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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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变革

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变革

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合理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 价值最大化。
新技术与艺术领域的跨界融合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知识产权问题,如虚拟
现实艺术、增强现实艺术等的创作与保护。
02
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
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这些
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亟待解决。
03
技术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保
报告目的
本报告旨在分析新技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探 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 应对策略和建议,以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健康、可 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定义及重要性
01 知识产权定义
02 创新驱动
03 经济发展
04 文化繁荣
05 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 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赋予权利人在一 定期限内对其智力成果的 独占使用权和收益权。
区块链技术为知识产权的确权、交易和维权 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打击侵权行 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展望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跨界合作与共享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将成为推 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关键因素。
跨界合作将促进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流 和共享,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 虽然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制度,但现在 发展的趋势是国际社会对这种专有权利的限制进 行了严格的反限制。 《知识产权协定》没有重复 《伯尔尼公约》关于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只是重 申和强调了专有权利限制和例外的严格条件:即此 等限制或例外(1)应限于某些特殊情况;(2)应不与 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 持有人的合法利益。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因特网公约》,更是将限制合理使用的原则推及 到网络空间。
•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形成使各国知识产权保 护的国内法出现趋同化 • 实体法的趋同一是表现为两大法系的趋同。 • 从手续主义到标记主义再到无手续主义的转变,反 映了两大法系在著作权取得制度上的趋同。 • 两大法系趋同化的另一个例证是对著作权内容的 理解上。 • 实体法的趋同,二是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国内法的趋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独有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 成员)的国民在一个缔约方所受到的而其他 缔约方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 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 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质言之,不应优待某 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而歧视其他国家的国民。
•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针对 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所设定的规则,但两者 含义有所不同:前者意在给予外国人与本国 人以同等的待遇,解决的是 “内外有别”的 不平等待遇问题;后者意在给予其他外国人 与特定外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的是 “外外 有别”的歧视性待遇问题。
•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在缔约方之间的 一体化 • 国民待遇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 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各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 使缔约方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 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众 的强烈抵制。 然而中美贸易谈判 的僵局迫使 《 专利法 》的起
草 步伐 虽 然 步履 维 艰 , 但却更加坚定。 1 9 8 5 年4 月l 曰,《 专 利
《 专利法》 和《 商标 法 》等 , 由于是 直 接 照搬 外 国 的法 律 , 因此 法 》 开 始 实施 。 都 没有 产 生什 么积 极影 响 。
年) 和 《 大清著作权律》( 1 9 1 0 年) 等 法 令。 然而, 作 为 帝 国 主 障发明权 的行政规章, 但是专利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国家的。 因 在 反 对 私 有制 的 时代 大 背 景下,《 专利法》 的 颁 布引起 了公 义 强 力施 压 的结 果 , 这 些法 令 所 保 障 的利 益 主体也 就 不 言 自明 此 , 了, 因此 至 民 国初 年这 些 法令 也就 被 终止 了 。 此 后 的北 洋 政 府 和 国民党 政 府 先后 制 定 了 《 著作权法》 、
《 专利法》—— 带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 色彩。与 《 商标
利法规 《 振 兴 工 艺 给 奖章 程 》 , 然 而其 后 不久 便 成 了政 治运 动 法 》 的“ 水 到渠 成 ” 不 同 的是 ,《 专 利法 》 是在 “ 走 资本 主 义 道
的殉 葬品。 此后, 清政府又制定了《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 9 0 4 路” 的批 判 声 中诞 生 的。 虽 然之 前 国家 颁 布过 一系 列 相关 的保
到, 与 欧 洲 发 达 国家 的发 展 模 式 不 同, 我 国知 识 产权 制 度 的发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 设的高度重视 , 同时也为知识产权 建设
展经历了由 “ 逼我所用” 到“ 为我所用” , 由被动移植转变为主 奠 定 了基 础 。
动 利 用 的 巨 大转 变 。 结 合具体 的历史 背 景 , 笔 者 将 我 国 知识 产 权制 度 建 设分为 以下几个 阶 段 :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一种保护创新成果和推动创新发展的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革。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现有问题、改革举措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分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信息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法律权益。

