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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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管理,维护医院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有关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院内部调解、应诉调解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后续处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医疗纠纷案件指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不满,引发争议的案件,包含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过失纠纷等。

2. 调解指通过协商、调查、调解等方法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实现双方互利互惠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二章调解流程第四条申请调解1. 患者申请调解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对医疗纠纷案件有调解需求时,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供应认真的纠纷描述、相关证据和要求。

2. 医院发起调解医院在发现医疗纠纷案件或接到患者投诉后,应自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并咨询患者是否乐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调解准备1. 调解构成医院应成立由律师、医疗专家、医务人员等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2. 调解料子准备调解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料子,包含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并进行审核验真。

第六条调解程序1. 调解通知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方、方式等,并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看法,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调解协议假如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将协议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协议内容包含赔偿金额、调解期限、医院改进措施等。

4. 不成功的调解假如在调解会议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或其他解决方式的权利,并停止调解程序。

第七条协议履行1. 赔偿支出医院应依照调解协议的商定,及时将赔偿款项支出给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2. 医院改进医院应诚信履行调解协议,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对象、调解程序、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等方面。

一、调解对象二、调解程序1.提交调解申请: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有关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听取双方意见: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4.协商解决: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有关部门应与双方充分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调解协议: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关部门应将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请双方签字确认。

6.履行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有关部门应监督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三、调解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知情同意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知情,并自愿参与调解。

3.和谐共赢原则:调解工作应以和谐共赢为目标,促进医患双方和解,恢复医患关系的平衡。

4.充分沟通原则:调解人员应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5.诚信守约原则: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协议内容,认真履行。

四、调解方式五、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1.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调解专业技能。

2.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

3.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患沟通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对话。

4.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保守调解秘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医疗资源的紧张状况,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

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

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

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

3.1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3.2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3.3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进或控制措施;3.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3.5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3.6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

4、人员组成。

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

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

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

5、保密制度。

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要保密。

不得私下组织交流。

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处理。

6、回避制度。

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

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

回避的范围包括:6.1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为同一科室的人员;6.2与医疗纠纷所涉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3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有切身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 第五条职责分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条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卫健局报告,并启动内部处理程序。

### 第七条初步调查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 第八条调解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第九条专家鉴定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应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鉴定。

### 第十条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一条法律途径调解无效或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引导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 第十三条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纠纷。

###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教育培训。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范,造成医疗纠纷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卫健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医患纠纷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争端发生。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机构设置: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

机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调解程序:医疗纠纷调解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应简便、灵活、公正、公平。

调解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双方意见、分析争议原因、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三、调解人员: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调解人员还应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五、调解效果:医疗纠纷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达成调解协议,协助医患双方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履行协议内容。

六、监督机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应独立、公正,能够及时处理和制止不当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还应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理性引导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了解和支持。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医患关系的和谐程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为广大患者提供快速、便捷且公正的调解途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整个医疗行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形象。

因此,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更加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

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2. 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 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A,基本程序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1、审核调解申请人主体资格,指导当事人填写纠纷调解申请表;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详实记录;3、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而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4、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调解请求事项、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5、及时确定调解人员;6、重大、复杂纠纷,及时向调委会主任报告;二、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要召开调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

重大和复杂纠纷主要是: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纠纷;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已经激化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领导批转要求调解处理的纠纷;案情复杂难以认定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的纠纷等。

三、工作报告制度(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一次纠纷情况分析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应坚持每月调解工作会议汇报工作;遇有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报告。

(三)调解联络员应主动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专职调解员保持工作联系,对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并引导患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及时汇报本单位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情况。

四、统计上报制度1、每月统计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1日前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2、每季度统计医患纠纷发案情况,分析纠纷类型、特点,分类统计,并提出预防纠纷的方案、措施;3、每半年、每年度,统计出半年、全年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4、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情况。

五、医患纠纷调委会学习例会制度1、医患纠纷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当月工作情况,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评。

