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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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乙级、丙级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不同等级电影院建筑设计使用要求与使用年限、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1.0.9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1.0.10 电影院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中有关设计规定。
表1.0.8 电影院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
等级 主体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
特级 >100年 不低于一级
甲级 50~100年 不低于二级
乙级 50~100年 不低于二级
丙级 25~50年 不低于二级
2 术语
2.0.1 普通银幕影片:片宽为35mm,高宽比为1:1.375的影片。
2.0.2 变形法宽银幕影片:拍摄时将景物横向压缩于35mm普通影片上,放映时又经变形镜头展宽还原的西尼玛斯科普系统。此处指银幕画面高宽比为1:2.35的光学立体声或非立体声影片。
2.0.3 遮幅法宽银幕影片:拍摄时将35mm影片的片门上下遮挡,放映时用短焦距镜头放大,高宽比为1:1.85(也有1:1.66等)。
2.0.4 70mm影片:片宽为70mm,高宽比为1:2.2和1:1.78的较大视野的磁性立体声影片。
2.0.5 合建电影院:几个不同功能厅堂(几个电影观众厅,甚至其它厅堂)合建的建筑群。
2.0.6 附建电影院:观众厅附设于商场、宾馆、办公楼等建筑内的电影院。
2.0.7 视距、视点及水平视角:视距(最小、最大)及相应的水平视角O示于图2中;设计视点见图2、3中的S。
2.0.8 水平斜视角:边座观众至普通银幕远边的视线与普通银幕所形成的夹角,第一排边座的最小水平斜视角不应小于45,见图4.3.2中的a角(宽银幕的座席排列亦以此a角的边线控制)。
2.0.9 仰视角:中心观众至最高画面上缘的视线与视平线之间的夹角,第一排中心观众的最大仰视角不应大于46,见图4.3.2中的δ角。
2.0.10 放映俯(仰)角:放映光轴与银幕中形成的垂直俯(仰)角,仰角不宜大于3,俯角不宜大于6,见图4.3.2中的心法线所Pv角。
2.0.11 放映水平偏角:放映光轴与银幕中心法线所形成的水平偏角,不应大于3,见图4.3.2中的Ph角。
2.0.12 视线升高“c”值:后排观众视线与前排(一排或隔一排)观众头顶相切或超过时,与前排观众眼睛之间的距离。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电影院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讲求使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0.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的中
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 基
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镇道路,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镇正常交通的影响;
3 基地沿城镇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镇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5 基地前城镇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中型电影院不应小于12m,大型电影院不应小于20m,特大型电影院不应小于25m;
6 基地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7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0.2㎡/座,大型及以上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深度不应小于10m;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计算;特大型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8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或广场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3.0.3 基地机动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大中城镇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部门的规定;
3.0.4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规划远近建设项目,一次规划,逐步实施,并为可能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人流、车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3 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能使观众及工作人员迅速疏散至有照明的安全地带,并为消防作业提供合适的通路及场地;
3.0.5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镇道路相连接,道路应能通达电影院的安全出入口;
2 道路改变方向时,无论采用弧形和截角,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3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有效显示标志;
4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
5 建筑基地内道路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人行道不应小于1.5m;
6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3.0.6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扩建的电影院基地内应设置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其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停车场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
方便;
2 如因条件限制,停车场可在邻近基地的地区,由当地市政部门统一设置
,但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工作人员等)宜设置在基地内;
3 承担国际电影节的电影院,在设施附近应设有电视转播车的停放位置;