它们的存在和保护,不仅鼓励了各领域的创新和发明,也为创新者提供了合理的回报机制,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创新者才能更有动力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顺利实现技术的商业化应用。

其次,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有力工具。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知识和技术的盗用和侵权,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是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国际上的很多合作和竞争都建立在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之上,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吸引更多的国际合作和投资,推动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二、现有问题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化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仍不够普及。

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

这不仅阻碍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也制约了创新的潜力释放。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力度不均衡。

一方面,一些创新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难以真正发挥其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一些侵权行为受到的处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侵权者,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绝。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应对科技创新、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和不足。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作者:夏辰旭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早在18世纪初,西方国家就有了内容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

它是我国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客观内在需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发展变革回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10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与欧洲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不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由被动移植转变为主动利用的巨大转变。

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笔者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初体验:帝国主义殖民施压,法令条文形同虚设清朝末年,清政府实施新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萌芽初现。

在1898年“戊戌变法”中,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然而其后不久便成了政治运动的殉葬品。

此后,清政府又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和《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等法令。

然而,作为帝国主义强力施压的结果,这些法令所保障的利益主体也就不言自明了,因此至民国初年这些法令也就被终止了。

①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由于是直接照搬外国的法律,因此都没有产生什么积极影响。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起步时间较晚,且大多受到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外力强加的影响,其法律建设与实施的物质基础及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并不相符,因此,基于这样的前提建立的法律很难符合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法律效用也很难体现。

萌芽:贸易合作陷僵局,知识产权显关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比如,1950年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等,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践经验总结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力度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效率,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
定义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和科技的发展,对行政 管理的结构、功能、过程、方法等进行调整、优化和变革,以提高行政管理的 效能和效率。
目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行政管理体 制,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解决途径。
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创造和申请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的创 造和应用。
加强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平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
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 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与措施
内容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政府职 能转变、机构改革、权力运行规范、 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等方面。
措施
为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采 取一系列措施,如优化政府机构设置 和职能配置、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 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培养知识产权文化。
完善法律制度
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定更加科 学、公正、合理的政策和法规。

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导言知识产权是一种通过法律保护创新与创造力的制度,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以及它对创新和经济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

当时,我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逐渐融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中。

为了保护我国的科技成果和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制度被引入并逐步完善。

1984年,我国通过了第一个商标法,为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接着,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逐渐出台,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加剧,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签署了《知识产权权益与贸易相关的方面协议》(TRIPS协议)。

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入了新的阶段。

为了履行国际承诺,我国修改了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我国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力度。

通过侵权案件的快速审理和严格惩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的支持为了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我国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资金投入,以支持科技创新。

同时,我国提供了丰厚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创新。

另外,我国还出台了技术转让和转化的政策,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通过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和服务,我国积极促进了经济发展。

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加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之间合作的重要领域。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作者:方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华民族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发展的伟大变革,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始终保持着高昂的精气神朝着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坚定前行。

同样,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白手起家,历经70多年的沧桑巨变,由知识产权申请大国向质量强国稳步跨越。

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历史变迁生动体现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伟大成就。

因此,立足当下总结过往,着眼未来共谋发展,才能更好的应对中华民族崛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

(一)探索期(1949-1978年):从无到有,填补空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经多年战乱国家百废待兴,急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中精力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在此背景下,为了团结知识分子、资产阶级等团体,提高生产产能,满足百姓基本生活需求,1950年,政务院先后研究并批准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以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上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巩固新生政权,激发全民族共同建设崭新的新中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比如《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就规定,对于作者的精神和经济利益要予以尊重和保护,出版业应尊重作者的创作,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侵犯作者精神利益的行为,对于作者的稿费,应在兼顾作者、读者以及出版社利益的基础上,和作者友好协商确定稿酬,这一规定的出台,大大激发了知识分子的创作热情,他们纷纷以多种形式为新生政权的建立建言献策,这也为1956年中央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1]。

《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以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分别从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成果、提高产品质量等角度,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热情,以此提升当时较为落后的生产产能。

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定,国家经济的发展,1963年,国务院先后审议通过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以取代《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背景介绍专利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为发明者提供了一种独占权,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专利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变革。

