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技术管理手册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技术管理第一章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1.1.1采掘(剥)技术计划是编制矿山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矿山必须根据长远规划、国家和市场需要,结合地质条件和开采的实际情况,瞻前顾后,综合平衡,认真组织编制,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1.1.2编制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应遵守下列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2、遵循矿山发展的客观规律,认真执行矿山技术政策;3、根据矿山长远发展的需要,加强探矿工作,必须合理安排开采顺序,保持生产矿量平衡和稳定持续地生产;4、充分回收国家矿产资源,降低矿石的损失和贫化,提高选矿回收率;5、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合理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原材料消耗和成本指标;6、充分发挥矿山生产能力,未达到设计能力的矿山,应采取措施,拟定计划尽快达到设计能力;7、确保安全生产,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节采掘(剥)技术计划的主要内容1.2.1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文字、表格和图纸三个部分。
1.2.2采掘(剥)技术计划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上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计完成情况,重大技措、技术改造和科学试验进展情况,矿山技术政策执行情况,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2、本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计划安排,贯彻矿山技术政策所采取的措施,重点技术措施、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安排。
123采掘(剥)技术计划应包括下列表格:1、矿产品及作业量计划表;2、矿山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表;3、矿山综合回收计划表;4、矿山重点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表;5、矿山更新改造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表;6、矿山地质储量平衡表;7、矿山生产矿量平衡表;8、矿山地质探矿计划表;9、上年度按采矿方法统计的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实际指标表;10、按采矿方法的采矿量、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计划表。
1.2.4采掘(剥)技术计划应包括下列图纸:1、矿区总平面布置图;2、开拓运输系统图;3、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和纵、横剖面图;4、计划安排的形象进度纵投影图;5、作业阶段平面图(附形象进度)或露天开采年末平面图;6、典型地质剖面图;7、典型采矿方法图;8、通风系统立体图,供电、防排水、充填等工艺系统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第一周
手抄安全法律、法规第一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1矿上井巷1.1一般规定1.1.1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1.1.2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1.1.3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1.1.4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1.1.5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
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
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1.1.6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1.2 竖井掘进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
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
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来源:省安监局作者:安监一处发表时间:2010-5-5 16:00:45 点击: 376次评论: 0条字体:晋安监管一字〔2010〕18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我省地下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地下矿山入井人数的控制和管理、地下矿山主要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和管理、地下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管理(一)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必须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山矿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执行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实际负责人。
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三)地下矿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煤矿产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黄金、石油、天然气、盐、地热水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包括非煤矿山基本建设、矿山开采、选矿、原矿加工以及运输、销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开采、综合利用、有序流通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第七条县级以上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财政、环保、国土、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非煤矿山进行联合管理,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跨部门联合执法。
第八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矿山的开拓、采准切割、回采、运输、提升、通风、供给排水、供电、通讯、防火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正常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应当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并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目录前言l.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露天部分5.1基本规定5.2露天开采5.3运输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5.7排土场5.8电气安全5.9防排水和防灭火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2地下开采6.3运输和提升6.4通风防尘6.5电气设施6.6防排水6.7防火和灭火7.职业危害防治7.1管理和监测7.2健康监护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7•【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2.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为本质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到位。
