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物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具有文化、历史和艺术意义的非有形文化遗产。
它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节日、知识与实践等。
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内容1.法律架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法律架构的建立。
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为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导和依据。
2.名录制度名录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评估和认定,将其列入到国家、地区或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名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和发展。
3.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扶持政策、教育培训、技术保护、传承传播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和利益。
4.国际合作和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还鼓励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通过合作项目、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
这包括:1.责任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其传承与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二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保护,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发掘。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三条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开展,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第四章传承人才培养第四条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评估等工作,引导更多的年轻人参与。
第五章鉴定认定第五条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件的项目,进行鉴定认定,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保护措施第六条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
第八章前期保护工作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前,应该进行前期保护工作,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宣传推广第九条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识。
第十章法律保护第十条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和保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章动态保护第十一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进行动态保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二章外部合作第十二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互相学习借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三条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社会实践、口传表演、表演艺术、社会习俗、庆祝活动和有关的手工艺以及有关的自然环境等人类创造的文化现象,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普遍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各种具有社会实践、文化表现、技艺传承等特点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民族习俗、民间艺术、传统手工艺等。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与传承相结合,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力。
(二)依法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科学保护,依托科技手段提升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社会参与,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五)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人类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注重民主、科学、权威的原则,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传统工艺人的意愿和利益。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支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担保护和传承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认定和评审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非遗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非遗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非遗传承工作效率,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领导、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第三条本机构设立非遗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由本机构领导确定。
第四条本机构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遵循“保护为主,传承促进”原则,积极采取措施保护非遗资源,促进非遗传承。
第五条本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非遗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其保护非遗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六条本机构要定期开展对非遗资源的调研工作,了解非遗资源的分布及传承现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非遗保护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非遗保护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非遗资源的登记、整理和保护工作;(三)开展非遗传承人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四)组织非遗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第八条非遗保护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小组,具体职责由小组成员商讨确定。
第九条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非遗保护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条工作人员发现非遗资源受到破坏或侵犯,应当及时向非遗保护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非遗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非遗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素养。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非遗保护工作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构对职务犯错误或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备案审批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本机构领导同意,并备案审批。
非遗工作管理制度
非遗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非遗工作管理制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指导和促进非遗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保护、传承和弘扬的各级文化、教育、民族事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机构,以及与非遗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调查与登记第一条本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调查方案,做到全面、系统、准确。
第二条非遗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非遗保护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积极宣传非遗保护工作,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其中,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章保护与传承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机制,保护好非遗的基本特征和原汁原味,不断推动非遗的传承和弘扬。
第五条对于那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单位要制定专门的救助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确保其在后代得以延续。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非遗传承人和传统手工艺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非遗传承人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培养更多的优秀传统手工艺人才。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非遗传统技艺的研究与创新工作,推动非遗的现代化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章宣传与推广第八条本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非遗工作,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九条本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开展非遗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举办非遗展览、演出、讲座等,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各类文化交流和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遗保护工作合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传播和交流。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建议。
非遗保护中心规章制度
非遗保护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和发展,促进中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遗保护中心是一个专门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传承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非遗保护中心的宗旨是:坚持对非遗进行系统保护,促进非遗传统文化的研究,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非遗保护中心的工作任务是:组织非遗的调查、档案整理和研究工作;组织非遗的传承、展示和推广工作;组织非遗相关活动的策划和开展;开展非遗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非遗保护中心的管理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办公室、研究部、传承部、展示部、推广部等部门及各种工作小组。
第六条非遗保护中心实行院士制度,每年选聘一批非遗保护领域的院士,为非遗的传承传播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条非遗保护中心设有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对非遗进行研究评估,提供决策建议。
第八条非遗保护中心设有非遗保护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第九条非遗保护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异议,可提出书面意见,并在30天内进行调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非遗保护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研究部、传承部、展示部、推广部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主任是非遗保护中心的领导者,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具体分管相应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非遗保护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十五条研究部负责非遗的调查研究和档案整理工作,为非遗的传承提供理论支持。
第十六条传承部负责非遗的传承、培训和推广工作,组织传统技艺的传授和普及。
第十七条展示部负责设计和策划非遗展览和活动,展现传统文化的魅力。
第十八条推广部负责非遗的宣传推广工作,增强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度。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非遗项目的认定、保护和传承等方面。
第三条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是国家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非遗项目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
第五条本制度由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非遗项目的认定第六条非遗项目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专家学者评审和公示程序,最终由文化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书。
第七条非遗项目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规律,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和碎片化。
第八条非遗项目的认定包括项目的名称、保护范围、传承方式、传承人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第三章非遗项目的保护第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遗项目得到妥善保护。
第十条对于非遗项目所在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当优先保护,扶持相关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第十一条非遗项目传承人应当做好相关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破坏传统工艺技术和工具。
第十二条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传承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非遗项目的传承第十三条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应当充分尊重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规律,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和碎片化。
第十四条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
第十五条所有参与非遗项目传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传统文化,严肃认真对待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
第五章非遗项目的管理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的管理机构,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非遗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规范管理非遗项目,建立非遗项目档案,充分记录非遗项目的传承历史和相关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我国“非物质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状况令人堪忧。
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可见。
二、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不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
由于保护工作仍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
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四、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工作落实不到位。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基本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合性、多部门协作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要求。
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不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
五、政府投入不足,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
许多地方连基本的普查工作经费尚且不足,更谈不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
六、宣传不足,没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被认为是文化部门一家之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
非遗文化管理制度
非遗文化管理制度一、非遗文化管理制度的概念和内涵非遗文化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运行机制,旨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一制度包括了政府部门、非遗文化传承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各种参与主体,通过制定规范和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非遗文化管理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同时要兼顾其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和发展。
具体来说,非遗文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建立和完善非遗文化保护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责任,规范相关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从法律上保障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2.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非遗文化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专门负责非遗文化的保护、传承、调查研究、培训推广等工作,具体的职能和组织形式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有所变化。
3.加强对非遗文化传承者的培训和激励。
传承者是非遗文化的生命力和延续者,他们必须得到持续的培训和支持,同时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使他们能够有更大的动力和信心传承非遗文化。