二、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专利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制度,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专利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专利制度逐渐得到全球范围内的认可和应用。

三、专利法的重要性与作用专利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技术和知识的创新。

其次,它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此外,专利制度还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保护其研发成果和商业利益。

四、专利法的变革与挑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传统的专利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变革。

首先,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的专利法律制度。

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专利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如何保护数字版权和互联网创新。

五、专利法的创新与改进为了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变革,在专利法律制度中进行创新和改进非常关键。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建立全球性的专利保护制度。

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国内的专利法律体系。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专利保护,制定相应的专利法规。

六、专利法的前景与展望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专利法律制度也将继续发展和变革,为创新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七、结论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是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对新的挑战和变革,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专利法律制度,以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变化,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知识产权立法/民事特别法内容提要: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

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

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目次一、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二、并非范式:现代民法典体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三、民事特别法:当代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体例四、我国立法选择:民法典一般性规定与民事特别法专门规定结语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未来民法典之关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不少民法学者主张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体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基本是民事性质的,应将这一权利与其他财产权等同看待,并纳入民法典进行规范。

国外已有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之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亦专节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因此这一制度应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1]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本文试以范式民法典为参照系,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之关系,希冀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设计提供些许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 [2]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即《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即《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的确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自18、19世纪以来都先后开始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吴汉东;刘鑫【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了隶属民事法律范畴、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制度定位,遵循了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抑或"成典"为基本选择的法典化的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客体利用方式和权利保护模式改变为表现形式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The four decad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witness a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In the past forty years, China promulgated Trademark Law,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Regulations for the Design and Protec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ducts and so on. China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China adhered to the position of the system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subordinate tothe civil law category, being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China followed the developing law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on the basis of the progres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ety and the adjustment of public policy. China built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basic human right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health,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genetic resources, and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the future,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will carry on the codification trend with the choice of "entering Civil Code " or "establi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 the Modernized change in standards of subject definition, the ways of object utilization and the modes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trend with the goal of building a new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rd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13页(P16-28)【关键词】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现代化;国际化【作者】吴汉东;刘鑫【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国知识产权法发轫于清末的变法新政,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其真正的发展是以改革开放为开端的。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人对其自身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也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2.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沿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正式开启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

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除了几部单行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以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3.《民法典》实施后的制度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此外,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这一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

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应与时俱进_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同于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的快速发展道路,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具体来看,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至1991年的被动立法期,1992年至1999年的调整发展期,2000年至2007年的探索适应期,2008年至今的主动变革期。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着手恢复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立法。

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务院委托成立多个知识产权立法小组,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管理经验。

在较短时间内,先后颁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调整发展阶段,国务院于1994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此后,政府加强宏观统筹,形成行政、司法双管齐下的保护体制,并强调海关在进出口方面的职能。

在探索适应阶段,专利保护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

为此,我们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队伍建设,推动专利法律法规研究,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

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知识产权制度主动变革的新阶段。

同一时期,全球爆发金融危机,我国开始主动修订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并开始布局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

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并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被提到新的高度。

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相关各国政治、法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输出因其独特性成为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突破口。

新时代,以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点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

站在新起点上,我们要准确把握新技术、新业态的新要求,积极探索“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著作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李诗凡17100116【摘要】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

其实,在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演变一、数千年前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

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著书(创作)—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

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

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

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

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

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

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论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

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

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

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

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

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

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

”可以看出这种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受到了古代士人的鄙夷。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摘要: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独占性所有权。

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专门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并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制度定位,遵循以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或“成典”的法典化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等诸多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国际化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exclusive ownership of people's intellectual labor achievements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China has successively formulated bas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lated legal systems such as trademark law,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and anti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s well as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lated legal norms such as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 design protection regulations, and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At present,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improving day by day, which provides a strong legal guarantee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I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system orientation which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civil law an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With the development law guid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adjustment of public policies, a coordination mechanism has been formed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human rights, public health,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many other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a, there will be a codification trend of "entering into the code" or "becoming the c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 lot of modern changes such as the definition standar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bject, and an international trend with the core goal of building a new international ord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dific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目录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制全球化下中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变革

