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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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2

第十三章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2

• (3)投资者的待遇 主要包括国民待遇 ) 和最惠国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3种待遇 和最惠国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 种待遇 标准。 标准。 • (4)政治风险保证 主要内容涉及国 有化和征用、 有化和征用 、 汇兑和转移及东道国政府 违约等。 由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 违约等 。 由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 、 内乱 是东道国政府所不能抗拒的, 险 , 是东道国政府所不能抗拒的 , 故一 般不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般不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3)承保风险的类别
• 货币汇兑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措施限 货币汇兑险: 制或禁止投资者将其资本和所得兑换成可兑换 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而产生的风险。 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而产生的风险。具体包括 东道国政府对于投资者的汇兑申请在合理期限 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不作为; 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不作为;限制投资者将 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担保权人可 接受的另一货币; 接受的另一货币;限制投资者将兑换的货币转 移出东道国。另外,MIGA的业务细则中对于投 移出东道国。另外,MIGA的业务细则中对于投 资者在东道国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时可能发生 的汇率歧视情况也给予了担保。 的汇率歧视情况也给予了担保。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 (1)目标和宗旨 • 根据《汉城公约》第2条规定,MIGA的目标 条规定, 根据《汉城公约》 条规定 的目标 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 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 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此MIGA对会员国之 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此MIGA对会员国之 间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间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 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 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 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的 投资流动; 投资流动;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东大22春《国际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3【参考答案】

东大22春《国际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3【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3【参考答案】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在签订国际许可协议时,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一个明确的使用费数额,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可由受让人一次付清或分若干期付清,这种价格称为()
A.入门费提成价格
B.一次总算价格
C.统包价格
D.提成价格
标准答案:B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是指( )
A.风险本身的转移
B.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D.风险的不存在
标准答案:B
3.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是()
A.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
B.多边化、无例外
C.无条件、制度化、无例外
D.无条件、无例外
标准答案:A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针对的方面是( )。

A.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
B.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
C.国内税费、国内规章
D.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标准答案:C
5.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列投资者属于该类协定定义的投资者的是( )
A.在缔约国境内具有合法居留权的自然人
B.在缔约国境内注册成立但在非缔约国境内实际经营的法人
C.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
D.虽在非缔约国境内注册成立但其投资为缔约国国民的法人
标准答案:C
6.下述有关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法律禁止的做法
B.限制性商业做法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C.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产生是为了规避国家的技术管制。

第十四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

第十四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

为外国分支机构提供非歧视政策条件(国民待遇)和
投资保护。虽然各国间签订的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的 内容在表述上有诸多差异,但在一些核心条款上却是 大同小异。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
资或再投资。
(2)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 予开业权。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
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 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 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 惠国待遇的条款。
(4)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
国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
(5)关于非歧视、相互援助和交换信息的规则;
(6)建立税务机构之间相互一致同意的程序,以避
免发生争端时的双重征税。
3.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与范本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税收抵免法。
免税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居住国对来自国外的某些
项目的收入免税,主要是对主动收入免税,而对被动
收入,如利息、专利费或红利等一般要征税。税收抵 免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居住国在一定的法定限制范 围内,将外国征收的税款视为本国征收的税款,协定 的每一方都征收收入税,但居住国允许在投资者其收
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口限制水平;
6.生产要求: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
7.出口实绩要求: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
8.产品授权要求:要求投资者用以规定的方式
生产的指定产品供应特定的市场;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的规定 投资措施通常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直接投资行为所 实施的;有些时候,投资措施还包括投资国为保护本 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采取的一些海外投资保险措施。

国际投资法在线考试答案

国际投资法在线考试答案

一、多项选择1、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的投资。

管理权控制权控制权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3、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有多种,其中依()是最普遍的标准。

成立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国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4、跨国公司的特征包括()。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5、外国投资企业形成的主要方式有()。

设立新企业新设合并(联合)吸收合并(兼并)收购6、合资经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的一种企业形式。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进行合资经营。

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8、投资环境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大体上可分为()。

物质环境社会环境有形环境无形环境9、在国际投资中,各国通常各自地或共同地采取法律措施,这些法制措施包括()。

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多边投资公约10、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

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11、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包括()。

特许协议合营制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12、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始终限制开放始终自由开放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从保守到逐步开放13、石油资源的开发作业通常包括()。

