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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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A接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 承认,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包括本投保人)的请求及时作 出充分的回应,且表示愿意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 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然而,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 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投保项目的既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政府对其政局 混乱可能带来的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虽然经18个多月的努力,中 间屡次要求MIGA延长有关索赔的期限,但终因协商无果,MIGA在认为 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正式向投保人赔付。 200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赔付MIGA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末支付的 1500万美元。此后,MIGA再度向印度尼西亚提供担保。
对东道国的要求。 MIGA 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 投资予以担保。而且, 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 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MIGA 不得 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MIGA 的赔付与代位
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MIGA 根据董事会发 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 但MIGA 不担保承保投资 损失的全额。担保合同应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 准。 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 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 , 的政策, 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要 求被保险的投资者在MIGA 支付索赔之前, 寻求在当 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 补救办法。担保合同也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 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MIGA的主要业务
传统的承保业务为以下四种非商业风险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的措施 违约险 战争和内乱险
业务的新动向
MIGA 7月10日提供的担保项目分别涉及到金州固废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770万美元的投资, 金州固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在北京丰台区兴建的综合固体废物处理与运送中心项 目提供693万美元的担保和签发给金州水务集团公司价值 233万美元的担保。从中可以看出,MIGA 可以提供小额担保 并根据资本输入国的需求开展新领域的担保。随着中国的迅 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一个大难题。 此前, MIGA曾为中国的污水处理提供担保, 现又对固体废弃 物的处理项目提供担保, 无疑迎合了中国的需求。近年来, MIGA一直致力与拓宽原有承保范围, 开展其他与投资有关的 非商业风险, 例如提供有关无形资产的担保如对技术引进的 担保, 尤其在信息技术方面。有专家预计MIGA将来可以承包 的风险还有环境险、罢工险、联合抵制消费险、知识产权险 等。
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 (MIGA)
班级:0845 学号:18084519 姓名:邱丽琳
MIGA简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 IGA )成立于1988年, 是世界银行 集团的机构之一。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2条的 规定, 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国之间, 尤其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 生产性投资, 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 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该机构主要是通过向外国投资 者和贷款人提供非商业风险, 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 国家, 并通过向东道国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提高其 吸引和保持外资的能力来实现其目的。同时, M IGA也为其 客户提供调解争端的服务。自成立开始, M IGA 已经为在92 个发展中国家的项目签发了850多份担保, 总担保额超过160 亿美元。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签署并批准《多边投资担保 机构公约》, 成为M IGA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简图
合资建设电厂的合同 投保人 美国一家跨国公司
东道国 印尼政府
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MIGA
问题
关于东道国是不是就是国际上被承认的国家?
MIGA 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要求
对投资者的要求。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 必须是MIGA 会员 国的国民。如果投资者是法人, 则须在MIGA某一会员国注册 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 或其多数资本为某一会员国 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国民所有, 而且该会员国必须不 是东道国, 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 均须按商业规范经营。如 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 则会员国国籍优先于非会员国 国籍, 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他会员国国籍。 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 MIGA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 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 或在东道 国注册的法人, 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 是, 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在对被保险的投资者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 MIGA 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 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
Thank8年成立至今,已经涉及8起政治 风险的纠纷。其中的6起在投保人正式提出索 赔之前,经MIGA调解得到了妥善解决;另一 起在投保人索赔之后,MIGA已经赔付;还有 一起则正在由MIGA出面调解之中。
案例
MIGA已经赔付的这起纠纷当事人是印尼(东道国)政府和一美国投资者 (投保人),该投保人为美国的一家跨国公司。1995年,该跨国公司与 印尼政府签订一宗合资建设电厂的合同,并向MIGA投保了“征收和类似 措施险”(包括东道国政府违约时的间接征收情形)。该项目于1996年 开工建设,不久,印尼便发生了暴乱,苏哈托政府濒临倒台。在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其在境内的电站电价过高,建设成本 太大,需要重新予以审查为由,于1997年中止了境内27家电厂的建设和 经营。在中止令中,未有任何给予业主补充和如何解决纠纷的规定和安 排。 作为被中止的项目之一,本案投保人为了继续维持其在印尼的投资利益, 希望与印尼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但因当时印尼政局混乱,投保人屡次要 求进行协商,均未获回应,最后只得向MIGA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