4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
3.0.7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倡全方位绿化(包括垂直和屋顶绿化等),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0.8 总平面设计中有关无障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3.0.9 对于合建电影院,应与当地城镇规划、消防、绿化部门协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4 建筑部分
4.1 建筑设计通用规则
4.1.1 电影院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市场需求、使用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建筑的等级和规模。
4.1.2 电影院主要由观众厅、门厅、休息厅、放映机房、多种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根据电影院规模、等级以及经营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其主要用房的分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功能分区应合理安排观众厅区、放映机房区的位置,对于多厅电影院应做到观众厅区相对集中,放映机房区宜设置中央放映机房;
2 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3 根据使用功能,除观众厅外,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4.1.3 人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安排观众厅出入口,保证观众的有序入场及疏散,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的交叉;
2 合理安排放映、入场、退场、经营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观众、管理人员和营业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4 电影院层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合观众厅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有机组合各个观众厅、放映机房的层高;
2 观众厅上下两层布置时,应在同一位置;
3 休息厅、小卖部等用房宜充分利用观众厅后排座席下的空间。
4.1.5 电影院外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影院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 电影院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3 电影院夜间宜有霓
虹灯或现代化灯光装饰,有活动影像以突出影院氛围。
4.1.6 特级、甲级、乙级电影院建筑2层及2层以上,丙等电影院建筑3
层及3层以上,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并根据营业规模合理设置载货电梯。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应与观众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 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 主要乘客电梯应设置于门厅观众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4 宜设置残疾人专用设施;
5 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应兼作它用;
6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套的楼梯。
4.1.7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要采暖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热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2 当需要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执行。
4.1.8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4.1.9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观众厅附近,如必须设在观众厅附近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振等措施。
4.1.10 各类用房在平面设计时,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设备机房不宜与观众厅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电影院的影响。
4.1.11 观众厅屋面工程不宜采用轻型屋面,若采用轻型屋面,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1.12 电影院建筑中的方便残疾人设施,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1.13 电影院建筑中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0001的有关规定。
4.1.14 电影院建筑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性和经济性,使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安全、可靠的对策。
4.2 观众厅
4.2.1 基本要求
1 观众厅设计应包括电影工艺设计,工艺设计应参与建筑设计全过程。
2 观众厅的设计应将银幕的设置空间作为统一整体考虑,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的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应为1.5(±0.2):1。
3 观众厅最大面积不宜大于700㎡,观众厅最大座位数不宜大于600座。
4 观众厅的平面应符合所在建筑物的柱网结构。楼面活荷载应取3kN/㎡
5 观众厅体形设汁,应使声场分布均匀,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6 观众厅的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银幕高度
与银幕上方的黑框高度(0.5~1.0米)的总和(见图4.2.2)。
7 观众厅的每座平均容积宜取6 m3~10 m3。
8 观众厅每座平均面积不宜小于1.20㎡,不宜大于1.50㎡。
9 根据观众
厅的面积、容积和座位数,可分为大厅、中厅和小厅,具体划分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不同厅型电影厅的面积、容积与座位数
厅型 面积(㎡) 容积(m3) 座位数(座)
大厅 401以上 2501~4500 550~351
