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保护的视野下浅议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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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债务的清偿

论遗产债务的清偿

用 。有学者认为遗产债务只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 要所欠下的债务 , 即采用狭义的遗产债务概念 , 而
理论问题 , 如遗产债务 的概念 , 范围, 遗产债务 清 偿顺序 , 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 , 共同继承
人 的债务承担等。
将继承费用另行规定 , 优先于遗产 债务先行划拨 清偿 。 J 各 国和地 区继 承法对继承 费用优 先 [( 2啪
议。有学者认为遗产债务 指应 由遗产 负责 的债
务, 按成立的时间可分为三种 : 继承开始前成立的 债务, 即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继承开始时成立
产生的费用 , 以及为海事请求权人的共同利益而
支付的其他费用 , 也是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 中先 行划拨 。 继承费用在 目的上 同破产 费用 和“ 海事优先
清偿 的立法例有两种 : 一是将继承费用列为遗产 债务的首位 , 作为有优先权担保 的债务优先清偿 ;
另一种是将继承费用从遗产 中先行拨付 , 即在清


遗产债 务 的概念
偿遗产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之前 , 继承费用 已经从遗产 中先行偿
付 了。各国规定虽不同, 但实际上 , 这两种做法的
建立遗产管理制度 的主要 目的是全面保护继 效果都是一样 的, 都能够保证继承费用得 到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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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4月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u nx ecesE uai nvri (oil cec dt n o ra ag i ahr d ct nU i s ySca Si e io ) oG T o e t n E i
用、 被继承人 生前所欠 的债务 、 产酌给债 务、 遗 遗赠债务等。 [ 关键词] 遗产债 务; 遗产债权人 ; 费用 继承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产管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管理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遗产的机构或个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清理遗产、管理遗产、分配遗产等。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保障遗产继承公正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遗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选任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选任过程存在一定的人为干扰因素。

2. 遗产管理人职责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往往与继承人、执行人等角色产生重叠,导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影响遗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但监督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部分遗产管理人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

四、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1. 健全遗产管理人选任机制。

建立科学、公正的选任机制,明确选任条件、程序和标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避免与继承人、执行人等角色产生职责重叠,提高遗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承 人 的 债 权 人 利益 , 求 被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必 须 首 先 用 于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要 的 债 务 。 但 有 限责 任 继 承 原 则 能 否 正 确 贯 彻 , 决 于 能 否 准 确 划 定 遗 取 产 范 围并 保 证 其不 被 继 承 人 侵 害 。 国 《 承 法 》 确 立有 限 责任 继 承 我 继 在 原 则 的同 时 , 没有 相 关 的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的 界 限 无 法 确 定 。所 以 , 却 使 造 成 一 般 理 解 有 限责 任继 承 的含 义 为 : 承 人 在 享 受 有 限 责 任 继 承 的 继 利益 的同时 . 不承担相应 的义务 。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 平衡 。 第 二 ,在 继承 过 程 中对 被 继 承 人 的 债 务的 清 偿 缺 乏 详 细 规 定 , 法 律 规 定 流 于 原 则化 。 我 国 目前 的继 承 法律 规 范 在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的 清 偿 上 的规 定 . 具 不 有可操作性 . 不 可操作的一个直接 后果就是 , 而 为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得 以 实现 的“ 务 清 偿优 先 ” 债 的规 定 不 能 实 现 , 律 的 权 威性 受 损 法
摘 要 : 继承 人 之 债 权人 的 利益 保 护 问题 。 一 个 关 系整 个社 会 经 济 交 易 安全 的 重 要 问题 , 文分 析 了我 国现 行 的 继 承 法 律 规 范 对 此 规 定 被 是 本 的 不 足 . 出 了改进 和 完善 继承 法 的相 关规 定 的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继 承人 ; 权人 利 益 ; 护 被 债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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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由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信任度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信任度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信任度普遍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这使得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专业人员匮乏当前,我国从事遗产管理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其法律地位和执行力。

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

(二)提高社会信任度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任度。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债权人在其中的地位。

在重点分析了遗产债务清偿优先、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担责、债权人索偿权利的保障、债权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保护。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对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确保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担责、索偿、遗产分配、权益、合法保障、维护、必要性、法律制度。