勘测勘探开发生产14、BOT方式的含义是()。

出租建设经营转让15、BOT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的商业风险包括()。

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市场与收益风险16、按照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鼓励、允许、限制禁止17、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

国务院商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18、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

国际性协议国内法契约准国际协议跨国契约1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其保险范围主要是()。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1985年10月11日提交各国政府)概述近年来,都十分注意到有必要消除阻碍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增长的障碍。

许多国家业已颁布新的法律,以促进外国投资,并且,为此目的,与资本输出缔结双边投资条约。

于是,出现了集资担保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非商业风险的构想,以此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的投资气候的手段,并从而作为一种鼓励投资流入这些国家的手段。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两个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官方机构以担保其国民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此外,阿拉伯投资担保公司也在区域的基础上提供担保。

十年以来,私人政治风险保险市场也一直在进行国际性的营运。

这些实体的活动都受到若干限制,政治风险的观念仍然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重要障碍。

这就需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补充这些机构的不足,并且,通过提供担保和从事其他投资促进活动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构想出现于50年代。

1962年至1972年期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本解说中,后称为银行)几次讨论这一构想,但没有作出决定,创立这类机构。

克劳森行长在1981年银行年会上的第一次讲话中重新提到了这一构想。

在银行工作人员详细研究并与银行执行董事会非正式讨论之后,一份题为《所建议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的文件于1984年5月分发给执行董事会。

这份文件提出了几个关键特征,使其区别于以前在银行讨论的方案。

该建议案在与执行董事会讨论后,作出了修改,后来体现在《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纲要草案》之中,这一草案于1984年10月分发,以这一文件为基础,与银行会员国政府磋商。

这些磋商产生了本公约经过修改的草案,并于1985年3月分发给会员国政府。

1985年6月至9月期间,执行董事会在来自会员国政府的专家的协助下,召开了全体委员会以讨论本公约草案。

1985年9月,执行董事会将本公约草案最后定型并且推荐给理事会,以便理事会通过决议,开放本公约以供鉴署。

双边投资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
•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 条约。
• 投资保证协定是美国首创并推行,故称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这种协定通常采 用换文的方式。二战之后随着美国对外投资的不断扩大,特别是为了配合马歇尔计 划的实施,美国开始实行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以国家间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为实施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前提。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除了签订 综合性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外,还签订了专门的投资保证协定,对美国商人在海 外的投资实行双重保护。后来发展为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主。这种规定因为和美 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证结合在一起,也叫“投资保险和保证协定”。
• 与国际贸易领域不同,在国际投资方面至今仍缺乏一个规范国际 投资的全球性的和多边性的法律框架,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和 国际准则主要依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和 “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投资章节,即国际上统称“国际投资协 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 IIA)的运作来 体现。
• 二战以后,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为适应海外私人投资保护 的需要,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整个内容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保护国际投资的内容更为明确化。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涉及投资的内容
• (1)外国投资者的入境、旅行与居留; • (2)个人基本自由权; • (3)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 (4)关于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 • (5)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权利; • (6)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 (7)外汇管制与资金转移; • (8)关于争议的处理与管辖权。
•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前联邦德国、瑞士等欧洲国家认识到单纯依靠友好通商 航海条约难以有效地保护其海外投资,就创立了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的双边 投资条约模式。这种协定提取了传统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外国投资的内容,加 以具体化,并融合以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及争端解决的 规定,兼采两者之长,能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 世便得到个发达国家的竞相仿效和大力推行。除了欧洲国家大量签订此类协定之外, 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签订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也是 以这种协定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自1977年以后也开始采用促进与保护投资 协定保护国际投资,并于1982年制订了第一份用于谈判的样板条约,此后不断进 行修订。迄今为止,这类协定已经得到各国的广泛采用。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陆爽目录◆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二、《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目前主要有:1965年在华盛顿通过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85年在汉城通过的《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94年在马拉喀什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一)概述◆(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三)中心的管辖◆(四)调解◆(五)仲裁(一)概述长期以来由于欠缺能为发达国家及其海外投资者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接受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国际投资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一些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公约于次年10月14日生效,同时依照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作为实施公约的常设性机构。

截至1992年6月30日共有113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其中100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在递交批准书时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申明:中国政府仅将因征收和国有化而引起的补偿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订立公约和创设中心的目的,是要为解决一缔约国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以此相互信任的气氛,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

