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第1条为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规范窗口工作,便利群众办事,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一)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办事流程;(三)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仪容整洁;(四)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和办事技能;第3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开放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4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公示以下内容:(一)窗口的办理事项、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二)窗口工作时间和工作人员数量;(三)群众投诉电话和电子邮件。
第5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事流程必须规范、高效:(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办理时间;(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办理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进度;(四)群众办理业务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提高效率;(五)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群众提供的材料,确保信息安全;(六)工作人员必须向群众提供办事进展的动态信息,并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第6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设立满意度评价机制:(一)群众办事结束后,有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二)单位应定期公布满意度评价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三)窗口工作人员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7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8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总结:本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顺畅。
各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窗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群众也可以通过评价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研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有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实施需求导向和流程再造,具备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等功能。
第六条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等,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双重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推进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组织部门窗口开展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等。
第八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制证、送达等事项。
行政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审查方式的,部门可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但依法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立要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匹配,根据办事群众的需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服务种类,并按照规划设立。
第四条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窗口所办理的各项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尊重办事群众,礼貌待人,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有不准确、敷衍、懈怠等行为。
第八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群众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第九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负责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等。
第十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给办事群众,设置合理的排队系统,确保效率和顺畅。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窗口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向办事群众提供最新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定期向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熟悉所负责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咨询知识。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办事群众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办理意见和信息,并耐心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得有躲避、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私聊,不得接受办事群众的礼品、请托等。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优化窗口服务环境,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和公众满意度,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工作。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秉持公正、便民、高效、依法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加强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公众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行政服务,绝不得超过承诺时限。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为各类用户提供同等的服务,不得歧视任何个体或群体。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规范办公行为,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二章窗口服务流程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对服务流程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确保公众能够顺畅、高效地办理业务。
第九条窗口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接待、咨询、受理、审核、办结等环节,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每个环节都充分尊重公众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其隐私。
第十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向公众提供明确的办事指南,并在服务过程中帮助公众解答疑问、指导填表、提供必要的办事指导。
第十一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服务流程中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依法保密公众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窗口服务标准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制定窗口服务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办理要求,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包括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办理费用等内容,并公示在窗口服务大厅。
第十四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准确掌握服务标准,提供准确、规范的服务,不得随意变动标准,不得乱收费用。
第十五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对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供更详细的办理要求和说明。
第十六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经过周期性的评估和更新,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窗口服务设施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充足的服务窗口和办公设备,保证公众能够及时办理业务。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的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是为了解决市民日常生活中的办事需求,集中提供便利服务、咨询和办事指导的社区服务机构。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的任务是开设窗口提供行政审批、咨询信息、投诉处理、社区民生服务和其他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提供面向公众的免费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要相关部门、社区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相关窗口,包括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咨询窗口、社区民生服务窗口等。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派遣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投诉和意见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办事指导、信息查询、咨询指导、社区活动等。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明确办理材料、流程、时限等,方便市民办事。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充分的咨询和办事指导,解答市民关于法律、政策、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及时的信息查询服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民查询服务,方便市民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市民的参与度。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十七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方便获取办事信息和协同办事。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2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来本中心办事的群众或党员询问有关问题和联系工作时,第一个被问及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或帮助联系解决。
二、对属于本职责范围或本站所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其他站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者必须帮助联系相关服务窗口,协助联系有关人员。
四、首问责任者借故推诿、推脱、不予回答或不予协助服务对象联系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按工作失职论处。
五、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不按规定办理借故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律统一佩戴工作上岗证,方便服务对象辩明身份,进行监督。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含电话咨询)党务政务服务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的材料,并提供相关办事指南。
二、服务对象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办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
事项复杂,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个工作日。