1. 引言1.1 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财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将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的过程。

财产继承是一种传承和延续财产关系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财产继承的意义在于实现财产的合理流转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财产继承,可以保障继承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产继承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财产继承是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法律、社会和道德意义。

在现代社会,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财产继承的意义更加突出和重要。

保护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继承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是指债权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所占的位置和权利地位。

在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是拥有透过合同等法律关系获得的权益的个体。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拥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继承人。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积累,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传承财富的同时,如何妥善处理遗留债务,保障各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议题。

本文将从遗产继承和债务的关系入手,探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债务的清偿方式,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过程,而债务则是指犹豫者生前所留下的负债。

这两者在继承人心中可能产生矛盾和困扰。

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是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遗产的,但是债务却不能选择是否承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接受继承,并且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

这就意味着,即使遗产中存在债务,继承人也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

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应该评估清楚遗产的价值和债务的金额,确保自己能够承担。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继承人承担遗产中的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也需要受到保护。

债权人有权利要求继承人偿还遗产中的债务,但是在继承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措施。

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将遗产中的财产变现,通过出售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经济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还可以采取司法程序追缴。

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继承人承担相关责任,并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债权的保护。

三、债务的清偿方式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偿还:继承人可以直接使用遗产中的现金或财产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最为直接和简单,但需要确保遗产的价值能够覆盖债务的金额。

2. 变现处理:继承人可以将遗产中的财产变现,通过售卖、出租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债务的清偿。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但也需要考虑遗产的价值和市场变化等因素。

3. 分期偿还:如果继承人无力一次性清偿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付款的方式。

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一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继承人的经济压力,但需要确保按时付款。

4. 债务重组:在处理复杂的债务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考虑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第 3 4卷 第 3期 2 0 1 4年 3月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T V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4 , No . 38 0  ̄0 81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
批判与完善
檀 钊
(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 北海 5 3 6 0 0 0 )
[ 内容提要] 我国的限定继承是一种无条件 的限定继承 ,重在保护继承人 的利益 ,明显忽略 了对被继承人 的 债权人利益 的保护 ,背离了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合法 利益 的立法宗 旨。限定继承制度必须完善 。 通过确立 包括 遗产 管理制度 、继承责任 制度和遗产清算程序在 内的有条件 的限定继承制度 ,同时辅 以遗产破产 制 度作 为铺 垫,可以达到这一 目的 。 [ 关键词】 限定继承;立法宗 旨;有条件 的限定继 承:遗产 破产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3 . 0 0 8 0 . 0 2 我 国现行继 承法采取的是无条件的 限定继承 原则 , 继承 人对 于被继承 生前所 负的各项债 务只在 所继承 的遗产 范围 之 内承 担 清 偿 责 任 ,而 对 于超 出 该 范 围 的债 务 无 须 清 偿 ,I I l 【 关注 了继承人利益 的保护 ,却 明显忽略 了被 继承 人 的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 。 对 限 定 继 承 制 度 的 批 判 限定继 承改变了强制继承制度 的弊端 , 不 再一律强制继 承人必 须继 承被 继承 人的法律地位 ,尊重 了继承人 的意愿 , 确保继承人 不因继承 而受损 ; 另一方面也保 障遗产优 先用于 偿还遗产债 权人的债务 。 法 的公平 原则和 理念 以及 债的基本 原理要求 公民个 人财 产均需作为其履行债务 的担保 , 死亡后 其遗产 也应 当用于偿还其生前所负债务 , 以保护遗 产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然而 , 我 国的限定继承 制度 却背离了这一立法 宗 旨。 ( 一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 保护机制失衡 无 条件 限定继承方便易行 , 省却很 多繁琐 的程序 ,这是 该制度 的进 步之所在 。但我 国的继承法在确 立限定继承时, 并未规 定如何确定遗产状况 , 导致难 以确 定继承人的责任范 围, 同时也会产生继承人享 有继 承利益时却不用承担相应义 务的结果, 在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 益上法律不能做到平衡