尤其是要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而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该《公约》在“序言”中宣布:各缔约国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双方之间的投资争端交付国际调解或仲裁;《公约》同时还宣布“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之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魏 涛 何 惕: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
— —
基 于新制度 经济学视 角
魏 涛 何 惕
(、 1 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 贵州 贵阳 5 0 0 ; 、 50 4 2 长沙商贸旅游职工技术学 院 湖南 长沙 40 0 ) 10 4 摘要 : 本文基于新制度 经济学视 角, 从节约海外投资保险的理赔成本、 制约 东道 国“ 暴力潜能” 和增 强我 国国家竞争 力等方面 , 对建立我国海外投 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 了分析 , 论述 了建立与完善我 国海外投 资保 险
资总伴随着风险 , 与国内投 资相 比, 海外投资面临着特有的政治风险 。 比亚局势的动荡所 造成 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大损失 , 利 引
起 了人们对海外 投资安全 的极 大关注 。 为了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 ,O 2 世纪4 至7 年代 , 0 0 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 、 日本和德 国, 为了鼓励
借鉴其它国家 的相关法律制度 , 并提交全 国人 大审议 与表决 ,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需要花费成本的 。 在过去 我国海外 投资数量较少 , 发生政 治风 险概率较小的情况下 , 海外投 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成本可能会大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险理赔 成本的 节约 , 也就是说这时如果 国家供给海外投资的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会超过现实的需要 。 然而 , 我国20 年企业 海外 直接 投资额已位居 09
世界第五位 , 仅次于美国 、 国、 法 德国和 日本 , 而这些 国家均制订有相对完善 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在海 外战争 、 政治暴乱 、 恐怖
袭击不断发生的情况下 , 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就显得明显不足。 我 国家作为最大 的制度供给者 , 通过各种制度的供给

国际投资法2

国际投资法2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典型案例:2001年瑞士SGS公司诉巴基斯 坦案
1994年巴基斯坦与瑞士SGS公司签署一份 “装船前检验协议”(PSI协议)
PSI协议的主要内容:
(1)SGS公司通过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 对从某些国家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提供 装船前检验服务,目的是确定货物的关税 税目分类,以提高巴基斯坦海关征税的效 率。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 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但对 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巴基斯坦 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没有管辖权。
理由:《瑞巴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保护伞条 款”(The Umbrella Clause)
“保护伞条款”:缔约国承诺应当遵守其对另一缔 约方国民或公民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实质是把合 同性争议“提升”为双边投资条约争议来扩大 ICSID的管辖权)
而引起的争议可提交ICSID仲裁”构成“书面
同意”,但同意的范围是《双边投资条约》涉
及的事项;
(2)巴基斯坦和SGS公司之间的PSI协议并无
? 同意ICSID管辖的条款。
产生两个冲突性裁决
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1、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 定义和范围的约定, 构成ICSID确定是否属于“国际投资”争端的主 要依据;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
反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
但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
巴基斯坦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
没有管辖权。ICSID有权审查本案是否构成“东道国
理由:
间接征收”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受损”?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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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的法律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

2.国际投资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主体)
【例题·单选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45)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疑编号27680502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但是并不是仅限于这四种险别。

选项A 错误。

选项B 说“任何投资均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是错误的。

直接投资也是有条件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所以选项D 错误。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一)协定的由来:乌拉圭回合谈判 (二)协定的适用范围和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
2、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概括式
列举式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国民待遇原则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国际法 制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重点阐释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待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以及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 规定。
(三)协议的意义
——对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多边贸易体制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纳入多
边管制的轨道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之所以与国际直接投资密 切关联,不仅因为服务贸易与投资有密切关系,更因为国际 服务贸易的第三种主要方式,即商业存在,是以直接投资方 式来提供的服务。 —— 一般性义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则 ——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本章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
参考资料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史晓丽: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德) 鲁道夫·多尔查, (奥) 克里斯托弗·朔伊尔编,祁欢, 施进译:国际投资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 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第二节、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

第二节、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



4.合格的东道国


依照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2)是一个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 (3)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 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条件(3)的判断标准是东道国的法律和东道 国与投资者本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

(2)合格投资的形式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投资形式总 在变化,因此对其具体形式不宜固定。对此,公 约采取灵活的态度,只是笼统地规定合格的投资 形式包括: 产权利益、董事会确定的种种形式的非产权直接 投资、以及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的任何形式的中 长期贷款。


