气长输管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特指城镇市政燃气设施和用户燃气设施。

市政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各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二)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三)燃气管道的防腐保护设施及其相关的固定装置;(四)燃气设施的监控、检测装置和各类燃气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

用户燃气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除外。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执法工作。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质监、工商、交通、教育、工信、水利、安监、发改、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三篇)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三篇)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能源之一,但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必须加强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制定一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下面是一份针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办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装1. 基础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在建筑物内部的安装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管道与建筑物结构紧密连接,不会产生松动或破裂的情况。

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使用优质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设施安装在燃气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安装过程中必须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验收,并且在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试运行和检测,确保设施没有问题。

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1. 定期维护燃气设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调整等工作。

定期维护的频率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年限进行安排。

2. 检测和排查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检测和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检测工作包括设施的密封性、泄漏情况、温度和压力等参数的测量,以及设备和仪表的运行状态等内容。

排查工作主要是发现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三、安全警示和预防措施1. 安全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警示标志应包括设施的种类、危险性、禁止操作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便人们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预防措施采取一些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例如,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进行火源性操作;禁止使用损坏或过期的设备和器具;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设施;不得擅自接入或接触设施等。

四、应急处理和事故排查1.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定、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等。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燃 气设施 保护工 作 的协 调 ,
研 宄 解 决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镇 (

人 民政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配 合 做 好本 辖 区 内 燃 气 设 施保 护 相 关 工 作 。
第 四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市 燃 气
文件 发 布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对 涉 嫌 职 务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四 章 保障措施
第 十 条 各 级 党 委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是 本 地
区 食 品安 全工作 第一 责 任人 ,
其 他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对
按有 关规 定 ,
予 奖 励 以

对 考核 结果较 差或 不合 格 的 区 县
市 (

政 府 、
市 直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部 门 视 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
行 问 责 , 相 关 领 导 干 部 该年 度 不 得 评 优 评 先 。
第 五 章 附 则
发 展 改 革 、 城 乡 规 划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 质 量技 术 监 督 、 公 安 、 水 利 、 交通 运 输 、 海 事 、 环 境保 护等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燃气 设 施 保 护 相 关 管 理 工作 。 第 五 条 燃 气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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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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