个人破产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个人破产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个人破产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关键词:遗产遗产管理人个人破产债权人保护内容提要:201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存在不全面,从而个人破产的立法时机并不成熟,然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一个亮点,这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根据个人死亡后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处置遇到的问题,并结合企业破产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初探,并提出相对完整的遗产管理体系,使得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在遗产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案例引入:富某1的父亲富某于2019年1月被诊断出癌症,短短四个月便离开人世,留下富某1和他常年患病的母亲李某,同时还有错综繁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当富某1与李某沉浸在失去富某的悲痛中,债主纷至沓来。

其中以下部分债务是2019年2月,富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信用贷款50万元。

王某对富某享有40万的债权于2020年2月到期,2019年1月富某知道病情恶化提前清偿王某的债务10万元,并在2019年3月将单独所有的价值50万元房屋抵押给王某。

富某1和李某没有能力处理富某留下的一堆债务问题,又不想轻易放弃继承,也不敢轻易继承,于是就想委托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所有涉及富某的债权债务问题。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在实务中大量的继承案件对于继承分割的问题,虽然存在查明遗产受到障碍,但是由于大多数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出现继承人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就相对比较少。

但是被继承人债权人的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比比皆是,就本案而言对于不同债权人如何清偿就存在困境,如银行能否以富某恶意串通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并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撤销富某提前归还的王某10万元的未到期债务。

若富某1和李某主张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也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债权人是否能够查清富某的遗产。

浅论我国继承活动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浅论我国继承活动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的问题
( 一) 遗产 债务 的范 围没有 明确 界定
遗 产债 务范 围 的确 定 对保护 债权 人 的利益起 着 重要作 用 。 益 的保 护尤 为不利 。
障 不利
我 国继承 法制度 对遗产债 务 的范围没有 明确 的界定 , 对 债权人利 称有 限责任继承 , 是指 继承人在遗 产实 际财产价 值范 围内承担清
1 . 完善 概括 继承制度 继承人 明知道遗产 不足清 偿债务 , 而未主 张遗 产不足清 偿债
承 人的 有限清 偿责 任 , 使 得有 恶意 的继承 人得 不到法 律 的制裁 。
这 样带来 的后 果是 , 保证 了继承 人的 固有 财产不 被强制 用于清偿 务 , 未提 出限定继 承和放 弃继承 的 , 对遗 产债 务承担 无限清 偿责 被 继承 人 的债 务,却 无法 保证 遗产 首先用 来清 偿被 继承 人 的债 任 , 继 承人虽 主张遗产 不足清偿 债 务, 但恶意 隐匿遗产 , 或 处分遗 务, 这 对被继 承人 的债权 人殊 为不 公 。 产, 损 害债权人 利益 的, 作为 惩罚 , 应 该丧失 限定继承利益 对遗产 ( 三) 仅确立 限定继承 制度 , 而没有概 括继承 ( 又称无 限继承 ) 债务 承担 无限清偿 责任 。

我 国现 行继承 法在保 护被继 承人的债权 人利 益方面存在
二、 继 承活 动中债权 人利 益保护 制度 的完善 ( 一) 完善继 承 人选择 概括继承 、 限 定继承和放 弃继承 的制度
概 括继承 、 限定继 承、 放弃继 承 , 都 是继承人对 自己法律 身份 的定位 及与 债权 人建立 何种法 律关 系的选 择 所 谓限定继承 , 又

3 . 完 善放 弃继承制 度 我国 的放 弃继承制 度过 于原则性 , 后续操 作没有进 …步的说

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论 被继 承 人 生 前债 务 的清 偿
李 祯
摘 要 :本文认为 , 在 充分保 障遗产债务的债权人的正 当权益的基 本价值 引导下,不宜给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设置过高的门槛 。 应 坚持遗产债务清偿请 求权 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 出 现 。在判 定遗 产债务 清偿请 求权是否成 立时 ,鉴 于债权人 对遗产状况清楚 查知的客观 困难 ,应仅要 求债权人举 出表面证据 ,达到较 高盖然性 地证 明被 继承人 留有积极 遗产 即可。对 于清偿 遗产债务 实体 责任财产的 确定 ,应充分考虑继承人 的正 当利益要求 ,确认其享有对责任 财产的选择权 。非继承人 的遗 产管理人和遗 嘱住 行人 ,基 于其 法定遗产权利 权和遗嘱执行权享有者的身份 ,或者说基于其依法所应承担的遗产管理 和遗 嘱执行职 责或 义务 ,应 当成为遗产债务清偿 中的正 当责任 主体 , 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向债权人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 责任 。 关键词 :生前债 务清偿 ;行使条件 ;成立要件 ;责任 财产;责任 主体


