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程序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委托检验规程,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明确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责任、义务、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2范围适用于某某公司的委托检验管理。
3职责3.1文件起草人员:负责确保按照相关规程所规定的格式进行文件的编写,并根据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文件得到批准。
3.2审核人:负责对本部门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文件进行格式审核,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4定义委托检验是指生产企业尚不具备某项检验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委托其它具备检验能力的的机构代为检验该项目的过程。
5 内容5.1委托检验的原则5.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5.1.2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5.1.2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的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
5.1.3对于委托方提供质量标准的检验如果检验方法不是药典等收载的通用方法应该评估是否需要方法转移。
5.1.4委托检验应保持受托方相对稳定委托检验包括变更受托方应按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5.2委托方5.2.1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5.2.2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5.2.3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5.2.4确保受托方接到的所以实验样品均按照既定的、合理的取样规则取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检测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检验行为,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1)所有检验工作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持证人员共同进行; 2)对检验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3)对检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在质量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4)非数显仪器设备的检验数据的测读宜估读到最小刻度的1/10,当最小刻度的1/10不易分辨时,可估读到最小刻度的其他分位(如1/5、1/4、1/2等);5)为顾客提供的样品、有关技术资料、科研成果、专利权及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等保密。
2、试验程序1)收样人员在样品接收前应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查,包括样品数量、外观状态、规格型号等,样品经检查符合试验要求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顾客对样品的处置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提出,经室主任同意后在委托单上注明。
不符合实验要求的试验样品不得接收;2)孤寂而办理委托登记并签字确认后,收样人员应及时对经检查符合试验要求的样品做出正确标识并在收样人栏内签字; 3)顾客和收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委托单交收费人员按规定收费。
收费人员在委托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费章,将其中的委托单裁下叫授权签字人审核并临时保存,将试验记录和取报告凭证一并交收样员处置;顾客和收样人员签字不全的不得办理收费手续;4)收样人员应将取报告凭证交顾客妥善保管并进行必要的告知,然后立即将试验记录和样品一起移交相关项目的试验人员;5)试验人员接到试验记录和样品后,组成试验小组,及时对试验记录和样品进行核对并处理。
对不符合试验要求的样品、无收费章或签名不全的试验记录不得接收;6)试验小组应及时与相关的质量监督员取得联系,并经其同意后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精心组织试验;7)实验开始前,试验人员应先观测试验环境并进行记录,试验环境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始试验;8)试验人员应择合适的试验设备,检查设备的状态(适用时应检查设备适用记录),进行试运行,并进行适当的记录。
委托实验管理程序
委托实验管理程序1目的规范委托实验管理,保证委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范围适用于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并对委托实验任务的管理。
3职责3.1委托实验项目由技术负责人提出,并收集委托实验室资料。
并组织对委托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和检验能力进行考核评审。
建立《委托实验项目一览表》和《委托实验方登记表》。
3.2科主任负责对技术负责人提出的委托实验项目进行审核。
并与委托实验室拟定书面协议,报院领导批准。
4工作程序4.1委托实验的条件(1)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种检验项目允许固定委托实验。
(2)当检测设备有故障时,允许临时委托实验。
(3)本科的技术力量或设备的配置不能满足临床医生或患者的要求,允许委托实验。
4.2委托实验的实施4.2.1需要委托实验时,由技术负责人提出并填写《委托实验申请单》,交科主任审核。
4.2.2审核通过后的委托实验项目,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组对相关委托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和检验能力(按4.3.1-4.3.2)进行考核评审,确定合格委托方。
并填入《委托实验项目一览表》和《合格委托实验方登记表》。
4.2.3由科主任与合格委托方拟订书面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a)明确包括检验前以及检验后程序在内的各项要求;b)委托实验室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且没有利益冲突;c)对检验程序的选择适合其预期用途;d)明确对检验结果的解释责任。
此协议由检验科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年对其评审一次,以确保持续满足以上的要求,并保存评审记录。
4.2.4委托实验室在接收样品时,需在我检验科的《委托样品登记表》中登记,样品管理员确认。
4. 2.5委托实验过程的控制(1)为确保委托实验工作质量,技术负责人在委托实验送检样品中可加入一定量的密码平行样品或标准考核样品。
(2)如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检验结果有偏差,需要求委托实验方分析原因并立即纠正,如有重大偏差,可中止其委托实验资格。
4. 2.6委托实验结果的要求(1)在病历以及实验室永久性文档中,由档案管理员保留份委托实验室报告的副本。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检验工作,提高外委检验质量,保障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检验工作。