中厅 201~400 900~2500 350~181
小厅 200以下 900以下 180 以下
10 新建电影院的观众厅不应设置楼座。
11 多用途的观众厅宜设置主席台,主席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3m,不宜大于0.60m。
4.2.2电影工艺设计
4.2.2.1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视点应取银幕下沿中点(h)。
2 第一排观众座位地面离银幕画面下沿的最高视点高度(h0)不宜大于1.50m,不应大于2.00m。
3 设有主席台的多用途观众厅,视点设计宜选在主席台面外沿中心台面处,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主席台面0.30m。
4.2.2.2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近视距不宜小于银幕最大画面宽度W的0.6倍, 不应小于银幕最大画面宽度W的0.5倍。
2 最远视距不宜小于银幕最大画面宽度W的1.8倍,不应大于银幕最大画面宽度W的2.2倍。
4.2.2.3 视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座控制角不应大于45°(见图4.2.2)。
2 仰视角不宜大于40°,不应大于45°(见图4.2.2)。
4.2.2.4 放映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放映角不应大于3(见图4.2.2-1)。
2 放映俯角不宜大于4,不应大于6(见图4.2.2-2)。
图4.2.2.4-1 观众庁电影工艺设计平面图
4.2.2.5 视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的地面升高应符合视线无遮挡的要求(见图4.2.2.5)。
2 视线超高值c应取0.12m,需要时可增加附加值c’;
3 观众坐在座位上眼睛距地面的高度(h’)宜取1.10~1.15m.。
4 改、扩建电影院,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取隔排计算视线超高值,前后排座席应错排布置。
图4.2.2.4-2 观众庁电影工艺设计剖面图
图4.2.2.5 无遮挡视线设计
4.2.3 银幕设置
4.2.3.1 银幕画幅制式、高宽比、片门尺寸和镜头焦距参见表4.2.3.1:
表4.2.3.1银幕画幅制式、高宽比、片门尺寸和镜头焦距表
画幅制式 高宽比(H:W) 片门尺寸
mm 镜 头 焦 距
变形宽银幕 1:2.35 21.3×18.1 、变形镜头的画面扩展系数为。
、国产放映镜头焦距以分档,定购以分档。
、进口放映镜头焦距以分档,定购以分档。
数字电影使用变焦镜头。
遮幅宽银幕 1:1.85 20.9×11.3
数字电影 1:1.78
遮幅宽银幕 1:1.66 20.9×12.6
普通银幕 1:1.375 20.9×15.2
图
4.2.3.1银幕画幅制式
4.2.3.2 银幕画面尺寸设计(见图4.2.3.2)
*变形宽银幕的画面宽度须乘以扩展系数2
图4.2.3.2银幕画面尺寸设计
4.2.3.3 银幕应设置坚固的金属银幕架、幕轨、可调节画面的幕框
和保护幕。
4.2.3.4 宽银幕在水平方向应呈弧形,其曲率半径应等于放映距离L的1.5-2.0倍(见图4.3.2)。银幕弧面中点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不宜小于1.20m。银幕宽度不超过10m时,银幕可为平面,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不宜小于1.00m。
4.2.3.5 放映光束上沿距银幕上面的顶棚不应小于0.50m,不宜大于1.0m。
4.2.3.6 银幕边框、银幕后墙及附近的侧墙应为黑色或深色。银幕前方的顶棚应采用低反光罩面材料(若有台口、水平大幕及沿幕亦应如此)。
4.2.3.7 观众厅侧墙及屋顶不应设窗或直接对外通风口。
4.2.4 座位和排距
4.2.4.1 观众厅座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均宜设置有靠背的固定软质座椅;
2 座椅扶手中距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48m;
4.2.4.2 座位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座位排距不宜小于1.00m,不应小于0.95m,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5m;
2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增大0.35m。
4.2.4.3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为最小排距时,每排座位数不应超过22个,以后排距每增加30mm,可增加2个座位;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位数相应减半。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每排座位最多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位数相应减半。
4.2.4.4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位,座位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4.2.5 走道和出入口
4.2.5.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座位片区容量相适应,与疏散门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4.2.5.2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4.2.5.3 中小厅座位可按直线排列,大厅座位可按直线与弧线两种方法混合排列。弧线排法为:从边座控制角的最边座,通过银幕宽度1/4处,与厅中轴线相交点为圆心,作为弧线排列的曲率半径(见图4.2.2)。
4.2.5.4 观众厅走道除应按每百人平坡为0.65m,台阶为0.75m分别计算宽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入场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短排法的中纵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00m,不应小于0.80m;
3 长排法的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0m,不应小于1.20m;
4 横走道的通行宽度不宜小于1.50m,不应小于1.20m。
4.2.5.5 观众厅内地面与
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地面应采用台阶式地面;每排升高应符合视线无遮挡的要求。
2 前后两排地坪相差不超过0.20m时,走道不应另设踏步;不超过0.24m时,走道处可做小坡;超过0.24m时,走道处分成两个踏步。
3 前
后两排地坪相差不应超过0.40m,此时走道应为两个0.20m高的踏步。
4 观众厅走道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8,坡度在1:10~1:8之间时,应做防滑处理,超过1:8时,应采用台阶式踏步,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5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2.5.6 观众厅内有下列情况时,应设置栏杆,栏杆应坚固,其水平荷载应取1kN/m。并不应遮挡视线:
1 座位地坪高于前排0.5m时;
2 第一排座位地坪高于地面0.15m,并临空时;
3 座位侧向紧邻有0.5m高差走道或台阶时;
4 边走道与地平面超过0.15m,并临空时。
4.2.6 入场门和疏散门
4.2.6.1 入场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厅应设入场门一个;中厅宜设入场门两个,应设入场门一个;大厅应设入场门两个。
2 入场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3 入场门应为两樘隔声门,两樘隔声门之间宜设声闸。
4.2.6.2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厅应设疏散门一个;中厅宜设疏散门两个,应设疏散门一个;大厅应设疏散门两个。
2 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3 疏散门应为两樘隔声门,两樘隔声门之间宜设声闸。
4.3 公共部分
4.3.1 门厅和休息厅
4.3.1.1 门厅和休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厅和休息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票房、售票服务台、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吸烟室和监控室等功能设施;
2 大型及以上电影院门厅和休息厅应分设,中小型电影院门厅和休息厅宜合并,门厅、休息厅(廊)的面积可互相调配,灵活组合;合计面积规定如下:甲级及以上电影院不应小于0.50㎡/座;乙级电影院不应小于0.30㎡/座,丙级电影院不应小于0.10㎡/座;
3 对于多层的多厅电影院,各层的休息厅面积宜根据各层电影厅的数量予以适当分配;
4 门厅应设有观众入场标识(多厅电影院分布图、安全出入口示意图、座位图等),宜设有现代化灯光装饰与活动影像,同时还应布置宣传栏、电影广告、画展等。
5 多雨地区,门厅内宜设有存放雨具的设备;
6 严寒及寒冷地区,门厅宜设有防风沙的门斗。
4.3.1.2 售票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处可独建于场地或门厅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同时应避免影响交通;
2 售票口的数量应为每300座设一个,两个售票口的间距应大于1.2m,售票处的面积宜按每窗口1.5~2.0㎡计算
;
3 对于窗口朝外的售票处,其窗口上部应设置雨棚;
4 对于柜台式的售票处,服务台的长度不应小于0.8m/百人;
5 售票处上方要有醒目的显示设施,可显示映出节目单(包括片名、片长、国别、声音制式、画幅格式等内容)、厅号、映出时间表、价格表等;
6 大型及以
上电影院宜设团体售票服务间和自动售票服务机;
7 服务台内宜配置电脑、电话、保险柜,以及电影厅座位排列的显示设备。
4.3.1.3 电影院内应设置小卖部或冷饮部,可根据观众厅的位置,就近分散设置,面积不应小于该区域观众厅0.04㎡/每座;
4.3.1.4 电影院内宜设置设衣物存放处,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在观众出入口附近,衣物存放处的出入口宜与观众主出入口分开;
2 衣物存放处面积不应小于0.04㎡/每座;
4.3.1.5 电影院内宜设置小件寄存柜,可按观众座位的25%确定寄存柜数量,每个寄存柜的使用面积按0.15~0.20m2计算;
4.3.1.6 电影院内应设吸烟室,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分层观众厅时,应分层设置。
2 室内装修天棚为A级材料,地面和墙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
3 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3.1.7 电影院内设市内电话,应符合下列规定:每500座,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4.3.2 厕所
4.3.2.1 公用厕所距离最远的观众厅出入口不应大于50m,有分层观众厅时,应分层设置。
4.3.2.2 公用男女厕所应分设前室,且有遮挡措施,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厕所中应设拖布池,前室应设洗脸盆。
4.3.2.3 男(女)厕所卫生器具设置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150座设1个大便器,每75座设1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1个洗脸盆;(不足尾数四舍五入)
2 女厕,每50座设1个大便器;每150座设1个洗脸盆;(不足尾数四舍五入)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卫生设备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4.4 放映机房
4.4.1 放映机房由放映、倒片、配电等各部分组成,合于一室。机房内宜增设维修、休息及专用厕所。
4.4.2 多厅电影院各观众厅的放映机房应集中设置为中央放映机房。观众厅较多时,中央放映机房每层不宜多于两处,并应有走道相通,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4.4.3 两台放映机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台放映机轴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40m;
2 放映机轴线与右墙面(操作一侧)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40m;
3 放映机轴线与左墙面(非操作一侧)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4.4.4 设有数字放映机的放映机房内,数字放映机应置于观众厅的中轴线上,左右两侧为胶片放映机,三
台放映机轴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4m,不应小于1.2m。
4.4.5 当放映机房后墙处无设备时,放映机房的净深不应小于3.20m;当放映机房为两侧放映时,中央放映机房的净深不宜小于5.20m。放映机镜头至放映室前墙面应为0.35~0.40m。
4.4.6 放映机房的净高不宜小于2.8m。
4.4.7 放映机房楼面活荷载应取3~4kN/㎡(有较重设备时
按实际计算)。
4.4.8 放映窗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4.8.1 当观众厅后墙为单层墙时:
1 放映孔内口尺寸应为0.20m(宽)×0.20m(高),观察孔内口尺寸应为0.30m(宽)×0.20m(高)。外孔口尺寸放大呈喇叭状,应达到不阻挡光束。
2 放映孔与观察孔轴线间的水平距离应为0.50m×0.60m。放映孔中心距离地面高度在放映角为0o时为1.25m,其他角度应根据产品说明作相应的调整,观察孔可与放映孔等高,也可比放映孔高0.30m。
3 放映孔易垂直于光轴安装4mm厚光学玻璃,观察孔可安装6mm厚平板玻璃。
4.4.8.2 当观众厅后墙为双层墙时:
1 放映窗也应为双层,分别安装在双层墙上。
2放映窗的内外口尺寸均应为0.70m(宽)×0.60m(高),放映窗的下口距离地面高度应为0.80m。