引 言
被继承人 的生前债务属于继承法上的遗产债 务或者 继承权客体 的一 种。在债务存 在的情形下 ,如债务的性质不具有人 身专 属性 ,于被继 承 人死 亡 时都 有 可能 发 生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债 务 的 清偿 问题 。 二 、 被继 承人 生 前 债 务 清 偿 请 求 权 的 行 使条 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 ,我 国继承法采取当然继承 主义 ,即遗产上 的权 利义务 因继承 开始而 当然地转移至继承人 ,无须继承人作 出接受继承 的
然债权人对 于继承人所行使 的债务清偿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是被 继承 人留有 积极遗 产 ,债权人 即当然应对被继承人 留有积极遗产 的事实 承担 证 明责任。但是 ,被继承人是否 留有可供继承的积极遗产往往 于外部 难 以查 知,债权人欲达成有效举证 ,实属不易。同时 ,由于继承人可 能承 担的清偿责任是 以被继承人 的财产代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这就必然 涉 及对继 承人 自 身财权权益 的保护 问题 ,即在保障债权 实现的 同时,也 要 切实避免在无积极遗产 的情况下而对继承人课以法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 因此 ,对于被继承人 留有积极遗产这一债务清偿请 求权成立要件 事 实 的证 明责任 ,应按照举证 责任 的一 般分配原 则 ,确定 由债权 人承担 。 但是在积极遗产 的存在 的证 明要求上 ,则应充分 考虑债权人 难 以全 面、 准确查知积极遗产这一举证上的客观障碍 ,采取宽松 的态度对待债权人 的举证 ,仅要求其提 出的证据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证 明标准 即可 。 详 细而言 ,只要债权人提 出了被继承人留有积极 遗产的表面证据 ,为确定 积极遗产的有无 、积极 遗产 的范 围及 其价值 提供 了一 个大致 的诉 讼指 向,就应 当认定其履行的举证责任。 四、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的确 定 在债权人所行使 的被继承人生前债 务清偿请求权成 立的前提下 ,就 应该 明确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如何 确定。我 国 《 继承 法》 第 3 3条对被 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规定了以被继承人 的遗产实际价值为 限的一般原 则 ,即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上贯彻 限定继承原则 。 立法既然规定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 留的积极财产 的实 际价 值为限承 担清偿义务 ,就决定了积极遗产 的实际价值是确定继承人责任 范围的依 据。并且 ,继承人用以承担清偿 义务的责任财产 ,既可 以是积极 遗产本 身, 。 也可 以是继承人 自由的财产 ,因而在责任财产的确定上具有可选择 性。考量债权 人与继承人双方 的利益平衡 ,该 选择权应 归属于继 承人。 其理由在于 ,只要债 券能够 确保清偿 ,以何种责任财产清偿债 务 ,对于 债权 人而言并 没有 实质区别 ,对债权 的实现也没有损害 ,因而 一般 不会 过多关 注和强求 。而对于继 承人而 言,被继承人遗留的某项积极财 产或 许具 有特殊 的人格象 征或纪念意义 ,或者存在价值增量 的预期 ,则更 愿 意 自己保存 。在此情形下 , 允许继承人 以 自 有财产清偿债务 ,既不会 对 债权 的实现构成实质不利影 响,也不悖于立法宗 旨,而且还兼顾 了继 承 人 的合 理利益诉求 。 依 据继 承人对 于责任财产 的选择结果作出债务清偿时 ,始终应 当考 虑积极遗产 的实际价值是否足 以清偿债务的问题。当积极遗产 的实 际价 值大 于债务金额时 ,继承人 以积极遗产清偿债务 ,债权 人应同时折价返 还超 出债务金额部分 的积极遗产价值。另外 ,若是积极 遗产已经继承分 割而 由多个继承人实 际取得 占有 ,且数个继承人均不同意以其取得 的积 极遗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应依限定继承原则下继 承人 以积极遗产 的实 际价值承担有 限清偿责任的原理 ,以各个继承人所取得 的积极 遗产 的价 值在积极遗产总体价值 中所 占的 比例来确定各个继 承人 以其 自由财产所 应承担 的清偿责任 。 五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责任主体 的确定 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中争论 较多的另一个 问题是债务 清偿责任 正 当主体的确定。债权人一般是基于对继承人 占有和管理积极 遗产的法 律推定或者继承人 占有积极 遗产的客 观事实 ,将继承人作为被告 提起 诉 讼。从 讼法的角度而言 , 凡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破产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个方面。