4.开展非遗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这包括了对非遗项目的调查和评估、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研究、非遗传统的传承和发展等一系列工作,目的是确保非遗文化能够在当今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发展。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非遗文化是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产物,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至关重要,必须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二、我国非遗文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非遗文化资源的国家,传统文化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魅力,但受到现代社会发展的压力和文化冲击,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我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责任,并规定了非遗传承者的权利和义务,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方或组织为保护、传承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政策和措施。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存和发展,同时也保护相关社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畴和保护原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 登记与认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与认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与认定,确立其传承者和受托人。
3. 保护与传承: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知识的收集、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展示策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记录。
4. 管理与监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进行管理和监督,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指导。
5. 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目录一、总则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与管理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与评估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与弘扬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播与推广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与评价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附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家文化政策的重点领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责任的事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社会价值,以及不可再生特性的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口述和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体育、传统杂技、传统民俗、传统表演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权益,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和参与意愿;(二)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社会各界和相关组织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四)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六)坚持国内需求与国际交流相结合,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包括:(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规划和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三)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配合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护与发展相统一;(二)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性、时代性和地域性;(三)鼓励多元参与和社会共治;(四)推动科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发展。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单位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由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由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负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及相关群体的意愿和需求,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和创造性,保护其传统技艺、知识和实践。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传非书面表达方式的保护,鼓励一代传一代、传承不断。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第八条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登记和档案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知识与现代科技的结合。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相关行业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多元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遗保护名录第十二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公示。
第十三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加强传承者的培养和技能传授。
第十四条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落实相应的经费和专门机构。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十五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被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
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医药、民俗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二)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合理利用其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管理体制(一)国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采取记录、保存、传承、振兴等措施,确保其得以保护和传承。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县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县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文物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文物资源,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文物安全责任1. 文物单位是文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2. 文物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文物单位应当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文物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档案,详细记录文物的基本信息、保存状况、保护措施等。
2. 文物单位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文物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库房、展览场所、文物修复场所等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4.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文物被盗、损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5. 文物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文物安全。
6.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文物安全意识。
五、文物安全措施1. 文物单位应当设置文物安全监控设施,对文物进行实时监控。
2.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库房、展览场所、文物修复场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3. 文物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文物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5.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周边环境的治理,防止文物被盗、损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监督检查1.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文物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 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奖惩1. 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文物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区或机构为了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日庆典、知识与实践、手工艺技艺等,是人类创造的、代表了特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非物质领域的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人类多样性和文化的持续性。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法规:国家或地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规定保护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2. 保护机构: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3. 鉴定和登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和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鉴定和登记,确保其正当性和权威性。
4. 保护策略:制定具体的保护策略和措施,包括传承人培训、资金支持、场所建设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5. 宣传和教育: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多方合作和持续的努力。
它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维护全人类的文化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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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项目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普查、保护、传承、利用、宣传等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二)传承优先,创新发展;(三)广泛参与,社会共治;(四)尊重传统,与时俱进。
二、普查与申报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普查工作由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普查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家底;(二)对普查成果进行整理、汇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三)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申报材料;(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将审核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保护项目。
三、保护与传承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任务;(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改善传承环境;(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提高传承人素质。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加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比赛等活动;(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教育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四)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研发新产品,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竞争力。
四、利用与宣传第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合理利用;(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中的作用,本制度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原则、目标、制度框架和责任分工,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机构、组织、个人。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第一原则。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独特性和普遍价值,保护其身份、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社会共治原则。
鼓励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专业机构协同推进的保护体系。
(三)科学管理原则。
倡导科学、合理、有序的保护管理,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的应用。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传承和发展相结合,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和组织第四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能:(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二)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调查和评估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各级保护管理机构和组织开展保护工作。
第五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由相关机构、专家学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该组织应具备以下职能:(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培养传承人才。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演出和推广活动。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三章保护管理措施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制度,形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保护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一、导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是各国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共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保护管理制度,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文,旨在为各国制定或改进自身的保护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法律基础1. 法律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法2. 法律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共同文明的繁荣和传承3. 法律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学者、研究机构代表等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措施b. 研究、鉴定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c. 组织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d. 监督和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e. 协调和合作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f. 宣传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1.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研究和鉴定工作,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和传承方式3.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传承和创新4.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制度,鼓励有关传承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工作5.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传承和管理规范6.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重视程度7.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内外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评估与监督1.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评估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情况b.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情况c.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影响程度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改进和创新4.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报告,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升六、结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参考样本)
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本条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拯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县文化馆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政府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小组,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广播电视、民族宗教、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保护第七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其目的是:(一)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我县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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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物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及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
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存、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物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有关的文物保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的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明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