限时办结制进入大厅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政务服务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修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修正,并及时予以办理。
监督投诉制服务大厅设监督投诉台,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政行为等____投诉。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故意拖延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程代理服务制一、对需要上级部门审批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由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全程代理办理。
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能够办理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交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二、全程代理服务的基本程序:1、申请人或村级全程代理人员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明确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2、受理人为代理责任人,对所受理的事项要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带来办结;3、将办理结果反馈送达当事人。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服务中心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提供行政服务而设立的机构,负责集中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和提供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相关行政事务的办理和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及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守法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行阳光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申请人和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阻碍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要求。
第六条具体的行政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执行,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或违法违规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心领导班子、业务部门、综合事务部门等。
第八条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决策、规划和监督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带领,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
中心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务部门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部门,承担具体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受理及办理工作。
第十条综合事务部门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职能辅助机构,提供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支持和协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明确各个服务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第十三条服务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入口、受理、审查、办理、结果反馈及归档等环节,服务流程应当简化流程、简化材料,便于群众和企业的办事需求。
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电子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资料、交流意见。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各窗口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和乡镇的规定,公开办理企业和居民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等。
第四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原则,以提高办理效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注重服务态度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窗口设置及布局要求第七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合理设置窗口,窗口数量应当与该中心的办事量、人员规模等相适应。
第八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立在醒目的位置,并标明业务范围、办事指南等,便于群众获得相关信息。
第九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采用有序的排队方式进行办理业务,避免人员拥堵和无序现象。
第十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议室,以便办理需要召开会议的事项,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有便民服务设施,提供饮用水、休息区等场所,方便群众等候办理业务。
第三章窗口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办理业务,确保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准确、详细地告知群众办事所需材料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处理来自群众和社会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增强互动和沟通。
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仪容仪表,提高服务质量和信任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指政府机构面向公众提供行政服务的窗口。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承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机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第二章窗口人员规范第六条窗口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熟悉窗口工作流程和办理事项。
第七条窗口人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公众,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得推诿、敷衍或怠慢工作。
第八条窗口人员应当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九条窗口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为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行政服务信息,明确办理时间和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条窗口人员应当做到工作时态度端正、肢体语言得体、着装整洁,严禁吃零食、接打个人电话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窗口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标准化的窗口工作流程,明确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核、办理、公告和归档等环节。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流程应经过科学设计,合理分工,确保业务能够高效地流转。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流程办事,不得随意改变流程,不得将工作中的环节或责任推给其他窗口或部门。
第十四条窗口服务人员在办理窗口业务时,应当凭借公章、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对业务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窗口服务人员在办理窗口业务时,应当按照流程和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得擅自延迟或提前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窗口服务人员在办理窗口业务时,应当保证办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四章窗口环境规范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窗口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各类票证、印章、密匙等物品,严禁私自带出、私用或出借给他人。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办公设备,防止因不当使用而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泄露。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一、服务态度1.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有礼貌,对待每位前来办事的民众应友善、耐心、细致。
2.窗口工作人员应站好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携带手机等私人物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4.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帮助办事民众解决问题,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二、工作规范1.窗口工作人员应准确理解办事民众的需求,根据规定的流程向其提供服务。
2.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办事民众正确填写申请表格,帮助民众梳理办事所需材料,并核对认证。
3.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办事民众反馈办理结果,告知进度和可能的问题,提醒民众办理后续手续。
4.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及时清理办事所需的材料和垃圾。
三、信息公开2.窗口工作人员应公开发布各项政策法规和政务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
3.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介绍政务服务的方式和渠道。
四、监督机制1.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2.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评估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3.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等部门可以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管理巡查,确保规范执行。
五、培训与考核1.行政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2.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落实激励机制。
六、科技支持1.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申请、预约服务等便民措施。
2.推行一窗受理,避免办事民众反复奔波,提高办事效率。
总之,规范化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的关键措施,有助于提升政府形象、推动行政,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提供便利。
同时,需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他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扬府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6〕82号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以行政办事为主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法制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市政府明确纳入中心管理、指导与监督、部分具有办件量较少的行政许可事项或不宜集中办理的服务事项的行政机关、事业等单位设立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
第三条中心对分中心实施管理,应当坚持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制作挂牌、统一硬件设施标准、统一政务公开规定、统一网络建设要求、统一窗口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运作模式、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评比。