就企业破产而言,我国采用的是清算破产制度,即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变现,然后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则是采取债务重组制度,即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审判程序复杂繁琐,审判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不够灵活,对于特殊情况难以妥善处理。

再者,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破产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矛盾和冲突。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将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并加强破产审判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以引入电子破产审判系统,提供在线处理破产案件的渠道,提高审判效率。

2. 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可以探索引入预包装债务重组等灵活机制,避免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

对于个人破产债务重组,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3. 加强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分配机构,制定统一的资产清算和分配标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公正处置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4.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破产制度与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需要有机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防止破产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漏洞。

浅议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议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议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现代破产制度的重心逐渐从清算主义向重整主义迈进,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将承担巨大风险。

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针对我国破产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标签: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重整是指审判机关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参与下,对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但有尚有重整能力的公司进行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以期其经济能力好转,恢复履行能力的法律制度。

〔1〕传统的破产制度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公司一旦破产,债务人、债权人乃至国家都将遭受损失。

而公司重整则突破了这一局限性,强调社会利益的维护。

重整成功的话,无论债权债务人还是国家都将避免损失。

因此,理论上讲,重整的价值在于通过重整,保持和增加破产企业的资产,避免破产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及社会负担,并实现企业、出资人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2007年制定的新《破产法》,确立和认可了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具有立法的进步性。

但是,破产重整也有一些弊端,就是一旦重整失败,债务人和国家至多承担与破产相同的后果,而债权人将承受巨大的风险损失,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资产进一步流失、损耗而受偿程度进一步降低。

由此可见,债权人的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中应特别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就司法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破产重整对象及原因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提出、破产重整的监管及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等方面存在问题。

〔2〕一、进一步明确破产重整适用对象和申请重整的企业的实质审查对于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上,我国《破产法》笼统地规定为“企业法人”。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上市企业适用破产重整,中小企业适用破产和解。

因为公司重整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防止公司破产对社会带来的员工失业、股民利益受损或社会动荡等负面影响。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福建福州350025【摘要】关于继承法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研究,国内诸多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从未停止对它的研究。

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却屡屡发生,其归根究底还是因为当前我国实行的《继承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

为此,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去研究和探索解决继承法中债权人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一是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正视当前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找出继承法中造成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根处去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难题。

同时结合本人所从事的公证工作,对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旨在与更多的有识之士一起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及债权人的利益而努力!【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利益;缺陷;原因;保护当前我国采用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仅从时间上来看,这部分法律的使用时间已近二三十多年了。

在这二三十年里,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更多的隐患。

然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得到解决的同时,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再次出现新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

不能说,杜绝问题的产生,只能说在预防问题的产生,以及在问题产生之后有着好的,高效的解决途径。

这也是大多数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和努力的。

一、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一)无条件的有限继承责任制度关于《继承法》的继承,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从无限继承向有限继承发展的。

有限继承制度是直接继承中创设的一种对继承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民法典》继承编在遗产处理这一章中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选任方式、职责履行、法律责任以及报酬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85年的《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制度,但是规定的却比较含糊,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遗产管理人制度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内涵遗产管理人制度发挥着把控遗产的功能,调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各位学者对该制度持不同的意见。