因此,必须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3.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非煤矿山十条规定详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4〕70号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师傅带徒弟工作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地下矿山设置安全出口是为了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须可靠通畅.四是严禁独眼井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是为了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相关规定要求,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三是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是对地下矿山企业保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明确要求,要确保每个作业班组均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要求,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同时,要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及时支护加固.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三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经论证符合充填条件的要强制推行充填采矿方法,从根本上减少空区产生.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主要因素之一.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是预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四是要强化应急保障,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要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近年来,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等.为遏制坠罐、跑车事故的发生,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一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要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限期淘汰相关提升运输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近年来,一些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况比较突出,违章违规爆破作业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的相关规定加强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一是要严格落实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炸药不应超过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0天用量,并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入库、保管、审批、发放、清退、24小时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库30米内区域进行爆破作业.二是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三是规范爆破作业管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近年来,由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应急演练不到位,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在面对事故灾难时能够正确应对.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矿山属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则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3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一要求有力地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对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个山头多个采石场,各采石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对39号令中“开采范围”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是指“设计开采范围”,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是采矿许可证划定的采矿许可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小型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整合,纠正部分地区的错误理解,再次强调“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及39号令第十五条中均要求: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小型露天采石场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台阶开采的情况,39号令第十五条中规定: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露天矿山分台阶分层开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人员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另一方面,台阶可以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减少滚石伤人事故;同时,也有利于采场边坡的稳定,降低边坡大范围坍塌的可能性.同时,在坚持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前提下,必须按照设计严格控制台阶或分层参数,尤其是台阶或分层高度、坡面角.近年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没有按照设计进行开采,造成台阶或分层高度过高,坡面角过大,形成高陡边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求“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中深孔爆破技术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业条件好、开采能力大、生产效率高、爆破周期长、飞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06年起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取得了明显成效,矿山生产效率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则明显下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着.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3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当前部分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环保和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淡薄,往往采用干式凿岩,导致产生大量的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会加快机器设备磨损,缩短设备使用寿命.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是降尘、捕尘的经济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200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现场作业人数大幅减少,生产效率显着提高,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均明显下降,基本没有发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导致的飞石伤人事故,成效显着.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39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随着我国矿山开采技术的发展,露天矿山的开采深度不断加大,边坡高度和面积也不断增加,造成边坡不稳定的因素随之增多.同时,部分矿山企业没有制定并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开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控制台阶参数和加强边坡管理,致使台阶过高、过陡,甚至没有形成规程要求的边坡,导致边坡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为预防边坡坍塌事故的发生,必须切实加。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其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三、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四、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严格通风安全管理,严禁地下矿山在未实现机械通风或采掘工作面风质、风量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严格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检修,严禁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八、严格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严格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控治理,严禁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十、严格实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技术,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和日常管理,严禁一面坡开采或掏采,严禁违规捡矿。