2、学习有关调解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应对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维护临床诊疗秩序和职能部门办公秩序,规范各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理顺接待和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围手术期或内镜、穿刺等有创操作实施后出现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2.患方多人来访、情绪激动、存在打砸暴力倾向的医疗纠纷。

3.患方多次来访,有缠访、闹访倾向的医疗纠纷。

4.其他相关纠纷处理部门视具体情况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况重大医疗纠纷同时适用普通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三)基本要求医院有应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部门职责及清晰可行的处理程序。

(四)具体细则1.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院内各部门职责(1)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院内应紧急成立重大医疗纠纷特别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协调部门、保卫部门及当事科室。

(2)纠纷投诉管理部门是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主工作部门。

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及时向工作组领导汇报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情况,组织召开工作组工作会议。

(3)相关科室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期间应配合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处理纠纷。

(4)在院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期间,保卫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对于特殊区域或医院有重大活动期间应采取临时特别保护措施;在遇到患方采取极端行为时,应及时到场,控制局面,劝离闹访者,必要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5)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6)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纠纷投诉管理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与记录工作。

2.处理程序(1)在遇到重大医疗纠纷时,科室应及时报告纠纷投诉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应通知保卫部门处理;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工作组组长汇报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况,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召开紧急工作会议。

(2)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工作组工作会议各成员应做到信息共享,充分沟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包括:纠纷投诉管理部门说明事件情况与进展,需要各部门配合协调事宜;各部门充分讨论分析事件性质与应对策略,厘清分工,积极配合,最终形成统一、具体的应对方案;妥善处理重大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医院作为一家供应医疗服务的机构,常常面对各种医疗纠纷的挑战。

为了保护医院和患者的权益,加强医疗纠纷的解决本领,我们特订立了本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

本制度旨在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理、调解和解决,提升医患关系的和谐性,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全部与患者、家属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患之间因医疗治疗产生的纠纷;2.医患之间因医疗费用产生的纠纷;3.医患之间因医疗服务态度产生的纠纷;4.医患之间因医疗安全问题产生的纠纷等。

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3.1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为了保证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医务人员和法务人员构成,其中法务人员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2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接受医患双方提出的调解申请;2.调审核实医疗纠纷的事实和情况;3.组织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会议;4.帮助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达成和解协议;5.为医患双方供应法律咨询和引导;6.保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7.监督医患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3.3 医疗纠纷调解程序(1)调解申请:任何医患一方均可向医院提交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认真描述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2)申请受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将申请书副本交给被申请一方。

(3)调解会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可通过会面、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4)协议达成:在调解会议上,医患双方通过对话和沟通,力求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双方确认签字。

(5)调解协议的履行: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需依照协议内容履行。

医院将对双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协议失败或未达成:若调解会议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拒绝参加调解会议,则医院将依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患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讨论制度模板

医疗纠纷讨论制度模板

医疗纠纷讨论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效防范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医疗纠纷讨论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相关部门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 医疗纠纷讨论小组负责定期组织讨论本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讨论制度1. 定期组织讨论:医疗纠纷讨论小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的医疗纠纷讨论会议,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2. 病例选取: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案例,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科室、纠纷原因、处理结果等。

3. 分析讲评:对选取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讲评,重点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环节、责任人和处理结果。

4. 责任判定: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负有的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任等,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 整改措施:针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方式。

6. 防范处理措施: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安全目标、处置预案和处理措施,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质量。

四、上报制度1. 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及时上报医疗纠纷讨论小组,由小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医疗纠纷讨论小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 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应向全院公示,以便于广大医务人员了解和借鉴。

五、奖惩制度1. 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制度执行1. 医疗纠纷讨论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医疗纠纷讨论小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全体医务人员应认真参加医疗纠纷讨论会议,认真学习、交流、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

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本

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本

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及时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产生重大分歧,可能引起患者死亡、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调解、医疗风险管理等制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处置程序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医疗纠纷,并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将医疗纠纷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纠纷原因,分清责任。

调查结果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患者或者家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患者损失。