3 放映窗使用4mm和6mm两种不同厚度的优质浮法玻璃,两层玻璃的垂直夹角不应小于4o。
4 两层放映窗之间应做消声处理,窗缝应做密封处理。
5放映窗内侧玻璃除光束通过部分之外,宜贴遮光薄膜,以减少机房内光线向观众厅外泄。
4.4.9 放映窗口外侧底边距观众厅最后一排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4.4.10 放映机房至少应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00m,放映机房的面积超过60m2时,应设二个或二个以上门。
4.4.11 放映机房应有良好通风,但放映机背后墙上不宜开窗;如开窗应有遮光措施。放映机上方宜设排气天窗。
4.4.12 放映机房楼(地)面高于室外地坪5m时宜设影片提升设备。
4.5其它用房
4.5.1 多种营业用房
4.5.1.1 电影院可设多种营业用房,主要由电影产品专卖店用房、快餐用房、娱乐、游艺设施用房等组成。
4.5.1.2 电影产品专卖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中型以上电影院宜设有相应的电影产品专卖商店;小型电影院宜设小卖部。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2 专卖用房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观众使用方便,并避免噪声对观众厅的影响。
4.5.1.3 快餐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电影院的经营要求、与其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状况,可设置相应的快餐用房。
2 大型及以上电影院宜设不同规模的快餐厅、酒吧间和咖啡厅(茶座);中型电影院宜设不同规模的咖啡厅(茶座)和酒吧间;小型电影
院建筑宜设咖啡厅(茶座)。
3 电影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
4.5.1.4 游艺、游乐设施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游艺、游乐设施应根据电影院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
2 游艺、游乐设施的位置应满足使用与管理的要求,避免噪声对观众厅的影响。
4.5.2 办公、服务、
设备用房
4.5.2.1 电影院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贵宾接待室、办公室、值班室、建筑设备用房等。
4.5.2.2 贵宾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接待室应与观众用房分开,并有方便的联系,与有单独的出入口。
2 贵宾接待室的面积指标可控制在0.5~1平方米/每位贵宾;
3 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4.5.2.3 电影产品陈列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影产品陈列室应对陈列展品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如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2 可利用门厅、休息厅、贵宾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设置电影产品陈列空间。
4.5.2.4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影院宜设置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变配电室、备用发电机房、灯光控制室等,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执行。
2 设备用房的设置应首先考虑利用电影院附近已建成的各种有关设施。
3 各种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运行、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同时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观众厅的干扰。
4 建筑设备用房应考虑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4.5.2.5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电影院可根据需要设置智能化系统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控制室;
2 智能化系统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
3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防的规范;
4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宜不小于2.5m;
5 机房室内温度冬天宜不低于18℃,夏天宜不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6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应不设在厕所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宜不与上述场所贴邻;
7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5.2.6 广播电视转播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型电影院宜设置广播电视转播用房;
2 建筑出入口附近应能停放电视转播车,并需设置电视设备接线室,提供临时电缆的铺放条件;
3 应考虑
架设电视摄像机和微波天线位置。
4.5.2.7 职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职工用房包括行政办公、会议、职工食堂、更衣室、厕所、自行车存放处等项目,并应根据电影院的实际需要设置。
2 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观众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3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宜不小于10㎡。
4 大型及以上电影院宜设置会议室。
4.6室内装
修设计
4.6.1 电影院建筑应包含室内装修设计,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电影院公共部分与观众厅声学设计的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
2 室内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 室内装修不应破坏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4 室内装修设计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 室内装修设计应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防腐、防虫的装修材料和辅料,其中观众厅内的装修选材应防止干扰光,宜选用无反光面饰材料;