十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
十二、严格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露天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严格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枝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
国家工程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山开采 (4)第四章井巷工程 (7)第五章提升运输 (9)第六章矿山通风 (13)第七章防排水 (15)第八章防灭火 (17)第九章排土场 (19)第十章矿山通信及信号 (20)第十一章矿山电气 (22)第十二章爆破器材 (24)第十三章职业卫生 (27)第十四章应急救援 (29)第一章总则1.0.1 为保障矿山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从矿产勘查到闭坑全寿命周期内,应安全、环保、健康、节约利用能源资源、保障公众权益、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质量。
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等全过程必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煤矿、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水气类矿山。
1.0.4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人为本、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节约能源资源的原则,鼓励采用适宜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鼓励创建智能化矿山,实现本质安全。
1.0.5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
第二章基本规定2.0.1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2.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节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3 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地质环境,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2.0.4 矿山重要工程设施在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规程
➢ 劳动、参观、实习人员:进入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教 育,并有专人带领 ;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 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 ➢ 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
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 志和照明 ; ➢ 更衣室、浴室等。
七、应急预案及救援(见4.8、4.20、4.21)
➢ 应急预案: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制度; 及时、如实报告; 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
➢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救护机构和人员; 救护装备。
➢ 危险物品、场所管理制度; ➢ 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 地下矿山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
考勤、预防事故(防止不适合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救援; 登记形式:签字、刷卡、指纹等。
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CBl8218—2000),对各种危险 物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重 大危险源,一般来说,包括地面和井下爆破器材库、油 库,地下大面积采空区,地面塌陷区,露天边坡、排土 场,尾矿库等。
由于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事故,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因此,采取一些专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 理,对于预防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分级管理等)
二、规程修订的主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13•【文号】国土资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十三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1 总则2 矿山地质测量3 资源储量分类4 资源储量估算5 资源储量损失6 回采率7 资源储量报销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9 矿山储量年报10 附则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附件8 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1 总则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二○一一年八月目录一、说明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1 方针(50分)1.2 目标(50分)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1需求识别与获取(30分)2.2融入(40分)2.3 评审与更新(30分)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3.1 安全生产责任制(60分)3.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80分)3.3 员工参与(60分)3.4 文件与资料控制(60分)3.5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50分)3.6 系统管理评审(50分)3.7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60分)3.8 安全认可与奖励(50分)3.9 工余安全管理(30分)4. 风险管理4.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50分)4.2 风险评价(120分)4.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80分)5.安全教育与培训5.1 员工安全意识(80分)5.2 培训(120分)6.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6.1 设计要求(50分)6.2 采矿工艺(150分)6.3 生产保障系统(150分)6.4 变化管理(100分)7.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7.1 基本要求(100分)7.2 设备设施维护(200分)8.作业现场安全管理8.1 作业环境(160分)8.2 作业过程(240分)8.3 劳动防护用品(100分)9.职业卫生管理9.1 健康监护(60分)9.2 职业危害控制(80分)9.3 职业卫生监测(60分)10.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10.1 安全投入(100分)10.2 安全科技(60分)10.3 工伤保险(40分)11.检查11.1 一般要求(80分)11.2 巡回检查(80分)11.3 例行检查(80分)11.4 专业检查(100分)11.5 综合检查(80分)11.6 纠正和预防措施(80分)12.应急管理12.1 应急准备(60分)12.2 应急预案(100分)12.3 应急响应(100分)12.4 应急保障(80分)12.5 应急评审与改进(60分)1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13.1 报告(50分)13.2 调查(50分)13.3 统计与分析(60分)13.4 事故、事件回顾(40分)14.绩效测量与评价14.1 绩效测量(50分)14.2 系统评价(50分)一、说明1.为规范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等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发布日期】2007-10-17【生效日期】2007-10-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对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2.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为本质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到位。