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及时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医疗纠纷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及时救治患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的;(三)隐瞒、谎报医疗纠纷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一)诊断错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二)治疗方案不当,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护理不当,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的行为。

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医疗纠纷是指由医疗服务导致的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和冲突。

为确保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医疗纠纷工作制度和处理流程。

一、医疗纠纷工作制度1.纠纷预防制度: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规范操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患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2.纠纷申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申报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及时申报,以便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3.纠纷调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查制度,明确调查纠纷的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4.纠纷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接受申报: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申报窗口,接受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的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初步调查: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初步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对申报的医疗纠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实经过和当事人的意见。

3.纠纷调解:初步调查后,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由相关专业人员和中立人士组成,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进一步进行仲裁或诉讼。

4.仲裁或诉讼:如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引导双方进行仲裁或诉讼,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5.纠纷处理结果反馈:医疗机构应对纠纷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向当事人解释处理理由和结果,并承诺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以上为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医疗纠纷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保护患者权益和医务人员权益。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解决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定义1.医院:指本院承当医疗服务的机构。

2.医疗纠纷:指医院和患者、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

3.调解机构:指医院设立的特地机构或团队,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4.调解员:指调解机构中经过培训,具备法律或医疗专业背景,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调解流程第四条申请调解1.当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应向患者供应调解的机会,并告知患者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

2.患者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纠纷的要求;–相关证据料子的清单。

第五条调解受理1.医院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患者出具受理函,并在受理函中明确调解机构负责人以及调解员的基本信息。

2.医院应当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该案是否适合调解,并做出调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议。

第六条调解程序1.调解由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的情况,采取调解座谈、调查取证、调解协议等方式进行。

2.调解员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听取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叙述,查明事实,针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看法,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协议的效力1.调解员应当在调解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论书面通知双方,并将调解协议正式签署。

2.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

第八条调解不成的处理1.若调解不成,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并解释调解不成的原因。

2.若双方对调解不成结果不满,可向医院提出进一步协商、仲裁或诉讼的要求。

第三章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培训第九条调解机构的设置1.医院应设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处理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2.调解机构应包含专职或兼职的调解员,具备法律或医疗背景,并经过相关培训合格的人员。

医疗纠纷讨论制度

医疗纠纷讨论制度

医疗纠纷讨论制度第一篇:医疗纠纷讨论制度XXX医院医疗纠纷讨论制度为了规范较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或事故,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院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医务科上报医院领导,由院长主持讨论纠纷、事故的主要原因,问题较突出的案例应及时上报到市政府、卫生局领导。

2、参加人员由医务科组织,原则上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所涉及的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或律师等相关人员参加。

讨论前,参加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3、重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后应在24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由院领导确定具体讨论时间,医务科负责安排事宜。

4、当事科室主任和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经过、诊治效果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

吸取经验教育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5、主要讨论内容包括:纠纷或事故的原因,如:病历书写、知情告知、医患沟通、医疗服务、网络等问题;医患协商过程中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备、答辩中的问题;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处罚;第三方参与调解的优缺点;医院管理缺陷;意见和建议;改进措施等。

6、院领导和医务科应发挥带头作用,做批评与自我批评,所有参加人员应积极发言,正视自身不足,敢于相互批评。

7、讨论会应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健全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措施,及时制定安全目标、处置预案和处理措施。

8、主持人归纳总结纠纷或事故原因、经验教训、改进意见。

9、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医务科必须建立专用医疗纠纷或事故讨论记录本,在进行讨论时,指定人员在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10、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务科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特此说明第二篇:医疗纠纷投诉制度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1、社康管理中心应有专人接待医疗护理投诉,接待投诉人员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倾听投诉者意见,使病人有机会陈诉自己的观点,耐心安抚投诉者,并做好投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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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
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
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八、经合议后并通过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无权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复议决
定或法院判定执行;不复议或不诉讼的而要求降低罚款数额的,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院长批准。

九、擅自降低处罚数额的,降低部分,由其补足擅自降低的数额;严重者、影响恶劣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十、典型违法犯罪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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