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现货风险管理制度

现货风险管理制度一、前言现货交易作为金融市场最基础形式之一,是一种直接交易现货商品的交易方式,由于现货交易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现货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
本文将就现货风险管理制度进行阐述,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性、目标与原则、内容与要求,以期对现货市场的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现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1.风险规避现货市场存在着诸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通过建立现货风险管理制度,可以规避这些风险,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2.投资者保护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多属于散户,他们通常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容易受到市场风险的冲击。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可以完善相关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市场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现货市场的生命线,而风险的把控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减少投机性交易,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4.监管要求当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现货市场也不例外。
建立现货风险管理制度是落实国家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符合监管要求也是必须的。
三、现货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1)有效监测和识别市场风险;(2)合理规避和管理信用风险;(3)确保市场流动性;(4)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原则(1)风险分散原则不将所有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不同资产和市场的风险。
(2)风险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相关风险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3)风险保证原则通过设置保险条款、风险准备金或担保措施等方式,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潜在的损失。
(4)风险控制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通过限制杠杆和交易范围等方式,控制风险的扩散和传染。
(5)风险监测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实时监测市场风险的变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现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

现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现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1、交易期限:一般情况,商品的单个合约从上市交易到交收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2、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30、13:30~15:30,少数现货市场有夜市交易,19:00~21:00,不同现货市场的交易时间略有差异。
3、交易标的:商品标准化仓单,交收时必须按现货市场进行仓单验收注册。
4、交易代码:品种代码(1-2个字母)+交割年月(4位数字)。
5、交易形式:集中撮合电子交易。
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易商通过市场专用的交易系统平台下达交易指令,自由报价、公开集中竞价,由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配对成交。
在交易时间,交易界面实时显示各品种合约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幅、昨日结算价、成交量等信息。
6、交易指令:是指交易商进行交易时,通过交易软件向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出的包括合约代码、买卖方向、订立或转让、价格和数量等内容的交易委托。
交易指令有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三种,交易系统内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消但不能变更,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7、交易方向:双向交易,价格上涨做多,价格下跌做空,不管价格涨还是跌,都有赚取差价的机会。
8、"T+0"交易制度:不限制持有订货仓位的最少时间,当日开仓的在当日就可以平仓,提高资金周转,并能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9、仓单交收制度:市场实行随时交割制度,自成交之日就可申请交割。
卖方须提交经市场注册的仓单,经市场匹配成功即实行交割。
市场制定的交割原则是: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愿,实行自由自愿交割,一般不实行强制交割。
10、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结算完毕,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当日可用资金小于零,该结算结果即为交易商应向交易所追加的资金,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或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电子合同订单,使可用资金大于零。
现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1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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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着利润最好的仓位,清掉最赔钱的仓位
1.凡是账面亏损最大的仓位,都应该结束,特别是它们与趋
势相反时,更应该这么做。亏损最大的仓位既已消除,你 的损失风险自然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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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仓策略
增仓原则:只有在现有持仓已经盈利的 情况下,才能增仓
金字塔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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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式买入
价格(元/100克) 持仓数(手) 平均价(元/100克)
1540 1530 1520 15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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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3 1511.4 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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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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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止损
当我们在 -10%的时候止损,我们要在下次交易中赚11.1%才能将亏损补回; 当我们在 -15%的时候止损,我们要在下次交易中赚17.6%才能将亏损补回; 当我们在 -20%的时候止损,我们要在下次交易中赚25.0%才能将亏损补回; 当我们在 -25%的时候止损,我们要在下次交易中赚33.3%才能将亏损补回;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发布的《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首付款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和会员(包括供应商会员、采购商会员、商贸会员、交易商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首付款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首付款制度。
交易所按照电子合同成交价格的5%或100%逐笔核算并向买卖双方会员收取首付款。
第五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首付款的标准:(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首付款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条交易所调整交易首付款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首付款标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
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九条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1)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5%提高到10%;(2)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5%提高到15%;(3)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5%提高到20%;(4)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执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士10%。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 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 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
D2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5%提高到8%。
第八条若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 交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 提高到20%,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8% 提高到10% 。
若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 交易日。
《交易场所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交易场所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中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交易交易商及经纪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订单交易还实行涨跌限幅制度、强制减少订货量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强行合同转让制度。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交易商及经纪人准入制度第四条交易中心分交易商分配席位代码,参与交易必须通过席位代码。
企业需通过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网站或现场申请登记注册完成交易商资质确认程序,经批准,方可获得交易席位代码。
第五条凡有丰富煤焦化经营经验和广泛客户资源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交易中心的经纪商或经纪人。
经过交易中心1审查批准可获得《经纪资格证》。
获得《经纪资格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位客户服务的经纪活动。
》。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六条交易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不同交易模式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标准。
现货挂牌交易履约保证金为10%。
竞价交易保证金标准参见每次竞价前的公告。
第七条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中心情况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交易商须按本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
第八条当订单交易某一商品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中心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措施,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本交易中心规定履约保证金的1倍。
当某一商品合约订货出现连续涨跌限幅的情况,则该交收月份商品的履约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某有色金属最新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总则•为了加强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0]110号),以及交易所发布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和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批发商会员、生产商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按照电子合同成交价格的20%逐笔核定并向买卖双方会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部分上市交易品种或全部上市交易品种提高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措施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数额较大值收取。
•交易所决定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
•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当日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某一上市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履约定金制度、限制订货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中心、会员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履约定金制度第四条交易中心实行履约定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履约定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履约定金的标准:(一)持有订货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四)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加;(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履约定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第六条交易中心调整交易履约定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有订货按照调整后的交易履约定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
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第八条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现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三种盈利模式

特点
方式灵活,可以进行长、中、短期现货电子贸易,单交易日内可多次交 易。 可以从买卖两个方向参与交易,无论货品价格的涨或跌,都有获利机会。 适宜群体:有一定交易经验、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有充裕时间用来关 注现货电子贸易行情的交易商。
1.3 实现该模式的时段
20:00-2:00
订 在未来合适的价格,通过卖出订立现货电子合同,申报卖出交割,从
而解除预订获利。
2.5 案例
”
某交易商看好铟的未来升值空间, 某日在交易时段400元(假设价格)时用 20%保证金买入订立铟200手,备足其余80%货款在16:00--16:15提 出交割申报,申报成功后获得注册仓单,花费全额货款8万元拥有了货物;
杠杆交易获利模式——交易很 刺激、入市须专业!