第三条外委检验是指委托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括实验室检验、现场检测等。
第四条外委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外委检验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外委检验管理机构,负责外委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委检验工作。
第七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委检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外委检验的委托与接受第九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外委检验委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检验样品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资质、信誉和能力的外委检验机构进行委托。
第十一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检验委托进行审查,确保委托内容明确、合理和可行。
第十二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检验合同或协议,明确检验内容、标准、方法、时限、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检验样品,并保证检验过程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外委检验的实施第十四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检验范围、依据、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检验工作,并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十七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保证检验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八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记录和数据处理,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五章外委检验的结果认定和报告第十九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完成的检验工作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检验结果符合委托要求和检验标准。
第二十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一、目的:建立委托检验管理规程,规范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委托检验工作。
三、职责: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本标准负责。
四、内容:1 原则1.1 委托检验必须根据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1.2 委托检验必须明确界定检验内容和职责,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
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1.3 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放行出厂的产品(包括制剂和原料药)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自行完成或由其所委托的合同契约单位执行所有检验项目。
委托方有责任保证受托方的检验行动符合现行法规和GMP的要求。
1.4 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及合同要求。
受托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相关变更并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1.5 对于委托方提供质量标准的检验,如果检验方法不是药典等收载的通用方法,应该评估是否需要方法转移。
1.6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应保持受托方相对稳定,委托检验(包括变更受托方)应按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1.7 只有合同生效期起内所做的委托检验结果是有效的,此结果还必须经委托方确认认可。
2应用范围2.1 委托检验适用范围应遵照相应法规执行,例如由于实验室条件(能力容量,仪器、试剂的短缺)及人员资格的限制,或仪器发生故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时,可以考虑对原辅料、包装材料、放行产品、稳定性实验等实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
2.2 委托检验的受托方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药品检验所,或第三方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主要考虑其检验仪器是否经过计量校验(包括国家强制要求执行的),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人员是否具备要求的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是否符合GMP法规要求等。
委托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验程序
委托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验程序1.目的基于更好的满足临床对实验室诊断的需要及本实验室有限的检测能力,本实验室对临床需要但本实验室无法检测的项目实行委托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测的形式来达到预期目的。
为使被委托工作的顺利运作,被委托结果的准确,使被委托工作达到既定要求特建立本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本实验室接收来自临床科室申请的且本实验室无法检测或无法及时检测的项目样品。
3.职责3.1检验科行政管理层负责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准入及组建管理团队。
3.2管理团队主管负责被委托项目的医学咨询、被委托工作总结确认及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沟通与协调。
3.3日常管理员负责接受与整理需委托检测的标本及检验报告发放。
3.4配送员职责为按要求安全转运标本。
4.程序4.1检验科行政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被委托的独立实验室。
第三方独立实验室应至少具备卫生行政部门的营业资格,取得ISO15189认可资质。
第三方独立实验室以书面形式提供资质证明。
4.2委托协议的签署。
被委托方一旦确定,委托检验无论长期行为或短期行为,双方均应保证检验质量严格按照各自的质量体系相关规定进行,并签署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规定各自对检验行为所负的责任。
委托协议应为保证检验质量附加双方均能理解的条款,对检验前后的行为进行质量控制。
4.3管理团队的组建。
检验科行政管理层授权设置管理团队主管一名,日常管理员一名及被委托方配送员一名。
被授权人员经培训合格,被科室认可具有相关资质。