6 室内声学装修设计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7 改建、扩建电影院的室内装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
8 室内声学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靠,严禁有任何松动,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和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与吊挂之间的钢结构转换层;
9 高大厅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10 当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手孔;吊顶板与龙骨之间应连接牢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11 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措施。
4.6.2 观众厅的走道地面宜采用阻燃深色地毯,观众席地面宜采用耐磨、耐清洗地面材料,顶面和墙面宜采用无光深色装修材料。
4.6.3 放映机房的地面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耐磨材料;胶片放映机处宜做简易浮筑基础地板。
5 声学设计
5.1 基本要求
5.1.1 电影院设计应包括声学设计;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全过程。
5.1.2 观众厅的声学设计应保证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要求有合适的混响时间、均匀的声
场分布、足够的响度,满足扬声器对观众席的直达辐射声能,保持视听方向一致,同时控制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长前次与长延迟反射声等声学缺陷和噪声的侵入。
5.1.3 立体声电影厅中具有良好立体声感的座席范围宜保持在全部座席的2/3以上。
5.1.4 观众厅的后墙应采用防止回声的全频带强吸声结构。
5.1.5 银幕后墙面应作控制中、高频反射的吸声处理。
5.2 观众厅混晌时间
5.2.1 观众厅混响时间T60的上、下限,应按实
际容积V(单位:m3)由以下公式求得:
500Hz时的上限公式为:T60≤0.07653V0.287353秒;
500Hz时的上限公式为:T60≥0.032808V0.333333秒。
5.2.2 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应符合表5.2.2中规定:
表5.2.2 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
f (Hz) 125 250 500 1K 2K 4K 8K
1.0~1.5 1.0~1.25 1.0 0.85~1.0 0.7~1.0 0.55~1.0 0.4~0.9
5.2.3 观众厅的声场分布: 观众厅的声压级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3dB。
5.3 噪声控制
5.3.1 电影院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执行。
5.3.2 多厅电影院内的振动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5.3.3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门厅、走廊等公共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观众厅出入口设置声闸。
5.3.4 在放映机、空调及扬声器系统均开启时,空场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特、甲级≤NR25 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级≤NR30 噪声评价曲线;
3 丙级≤NR35 噪声评价曲线。
5.3.5 观众厅与放映机房之间应做隔声处理,隔声量不宜小于50dB。
5.3.6 多厅电影院中相邻观众厅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与隔振处理,其隔声量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 电影院相邻观众厅之间的隔声量
频率(Hz) 31.5 63 125 250 500 1k 2k 4k 8k
隔声量 特、甲级 20.0 39.2 51.8 60.0 66.0 70.0 73.8 75.2 74.0
乙级 16.0 35.2 46.8 56.0 61.0 65.0 68.8 69.2 69.0
丙级 13.0 31.2 42.8 51.0 57.0 60.0 62.8 64.2 64.0
5.3.7 隔声门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设有声闸的空间应做吸声减噪处理。
5.3.8 多厅电影院中各观众厅宜采用独立风道系统,杜绝串音现象。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宜远离观众厅,空调送、回风管道和风口均应采用消声、降噪、隔振措施。
5.4 扬声器系统设计
5.4.1 银幕后电影还音扬声器应采用高、低音分频的扬声器系统,系统中高频扬声器应为恒定指向型号筒扬声器,其水平指向性不宜小于90°,垂直指向性不宜小于40°。
5.4.2 扬声器的安装高度与倾斜角应以其高频扬声器的声辐射中心与声辐射轴线定位,声辐射中心宜
置于银幕高度的1/2~2/3处,声辐射轴线宜垂直指向最后一排观众席距地面1.15m处。
5.4.3 扬声器及其支架应安装牢固,避免共振噪声产生。
5.4.4 立体声主声道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幕后设置3组(或5组)扬声器,扬声器的声辐射中心高度应一致;
2 扬声器间距应相等,且有足够大的距离,两侧扬声器的边距宜以不超过银幕宽度为限;
5.4.5 立体声环绕声道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置于观众厅的侧墙与后墙,可按两路(左、右)或四
路(左、右、左后、右后)布置,扬声器的配置数量宜根据观众厅的放声距离、功率要求与扬声器的指向性来确定,配置后的扬声器应能进行合理的串并联分配;
2 观众厅前区第一台扬声器的水平位置不宜超过第一排座席,前区扬声器与后区扬声器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7m,扬声器间距宜配合装修设计确定;
3 扬声器的安装高度,以扬声器的声辐射中心距地面高度H为基准,可根据观众厅的宽度W,由下列公式计算:
4 侧墙扬声器的声辐射轴线宜垂直指向其对边侧座席1.15m处,后墙扬声器的声辐射轴线宜垂直指向观众席距前区座席距地面1.15m处。
5.4.6 次低频声道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置于银幕后中路主声道扬声器任意一侧地面,
2 扬声器的配置数量可根据观众厅的放声距离、功率要求来确定。
3 多台扬声器宜集中放置在一处,充分利用扬声器的互耦效应。
6 防火设计
6.1 防火
6.1.1 电影院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除按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规定。
