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
(一) 合同性质
现在通常是认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或者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二) 合同类型
1. 普通医疗服务合同
2. 健康检查(管理)
3. 强制医疗:如《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防治
有一些特殊特殊的比如强制性医疗问题,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的强制医疗,它不属于普通的服务合同。
4. 特殊医疗契约:不以疾病、伤痛诊疗或者健康管理为目的建立的医患关系,如美容整形、人工授精、变性手术等。
(三) 合同的特点
1. 强制缔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具有强制缔约的一种性质。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一个患者来挂号、来治疗,普通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具有强制缔约。
2. 合同的标的是诊疗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讲,医疗的过程是医疗的各种手段而不是医疗的结果。
3. 双方协作信任
医患双方是一种协作、信任的关系。
4. 患者有治疗的最终决定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医方的权利
1. 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诊疗权,也就是医生、医务人员对疾病有独立诊疗的一个权利。
2.有要求病人及家属进行配合治疗的权利
实际上涉及到病人治疗的依从性问题,在治疗之中有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生可以要求病人或者家属应当配合。
3.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4.一定情况下有行为的控制权和否定病人拒绝治疗的权利
比如强制性医疗,当病人拒绝治疗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强制治疗权利。
5.收费权
6. 人身权不受侵害
7.紧急处置权
对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如果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家属的有效意见的情况下,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的权利,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履行相应的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1. 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2. 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 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 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 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 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
和处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7.3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医院医疗纠纷讨论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讨论制度
引言: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所面临的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纠纷出现时,科学有效的讨论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维护医院声誉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医院医疗纠纷讨论制度进行探讨,包括讨论制度的目的、流程、参与方、原则以及可能的实施难点等。
1.目的:
2.流程:
(1)申诉阶段:当患者或家属遇到医疗纠纷的问题时,应首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讨论准备:医院在接收到申诉后,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信息初步梳理和分析,形成讨论小组。
(3)讨论会议:讨论小组应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召开讨论会议。会议形式可以是面对面的讨论,也可以是线上的讨论,以确保参与方的方便和效率。
(4)讨论结果: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分析,讨论小组将形成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并报告给医院领导。
(5)信息反馈:医院应向申诉方以及相关参与方详细解释讨论的结果,并在必要时提出赔偿方案。
(6)结果确认:申诉方对讨论结果和赔偿方案进行确认,并双方签署相关协议。
3.参与方:
(1)讨论小组:由医院相关部门的专家、医务人员以及法务部门组成,以确保讨论过程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2)申诉方:包括患者本人或其家属,有权对纠纷问题进行申诉并
提供相关证据。
(3)医院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参与讨论会议,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4)仲裁机构:在讨论制度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可以由仲裁机构
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提供专业意见来协调和裁决。
4.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讨论制度的核心是保证讨论过程的公正公平,
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的平衡。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患之间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纠纷的定义是指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院应逐步健全纠纷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纠纷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此外,医院还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以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具体细则包括: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医院投诉登记制度,对前来投诉者要完成书面登记;如果现场无法解决投诉问题,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相关科室;对于沟通后不能达成共识的案例纠纷,接待人员需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功能、法律诉讼或者行政调解的处理方式等;对于发生赔偿的医疗纠纷,当事科室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提交整改书面汇报,并报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还将医疗事故或因责任原因造成医疗损害的当事科室及个人等处理纳入当年绩效考核。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
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
3.1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
3.2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
3.3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进或控制措施;
3.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
3.5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
3.6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
4、人员组成。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
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
5、保密制度。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要保密。不得私下组织交流。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处理。
6、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回避的范围包括:
医院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制度
1. 概述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导致医疗机构与患者产生争议的情况。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制度。
2. 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
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纠纷。要客观中立地对待每一
起纠纷事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医院应加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2)主动预防原则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要主动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在发现和纠正医
疗事故及时通报和整改。
(3)协商解决原则
对于患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方面协商,按照程
序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维护医患关系的有效手段。
(4)尊重患者知情权原则
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详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患者相关权益和义务。
3.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接待申诉
医院应派遣专人接待患者申诉,对申诉患者的身份信息及投诉内容认真记录,
并交由后续处理程序。
(2)初步调查
医院应在收到医疗纠纷申诉后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明确发生时间、人员、地点、过程以及相关证据等。
(3)评估处理
医院应成立医疗纠纷评估小组,对收到的申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根据事实、
情况、证据等进行认定,并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4)申诉处理
医院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申诉处理方案。对于纠纷双方无法协调的事项,应及时引导申请法律救济。
(5)结果反馈
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2篇)
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
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
2.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条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条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由医疗机构、患者、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
充分了解并同意相关的医疗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记录制度,确保医疗行为的可追溯性和医疗纠
纷的证据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进行调
查和处理,并向患者作出解释和赔偿。
第十一条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资料,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出疑问和投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接受患者的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和
处理。
三、医疗纠纷的调解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2. 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 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1.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负责医疗纠纷的登记、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2.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明确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包括纠纷登记、
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调解协议、仲裁或诉讼等环节,并规定每个环节的
时限和责任单位。
3.纠纷处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客观。
二、医疗纠纷处理操作流程
1.纠纷登记:当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受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侵权时,可向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进行登记,提供详细的相关情况,包括病历、检查
报告等证据材料。
2.事实调查: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
行事实调查,包括查阅相关医疗记录、询问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了解
事发经过和责任方。
3.证据收集:根据事实调查结果,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将要求相关医疗
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作为进一步
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依据。