管理团队主管授权岗位职责为被委托项目的医学咨询、被委托工作总结确认及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沟通与协调。
日常管理员职责为接受与整理需委托检测的标本。
配送员职责为按要求、安全转运标本。
4.4临床科室结合本院检验科服务能力与工作需要,参照《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服务项目书》开具检验项目申请单并按要求取得合格标本,统一送检到检验科进行预处理。
4.5日常管理员将与处理好的标本统一登记在册后,由配送员转运至被委托实验室。
.委托检验管理规范
责任:1.质量受权人:负责委托检验产品的放行。
2.质量部经理: 批准委托检验工作(含受托方的资质审查);负责委托检验品种及项目审核和批准(含受托方的资质审查)。
3.QC主管:负责需委托检验的产品的项目、检验标准要求的;并审核委托检验报告4.QC检验员:熟悉委托检验产品的检验标准,正确判定检验结果。
5.QA对委托检验报告签字确认,并进行记录归档。
内容:1.委托检验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1.2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产品注册及产品放行的有关要求。
2.产品委托检验的一般规定:对进厂原辅料,金属催化剂,中间体,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API及成品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共振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液质联用仪HPLC-MS、气质联用仪GC-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以及其他类型的特殊检测器而无法完成的项目;3.委托检验受托方应为下列单位之一:3.1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3.2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3.3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4.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委托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4.1委托方:4.1.1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计,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4.1.2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规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项目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4.1.3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4.1.4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掌握委托项目检验技能的人员;4.1.5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
委托检验行为规
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
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委托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设置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八条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资料、以及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检验。
第九条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约定,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管理制度一、检测委托制度材料委托程序1、凡委托材料、试件试验一律填写委托单,委托单按工程的部位、项目及试验的类别每件(组)填一份,其中所有项目均需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作为试验论据。
填写项目不全或不能满足试验结果判定的依据时,公司可以拒绝受理试验委托。
2、委托试验项目和试件、材料必须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尺度、数量的要求,接样员应逐一检验,经允许的修补,仍达不到标准的,原则上应拒绝受理。
确属必要时,应在委托书单及报告中均注明质地情况、须加工或养护的试件核收相应费用。
3、委托单位,应对所填委托单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试块、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
各项试验和取样要按相应材料的标准、规程、规定进行。
特殊材料,协商取样方案。
4、委托单位的要求和目的要填写在委托单内,砼配比试验,要填写本单位的标准差值,本单位没有统计资料的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差值试验。
5、一般试验,试验后不留试件,须观察破坏试验者,要在委托单中注明。
对于仍需使用的非破损样品,公司免费保存一个月,超过两个月检测中心有权处置。
6、试验过程有可能发生″无效″试验或″临界值″结果,均需补做该项试验,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提供试件,等待时间。
7、各类试验报告,均规定一式三份,如增加报告份数,须经检验方同意,核收费10元3张。
报告一经归档,追加工补开报告除交纳工本费外另核收手续费10元1份。
8、公司每周工作日及季节作息时间已明确规定。
委托试验时,根据工作方安排双方商定完成日期。
其间因停电、停水等非主观原因误期时,顺延交付日期,因工作疏漏,造成延期者,按影响程度与性质予以赔偿或减收试验费,一般延期减(20%)检验费,承诺保证期延误减收(50%)试验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减收(80-100%)试验费,由质检机构质量负责人受理。
9、委托单位要求加急试验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超计划工作量程度承接,并核收加急费(100%)检验费,即为两倍试验费,收费收据分别开列检验费及加急费。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2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产品检验工作,保障委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委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委托产品检验是指委托方将其生产的产品交由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第三条委托产品检验依法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委托产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资质,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委托产品检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委托产品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并保障委托方的知情权。
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委托方的权利:1. 有权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产品检验。
