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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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各单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在分配上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2001)24号文件《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经公司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确定了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人才月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后的月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一)博士后,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600元;工作满三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4000元。

(二)研究生博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500元;工作满六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3500元。

(三)研究生硕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工作满一年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800元。

(四)本科生双学士学位,见习期(一年)月最低基本工资12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400元。

(五)本科生学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0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000元。

(六)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月最低基本工资900元;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

中专生,是以前接收的,按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文以岗定薪;今后接收的,一律按社会招聘,不接关系,不接档案,实行谈判工资。

(七)本科生、专科生在工资改革中,若基本岗(工)薪高于以上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薪标准。

上述人员的效益岗(工)薪执行情况,依据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考核。

是公司任命的中层干部按本单位对应职务标准执行;研究生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参照一类岗标准执行;本科生学士学位人员参照二类岗标准执行;专科以下参照三类岗标准执行。

本科生、专科生原定岗(工)薪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位标准待遇。

国人发2006年88号文件

国人发2006年88号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政部门:为做好公务员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1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来源:民政局 2011-10-21 10:15:4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民发〔2011〕220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公司工资调整通知范文

公司工资调整通知范文

公司调整员工工资通知应该怎么写1. 调资范围:20xx年1月1日在岗从业人员。

2. 各单位以20xx年1月份工资表中员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础,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调整:3. 合同制在册员工岗位工资由现行标准五档B统一调整为八档B标准。

(详见附表1)4. 岗位工资:第一学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按照本人工作岗位全部套入到1档A标准;中专、高中或等同于高中文化程度全部套入到1档B标准;专科学历全部套入到2档A标准;本科以上历全部套入2档B标准。

岗位归集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表详见附件2)。

5. 技术津贴:按原标准执行。

6. 聘用工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表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7. 工资构成:奖金+各类单项奖+各类会战奖8. 月奖:按原文件标准执行;9. 各类单项奖:按公司发文执行;10. 各类会战奖:按公司和采油厂文件执行;11. 各单位务必于4月20前按照新的岗位归集表对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进行归集;工资套改按照附件中要求,对全厂各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全部对应到相应的标准,并填写上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

12. 对于工资套改后岗位工资高于目前执行标准的,按照差额对20xx年1-2月份工资进行发。

低于套改后标准的,从20xx年3月份起执行新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标准。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门:14. 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确定的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标准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设副级)”同时停止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国发[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为此,现将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7]3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
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赣府厅发〔1997〕34号)
为妥善处理好军队技术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的工资问题,经研究,对分配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职务工资的明确如下,请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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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9.07•【字号】粤人薪[1994]19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原职务工资和执行的工资标准可不变。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经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较低职务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其考核晋级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起算。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较低职务,其考核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算起。

其他安排较低职务的,其考核年限从安排新职务时起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其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

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

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发布时间:2009-03-30 16:58国发[2008]8号文件(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进行了改革。

为此,现就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到地方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人社[2016]10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14【实施日期】2016.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6]108号各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14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5〕9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龄计算(一)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公司薪酬制度通知

公司薪酬制度通知

公司薪酬制度通知对于薪酬的发放与调配,每一个员工都应该清楚薪酬制度的管理,并且严格遵守。

那么,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本文给大家带来的公司薪酬制度通知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司薪酬制度通知篇11.目1.1规范和完善薪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体现“注重绩效、奖勤罚懒;鼓励创造,增创效益”激励分配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薪酬体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1.2结合本地区、行业实际情况,在公司支付能力范围内设计各岗位工资、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合理结构,使其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激励性。

1.3以员工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劳动技能、劳动态度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已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理级(含)以下员工。

3.工资模式3.1薪酬构成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3.1.1基础工资为参照珠海市最低月保障工资标准。

3.1.2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责任大小,技术、智力要求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坏来确定工资。

3.1.3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司月度对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目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3.1.4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夜班补贴、资历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加班补贴等;各类补贴标准详见《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4.薪酬层级及薪点4.1根据部门职责,将公司所有部门薪酬系统分为两类(一类部门和二类部门),一类部门与二类部门总体相差20%。

4.2根据部门类别及岗位编制,将每类部门所有岗位分为6个系列,每一薪酬系列主管(含)级以下岗位包含7个薪点,经理级岗位包含5个薪点。

每一系列相邻薪点差距约为8.5%。

每一系列重叠薪点岗位1~3个不等。

4.3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确定薪酬系列,依据员工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承担职责及岗位对公司经营目标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员工个人薪酬薪点,管理制度《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厅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厅发〔2011〕23号2011年3月1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妥善解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务确定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由任免机关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和非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级别确定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其中,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首次确定级别时,适当考虑本人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因素。

具体办法为:任命为办事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办事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为科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科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为副科级职务(含行政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下同)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为正科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满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为副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为正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1. 引言1.1 引言亲爱的员工们:大家好!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提高员工福利和工资发放效率,以确保大家能够获得应有的待遇。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工资发放相关事项,特向大家发出这份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介绍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标准以及相关事项,并提醒大家注意一些细节和注意事项。

希望通过这份告知函,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工资发放政策,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问题。

我们衷心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共同努力,共同成长。

让我们一起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谨致问候,XX公司管理团队敬上2. 正文2.1 通知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公司规定,工资将于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各位员工务必保持账户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工资发放的顺利进行。

若因银行信息错误导致工资延迟发放,请尽快联系人力资源部进行更正。

为了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公司采用电子转账方式进行工资发放。

员工无需前往公司办公室领取现金,只需在发放日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即可确认工资已经到账。

工资发放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长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标准会在工资单中详细列出。

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咨询和核实。

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发放错误,请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我们将尽快对问题进行核实和解决。

请确保认真核对工资单上的各项信息,以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在工资发放前,还请员工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也请注意及时查收工资单并认真核对每一项数据,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进行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员工们对工资发放问题有更清晰的了解,确保工资发放过程顺利进行。

感谢各位员工的合作与理解。

2.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是指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的方式和途径。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1996年3月20日深人发[1996]18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或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07•【字号】浙人薪[1994]63号•【施行日期】199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薪〔1994〕63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一)试用期工资机关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按附表一执行。

2、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附表一执行。

2、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见习期(初期)工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为一年;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执行初期工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二)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1、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按附表二执行。

2、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按附表二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07.05•【字号】津人工[1994]30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

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

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晋升后,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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