全额预订保值增值——藏储要 长远、持有须耐心!
固定收益投资模式——收益无 风险、参与须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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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姓名
一年后,铟涨至700元,该交易商想获利了结,可在交 易时段“卖出订立”200手电子合约,并在当日交割时 间申报交割,成功后可了结此笔交易。
该交易商获得的利润(700-400)*200/1.17-手续费 -(保险费+仓储费)*天数≈51282-2640-1095 ≈47547元
注意事项 1
介入的时机非常重要, 需要对宏观经济或者具 体品种特点有一定的把 握。
判断商品价格上涨(先买入订立再卖出转让) 判断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种商品价格未来将会上 涨,先低价买入订立现货电子合约,商品价格上涨后,再高价 卖出转让相同数量的电子合约,获取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利润。
买订立操作
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 引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应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流程来确保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活动时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的一套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原则和具体控制措施等。
2. 目的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活动时能够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保护机构的资金安全并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活动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减少金融损失。
3. 范围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各类交易活动,包括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交易等。
制度涵盖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各个环节,确保从交易的准备到交易的结算都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要求。
4. 原则4.1 风险识别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通过市场分析、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了解交易活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识别模型和方法。
4.2 风险评估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交易风险的特点和程度,将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并在交易前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方案。
评估结果应准确、客观,并能够提前预测潜在的风险。
4.3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分散原则、持仓限额原则、流动性管理原则等。
通过制定明确的控制要求和限制,确保交易活动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进行。
4.4 风险监测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报告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情况。
监测对象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通过风险指标和报警机制,提前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
5. 控制措施5.1 风险管理流程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流程中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和报告机制。
5.2 风险控制策略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的交易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方案。
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xx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第五章限仓制度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七章强行平仓制度第八章风险警示制度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xx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xx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所授权xx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按照本办法代表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五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xx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9%。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三)出现涨跌停板时;(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参见下表:表一黄金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X表示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双边持仓总量。
表二 xx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X表示xx延期交收合约双边持仓总量。
第七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该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企业】化工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企业】化工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XX 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场制定的《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本市场、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订货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本市场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
第五条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本市场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本市场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本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九条本市场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本市场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本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交易所信用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成都花木交易所信用现货交易规则》和《成都花木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每日核算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实物交收制度、延期交收补偿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交易商按照上市品种公告所公布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承诺。
第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相关交易规则或市场需要调整第四条项下的保证金标准,并自新公告发布之日或新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第三章每日核算制度第六条交易所通过“成都花木交易所”官方网站(WWW. )向交易商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供其安装,交易商凭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商如遗失交易密码可通过交易所客服部申请重置密码。
第七条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为交易商幵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其应交付的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交易商资金在结算账户内分账管理。
第八条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延期交收补偿费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
如核算后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的,交易系统会以短信方式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自收到交易所通知次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补足资金。
如未补足的,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当日核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核算数据。
交易商对核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核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核算数据。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十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心

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购销平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购下平台交易的正常进行,依据交易中心发布的《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和经销商、指定仓储监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经销商准入制度。
交易中心对经销商采取资格评定、品牌准入审核、产品原厂认证、货物质保等一系列措施进行货物质量风险控制。
第四条实行货物质保制度。
经销商对交易中心指定仓储监管机构未出库的交收货物(注册仓单)承担质量保证。
第五条实行第三方仓储物流制度。
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仓储监管机构对上市交易品种货物提供货物安全保障。
第六条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经销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七条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在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现货挂牌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条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定期按比例从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和当前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有效防范经营中各种风险。
第九条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十条实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一)交易中心实行保证款制度。
1.交易中心实行保证款制度。
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合同(订单)价格的一定比例逐笔核算并向买卖双方经销商收取购销预付款,保证购销行为履约。
2·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经销商或全部经销商、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提高购销预付款比例的措施。
3·交易中心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购销预付款措施时,购销预付款按照数额较大值收取。
【企业】化工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企业】化工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场制定的《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本市场、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订货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本市场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