2. 有权要求检验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产品检验,并按时提供检验结果。
3. 有权要求检验机构保密委托产品的商业秘密。
4. 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对委托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改进产品质量、更换供应商等。
第九条委托方的义务:1. 提供委托产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2. 缴纳委托产品检验的相应费用。
3. 合理接受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4. 履行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
第十条检验机构的权利: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委托产品信息和资料。
2. 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产品检验,并按时提供检验结果。
3. 有权要求委托方保密检验机构的商业秘密。
4. 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委托产品检验的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的义务:1.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委托产品的检验工作。
2. 根据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产品的检验,并按时提供检验结果。
3. 保障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委托产品检验的公正性和公正。
质量控制部委托检验管理程序
1.目的建立委托检验管理规程,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产品委托检验。
3.定义–不适用4.责任4.1 质量控制部检验工作师严格遵守本规程。
4.2 质量控制部经理对本规程的执行负责。
4.3 质量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5.参考文件5.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5.4 2010年药品GMP实施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管理)6.环境、健康和安全(EHS)–不适用7.试剂 / 试药–不适用8.设备 / 工具–不适用9.程序与方法9.1 委托检验的原则9.1.1 为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9.1.2 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9.2 需要委托检验情形9.2.1 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9.2.2 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无法完成的项目。
9.2.3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如原子吸收光谱仪,无法完成的项目。
9.3 受托方资质要求9.3.1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9.3.2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9.3.3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9.4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9.4.1 委托方a.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b.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医疗器械公司 委托检验管理程序
委托检验管理程序1.目的: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要求。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开发研究用物料及产品需要的委托检验和接受外单位委托检验。
3.职责:3.1 质量部经理:负责委托检验的批准工作(含受托方的资质审查)。
3.2 QC主任:负责需委托检验品种、项目、检验标准及要求的审核。
3.3 QC检验员:熟悉受托检验产品的检验标准,正确判定检验结果并进行记录归档。
4.内容:4.1委托检验的原则4.1.1为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1.2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2委托检验的一般规定4.2.1生产销售的产品出厂检验不得委托检验。
4.2.2下列情形可以进行委托检验4.2.2.1动物试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4.2.2.2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乏且使用频次较少(每年不足10批次)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波谱仪、红外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和高效液相色谱法中较少使用的蒸发光散射检测器、荧光检测器、电导检测器、示差检测器以及气相色谱仪顶空法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4.2.2.3药监部门认为可以委托检验的其他情形。
4.3受托方资质、条件4.3.1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或者通过许可认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4.3.2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检验工作的要求。
4.4评估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必须互相审核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力范围证书等。
4.4.1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三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产品检验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委托产品检验的各类检验机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产品检验相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委托产品检验是指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将产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测试、分析、鉴定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产品检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委托产品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功能性等方面。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产品检验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第九条从事委托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施和设备,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三)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方法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接收、检验记录等相关的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检验结果,并确保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托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委托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权要求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结果。
