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国际经济法概论94379
多选题一、多项选择题1、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 ) (分数:2分)A。
反补贴措施B。
出口配额C。
汇率管理D. 反倾销措施E. 技术标准标准答案是:ABCDE。
您的答案是:A2、《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的国际服务贸易类型有( ) (分数:2分)A。
跨境交付B。
境外消费C. 商业存在D. 自然人流动E。
自然人存在标准答案是:ABCD。
您的答案是:A3、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分为()(分数:2分)A. 专利权转让合同B。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C。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D. 技术服务合同E。
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标准答案是:ABCD。
您的答案是:A4、对于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据以撤销裁决的理由是( )(分数:2分)A. 仲裁庭组成不适当B. 仲裁庭显然超越权力C. 仲裁庭成员受贿D. 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E。
裁决未陈述所依据的理由标准答案是:ABCDE。
您的答案是:A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包括()(分数:2分)A.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B. 战争和内乱险C. 平安险D. 货币汇兑险E。
违约险标准答案是:ABDE。
您的答案是:A6、《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数:2分)A. 汇率安排B. 汇兑措施C. 资金支持D。
开发援助E。
国际储备标准答案是:ABCE.您的答案是:A7、下列属于国际融资担保的是()(分数:2分)A。
股票买卖B。
见索即付保证C。
备用信用证D. 浮动抵押E。
意愿书标准答案是:BCDE.您的答案是:A8、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 (分数:2分)A。
免税法B。
抵免法C。
税收饶让抵免D。
逃税E。
避税标准答案是:ABC.您的答案是:A9、下列属于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是()(分数:2分)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
石油输出国组织C. 世界贸易组织D. 国际商品组织E。
欧洲联盟标准答案是:BD。
您的答案是:A10、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端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断。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1985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本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4月30日交存加入书,同日起对我生效。
引言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经济发展,并且促进一般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私人投资对上述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到通过减少与非商业性风险有关的忧虑,可促进并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希望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并且认为该机构应尽可能在不动用其催缴资本的情况下偿付其债务,通过不断改善投资条件,达到这一目标,同意如下:第一章机构的建立、地位、宗旨和定义第一条机构的建立和地位(a)兹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b)机构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i)签订合同;(ii)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和(iii)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条目标和宗旨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a)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b)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c)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机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公约的条款为指导。
第三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a)“会员国”指按第六十一条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b)“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会员国、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按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将要作的投资,机构已予以担保或再保或已考虑予以担保或再保。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说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立-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立和经营特定的公用根底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根底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本钱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价与以下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以下CIF价根本一样。
应该注意的是,CFR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那么,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当。
2 CIF:即本钱、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当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 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那么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了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草案,几经修订后于1985年在韩国汉城通过,所以又简称《汉城公约》,依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该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共创始会员国。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依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动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实行法律诉讼。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
其业务主要有两大类: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动业务。
投资担保业务主要是指对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投资促动业务主要是服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资料收集和协助研究等。
机构的一些业务细节在机构业务规则草案(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实行了明确。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主要内容1.承保风险。
司法考试辅导: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我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其创始会员国。
在法律地位上,MIGA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该机构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在综合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美、日、德三种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多_边投资担保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承保范围。
机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1)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内乱险,承保因东道国境内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
(4)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和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上述险别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投资者。