第四条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分中心管理机构对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中心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部门、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中心的统一规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认定和调整分中心的各个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二)制定分中心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对外服务,并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四)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评比;(六)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第六条分中心应当坚持“热情、快捷、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遵循合法与公正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是指设立在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提供公共行政服务的机构。
分中心负责为公众提供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证照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服务质量、效率和便民性,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管理机构是分中心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第二章分中心设立和运行第五条分中心设立应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分中心设立申请表、分中心组织机构和职责说明、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受理分中心设立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文件。
批复文件应明确分中心的设立条件、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分中心需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分中心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资源,提高行政服务的一体化和协同化。
第九条分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结果确定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
第十条分中心应建立公众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流程第十一条分中心应提供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证照等相关服务。
服务范围和标准应明确列出,并在分中心网站和服务大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分中心应提供在线预约和咨询服务,方便公众查询和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分中心应提供快速办理服务,确保承诺时限和办理效率。
对于特殊情况,应提供加急服务。
第十四条分中心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行政服务的电子化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分中心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和评估活动,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社区的蓬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撤销第一条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社区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需要提供社区服务的需求;2.社区资源充足,有足够的场地用于设立服务中心;3.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的申请经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并获得多数通过。
第二条社区服务中心的撤销程序如下:1.社区服务中心停止运营或长期无法提供服务的,应由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经过多数通过后,方可撤销社区服务中心。
第三章组织与人员安排第一条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人员,安排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3.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提升服务品质和技术能力;4.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5.定期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6.积极推动社区各方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丰富社区服务项目。
第三条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负责的工作内容;2.热情友好,善于与居民沟通,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3.服从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做到服务周到、细致,满足居民的需求。
第四章资金和物资保障第一条社区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包括:1.社区居民的基本建设费用;2.社区财政拨款;3.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二条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法定程序使用。
第三条社区服务中心应确保物资的供应和管理,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五章服务内容与方式第一条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为居民提供咨询和解答各类问题的服务;2.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凝聚力的提升;3.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4.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服务;5.其他符合社区实际需要的服务内容。
服务中心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服务中心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解决客户问题和需求的机构,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服务中心的管理宜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传达正能量,倡导服务创新,引领服务发展。
第四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服务为本、责任至上、公平公正、协同合作”的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服务中心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服务中心主任由上级单位任命,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服务中心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协助主任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第八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岗位要求。
第九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团队,确保服务工作的协同配合和高效运作。
第十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工作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流程。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应当针对客户的需求、问题和困扰,提供贴心的服务和专业的咨询。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服务指导、矛盾调解、服务投诉等。
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客户的数据库,记录客户基本信息,及时跟踪客户需求和问题。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形成完整的服务记录。
第四章服务准则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应当遵循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尊重客户,满足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应当遵守服务承诺,言出必行,信守承诺,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应当尊重客户意见,接受客户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十八条服务中心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保密客户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服务中心作为企业对外提供服务的窗口,承担着直接面对客户、解决客户问题和提供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二、服务中心的职责和目标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接听并处理客户的电话和邮件咨询;2.解答客户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3.如果问题无法在服务中心解决,将问题转交给相应的部门或人员;4.根据客户的反馈和需求,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流程;5.提供友好、专业和高效的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服务中心的目标是:1.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2.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客户等待时间;3.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客户投诉率;4.提高服务中心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专业素养。
三、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流程1. 服务中心接听流程1.当有来电时,服务中心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听电话。
2.在接听电话时,服务中心员工应友善、热情地称呼客户,并向客户询问问题和需求。
3.根据客户提供的问题和需求,服务中心员工应快速、准确地进行解答和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服务中心转接流程1.如果客户的问题和需求无法在服务中心解决,服务中心员工应将问题记录并转交给相应的部门或人员。
2.在转接问题时,服务中心员工应向客户说明转接的原因,并告知客户所需等待的时间。
3. 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流程1.当客户对服务中心的服务不满意或有投诉时,服务中心员工应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并向客户保证会及时处理。
2.服务中心员工应将客户的投诉记录下来,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回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四、服务中心员工的职责和要求服务中心员工的主要职责是:1.接听并处理客户的电话和邮件咨询;2.解答客户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3.记录客户的问题和需求,并及时转交给相应的部门或人员;4.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服务中心员工的要求是:1.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2.具有耐心和细心的工作态度;3.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4.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湘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日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三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四章窗口及人员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基层便民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也包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第三条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线下办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和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延伸,以专项业务大厅、商圈和楼宇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等为补充的政务服务实体平台体系。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