6.1.2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6.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影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多个观众厅和休息厅等大空间区域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 观众厅的入场门和疏散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6.1.4 观众厅内座席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与本规范第1.0.8条规定的建筑等级和耐久年限相一致。
6.1.5 观众厅和疏散通道内的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6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6.1.7 银幕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前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8 放映机房内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9 大于100m2的观众厅内均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6.1.10 甲级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观众厅、公共部分、多种营业用房、办公、服务、设备用房、放映机房、技术设备用房、智能化系
统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其它电影院也宜有相应的报警措施。
6.1.11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1.12 消火栓的设置除应按防火规范执行外,800座以下的电影院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水量不应小于5L/s,两股水柱,每股2.5L/s。
6.2 疏 散
6.2.1 电影院建筑应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并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内部和外部的通道、使分区明确、路线短捷合理,进出
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6.2.2 观众厅疏散内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采用双扇外开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疏散内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 疏散内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4疏散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突出物及悬挂物;
5在疏散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出口指示标志;
6.2.3 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休息厅或门厅时,厅内存衣、小卖等活动陈设物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的通畅;2m高度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通道内不宜设假门及落地式镜子;
2 当疏散走道有高差变化时宜做成坡道。当设置台阶时应有明显标志和采光照明。疏散通道上的大台阶应设便于人员分流的护栏;
3 疏散走道室内坡道不应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4 每段疏散通道不应超过20m;各段均应有通风排烟窗;疏散走道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有排烟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6.2.4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3 疏散楼梯踏步深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m,转折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m。
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5 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6.2.5 观众席的安全出口上方和疏散走道出口、转折处应设疏散标志灯。疏散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路线的疏散指示、导向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必须满足疏散时视觉连续的需要。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电影院
应设置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7.1.2 门厅、休息厅宜设置饮水设施。
7.1.3 放映机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排水设施。多种经营用房应相应设置给排水设施。
7.1.4 观众厅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1.5 电影院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观众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甲级应设空气调节;
2 乙级宜设空气调节,无空气调节时应设机械通风;
3 丙级大、中型应设机械通风,小型可设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7.2.2 电影院主要用
房空调采暖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区冬季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表7.2.2-1 采暖室内设计参数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温度(℃)
门厅 14~18 放映机房 16~20
休息厅 16~20 观众厅 16~20
2 观众厅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2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名称 夏季 冬季
干球温度(℃) 24~28 16~20
相对湿度(%) 55~70 ≥30