第五条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本市场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第八条本市场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本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九条本市场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本市场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第十一条本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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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信用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成都花木交易所信用现货交易规则》和《成都花木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每日核算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实物交收制度、延期交收补偿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交易商按照上市品种公告所公布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承诺。
第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相关交易规则或市场需要调整第四条项下的保证金标准,并自新公告发布之日或新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第三章每日核算制度第六条交易所通过“成都花木交易所”官方网站(WWW. )向交易商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供其安装,交易商凭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商如遗失交易密码可通过交易所客服部申请重置密码。
第七条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为交易商幵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其应交付的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交易商资金在结算账户内分账管理。
第八条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延期交收补偿费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
如核算后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的,交易系统会以短信方式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自收到交易所通知次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补足资金。
如未补足的,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当日核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核算数据。
交易商对核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核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核算数据。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十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种的成交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成交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成交情况。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成交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交易商的成交数量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所报告。
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如果交易商未主动向交易所报告,或在交易所通知后仍未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的,交易所可对其采取暂停挂牌交易资格、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相关规定限制挂牌等措施。
第十二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码、商品代码、现有成交数量及方向、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实物交收制度第十三条信用现货交易中持有合同的交易商必须以实物交收方式履约。
第十四条在电子合同订立后,买方交易商对成交商品进行验货,并标记和留存影像资料。
上述标记和拍照留存作为确定卖方交易商在交收时是否交付约定货物的重要依据。
未做标记并拍照留存,造成对交收争议无法举证的,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责任。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他人(包括但不限交易所认定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代其验货、标记。
第十五条交易双方可以在交易所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进行商品交收,也可自行协商确定交收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买方在交货确认凭据上签字或盖章之时起转移,或买方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点击交收确认选项时转移,买卖双方交易商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买方签署的交货确认凭据应当由卖方向交易所提交。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应该诚实守信,依照合同订立时的数量、验货确认的数量进行交收。
一经发现严重偏差,交易所有权按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延期交收补偿制度第十七条在交收期限届满,买卖双方未完成交收,造成交收未能完成的责任方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延期补偿金后,即可进入延期补偿交收期。
第十八条延期交收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未交收数量×合同成交单价×延期交收补偿金率×补偿天数;二、补偿天数是指延期交收申请生效之日至交收终止日的自然日天数;三、延期交收补偿金率基准为1%/日,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品种自然属性或具体情况对不同交易商或不同交易品种的补偿金率进行调整,具体以交易所公告为准;四、延期交收期限以该产品上市公告的规定为准,因一方违约导致不能在期限内完成交收的,交易所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十九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提示风险: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三、交易商成交数量、资金变化异常;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该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应通过交易所官方网站或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二、交易商涉嫌违规;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章违约、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一、卖方交易商在挂牌及对方摘牌后、验货确认前,恶意违约二、买方交易商恶意摘牌的;三、买方交易商在验货确认后不履行电子合同又不进行协议交收的;四、未按交易规则补足保证金的;五、卖方交易商实际交付的货物与验货确认的货物存在重大偏差的;六、未按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收的;七、在同一交易合同中,双方均违约的;八、以虚假信息取得交易商资格的;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有第二十二条所述重大违约行为或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暂停其挂牌交易的资格;二、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相关规定限制挂牌;三、暂时限制出金;四、按规定实行代为销售,将销售所得货款支付交易所相关费用后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返还违约方;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紧急处罝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验货确认期内,买方交易商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多次经验货又无故不确认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初次出现或情节轻微的,可对其提出警告;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可对其进行约谈;调查确属恶意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依照上述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买方交易商经验货认为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通过交易系统按操作规则对商品提出异议。
异议一经提出,涉及异议商品的电子合同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双方交易商在交收阶段提出部分交收,但验货确认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偏差较大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初次出现或情节轻微的,可对双方进行警告;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可对双方分别进行约谈;调查确属逃避手续费等恶意行为以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依照上述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验货确认后,若交收标的物发生交收损害或新生损害的,买方交易商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交易所、买卖双方交易商以及指定检验机构共同商定检验时间,若买方交易商未在商定时间到达现场,视为放弃检验;卖方交易商未在商定时间到达现场,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得干涉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检验报告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为准。
买方交易商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
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八条对交易所处理,交易商不服处理决定的,交易商可在接到交易所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交易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二十九条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重、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导致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三、有证据表明交易商违反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四、交易所规定其他情况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幵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幵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比例、暂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时间以交易所发布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个交易日。
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
针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交易商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所有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从事信用现货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办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要随时进行修订,如交易商不同意或不接受修订的内容,应当主动联系交易所终止交易商资格,且不得进行新的交易;交易所在接到交易商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手续。
如未申请终止交易商资格,并进行新的交易,视为其接受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