服务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服务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中心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员工和用户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服务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四条服务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服务中心主管任命。
第五条服务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需经服务中心主管同意,并报服务中心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服务中心的岗位职责分为运营部门、客服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每个部门的具体岗位职责由部门主管指定。
第七条员工在接受任职前,需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并签订岗位职责书。
第八条员工需按照岗位职责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擅自脱岗。
第九条员工有权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向主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员工应当勤奋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早退。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分为服务流程、投诉处理流程、问题解决流程等。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照工作流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流程。
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内部的工作流程应当保证高效、快捷、规范。
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流程不畅或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汇报。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对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按照考勤制度的要求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有无故缺勤、早退、迟到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九条服务中心设立优秀员工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服务中心的奖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积极主动、专业能力突出,将受到相应的奖励。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六)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七)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八)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为满足广大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集中化、高效便利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服务,为市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和需求。
第四条服务中心应坚持依法办事、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对市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完善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服务中心应定期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时间等信息,及时回应市民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服务中心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服务中心的设置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和市民群众的就近便利原则,在人口密集的区域设置,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八条服务中心应有合适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市民的基本服务需求,提供舒适愉悦的服务环境。
第九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统一的标识、导标和指示牌,并将服务项目、流程、时间等信息明确告知市民,方便市民知晓和使用。
第十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接待窗口和办事大厅,指定专人值班,确保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和市民的安全顺利办事。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网上办事和自助服务,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方式。
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应对服务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市民需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项目、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保证办事流程规范、简化和透明。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应通过现场办理、网上办理、预约办理等方式,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市民公开处理结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襄政办函〔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3日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效能,营造“全国领先、省内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据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包括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对外提供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窗口。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中心设立窗口,选派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进必进原则。
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其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民高效服务。
(三)坚持规范廉洁原则。
建立内控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勤政廉洁。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五条中心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在区位较优、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公共设备较完善的地点。
第六条中心建筑面积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总量、业务办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参考省内外其他同一层级地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办件量、办件效率、人流量等数据,按照集中、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确定本级服务中心规划及建筑面积,满足进驻部门窗口办公及服务对象办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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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赣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提升社区医疗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共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三级综合性医院在街道范围内设置的、专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延伸服务点。
第三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职能: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3、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的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
4、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
会诊、转诊服务;
5、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协助开展社区卫生诊断。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
7、负责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协助开展传染病监测、漏报调查。
8、完成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医疗任务。
第三章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按照服务人口4-5万,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的原则设置。
毗邻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设置规划。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由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进行执业登记。
第十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科,根据条件设立一定的观察床位。
第十一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所在医院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
安全。
第十七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八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医疗服务有关的社区公共卫生职能。
要加强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协作,开展信息沟通、工作合作、技术合作,协助开展社区健康干预和应对社区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九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方便居民就诊需要。
要积极实行社区医生联系家庭责任制;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
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对凭社会保障卡及其他相关证件就诊的本市市民,免收挂号费,检查、检验、治疗费用严格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对社区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药品实行优惠差率(不超过10%)销售。
第二十一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中医药服务,应配
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建立医院与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根据病情需要、病人意愿,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及时转诊到医院,并协调转诊,帮助预约专家门诊、预约住院等服务。
提倡分级诊治,严禁截留病人。
对医院转诊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病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所在医院统一配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成立社区医疗服务评价委员会,加强对社区医疗服务的评价和考核,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医疗中心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