平均风速(m/s) 0.3~0.5 0.2~0.3
注: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设计温度应低于30℃。
7.2.3 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每人每小时0.02m3/人时计算)。
7.2.4 观众厅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
特级 25m3/人h
甲级 22m3/人h
乙级 18m3/人h
丙级 15m3/人h
7.2.5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可按表7.2.5选用(人体散热、得热量直接变成负荷)。
表7.2.5 观众厅人体散热、散湿量
温度℃ 14 15 16 17 18 26 27 28 29 30
显热W/人 96 92 88 83 80 56 52 48 43 38
潜热W/人 15 15 15 18 20 40 44 48 53 58
全热W/人 111 107 103 101 100 96 96 96 96 96
散湿g/h人 23 23 23 27 29 61 67 73 80 86
注:上表已考虑电影院建筑的群集系数。
7.2.6 放映机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观众厅设空气调节的电影院,其放映机房亦宜设空气调节;
2 空气调节不应回风;
3 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均应保持负压,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4 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可按下列值选用:
弧光灯 700 m3/台h
3kW氙灯 600 m3/台h
5kW氙灯 800 m3/台h
7kW氙灯 1000 m3/台h
7.2.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风机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排风出路。不同季节进排风口气流方向需转换时,应考虑足够的进风面积。排风口位置的设置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2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考虑过渡季节不进行热湿处理,
仅作机械通风系统使用时的需要;
3 观众厅应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4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以热压进行自然通风计算(计算时不考虑风压作用)。
7.2.8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安全、卫生要求:
1 面积大于100㎡的观众厅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2 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
3 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制冷系统不应采用氨作制冷剂;
5 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潮防尘措施,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检查清扫
口,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道,空调系统应采取过滤措施;
6 设于主体建筑内的观众用厕所应设机械通风。
7.2.9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应使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容许噪声低5dB。
7.2.10 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观众厅紧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7.3 电气
7.3.1 电影院用电负荷应分为两级:
1 属二级负荷的为:
甲等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
乙等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2 不属于二级负荷的均属三级负荷。
注: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7.3.2 甲等电影院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为±5%; 2 电力为±5%。
7.3.3 电影院各房间的照度应按等级高低从表7.3.1照度标准值中选用。
表7.3.1 房间照度标准值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标准值(lx) 备注
1 门厅 200
供开会用;非放映时
2 休息厅 150
3 观众厅 100
4 放映机房 20~50
5 疏散通道 75
6 厕所 150
7 售票间 200
8 小卖部 200
9 存衣物处 200
10 设备用房 150~200
7.3.4 观众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用于疏散的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0.5 lx。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其他设备用房用于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
7.3.5 甲、乙级电影院观众厅照明及主席台照明宜平滑或分档调节明暗。电影院观众厅照明及主席台照明采用可控硅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D,yn11的变压器。
7.3.6 疏散指示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箭头),避免误行的应为红底白字(或其它符号)。
7.3.7 甲、乙级电影院应设座位台阶灯,其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
7.3.8 观众厅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护套为非
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
7.3.9 放映机房专用工艺电源应按照放映设备及配套的音响设备确定。
7.3.10 多用途观众厅其扩声、灯光、有关的机械工艺设备用电等要求应遵照国家有关的规范及规定执行。
7.3.11应考虑电影院内经营性小卖部、咖啡厅、茶室等位置用电量的预留。
7.3.12 电影院放映机房、保安监控技术用房及其他弱电系统控制机房内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7.3.13 电影院均应按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要求设计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