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家教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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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家教市场探析
摘要:建国60多年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大学生家教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家教市场的储存容量也在不断扩大,这种日益增长的趋势使其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庞大市场。本文基于大学生家教市场供求现状,大学生家教市场面临的问题挑战调研了解上对规范活跃大学生家教市场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家教市场探析
大学生的家教活动则就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凭借着自身对知识体系的了解和掌握,在庞大的市场去寻求需要帮助的类群,以此获得报酬的一种重要的服务。建国60多年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大学生家教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家教市场的储存容量也在不断扩大,这种日益增长的趋势使其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庞大市场。
一、大学生家教市场供求分析
大学生家教市场供给: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家教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有家教队伍中规模最大的。随着国家近几年高校不断扩招,使得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猛增,这无疑为家教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资源。在大学生家教群体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来自农村或家庭条件贫寒居多。他们想利用大学宽松和自由的课余时间自食其力,通过兼职的方式获取一定的报酬,弥补生活费的不足,以此来减轻家庭的负担。近期由美国次级贷危机而引
发的全球性的经济寒潮使得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放缓,需求减弱,市
场疲软,供需矛盾尖锐,大量的工人被迫下岗失业,使得一些原本经济就不是很宽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在这样特殊时期,经济萧条的国际宏观背景条件下,越来越的大学生活跃着家教市场。同时,据笔者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高校勤工助学岗位供求矛盾突出,
学校能提供的岗位非常有限,许多高校能够长期、稳定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数量不到需求的10%,因而对于那些想在外兼职找工作同时
又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的大学生来说,家教便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1]另一类则是想借助家教这个平台能平稳从学校过度到社会,通过参加这种特殊有偿的社会实践,融入到社会群体中来,不断地去锻炼自己的生活和生存能力,树立参与、竞争意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社会中培养自身艰苦奋斗、勇于拼搏、自强不息的品质,为自己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大学生家教市场的需求:从全国来看,各地区家教市场呈现出了多样化、不平衡的趋势特征。家教的需求状况,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我国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历史因素、现实原因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呈现出了很大的差异。经济基础也决定了家教市场的需求各有其特点,但是纵观分析,家教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其需求都呈现逐年
上升的趋势。笔者通过时间调研,结合实际分析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有如下因素:第一,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改善,物质财富不断充足。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各种需要可
以归纳为五大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感情和归属需要、地位和受人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大需求理论层次理论由低级向高级推进,只有满足基本的需求以后,才会循序渐进一步步地实
现更高层次的需求,最基本的生活得到保障,人们则更多重视精神、文化的丰富。孩子作为家长们殷切的希望和未来,因而对孩子们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第二,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爆炸的时代,无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还是人与人之间的角逐都日益升温。根据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适者生存,劣者淘汰”的规则,广大学生要想在日益激烈的社会打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不断地积聚知识,使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综合、协调的发展,增强竞争的砝码。而在学校所受到的教育时间和机会是均等和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家教便成了一把“利剑”。第三,虽然教育部从2000年就开始要提倡“减负”(减轻学生们课余学习负担),但是升学压力,不同档次的学校和教育水平的差异,名牌大学的效用以及家长之间的盲目攀比心理,认为“如果别的人家都请家教,如果自己不这么做的话,孩子就自然会落后,这样就耽误孩子的前途。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这也成了家教市场需求不断旺盛的重要充分条件。
二、大学生家教市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大学生劳动权益和安全得不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又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2]很明显,家教作用对象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家教算做勤工俭学的一种也不能视为就业,并没有建立一种法律所承认并受之保护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广大大学生在家教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就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同时笔者通过对周围情况的了解,广大大学生都是利用晚上和周末的时间从事家教,大学生缺乏社会阅历,考虑问题的角度单一,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警惕性不高。这些都是问题发生的隐患。一旦问题发生最终损害的广大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2、大学生缺乏有力的竞争力
随着近几年各高校扩招,不同学历的大学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家教的空间就放宽了,对于大学生来说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都要有所提高。同时家教市场上存在的竞争对手——在职教师。这类家教老师与在校大学生相比则具有明显的优势。比如他们的经验丰富,知识点把握精准,重难点解析透彻。而广大的大学生很少在毕业之前就有教师资格证书,没有这个硬性的条件就意味着没有取得合法的执教资质,大学生向其受教育者传授相关的理论知识,更大程度教育质量则会受到影响。而大多数家长评价家教质量高低的唯一标准就是孩子考试成绩,片面地误解了家教其培养学生
良好学习习惯的性格,把单纯的家教与提高学习成绩相提并论。在这种观念驱动下,广大家长更喜欢找孩子的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对孩子的学习情况了解,而来可以利用此机会与任课老师套近乎,以此希望任课老师平时对自己的孩子更加关照。
3、家教市场上的虚假广告鱼龙混杂
校外家教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分为四类:以家政产品为主,附带家教的家政公司;由经过工商注册,其执照中含有教育“教育咨询”经营范围的教育公司;以网络进行家教宣传、推广与业务承接为主的网上家教机构;未经过正规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一套家教业务管理体系的非法家教机构(包括由若干个在校大学生自发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学生家教中介)。[3] 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一般“未经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予批准‘家教’经营范围,已核准但又不能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同意证明的,一律限期取消该经营范围。”目前,工商部门只能给予“教育信息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而且注明是“非中介”,该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家教”服务,如果要进行家教,还需要教育、劳动部门许可。而“教育部门正在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再加上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所以教育部门的态度一般都是不支持”。[4] 也就是说家教中介是不具备“家教中介”资质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