(3)投资时间
机构只担保新投资,即担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 执行的投资。如果投资在此之前已转移到东道国, 则不再为新投资。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背景:
截至2009年9月,《MIGA公约》共有175个成员 国,其中发达国家25个,发展中国家150个 (2009财政年度,新加入2个:伊拉克和科索 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公约。 依照公约的规定,同时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英文缩写‘MIGA’。 该公约最主要特点,就是建立了国际投资的多边 担保制度。

3.合格的投资者
公约第13条从投资者的国籍、类型及经营性质几 方面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1)投资者的国籍。 自然人: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 国民,均可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法 人:①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在该国 设有主要事务所的公司。②在东道国注册登记, 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 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

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贸易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贸易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贸易摘要: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已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国有化风险对投资国、东道国、跨国公司三者的关系都十分重大,直接影响到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

本文针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所面临的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投资国、东道国、跨国公司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国有化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

根据国家的主权原则,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

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

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

”联大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了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草案,几经修订后于1985年在韩国汉城通过,所以又简称《汉城公约》,依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该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共创始会员国。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依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动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实行法律诉讼。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

其业务主要有两大类: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动业务。

投资担保业务主要是指对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投资促动业务主要是服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资料收集和协助研究等。

机构的一些业务细节在机构业务规则草案(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实行了明确。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主要内容1.承保风险。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单文华本文认为,外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在国际立法实践中,东道国往往还可以维持一些特殊的外资国民待遇例外与限制。

比如,在外资准入阶段,各国都划定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而且一般都规定了外资准入的资格条件;而在外资运营阶段,国民待遇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行政救济、民事权益保护和宏观管理等几个方面。

由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并且要求一国总体经济实力的充分发展壮大,因此文章认为,在我国实行外资国民待遇,不仅仅意味着外资政策与法律的调整,同时还意味着内资企业与民族工业发展路向的调整,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

作者单文华,1970年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外资待遇问题实质上就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构成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与核心。

因此,它一直是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各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时争议的焦点之一。

目前,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待遇标准有公平合理待遇、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国际标准待遇”等等,其中,最常用的又是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两个标准。

长期以来,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只提“公平合理待遇”与“最惠国待遇”,而很少明确提及“国民待遇”,有关的国内立法也更多的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种种特殊优惠与限制的规定,而鲜有国民待遇的内容。

1993年底,我国正式提出要“创造条件,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①。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所作的报告则进一步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实·128·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7日《人民日报》第1版。

