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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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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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具体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

为6个月,自被拒绝之日起算;假设C进行清偿,C可以进行再追索,C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的追索权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

3.7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Ⅳ票据抗辩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法律.教育网整理)

1、票据抗辩

2、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声明作废法律上不承认)(可考性50%)

Ⅴ汇票

1、出票(可考性50%)

绝对应记载事项7个,与本票比多付款人名称,与支票比多收款人名称。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

2、汇票转让(可考性50%)

转让方法:在理论上是两种:交付与背书。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票据转让的方法是背书。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绝对应记载事项、有害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背书的连续、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的后果。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及其后果、设质背书及其后果

3、承兑

4、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被保证行为无效时保证只要要式具备依然有效,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时保证人的法定连带责任)

5、付款

6、追索权(可考性80%)

行使的原因(可以期前追索)、拒绝证明、追索的通知、追索金额

7、汇票质押(可考性50%) (法律.教育网整理)

汇票质押的方式是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且签名盖章。

法律效果: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给付;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8、汇票贴现(可考性50%):

(1)概念: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2)票据贴现的性质: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3)汇票贴现的限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5)再贴现与转贴现:在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与此类似,但贴现的对象为其他商业银行。

Ⅵ本票与支票

1、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见票)

2、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授权填充事项(收款人、金额)、空头支票的认定、支票可以异地使用)

Ⅶ 涉外票据

1、涉外票据的认定;

2、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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