检验工作程序
检验工作程序1 目的检验工作是实验室的主要工作,为保证本实验室检验工作按照管理体系和有关规定顺序开展,并确保其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实验室开展的各类检验工作。
3 职责检验室是实施本程序的主体。
办公室是本程序的管理部门,技术管理者对本程序的实施负有监督和领导责任。
4 监督检验工作程序4.1 监督检验实行计划管理。
年度检验计划由办公室每年12月份至下年1月提出,由技术主管报实验室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实施。
4.2 对于上级下达的检验任务,办公室应制定实施方案,报技术管理者审批后实施,按期完成检验任务。
遇有影响检验任务按期完成的问题时,各检验科要及时反馈给办公室。
4.3 抽样前应做好抽样准备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采样工作,各检测可予以配合。
抽样应统一领取抽样单,熟悉抽样标准及抽样方法,确定抽样方案,抽样人员应带齐相关证件。
4.4 抽样过程按抽样工作程序执行或标准执行。
4.5 抽样回实验室后,由办公室办理检验样品登记手续和留样样品入库。
从样品登记到样品处理按样品管理程序执行。
4.6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公平公正,实行盲样检验,盲样由办公室负责制作,流转到检验室的任务书(流转卡)均不能体现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相应栏目均用“/”号表示。
4.7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对影响检验工作的各个因素应加以控制,因此,检验过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 检验人员必须是持有该项目检验证人员,并熟悉检验方法及规程;b. 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方法规定的环境条件;c. 检验方法必须是国家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的确认程序确认的非标准方法。
d. 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应符合标准(或规程)规定的要求;e. 设备仪器应符合标准(或规程)规定的要求,并在同期校准有效期内且运行正常。
在检验前,应检查仪器的水平、零位;检验时,严格遵循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检验程序,检验后,必须将仪器设备复原、关好电源、水源等,并作好设备仪器使用记录;f. 检测样品的制备(处置)必须按方法(或规程)以及有效的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进行。
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程序
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程序1 目的对客户提出的在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委托检验工作过程进行控制,满足提出委托检验客户的要求。
2 适用范围对客户提出的在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委托检验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委托检验是指由客户委托且在院授权范围以外的特种设备检验及其它检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型式试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授权范围外)及其它类检验检测,不包括政府提出的指令性任务。
3 职责3.1 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检验中心负责识别客户需求,进行合同洽谈和合同签订;各检验中心实施委托检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
3.2 业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委托检验项目投标(有需求时),对委托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业务合同签订流程的监督、委托检验合同统计及管理,委托检验报告及其归档资料管理、委托检验收费和报告的发放。
气瓶中心、机电中心、涪陵、万州、黔江中心负责各自范围的委托检验报告及其归档资料管理、委托检验收费和报告的发放。
4 工作程序4.1 委托检验工作流程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检验中心识别客户需求→委托检验合同洽谈、合同评审、项目投标(需要时)、合同签订→实施委托检验→出具委托检验报告、资料移交→委托检验收费、报告发放4.2 识别客户要求4.2.1 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检验中心相关人员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
4.2.2 相关人员了解客户要求后,初步判断客户提出的检验检测申请属于在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委托检验。
不属于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尽量帮助客户推荐相关单位。
4.3 合同签订4.3.1 常规委托检验项目如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危化品常压罐车委托检验、介质委托检验、气瓶委托检验、安全阀委托校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锅炉能效测试、电梯限速器校验、防坠安全器校验、环境试验、理化检测等较简单的检验业务可直接由客户填写《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详见附件6.1),相关检验中心直接接受委托申请。
4.3.2 其它委托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内容、检验检测方法、执行标准、检验检测结果传送方式、检验检测报告交付时间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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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程序
1目的
对客户提出的在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委托检验工作过程进行控制,满足提出委托检验 客户的要求。
2适用范围
对客户提出的在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委托检验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委托检验是指由客 户委托且在院授权范围以外的特种设备检验及其它检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型式试 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授权范围外)及其它类检验检测,不包括政府提出 的指令性任务。