比如付翠英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对遗产采取清理、分配、保管等措施的综合性制度[[1]];杨立新教授从价值角度分析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保证遗产的价值,也即使其价值不再减少;陈苇教授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和管理遗产,保障遗产权利人权益的制度[[2]]。

本文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专门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为了保证遗产的价值,而由其保管和处分遗产保障使遗产公平合理分配的综合性制度。

(二)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将涉及到遗产管理人能否独立地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等程序性问题。

目前,各国关于其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学说:1.“代理人说”包括以下三种观点:(1)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

该学说认为遗产管理人是由被继承人设立的,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但是,此种情形仅仅适用于遗嘱继承,若在法定继承或者无人继承的情形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便与被继承人并无关系,这种学说便不再适用。

(2)继承人的代理人说。

该学说认为其为继承人的代理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

首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涉及到继承人权益保护,同样也涉及到与遗产有关的权利人,比如债权人、受遗赠人等。

其次,可能会出现遗产管理人无法是继承人的情况,比如被继承人无继承人、继承人无继承权等。

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解读与重塑

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解读与重塑
杜 江 涌
( 南政法 大 学 , 庆 西 重 4 12 ) 0 1 0

要 : 着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 随 个人 拥 有 的 财 产 越 来 越 多 , 自然 人 死 后 其 遗 产 状 况 也 越 来越 复 杂 , 害 遗 产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侵 时 有 发 生 。 国 外 继 承 法 对 遗 产 债 务 的 清偿 问题 用 大 量 条 文 详 细 地 加 以 规 范 , 之 有 序 运 行 。 而 我 国继 承 立 法 对 遗 产 使 债 务 的 处 理仅 有 原 则 规 定 , 法 解释 也很 少 涉及 。 缺 乏 完 善 的 遗 产 债 务 清 偿 制 度 , 仅 使 遗 产 债 权 人 和 继 承 人 没 有 司 不 有 力 的 法律 手 段 保 护 自 己的 利 益 , 且 司 法机 关在 面 临 越 来 越 多、 来越 复 杂 的 此 类 案 件 时 也 无 法律 依 据 可 以遵 循 。 而 越
债权 人利 益保 护 问题从根 本 上说 是一 个社会 经 济 秩序 问题 。维持经 济稳 定及 经 济安全 是社 会得 以 存 在并发 展 的前 提 , 于此 , 界 上大 多数 国家都 通 基 世 过 制度设 计来保 障遗 产 债权人 的利益 。


外国 之遗产 债务 范 围制度
遗赠( 包括遗 嘱和法定遗赠) 或 Nhomakorabea担请求权所生之
西 华师 范大 学学 报 ( 哲学社 会 科学版 ) 二 o OJ 年第六 期 3 k 1
中图分 类号 :0 9 F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9 8 ( 0 8 0 0 3 —1 17 6 4 2 0 ) 6— 0 1 0
遗产 债 务 清 偿 制度 的解 读 与重 塑

民法典 债务清偿顺序 561

民法典 债务清偿顺序 561

民法典债务清偿顺序引言民法典是国家对民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的基本法律。

债务清偿顺序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的优先顺序。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一级标题债务清偿顺序的意义债务清偿顺序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及时清偿。

债务清偿顺序规定了不同种类债务的优先级,使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有序进行,避免出现优先级不明确、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

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判例。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其中明确了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判例对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债务清偿顺序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先受偿原则:优先清偿先受偿权益的债权人。

2.优先债权原则:优先清偿特定种类债权人的债权。

3.平等债权原则:同一类债权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益。

二级标题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清偿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费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2.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的债权。

3.同等受偿的债权人:同一类债权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益,按照比例分配清偿款项。

债务清偿顺序的适用范围债务清偿顺序适用于各类债务关系,包括民事债务、行政债务和刑事债务。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还是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债务清偿顺序都有具体的适用规定。

债务清偿顺序的适用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债务清偿顺序的适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清偿顺序的确定:根据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确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优先级别。

2.债权人申报权利的程序:债权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债务人申报权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3.清偿款项的分配:根据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将可分配的清偿款项按照优先级别进行分配。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