因此,必须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3.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工作目标。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前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能源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开采这些资源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因此,制定和执行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
二、责任主体(一) 勘探管理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设立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勘探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并及时提交地方矿业主管部门;2.安排勘探施工的技术、管理和生产条件,并做好现场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配合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4.防范和处理勘探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事故和灾害。
(二) 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地方矿业主管部门要密切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合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勘探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指导和协调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2.监督勘探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帮助勘探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安全教育;3.在必要时,要求勘探单位向其报告工作情况;4.受理和处置矿山地质灾害和勘探事故。
(三) 勘探人员勘探人员要严格遵守勘探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具体职责包括:1.用工具和设备前,先检查其状况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并及时修复和加固;2.遵守安全工作制度,严格禁止违章、瞒报、虚报或隐瞒安全事故;3.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4.发现和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领导进行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 安全生产设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勘探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现场布置适当的安全生产设施,具体包括:1.达标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控制安全隐患;2.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保护勘探人员的个人安全;3.急救设施和救援人员,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灾难。
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非金属矿山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金属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4. 各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区域、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非金属矿山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2. 人员培训制度: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4. 作业现场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 应急预案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8.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加强安全投入: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 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非金属矿山企业管理制度
非金属矿山企业管理制度根据非金属矿山的一般生产建设情况,建立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随着企业建设的转型和生产矿井的需要,要有计划的补充和完善后续制度。
上级公司结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促进各非金属矿山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一致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管理制度主要有:组织机构设置,领导职责分工,部门工作职责,现代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工作失职追究制度,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节水节电管理制度,构建“四好”领导班子若干规定,请示报告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以及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矿山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营计划与资金管理、利润管理、财务控制、财产管理、税收管理、会计管理、投资管理、财务部门责任制和相应处罚规定),计划供应管理制度,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三违”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矿用器材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矿山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矿山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
(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生产工作面设计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立交)管理制度等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矿压观测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规定,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大巷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其它作业点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矿井锚杆支护管理办法,支护材料(用品)管理规定,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制度,综采工作面试采、末采、回撤、安装管理制度,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建筑材料工业部【颁布日期】 19810310【实施日期】 19810310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均衡持续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各级生产矿量的储备程度,是反映矿山采掘(剥)正规作业的标志之一,是编制矿山采掘计划的主要依据。
各矿必须结合实际,对本矿生产矿量的划分、合理的保有期限,进行详细的研究,在保证矿山正常开采、又不积压资金的前提下,积极平衡。
【章名】第二章各级矿量的划分原则第三条露天开采矿山,矿量划分为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两级。
(一)开拓矿量:开拓矿量是平衡表内储量的一部分。
在计划开采区域内,凡矿体上部复盖层已经剥掉、开拓堑沟、卷扬斜坡、排土线路敷设工程业已完成,形成了运输通路,并且按采矿设计的设施(如铁路、水管、电缆、电线等)也已安装完毕,矿体疏干工作已将地下水位降到开采路堑水平以下,则在开采路堑最低水平以上的储量,即为开拓矿量。
开拓矿量的境界,以剥离露出的矿体(脉)为界,但必须留有最小平台宽度;侧面境界是从露出矿体(脉)为界起,沿开采设计的阶段平面和斜坡连成的折线;下部境界计算到允许开段沟的水平。
开采矿层群或矿脉群的露天矿,其开拓矿量为各分层或各分矿脉开拓矿量之和;开拓矿量不包括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即被埋、被淹、清扫不完和受垮塌陷落威胁的储量。