3 职责 3.1
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检验中心负责识别客户需求,进行合同洽谈和合同签订;各检 验中心实施委托
检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
3.2
业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委托检验项目投标(有需求时),对委托检验进行监督管 理,包括业务
合同签订流程的监督、委托检验合同统计及管理,委托检验报告及其归档 资料管理、委托检验收费和报告的发放。
气瓶中心、机电中心、涪陵、万州、黔江中心 负责各自范围的委托检验报告及其归档资料管理、委托检验收费和报告的发放。
4工作程序 4.1
委托检验工作流程
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检验中心识别客户需求一委托检验合同洽谈、合同评审、项目
投标(需要时)、
合同签订一实施委托检验一出具委托检验报告、资料移交-委托检 验收费、报告发放
4.2 识别客户要求
4.2.1 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检验中心相关人员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
4.2.2
相关人员了解客户要求后,初步判断客户提出的检验检测申请属于在本院能 力范围内的委托检
验。
不属于本院能力范围内的,尽量帮助客户推荐相关单位。
4.3 合同签订
常规委托检验项目如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危化品常压罐车委托检验、介质委
4.3.1
托检验、气瓶委托检验、安全阀委托校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锅炉能效测试、电梯限速器校验、防坠安全器校验、环境试验、理化检测等较简单的检验业务可直接由客户填写《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详见附件6.1),相关检验中心直接接受委托申请。
432其它委托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内容、检验检测方法、执行标准、检验检测结果传送方式、检验检测报告交付时间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
433客户提出的委托检验项目需要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时,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投标,相关综合管理部门、检验中心指定专人协助项目投标工作。
4.3.4符合《合同评审程序》相关规定的的委托检验,签订合同前应执行《合同评审程序〉》
4.3.5各检验中心指定人员作负责合同评审及合同的签订;合同签定按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3.6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委托检验合同编号管理。
4.4 实施委托检验
4.4.1各检验中心安排检验人员,按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同时严格按照《检验检测工作程序》要求实施检验检测。
委托检验有分包的,执行《分包管理程序》。
4.4.2检验过程中,发生合同执行的偏离和变更时,应在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后,由原签定合同人员或授权人员进行更改修订,报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并把合同的更改通知发放到所有受影响的部门和人员,合同执行部门或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更改。
客户的书面更改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4.5委托检验报告出具
4.5.1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人员应完善原始记录,按《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出具委托检验报告,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测结果。
4.5.2委托检验优先采用我院批准的相关原始记录及报告格式。
若无则根据委托检验的内容出具报告,记录及报告格式、内容须经检验中心检验责任师、授权签字人审
核,记录与报告格式符合《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控制程序》、《“专用印章或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每年委托检验数量较多的项目,由相关检验中心提出、副总工程师牵头,编制相应的作业文件、报告与记录格式,纳入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
4.5.3如委托检验项目不属于院资质认定或核准的范围,应在报告上注明“相关项
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4.5.4委托检验报告一般由计算机单机编制,打印。
如委托检验报告为常规检验项目,每年检验数量较多,委托检验报告格式经批准后由检验中心提出,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进入院检验系统中编辑流程出具报告。
4.5.5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检测)、审核、批准三级签字,审核和批准人员应为该项目院正式发文授权范围的人员。
4.5.6委托检验报告、记录的编号执行《检验报告、证书和记录编码规定》要求。
4.5.7委托检验报告应在委托合同要求期限内出具,未明确委托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的,按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间时限的管理规定。
4.6委托检验报告发放
4.6.1委托检验报告或证书由业务管理部门和气瓶中心、机电中心、涪陵、万州、黔江中心按委托合同收费后统一发放给客户,未收取检验费的原则上不得发放,特殊情况下经院领导同意可先行发放。
4.6.2委托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或按合同要求),由检验员出具后交相应的报告收费管理人员或由收费管理人员在检验管理系统中打印。
4.6.3受客户委托,检验人员可代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送至客户处。
委托检验报告的打印和归档
4.7委托检验资料的归档管理
4.7.1委托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委托检验合同、检验记录与报告(证书)及相关的检验见证资料整理归档。
4.7.2业务管理部门和气瓶中心、机电中心、涪陵、万州、黔江中心按职责负责相应的委托检验资料的归档管理。
4.7.3委托检验资料存档期限一般为6年或按委托协议约定的期限存档
5相关文件
5.1 《文件控制程序》CQTJ-CX001-2017/0
5.2 《记录控制程序》CQTJ-CX002-2017/0
5.3 《合同评审程序》CQTJ-CX009-2017/0
5.4 《检验检测工作程序》CQTJ-CX012-2017/0
5.5 《分包管理程序》CQTJ-CX027-2017/0
5.6
《检验检测报告(证
书)
控制程序》CQTJ-CX028-2017/0
5.7 《专用印早或标识管理规定》CQTJ-CX028-2017/0附件5.8 《检验报告、证书和记录编码规疋》CQTJ-QT001-2014/2
5.8 《合同管理办法》
6相关附件
6.1《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
附件6.1《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编号:
1
2、编号规则:部门代号-年号-流水号。
3、本委托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