行国民待遇”①。

可见,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成为新时期我国外资立法政策调整的主要标志之一。

一、外资国民待遇的基本内涵大而言之,国民待遇是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标准中的一种,它大体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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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首 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和投资 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通常,双 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认可或接受 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投入,诸 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债权或知识产 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双方的自然人、法 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法人的 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法确定。
此类协定内容翔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 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 实有效的保护。
由于该种协定是1962年联邦德国首先与马来西亚 签订的,所以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 护投资协定”。它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据统计,世界上100多个国家 订立了600多个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我国于1988年4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1991年11月, MIGA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东道国货 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3项协 议。
4.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MIGA保险合同标的的投 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其中 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 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④是否与东道 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⑤是否在东道国可 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 格投资者,有权向MIGA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 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 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 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 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 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补偿标准
“赫尔原则”,即“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标准, 规定:“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 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 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的合理利率计算的利 息”。
适当补偿标准 不予补偿
4.投资原本和收益汇出
该条款通常保证在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不限制对方 投资者将与投资有关原本、收益和支付汇出境外。投 资收益包括利润、利息、股息及其它合法利息收益。 支付包括:本金和贷款的偿还,专利、商标使用费, 以及技术使用费等。但美国式协定同时还要求此类款 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出境。
3、投票制度
MIGA的投票制度采用世界银行所实行的“加权投票”表 决制度。机构初始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份, 每个成员国按照其相应的经济势力,即参照其在世界银行 资本中分配的股份比例,认购机构股份。每个成员国享有 117个基本票或成员票,再按该国在机构中持有的股份, 每一股享有一个投票权。当全部合格国家加入机构后,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将拥有平等的总投票权。目前,认股 和投票权最多的国家依次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 法国、中国。
坚持平等原则。尽管在MIGA设立初期,其理事会和董事 会的决议通过采取加权表决制度,但在以后则实行发达 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总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豁免权。MIGA代位求偿权的被 承认,意味着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放弃主权豁 免权,使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转化为国 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依据国际法原则,MIGA成员 国依据《汉城公约》对MIGA做出补偿。
然而,公约对投保人请求MIGA赔偿的权利进行了一 定的限制:一是已寻求当地行政救济,不包括司法救 济;二是遵守了东道国的法律和法令,对其投资项目 进行了控制,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的损失;三是妥善保 存了求偿的文档记录,以备MIGA查阅。
汉城公约的意义
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公约强调,合格的 投资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规定,MIGA担保的 投资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投保人的求偿权行使的限 制性条件等要求。
④战乱险
是指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军事行动或内乱对投保人 所造成的损失。除以上四种风险外,还可应投资者与 东道国的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将MIGA 担保的风险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
6.代位求偿权。
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 金,则其即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 此项权利。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该公约所设立的多 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关键所在。
②征收险
是指由于东道国采取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或其他懈怠 行为,导致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或剥夺其投资收益。但是,东道国政府为管理其境内 经济活动而采取的通常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 在此列。
③违约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废弃或违反其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契 约,而投保人又无法求助于该国的司法或仲裁机构对 该违反契约行为做出裁决,或受理机构在合理期间内 不能做出裁决,或虽做出裁决,但该裁决不能付诸执 行等情形发生。
5.争端解决方法
该条款一般强调对于投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争议,并对寻求行政、司法救济、国际仲裁或国 际组织解决程序做出规定。
6.担保代位求偿条款
该条款规定在一缔约方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合法保证, 并据此履行义务后,则投资者的权利转让给了缔约方, 该缔约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MIGA法律地位
MIGA是依据国际法及各成员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完全法 人资格的独立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财务上与世界银行 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因此,其主要权利有:①订立合同;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与不动产;③进行诉讼。此外,依公约 规定,其在各个成员国领土内享有豁免权和特权。
2、组织机构
MIGA仿效世界银行等联合国金融机构,其组织 机构由三级构成: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由各成员国指派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②董事 会,为执行机构,由美国、日本、德国、法国、 英国、中国等国的18名董事组成,主席由世界银 行总裁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 无投票权;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 经主席提名任命。
为了降低海外投资风险,早在1948年,世界银行就起草了《针对转 移险及其它风险担保外国私人投资的协议(草案)》,1966年、 1968年、1972年分别拟订了《国际投资风险机构协议(草案)》。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局势发生重大变化,1982年世界银行 又提出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报告,1984年拟订《建议中的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建立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草案)大纲》,经各成员国专家协助订立了《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公约》文本。1985年10月世界银行召开汉城年会,通过 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设立了“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简称 MIGA),它是广义世界银行集团的新成员。
合格东道国
由于公约宗旨的限制,因此,合格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 成员国,即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投资才有资格向 MIGA申请投保。
5.承保的险别
MIGA所承保的非商业性风险有四种: ①货币转移风险,指由于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限制了投保人将其货币转换成可以自由汇兑的货币或他所 可以接受的另一种货币,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未 在合理期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出申请,做出行动)。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778年美国与法国签订了第一个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此后至二战,凡涉及两国间政治、经济等方 面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采用该种模式。
这种国际条约所牵涉内容极为广泛,对于外国投 资的法律保护的内容则缺乏具体规定,难免流于 笼统抽象。
2.投资保证协议
二战后,美国实行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但这种 制度的实行往往受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限制,因 而必须以与资本输入国签订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 才能使该制度得以真正实现。于是,从20世纪50 年代初期起,美国开始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 协定”。 由于美国首创,所以这种协定被称为美 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
经董事会特别决议,还可以扩大到其他任何形式的中长期 投资。至于其他贷款,只有当它同MIGA担保的特定投资 有关时,才算合格。
从投资范围上,MIGA担保的投资仅限于其批准的、 已注册的、开始执行的投资,具体包括:①为使现有 投资更新、扩大或发展所进行的任何外汇转移;②使 现有投资中产生的收益(这些收益原可转移出东道国 境外的)。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二战后,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一般性的规定使 投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 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传统的“友好通商 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 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以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中 有关投资保证、代位求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产生 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新的模式。
知识点一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知识点二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知识点一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一) 双边投资协定概述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由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
订的、旨在保护与鼓励双方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书面 协定。它是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 普遍采用的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主要类型。包括 三类:
该类协定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协定让缔约对方承 认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发生政治风险保险事故、 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并就双方政府因索赔事 宜发生争端时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特点: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于代位 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端程序的规定;保护的对象 只是单方的投资,而不是相互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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