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在法律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会产生冲突,使两种制度在最后都无法执行,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两种制度的效力的高低问题。

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导致不知该执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

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这样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因为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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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保护的视野下浅议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偏重于对继承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却多有疏失。

不但实际操作上没有详细的指导,法条的制定上也存在偏颇,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

文章研究和探索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现行法律重继承人轻债权人的立法模式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产;债权人;清偿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虽然对遗产债务清偿这一项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得抽象、简略,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制度。

经过二十几年社会的发展,《继承法》上几个简单的条文和概括的原则已经不能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如今这一点已经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现行法律的缺失和完善途径这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一)缺少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以及具体要求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空白。

公告遗产债权有利于促使债权人申报权利,避免继承人分割财产后又遭债权人提出请求带来的麻烦和纠纷,提高效率减轻成本;同时也能避免继承人与部分债权人勾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此项措施的缺失,债权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消息,从而不能及时申报债权,既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后)对债务的分担,总而言之,没有一个申报债权的制度,从一开始就会对遗产的清偿造成许多不便。

(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的类型分为限定继承和无限继承两种。

所谓限定继承,指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制度,或以如此保留而为继承承认之意思表示。

①也就是说,继承人清偿的责任仅仅限定于遗产,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不予清偿。

所谓无限继承,则是无限制无条件继承被继承人一切权利义务之继承方法。

②简单地说,无限继承就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也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以遗产范围为限,遗产不足以清偿的,须以自己固有财产清偿。

其中,限定继承又分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大陆法系国家)。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制作遗产清册,呈报法院等。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难以防范遗产转移、隐匿现象,明显偏重于继承人的利益,不利于债权人;另外,做法太过笼统,对债务的性质未作分类,一些因家庭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未得到区别对待。

(三)放弃继承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由此可以看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这样的规定意在防止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后才放弃,从而引起重新分配的麻烦和债权债务的纠纷。

但“遗产处理前”是个不确定的期限,有些家庭可能迟迟不处理遗产甚至长期保持遗产共有的状态,如此一来,便不能及时地解决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非常不利。

(四)没有相关约束,继承人容易隐匿遗产在遗产公示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遗产清册制度,遗产管理制度和官方请求清算制度。

在我国,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一发生就归为限定继承,遗产也通常由继承人占有和管理,缺少一个完善的公示制度。

债权人无从得知遗产的真实数目,继承人也容易采取隐匿、转移遗产,或低价转让遗产等诸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对于继承人隐匿财产的行为,没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仅仅是《继承法意见》第59条提到,“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没有提到对损害债权人权益应负的责任,如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现行继承法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未作规定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偿的顺序便极为关键。

依各国法例,遗产债务通常分为继承费用、死者个人的债务、遗赠债务及酌给遗产之债。

在这些债务中,谁先谁后,极大地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且死者个人债务中还包括应交税款和对他人的债务,税款和他人债务相比,先后又是如何?这些在我国继承法中均未作详细规定。

《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保留多少遗产?没有一个标准。

到底怎么样才能称之为“适当”?无论是有担保的债权,还是普通债权,都不免遭受重大威胁。

法律是一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而公平作用之发挥又常在于“矫正自法规普泛性所生之弊端”。

③诚实信用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及社会正义,法律应以诚实信用为最高原则,公平无差地保护每一位当事人,因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法制的迫切需求。

二、从债权人保护看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途径(一)建立遗产债权公告制度为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和减少纠纷,我国应建立遗产债权公告制度,旨在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使遗产处理程序公开化,防止继承人自顾分割遗产而不管遗产上负的债务。

在遗产分割前处理债务清偿事务,也就不会出现分割后共同继承人对债务责任分担的问题,因此,在清偿债务前,遗产应保持圆满状态,不得擅自处分。

关于公告期间,日本民法规定不得在两个月以下,瑞士民法规定至少须为二个月,德国至少为六星期、至多为六个月。

对于公告期届满后,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的,各国的做法不同,依瑞士法债权人完全丧失债权,依德国法债权人只能就剩余财产受偿。

从继承法的初衷和法律的公正性来看,公告期满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宜使之丧失债权。