对于投保的投资者,MIGA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国际经济法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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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 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 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 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违约险,只是在具备以上条件 时,才构成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4.战争与内乱险 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所致投保人的损失,为 其承保的范围。 但是,为促进工人、学生或其他特别利益所采取的行为以及具体针 对投保人的恐怖主义行为、绑架或类似行为,不能作为内乱对待。 5.其他非商业风险 除上述非商业风险外,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 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以将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 定的非商业风险。但排除以下内容:⑴货币贬值或降低定值的风险;⑵由 投资者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⑶发生在担 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任何事件。
(五)机构的承保范围
机构承保下列四种非商业风险: 1.货币汇兑险 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 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以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投保人可以接受的另 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 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 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 资中得到的收益。但不包括司法机构在行使其职能时所采取的 措施。 征收险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 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 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三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的主要内容。
37.根据第21条(b)款,机构可以分保其与官方和私人担保者所作出的担保。
这种分保将允许机构进一步分散其风险业务责任。
只有当机构根据适当的条件,以合理的费用取得分保时,机构才将使用这一机关。
担保限度38.根据保险和银行业的公认原则,允许出现责任总额超过担保者和银行产权的情况。
这一原则的根据是:不能合理的推论所有被担保或被保险的风险都会变成损失。
第22条(a)款规定,机构可能承担的或有债务总额上限不能超过认缴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150%,加上分保部分之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多数另外决定。
因为机构嗣后将建立其业务责任,董事会被请求随时检查风险的实际分布和潜在的损失,以决定是否应该向理事会推荐更高的风险资产比例。
但是,如上所述,增加比例的任何决定都要服从于特别多数票,风险资产比例的上限不能超1∶5。
39.第22条(b)款(i)项规定,董事会可以对一会员国的投资者所给予的一切担保的或者责任额,规定上限。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在一会员国对机构的相对出资和机构对该会员国的投资者产生的利益之间保持均衡。
董事会在确定限度时,被请求“适当考虑”一会员国的资本认缴。
但是,当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或其国民投资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时,也要“适当考虑”有必要对它们更宽地适用这些限度。
40.董事会可以规定第三类限度,以便使风险适当地全面分布,避免风险不适当地集中。
因此,对于机构在单个项目的规模,单个东道国内的总投资,投资的类型或风险类别或其他因素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规定限度(第22条(b)款(ii)项)。
因为这些限度主要用来分散风险。
因此,对单个东道国中的投资的任保限度不得受这类国家相对的认缴资本的影响。
投资促进41.机构区别于早期建议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有义务展开补充担保的活动,以促进投资向会员国和在会员国之间流动(第2条(b)款)。
根据第23条(a)款,机构有责任进行研究、传播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投资机会的信息,以及展开其他活动,以促进外国投资。
新形势下MIGA对中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新形势下MIGA对中国海外投资的影响一、MIGA的概况(一)MIGA的成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
有关部门于1961年提出过关于成立该机构的建议,世界银行在1966年起草了“机构”协议草案,并先后多次讨论修改这一草案。
但是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很大,草案一直都没能得到通过。
在1981年世界银行组织又重新讨论建立“机构”的问题,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4月正式生效。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1988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成立大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正式成立。
中国于1988年4月签署并批准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为了MIGA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二)MIGA主要业务MIGA的两项主要业务: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与咨询性服务。
(1)作为一个国际性投资担保机构,MIGA最主要的业务就是为跨国投资提供担保,这也是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
根据公约的规定,MIGA的承保险别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的风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
此外,多边投资担保公约还对合格的投资做了严格的规定,它要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时要确认该投资是经济并且合理的;这项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有所贡献;这项投资应该符合国际条约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投资应符合东道国的发展要求。
(2)MIGA除了为适格投资者提供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外,还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提供外国投资促进性及咨询性的服务,散发许多有关于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投资机会的信息,从而帮助会员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促进投资的流动。
根据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细则》的规定,机构主要是提供以下几种服务:采取有效行动从而消除障碍,促进投资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提供投资信息;提供技术建议和支持;促进争端的和解;促成会员国之间的缔约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投资融通。
国际投资法2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典型案例:2001年瑞士SGS公司诉巴基斯 坦案
1994年巴基斯坦与瑞士SGS公司签署一份 “装船前检验协议”(PSI协议)
PSI协议的主要内容:
(1)SGS公司通过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 对从某些国家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提供 装船前检验服务,目的是确定货物的关税 税目分类,以提高巴基斯坦海关征税的效 率。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 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但对 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巴基斯坦 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没有管辖权。
理由:《瑞巴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保护伞条 款”(The Umbrella Clause)
“保护伞条款”:缔约国承诺应当遵守其对另一缔 约方国民或公民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实质是把合 同性争议“提升”为双边投资条约争议来扩大 ICSID的管辖权)
而引起的争议可提交ICSID仲裁”构成“书面
同意”,但同意的范围是《双边投资条约》涉
及的事项;
(2)巴基斯坦和SGS公司之间的PSI协议并无
? 同意ICSID管辖的条款。
产生两个冲突性裁决
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1、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 定义和范围的约定, 构成ICSID确定是否属于“国际投资”争端的主 要依据;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
反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
但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
巴基斯坦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
没有管辖权。ICSID有权审查本案是否构成“东道国
理由:
间接征收”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受损”?