4.调解协议:在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后,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将邀请患者和医疗机构进行调解,并介绍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调解协议,并由纠纷处理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5.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患者可向纠纷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纠纷处理机构将组织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并做出最后裁决或判决。
通过上述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可以确保医疗纠纷的及时处理和公正裁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当然,具体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域、医疗机构性质等因素而有所差异,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的操作。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范本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投诉、医患责任纠纷等。
第三条:处理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医院应保证医疗纠纷处理过程的公正和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2.快速高效原则:医院应及时处理医疗纠纷,迅速查明事实,维护患者权益。
3.保密原则:医院应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四条:处理程序
1.报案:患者、家属或相关医务人员发现医疗纠纷,应立即向医院相关部门报案。
2.调查:医院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查小组,负责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搜集证据,查明事实。
3.协商调解:医院将医疗纠纷当事人介绍到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室,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失败的,可进一步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4.仲裁和诉讼:在协商调解失败后,如当事人双方有意愿的,可由医
院安排进行仲裁。如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有权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商调解
1.协商调解的方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的方式。
2.医院将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医学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协商调解。
3.协商调解过程中,医院将对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积极落实协议。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医院签署,并对协议的履
行进行监督。
第六条:仲裁和诉讼
1.若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医院将协助双方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
2.若当事人提起诉讼,医院将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诉讼过程。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一、启动预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一)出现患方在医院内寻衅滋事。
(二)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占据医院办公、诊疗场所。
(五)在医院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
(六)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七)纠集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患纠纷事件。
(八)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到其他患者(家属)人身安全。
二、准备阶段
(一)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当事科室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医务部或行政总值班汇报,提供翔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二)医患办或行政总值班接到当事科室汇报后,根据情况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三、实施阶段
(一)治安办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安保,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与医院工作人员工作安全。保留、保全现场证据,做好取证。根据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请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正常秩序。
(二)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行政总值班组织专人负责纠纷的接待、事件调查、科室协调及现场指挥工作。
1.向患方了解医疗纠纷争议焦点,请患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患方答复或处理意见;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如需明确死因,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医患双
方的沟通与协调,有效解决医患矛盾纠纷,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订
立本调解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医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患者
对医疗服务的不满、医疗纠纷的调解等。
第二章调解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院设立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医院内医患矛盾纠纷的协调、调解工作。
第四条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任命,成员由医务科室、病案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副主任由主任介绍并经医院领导批准任命。
第五条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委员要具备法律、医疗专业知识,并接受过调解培训; 2. 委员要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严守保密制度; 3. 委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工作需要,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保守工作秘密。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工作需要,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和调解用品。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八条
任何医患矛盾纠纷均可向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
调解申请可由患者、医务人员、家属代为提出,提交申请时,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等。
第十条
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均有权叙述本身的理由和看法,调解委员会将以公正、中立的态度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听取各方的叙述,审查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向双方供应调解看法。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应对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维护临床诊疗秩序和职能部门办公秩序,规范各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理顺接待和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围手术期或内镜、穿刺等有创操作实施后出现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2.患方多人来访、情绪激动、存在打砸暴力倾向的医疗纠纷。
3.患方多次来访,有缠访、闹访倾向的医疗纠纷。
4.其他相关纠纷处理部门视具体情况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况重大医疗纠纷同时适用普通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
(三)基本要求
医院有应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部门职责及清晰可行的处理程序。
(四)具体细则
1.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院内各部门职责
(1)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院内应紧急成立重大医疗纠纷特别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协调部门、保卫部门及当事科室。
(2)纠纷投诉管理部门是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主工作部门。纠
纷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及时向工作组领导汇报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情况,组织召开工作组工作会议。
(3)相关科室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期间应配合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处理纠纷。
(4)在院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期间,保卫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对于特殊区域或医院有重大活动期间应采取临时特别保护措施;在遇到患方采取极端行为时,应及时到场,控制局面,劝离闹访者,必要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5)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6)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纠纷投诉管理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与记录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规范各类医疗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一般程序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协同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市卫生局医政科在接到医疗纠纷的投诉和报告后,安排市卫监大队调查取证,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定意见,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报批后实施。
(一)接待受理
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接待群众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投诉,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各医院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医疗投诉接待工作。
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和意见,告知投诉人处理医疗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并作书面记录。投诉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投诉人通报、解释,引导投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医政科要对申请行政处理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核,对属于卫生局处理的医疗争议,应按规定时限依法受理;对不属于卫生局处理的医疗争议,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
(二)调查取证
市卫生局成立医疗纠纷调查取证组,由卫生执法大队医政执法人员组成,负责对医疗争议调查和取证工作,收集相关病历资料和医疗文书,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并将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要书面报告卫生局医政科。
(1)调取相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2)核查经治医疗人员的执业资质;
(3)调查了解患方的基本情况、对医疗的争议要点和患方的处理意见和要求;
(4)调查了解医方的意见和态度;
(5)向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必要制作调查笔录;同时对必要的重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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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
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
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八、经合议后并通过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无权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复议决
定或法院判定执行;不复议或不诉讼的而要求降低罚款数额的,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院长批准。
九、擅自降低处罚数额的,降低部分,由其补足擅自降低的数额;严重者、影响恶劣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十、典型违法犯罪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