开拓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开拓矿量〖(开拓露出的矿体长度×矿体平均横断面积)-开拓矿量贮备期内不能开采的矿体体积〗×矿石平均容重×采矿回收率(二)备采矿量备采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
在开采台阶上,矿体的两面围岩已被剥离,台级上面和侧面矿体已露出,平台探矿工作已完成,上个台级坡底线向外留出采矿设备占用的最小安全平台宽度以外,并够布置一排炮孔以上宽度的,具备回采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在备采矿量范围内,凡废石夹层厚度够分爆厚度的应予剔除,夹石后面的矿量亦不得列为备采矿量。
备采矿量计算公式为:开拓矿量=〖(开掘带长度×矿体平均横断面积)-备采矿量贮备期内不能开采的矿体体积〗×矿石平均容重×采矿回收率第四条坑内开采矿山,划分为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三级。
(一)开拓矿量:开拓矿量是平衡表内储量的一部分。
按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的井巷均已开拓完毕,构成了完整的干线运输、通风、排水系统,并据此可以开掘采准坑道时,则在此开拓坑道水平以上的工业储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后即为开拓矿量。
当采用竖井、斜井(明井或盲井)或平巷开拓方式时,应完成以下开拓井巷及附属峒室工程;坚井、斜井或开拓平巷;由开拓井巷通往矿体的石门;岩层或矿体内的干线运输巷道;井下主要峒室。
开拓矿量的边界,由已掘凿的开拓坑道水平向上只能推算一个中段的高度,如该坑道上部的矿体(矿脉)超过一个中段高度,但又不能另开一个中段,可将此储量列入开拓矿量;沿走向算至坑道揭露点为止。
如果采用前进式开采,脉外中段平巷为运输干线时,当脉内采掘平巷比运输干线滞后时,则开拓矿量沿走向计算至穿脉见矿点止;当脉内采掘平巷长度超过运输干线长度,则开拓矿量可计算至脉内平巷最远揭露点,但不得超过一个采场的长度。
开拓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开拓矿量=(矿体沿走向开拓已控制的长度×中段平均斜高×矿体平均可采厚度×矿石平均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采区采矿回收率。
计算式中的“地质损失”系指因为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含水量大,矿石质量坏,厚度太薄,断层较多等原因而不能开采的储量;计算式中的“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系指永久性的保安矿柱和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临矿柱及其他被压储量。
计算式中的“采区采矿回收率”系指采区范围内开拓矿量与工业储量之比,计算公式为:采区开拓矿量采区采矿回收率=────────采区工业储量采区工业储量-损失储量=────────────采区工业储量(二)采准矿量: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
在已开拓的矿体范围内,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所划分的采准坑道(如上下中段运输平巷、采矿场的天井等),均已开掘完毕,生产探矿已完成,采场外形业已形成,则此采矿场范围内的开拓矿量,减去开采损失及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矿量后,即为采准矿量。
采准矿量的边界,应以采矿场划分的形式和回采顺序而定。
在同一采场内的顶底柱和矿壁不能与矿房同时回采时,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如同时回采,则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采矿场的边界(必须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后,方可列入采准矿量)。
“呆滞矿量”(包括:留在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临时性矿柱的矿量;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受开采程序限制不能开采的矿量及由于其他原因被积压的矿量)和采准工程已采出的矿量,均不得列入采准矿量之中。
采准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采准矿量=(采场斜高×采场沿走向长度×矿体平均可采厚度×矿石平均容重-地质损失-呆滞矿量)×采矿回收率。
计算式中的“采场回收率”为采场范围内可以采出的矿量与采场矿量之比,计算式为:采场内可以采出的矿量采场回收率=───────────采场矿量采场矿量-采场开采损失矿量=──────────────采场矿量(三)备采矿量: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分。
凡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全部完成了采矿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充填系统、人行系统和安装工程,可立即回采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备采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备采矿量-(采场沿走向的可采长度×采场沿倾斜的可采高度×开采厚度×矿石平均容重)×工作面回采率。
计算式中的“采场沿走向的可采长度”,不包括开采设计中规定留下不采的矿柱宽度;“采场沿倾斜的可采高度”不包括开采设计中规定留下不采的矿柱斜高。
计算式中的工作面回采率为:工作面内可以采出的矿量工作面回采率=───────────工作面矿量在备采矿量范围内进行回采时,若因地质构造变异或改变采矿方法等重大原因而需另增加工程方能回采,则剩余矿量的级别须重新考虑。
【章名】第三章矿量计量与保有期的规定第五条矿山生产矿量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调整和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矿地测部门应按采掘(剥)的实际现状,每季进行一次计算和平衡。
坑内开采的矿山可只计算变动部分的矿量。
第六条生产矿量的计算必须按上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
矿量计算的方法、图纸、参数按国家规定的储量规范进行。
第七条生产矿量计算应绘制的图纸如下:(一)露天开采1、各开采阶段矿量计算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2、采区矿量计算综合平面图,比例尽1:500~1:1000。
3、矿量计算横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二)坑内开采1、各中段矿量计算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2、矿体垂直纵投影图,比例尺:1:500~1:1000。
3、矿量计算横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第八条矿山生产矿量的储备期限:露采矿山:开拓矿量一年以上备采矿量半年以上坑采矿山:开拓矿量三年以上采准矿量一年以上备采矿量半年以上某些特殊矿床的矿山,要根据各自的采掘(剥)技术条件,在能够确保持续生产的前提下,确定本矿各级矿量的储备期限。
第九条生产矿量保有期限的计算(一)已生产的中段或矿区期末开拓矿量×表内回采率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年)当年计划年产量×(1-贫化率)期末采准矿量×矿块回采率采准矿量储备期限=────────────────(月)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1-贫化率)期末备采矿量×矿块回采率备采矿量储备期限=──────────────────(月)当年平均月计划采矿产量×(1-贫化率)(二)移交新建的中段或矿区:开拓矿量储备期限=移交当时的开拓矿量×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年)设计的年生产能力×(1-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移交当时的采准矿量×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采准矿量储备期限=───────────────(月)设计的平均月生产能力×(1-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移交当时的备采矿量×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备采矿量储备期限=───────────────(月)当年平均月计划采矿产量×(1-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坑内开采的三级矿量,应根据每季季末最后一天采掘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露天矿的二级矿量,应根据每季季末最后一天采剥实际情况计算。
【章名】第四章矿量管理第十条各矿山地测部门应按期计算生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限。
按规定的保有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并向矿山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当开拓量保有期接近危机期限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各矿应建立生产矿量台帐,按坑口、中段、采矿场详细登记三级矿量(露天矿按矿区、阶段登记二级矿量),及时掌握生产矿量的动态。
第十二条各矿必须在季末,在生产矿长主持下,召集生产计划、地质、测量、采矿等部门,全面分析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研究采掘(剥)平衡的措施。
人民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