公示制度仅在于高效及时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非实现债权之必经程序,逾期不申报债权者已经承担了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同时受偿的不利后果,如增加成本、可能不能足额受偿。

那时共同继承人对逾期不申报债权人负的责任,依照现行继承法之规定。

(二)引进有条件限定继承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无条件继承制度疏漏较多,对债权人不利,建议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

首先,继承人应为限定继承之意思表示,期间可与债权公告期相同,亦为三个月,如此既使继承人得以深思熟虑,又不拖延债权的受偿。

意思表示可书面作出也可口头作出,口头作出则由法院记录。

意思表示之后,继承人还应制作遗产清册,向有关部门呈报,保持自己固有财产与遗产分离。

继承人若不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表示后不履行相关程序,也未作出放弃继承之意思,则应按无限继承认定。

对于无限继承,无论遗产是否足以清偿,继承人都应承担被继承人的一切债务。

有人认为,无限继承的继承人若有证据证明遗产不足以支付,则可以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付。

但笔者认为。

证明遗产不足支付,往往也要列出财产条目,与制作遗产清册无异;同时,用不足偿付的遗产来偿债,还要让债权人按先后、按比例受偿,其过程与限定继承别无二致,不必另外处理。

无限继承,就应让继承人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

此外,对于不同的债务也要进行分类。

对于为家庭或家庭成员欠下的债务,即便是限定继承,也不应以遗产为限,继承人无论是继承还是放弃继承,都应偿付。

(三)明确放弃继承的期限我国《继承法》对于放弃继承期限的规定十分模糊,造成一些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的放弃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期限。

德国、法国及日本规定的期限是“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笔者以为,我国应以三个月为宜。

前两个月可制作遗产清册,整理遗产,第三个月可让继承人基于清算的结果自行考虑。

这个期限与债权公告期、限定继承选择期相同,能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继承人经过充分地考虑选择是否继承、以何种方式继承,较为合理。

另外,放弃继承是否能附条件、附期限?德国和瑞士民法皆否之。

我国亦应从之,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四)对继承人隐匿遗产的防范和惩罚为免继承人隐匿、转移遗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从防范和惩罚两方面入手。

首先,继承开始后,债务清偿前,应保持遗产的圆满状态,使遗产和继承人固有财产分离。

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采用遗产管理制度,继承开始后,由特定的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将遗产与其他财产分离,此做法通常能严格公平地保证遗产的处理。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若选择限定继承,则必须清算财产、制作遗产清册等。

根据我国现状和人们接受的传统,我国应采用大陆法系的做法,由继承人管理遗产,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实制作财产目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在遗产债权公告期间,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

若继承人出于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处分遗产,或与部分债权人勾结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通说认为应取消继承人限定继承的资格,而强制转为无限继承,笔者亦认同。

并且,此项与《继承法》规定的“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不冲突。

两者针对的性质不同,一为对外,一为对内。

(五)确立遗产清偿的顺序要确立债务清偿的顺序,首先应当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

遗产债务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1)继承产生的费用。

如财产清算费用,诉讼费用,管理费用,遗产执行人的酬金等;(2)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

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以及生前所欠下的税款、罚金等;(3)酌给遗产之债。

许多国家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立法指导思想多为“死后扶养说”。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特留份之债。

特留份是对当事人遗嘱继承的限制,旨在体现“近亲之慈爱义务及确保其经济的扶养”的思想。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赠之债。

遗赠指对于他人无偿的与以财产的利益之行为。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由此可见,应纳税款、罚金和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应排在遗赠之债前。

明确了遗产债务的范围之后,接下来就是排序。

继承费用因继承而产生,用途在于管理和处分遗产,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必要的开支,从借鉴破产清算的处理办法来看,理应放在第一位。

其次,债权又分为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享有别除权,得以优先受偿。

同样地,在《继承法》里,在遗产上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应享有别除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特留份,我国规定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保留遗产。

也就是说,特留份排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之前。

但笔者认为,这一条不合理。

如果说不存在对他人的债务,而预先保留遗产份额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弱者,那是体现了家庭功能;但是,如果他人对遗产享有债权,那么相应应当清偿的遗产份额应当视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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