2021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国际经济法期末
2021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国际经济法期末20XX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码:1042;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考试形式及比例: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1》,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不包括(C)。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D.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项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
A.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B.C公司可以免责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3.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B)。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000吨钢材买卖合同,据查,甲、乙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B.中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C.中国某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D.中国某电冰箱厂与希腊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000台冰箱的合同4.下列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是(B)。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C.《维斯比规则》 D.《华沙一牛津规则》5.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应予以赔付的损失为(B)。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的主要内容。
概述近年来,都十分注意到有必要消除阻碍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增长的障碍。
许多国家业已颁布新的法律,以促进外国投资,并且,为此目的,与资本输出缔结双边投资条约。
于是,出现了集资担保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非商业风险的构想,以此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的投资气候的手段,并从而作为一种鼓励投资流入这些国家的手段。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两个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官方机构以担保其国民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此外,阿拉伯投资担保公司也在区域的基础上提供担保。
十年以来,私人政治风险保险市场也一直在进行国际性的营运。
这些实体的活动都受到若干限制,政治风险的观念仍然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重要障碍。
这就需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补充这些机构的不足,并且,通过提供担保和从事其他投资促进活动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构想出现于50年代。
1962年至1972年期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本解说中,后称为银行)几次讨论这一构想,但没有作出决定,创立这类机构。
克劳森行长在1981年银行年会上的第一次讲话中重新提到了这一构想。
在银行工作人员详细研究并与银行执行董事会非正式讨论之后,一份题为《所建议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的文件于1984年5月分发给执行董事会。
这份文件提出了几个关键特征,使其区别于以前在银行讨论的方案。
该建议案在与执行董事会讨论后,作出了修改,后来体现在《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纲要草案》之中,这一草案于1984年10月分发,以这一文件为基础,与银行会员国政府磋商。
这些磋商产生了本公约经过修改的草案,并于1985年3月分发给会员国政府。
1985年6月至9月期间,执行董事会在来自会员国政府的专家的协助下,召开了全体委员会以讨论本公约草案。
1985年9月,执行董事会将本公约草案最后定型并且推荐给理事会,以便理事会通过决议,开放本公约以供鉴署。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认购股份
Each original member of the Agency shall subscribe at par to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set forth opposite its name in Schedule A hereto. Each other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such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cil, but in not event at an issue price of less than par. No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less that fifty shares. The Council may prescribe rules by which members may subscribe to additional shares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of the Agency shall be one billion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SDR 1,000,000,000). The capital stock shall be divided into 100,000 shares having a par value of SDR 10,000 each, which shall be available for subscription by members.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导读: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除了引言以外,还包括机构的建立、地位目的和宗旨、会员国资格、认购股份、业务活动、财务条款、调整、特权和豁免、会员国、公约的修订等方面的条款内容。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1)宗旨: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2)机构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3)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4)规定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5)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6)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7)法律适用。
签署该公约与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强国际合作。
公约生效以后,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对于补充国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以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资金,起了一定作用。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结构是什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里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
国际法方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二是中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即世贸协议、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纽约公约。
世贸协议中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是与交易胡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华盛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于1966年10月生效,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作了适当保留。
《汉城公约》即《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1988年4月12日生效,我国于同年4月28日签署了《汉城公约》,并于两天后递交了批准书。
《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
我国的国内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法,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特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体系、包罗万象。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以及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各个层面的法律文件。
宪法第18条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法律层面有三个基本法,即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外资准入和企业运行的内容;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最多的商务部以及商务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部委规章,目前我国在外资审批以及管理过程中实际执行的主要就是这些部委规章;另外还有大量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的内容上来讲,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制度、生产销售、税务、外汇、财会,甚至工会组织、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也在其中,可以说无所不包。
由于内容过于庞杂,但又过于笼统,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与其他法律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外资立法必须朝着精简的方向努力,把本不应该属于外资企业法的内容剔除并入其他法律,制定较为纯粹的外资管理法或者外国投资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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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1985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本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4月30日交存加入书,同日起对我生效。
引言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经济发展,并且促进一般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私人投资对上述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到通过减少与非商业性风险有关的忧虑,可促进并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希望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并且认为该机构应尽可能在不动用其催缴资本的情况下偿付其债务,通过不断改善投资条件,达到这一目标,同意如下:第一章机构的建立、地位、宗旨和定义第一条机构的建立和地位(a)兹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b)机构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i)签订合同;(ii)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和(iii)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条目标和宗旨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a)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b)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c)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机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公约的条款为指导。
