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6]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宁波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1%降到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如下:
(1)用人单位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在职职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体工商户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雇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2.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二)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清算办法
1.调整市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市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2.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全市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