法制全球化下中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变革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尤 其 是 生 物 技 术 和 信 息 通 讯 技
术 的 发 展 . 致 以 知 识 为 基 础 的 新 兴 工 业 的 产 生 , 出 导 并
法制 全 球化 下 的 真 正 意蕴 与 特 色 。 体 而 言 , 一 , 具 第 知 识产 权是 一种 公共 政策 的工 具 .目的是 为 了产生 更大 的利 益 。 二 , 了利于 技术 传播 , 将 人 体 、 物 的诊 第 为 应 动 断 , 疗 和 外 科 手 术 方 法 。 物 和 动 物 、 算 机 程 序 和 治 植 计
互 动 .乃 至 融 合 。 中 国作 为一 个具 有特 殊 国 情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如 何 在 这 种 背景 中 寻 求 适 合 自己 的 发展 方 向 和 方 式 , 这 是 中 国知 识 产 权 规 则在 法 制 与 经 济 全球 化 时 代 入 世 以 来 面 临 的 重 大 课 题 。本 文 以 法 制 全 球 化 为研 究 背 景 ,从 知 识 产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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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法 制 全 球 化 已经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促 动 下 加 快 了其 演进 的 步 伐 , 经 济 的 互 联 促 生 了各 国之 间法 律 的连 结 与
全 球 化 角度 出发 .探 索 中 国知 识 产权 规 则在 这 种 内外 均 受 到 冲 击 的 态 势 下 所 面 临 的 问题 , 并 对相 应 的 问题 做 出剖 析 与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分析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分析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分析一、引言科技创新是加快国家发展的核心因素,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科技创新加速的形势下,还存在一些制度问题和改进空间。

本文主要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两个方面,阐述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建议。

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科技创新是保持国家发展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制度。

一方面科技创新带来大量创新成果,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新的保护对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可以促进科技创新。

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十分密切。

三、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设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也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维权难、保护力度相对不足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先发优势的企业有着较为明显的保障作用,但对于后发企业来说并不十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和提高创新活力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也会对于后发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具有主导地位的市场上。

在国际上,由于发达国家对于技术的垄断,在技术上对于中国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

因此,我国需要加强对于后发企业的支持,鼓励这些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海外法律融资效果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的跨国性质,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但是在海外法律融资上,我国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时,由于当地的法律环境不熟悉,导致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立法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立法

关注·本刊策划16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安全随着世界进入以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武器,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和核心要素。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21年2月1日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安全是现代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新时代国家安全由包括科技安全在内的多领域安全构成。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包括科技安全等多领域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体系。

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

”可见,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具有深刻内涵和广泛外延,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加强相关领域的国家安全立法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这一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立法保障。

笔者建议制定《关于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专门法规,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

《规定》主要应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

”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安全,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知识产权保障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我国《国家安全法》对维护科技安全任务、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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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变革
2013年10月16日,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十讲——“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在文泓楼报告厅进行。

本次讲座由我校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主持,由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辞,邀请到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我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常委、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一德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

晚上七点整,讲座准时开始。

主持人胡开忠教授首先介绍了参与本次讲座的嘉宾阵容,并邀请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辞。

随后,方世荣教授发表了简短讲话,向在场学子介绍了马一德教授的教育背景以及学术建树,大家从而知道了马教授曾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论证起草工作,发起成立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决策咨询服务,多项政策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好评。

方院长致辞完毕后,胡开忠教授为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背景,并从中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

在热烈的掌声中,马一德教授开始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马一德教授风趣地说此次讲座对他来说有特殊的意义。

首先,他才刚担任知识产权法的教授不久,此次讲座相当于他的就职演讲,接受院长及同学们的检阅;其次,此次讲座属于“建校65周年讲座”系列,而我校的知识产权法全国有名,此讲座被赋予了如此大的头衔,对他来说是不小的压力。

马教授的幽默为整个演讲奠定了轻松的氛围。

说到本次讲座的选题,马教授指出,这是受到了党的十八大上提出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全局性战略的启发,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新时期的重要性。