第三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a)“会员国”指按第六十一条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b)“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会员国、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按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将要作的投资,机构已予以担保或再保或已考虑予以担保或再保。
(c)“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指本公约附表A中所列的第二类会员国。
第三十条中提到的理事会可以随时修改该附表。
(d)“特别多数票”指代表机构认缴股份55%以上,不少于总投票权2/3的赞成票。
(e)“可自由使用货币”指:(i)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可自由使用的任何货币;(ii)第三十条中提到的董事会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并取得有关国家同意,为本公约的目的而指定的其他任何可自由获取和有效使用的货币。
第二章会员国资格和资本第四条会员国资格(a)机构会员国资格应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瑞士开放。
(b)创始会员国应为本公约附表A中所列,并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之前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第五条资本(a)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SDR1000000000)。
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万特别提款权,供会员国认购。
会员国认购股本的缴付义务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美元标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价值结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
(b)在接受一新会员国时,如现有法定股份不够供该会员国按第六条认股,则应增加资本。
(c)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随时增加机构的资本。
第六条认购股份机构的每一创始会员国,须按本公约附表A中该会员国名下的股份数额以票面价格认股,其他会员国将按理事会决定的资本股份数额和条件认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按低于票面的发行价格认购。
会员国的认股数不得少于50股。
机构可制定规则,使会员国得以增加法定股本的认购份额。
第七条认购股份的区分和催缴每一会员国首期认购股份应按下列条件缴付:(i)自本公约对该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股金的10%须按第八条(a)款中的规定用现金缴付,另有10%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类似的债券缴付,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予以兑现;(ii)余下部分由机构在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第八条认购股份的支付(a)认购股份须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在按第七条(i)项应缴股金的现金部分中,25%可用本国货币支付。
(b)未缴股份任何部分的催缴对所有股份应同等对待。
(c)机构为偿付债务而需要催缴,而催缴所得金额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机构可对未缴股份连续催缴,直至所得总数足以偿付其债务。
(d)股份承担的责任额以股份发行价格的催缴部分额为限。
第九条货币的估值为本公约所需而必须确定一种货币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值时,本机构将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之后,合理地确定该价值。
第十条退款(a)一旦可行,本机构将在下列情况下把催缴股份的已缴数额退还会员国:(i)该催缴应是用于偿付因担保或再保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但嗣后,机构已用可自由使用货币全部或部分地收回了这笔支付;或(ii)该催缴应是由于会员国未能按时缴付款项所致,但嗣后,该会员国缴付了该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或(iii)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确定,机构的财务状况允许用其收入把该催缴额的全部或一部分退还会员国。
(b)按本条向一会员国所作的任何退款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其金额应是该会员国缴付数额占此类退款前催缴实付总额的比例。
(c)按本款向一会员国退款的数额,应按第七条(ii)项成为该会员国催缴资本义务的一部分。
第三章业务活动第十一条承保险别(a)本机构在不违反下列(b)和(c)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为合格的投资就因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i)货币汇兑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ii)征收和类似的措施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
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iii)违约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a)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c)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以及(iv)战争和内乱依照第六十六条本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
(b)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a)款中提及的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
(c)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担保范围之列:(i)被保险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以及(ii)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其他任何事件。
第十二条合格的投资(a)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b)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但是,除上述(a)款中提及的贷款外,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担保或将要担保的具体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
(c)担保限于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
这类投资包括:(i)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以及(ii)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d)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前,应弄清下列情况:(i)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ii)该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iii)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以及(iv)东道国的投资条件,包括该投资将受到的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合格的投资者(a)在下列条件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i)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ii)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iii)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
(b)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就上述(a)款而言,会员国国籍应优先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他会员国国籍。
(c)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第十四条合格的东道国根据本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第十五条东道国的认可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条件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机构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但机构不得担保承保投资损失的全额。
担保合同应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准。
第十七条索赔的支付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应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
担保合同应要求被保险人在机构支付索赔之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办法。
担保合同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要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第十八条代位(a)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
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
(b)上述(a)款规定的本机构的权力,全体会员国应予承认。
(c)东道国对于本机构按上述(a)款作为代位人所获得的东道国货币,在其使用和兑换方面给予本机构的待遇应和原被保险人取得这种资金时可得到的待遇一样。
在任何情况下,机构均可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其行政开支和其他费用。
如该货币不是通用货币,机构还应设法就该货币的其他使用与东道国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同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关系会员国的全国性实体和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拥有的区域性实体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机构活动相似。
机构应与这些机构进行合作,并设法补充它们的业务,旨在使它们各自的业务发挥最大的效率,扩大它们在增加外国投资流动方面的贡献。
为此目的,机构应就这类合作的细节、特别是分保和再保的方式同这些实体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再保(a)机构对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担保机构已就一种或一种以上非商业性风险给予保险的具体投资,可以提供再保。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应随时规定机构可承担再保的最大数额。
对于那些收到再保申请12个月以前已经完成的具体投资,根据本章,机构允诺担保的数额最初应限在机构所负债务总额的10%。
第十一至十四条中规定的合格条件适用于再保业务,但是,再保的投资不必在再保申请提出之后才能进行。
(b)机构和再保会员国或再保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按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再保合同中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