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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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制度

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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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年月日

目录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8)

第三章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计量 (13)

第四章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18)

第五章信用风险的报告 (26)

第六章授信政策 (28)

第七章附则 (32)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以下简称“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并降低信用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三条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获得最高的经风险调整收益:

(一)提高资产健全性,以特定的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地区、产品等类似的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并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向某一方面偏重,把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的非预期损失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内。

(二)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管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债务而导致的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及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损失指对我行的价值、财务状况、声誉、客户或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管理指对信用风险进行主动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化解、报告的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管理对象包括除交易类账户和衍生产品外的所有银行账户表内外资产,主要包含计量信用风险暴露项目,即各项贷款、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不可撤销承诺及或有负债。

第七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

(一)全面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渗透到各项业务中,覆盖所有部门、各个支行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执行。

(二)及时调整。信用风险管理与我行面临内外部环境相适

应,并根据经营战略、理念、外部经济、政治即监管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成本与收益匹配。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与具体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并在风险管理成本和收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第八条为有效改进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必须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

(一)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将信用风险和其它风险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组合中包涵的风险全部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依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着手我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加强对信用风险的定量识别,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客户管理信息系统、财

务分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

(五)提高信用风险计量和管理技术,强化决策的科学性;

(六)设定并遵守信用风险的可承受限额。

(七)定期监测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违约率、逾期率、信用损失率、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指标,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并实施适当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八)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提高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第九条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必须合法,不能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合规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参照了先进银行领先实践;

(三)可操作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要适应我行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员素质和经济环境;

(四)系统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涵盖每个业务岗位,涉及到各项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信用风险管理不仅是风险管理部的职责,而且是全行整体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三)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对有关信用风险的履责,确保全行信用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我行所从事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四)通过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信用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的有效性;

(五)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

监测、控制或化解信用风险;

(六)确保我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稽核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七)督促高级管理层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信用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责;

(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信用风险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全面掌握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信用风险事件或事项;

(四)明确界定各部门(支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信用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支行)切实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五)为信用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信用风险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为信用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六)及时对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信用风险损失事件。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拟定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制定信用风险管理限额,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适用全行的信用风险基本控制标准;

(三)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及标准设置;

(四)全行信用风险计量与报告。

第十三条信贷管理部职责,信贷管理部作为业务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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