所以,检讨知识产权制度,把其发展变革的历程向同学们进行讲述是有必要的。

接着,马教授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不同立法阶段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变革进行了讲授。

首先,马教授举了日本和美国的例子作为国际中知识产权变革的代表。

日本在二战之后,在国家重建进程中引进、模仿欧美的制度和技术,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

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创新能力有了飞速提高,生产技术进入世界先列。

其汽车、半导体技术后来居上,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美国的霸主地位造成了相当的威胁。

美国从建国起到二战后,民主法治发展已经成熟,法制制度健全。

面对日本崛起的挑战,美国开始思考日本成功的原因,反思如何保持技术和人才的绝对优势,并把他们转化成经济发展的力量。

20世纪中期,美国卡特政府提出了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用来扼制日本和欧洲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在军事领域保持了话语权。

随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美国进行了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变革,对多项法律进行了修改,以保证美国在国际多边贸易协议中有更大的发言权,并于1988年提出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的概念。

1994年,美国《TRIPS》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立法问题从传统法方向转移到了政治、贸易以及经济综合解决的层面。

其次,在国内知识产权的变革历程上,马教授以四个不同的立法阶段对我们进行讲述:
1.被动立法期。

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署后,美国在条约中阐述了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使得中国意志到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

于是在条约签订的同一年,我国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并于1980年国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1982年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

而79年开始起草的《著作权法》一直到1990年才颁布。

《著作权法》历经20年的起草才最终完成,说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制定需要更多的思考和调研。

而制定周期之长这也表明了《著作权法》内容的复杂性,从侧面反映出了其在国际上的重要性以及在国际话语中的分量。

2.被动调整期。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逐渐融合到国际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不断产生使得中国意识到必须主动调整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必要性。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共十四大召开决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知识产权法进入被调整状态。

马教授指出,领导人邓小平所作出此决定的历史意义不亚于60年代毛泽东决定制造原子弹的历史意义,都为我国争夺国际话语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适应期。

2001年,我国加入WTO,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此速度几乎赶超了一些欧美国家几百年的进程。

但在此期间,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引进外资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经验,造成一些国外资本对我国国内资源进行投资时,我们的一些民族品牌、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如一些传统的小吃店被国外快餐连锁店所代替,一些老牌子被这些外资企业注册占用。

说到这里马教授强调,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牢记这些血的教训,肩负起我们的历史重任,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实践中汲取教训,维护我们本民族的利益。

4.主动调整期。

2008年是我国历史上必须铭记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国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向全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发展纲要,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之下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的态势,国际上产生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世界”的思想浪潮。

同时,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逐步了解了国际商业的游戏规则,其他国家也逐步意识到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在中国。

为了展示我国高层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变化,马教授对我国几次党代会的精神进行了归纳: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不断完善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002年担当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007年的的十七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次。

最后,马一德教授对知识产权立法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马教授认为,第六次技术革命即将到来,能否在第六次技术革命中掌握话语权,对中国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

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企业研发投入和国际专利授权虽然在09年进入低谷,但是10年立马有了反弹,同时在2011年进入顶峰。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发展潜力之大。

马一德教授认为,在此发展趋势之下,我国应该调整知识产权的立法理念:首先,要确立国际竞争战略;其次,要确立国内发展战略。

我们不仅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更要促进企业间对于知识产权的竞争,促进创新与发明。

此外,我国在执法程序的选择上,应该区分采用单一机构还是二元机构;在立法上,应注意避免立法保护范围窄的问题,且立法一定要与当今的经济、科技发展相匹配,这样才能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支持经济的发展,从而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讲座的最后,马一德教授强调,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但是仍应把握党的“两个一百年”目标,在此目标的带领之下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变革,从而匹配我国经济大国的国际地位。

至此,讲座内容全部结束。

之后是马教授与同学的互动时间,在场学生踊跃提问,气氛良好。

最后,胡开忠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给予马一德教授今天的讲解高度的评价。

在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通过此次讲座,中南学子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的历史发展进程有了大致的了解,也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的方向有了一定的认识。

同时,也使我们对今后知识产权变革以及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有了思考,相信在场的学子都受益匪浅。

(编辑:俞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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