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

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

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康纪田【摘要】现行采矿权制度,是民事矿产物权与行政许可授权的复合体,既不利于国有物权也不利于采矿权人,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

浙江省创新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由矿产地乡镇政府购买矿产开采所需的土地、林木、道路及其它附着物的产权,将其“粘贴”在现行采矿权上一起出让。

实质上的采矿权整体打包出让,属于政府为矿山企业效率而取代市场的决定作用,这不是采矿权制度创新而是向计划经济回归。

制度创新在于解构现行采矿权,将“矿”独立于“采”而明确国有矿产物权归属,通过独立的路径构建净“矿产权”。

%The existing mining rights system ,a complex of civil min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 must be radically reformed .It is neither conducive to the state -owned property , nor to mining right owner .This is a new attempt in Zhejiang province , that local government purchases the property right of required land , tree, road and other attachments of the mining and transfers them together with mining rights .This is a government action for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mining industry but beyond its authority .It is a regression to planned economy , not a real innovation for the system.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depends on the deconstruction of present mining right ,"depos-it"independence from "mining"and definite state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To build"min-eral rights"through independent path is also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期刊名称】《矿产保护与利用》【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5页(P1-5)【关键词】矿业;矿产权;净采矿权【作者】康纪田【作者单位】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娄底,41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2000年从浙江省海盐县试点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途径出让采矿权,2002年以后便在全国逐步推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2019年7月3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赋予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用地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导致建设项目推进时间过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未能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无法完成建设项目压覆矿审批,导致建设项目难以推进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要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建设项目推进,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简化程序和材料要求的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通知》主要依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土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2010〕137号)等文件制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压覆矿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了压覆矿原则。

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种和我省优势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审批登记不得压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一)加强分区管控。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

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三)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
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浙土资规[2018]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
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其立体空间区域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

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并备注矿区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许可证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浙土资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一)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二)补偿。

1.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

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便捷高效并举。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对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分类管理。

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经批准或审核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探矿权 申请人依法 按 “ 五 申请 保 留或注 销 ,应 当在 法律 规定 的期 限
得探 矿权 的全 部勘查 项 目所需 的资 金 在先 ” 方式 申请探 矿权 的 ,登记 管理 内 ,依法提 出 申请 。未按 时提交 申请
累计计算 ,并提供相应 的资金证 明。 或事业 单位 法人 。本 通知 下发 之前 ,
国 家 出 资 从 事 区域 性 矿 产 地 质 登 记管理 机 关可依 法 以行政 合 同 调查 的地 区 ,由省级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
方 式与 探矿权 人就 勘查 工作 法规 规定 管部 门或承 担 国家地 质 工作的 地质调
( ) 申请新立 、延续 、合并 、分 及 相关 事宜作 出约 定 ,进一 步 明确双 查 机 构 向国土资 源部 提交备 案 申请 , 一 立 探矿权 ,变 更勘 查矿 种 ,编制勘 查 方 的责 任 、权 利 与义务 ,对 勘查 实施 经 国土资源 部 同意备 案并 向社会 公告 实施 方案 ,必须 符 合矿产 资源 规划 、 方案 的 实施实 行合 同管 理 。探矿权 人 后 。暂停受理 新的探矿权 申请 。 地 质勘查 规划 、探矿 权设 置 方案 ,符 应按 照勘 查实 施方 案进 行勘 查施 工 , ( )新 立探 矿权 有效 期为 3 , 八 年 合 国家产 业政策 ,以及矿 产资 源勘 查 需要 对勘 查实 施方 案进 行调 整的 ,应 每 延 续 一次 时 间最长 为 2 ,并 应 提 年 开发整合 工作的相关要 求。 及时 向登 记管 理机 关备 案 。调 整 工作 高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地 质 勘 查 工 作 阶 ( )探 矿权 申请人 的资金能 力必 量缩 减l 以 上的 ,省 级 以上 登记 管 段 。确 需延 长本 勘查 阶段时 间的 ,省 二 /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浙土资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土资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厅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的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协议出让范围(一)探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在省厅,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1.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2.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涉及零星资源的;3.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已设采矿权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其毗邻区域的探矿权,原则上由财政出资先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

(二)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在省厅,且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仅限省政府批准文件);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仅限需要设立探矿权的矿种);4.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5.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6.因法规规定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必须迁移现有砂、石、粘土矿山的,迁入地矿山新设采矿权中除原采矿权的剩余资源量置换以外,因技术等原因新增的少量资源量。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 号)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等51 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发布日期理由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地发〔1995 〕48 号1995-3-21已有新规定2关于建筑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29 号1998-5-17已有新规定3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8 〕99 号1998-12-4已有新规定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发〔1999 〕50 号1999-5-25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46 号2000-10-31已有新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62 号2000-11-7已有新规定7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82 号2001-10-12相关工作已完成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2 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46 号2002-4-2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125 号2002-11-2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再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75 号2003-7-28已有新规定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28 号2004-6-9已有新规定12关于下达2008 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9 号2008-2-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30 号2008-10-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4关于做好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9 〕72 号1999-9-17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54 号2003-5-23已有新规定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3 〕93 号2003-7-24已有新规定1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矿山企业、重点地区和主要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51 号2004-9-2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2 号2006-6-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9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4 号2006-6-19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0关于印发《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 〕47 号2006-4-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1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07 〕42 号2007-4-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三、地质勘查管理22关于重申矿泉水水源地勘查必须进行勘查登记的通告浙地发〔1993 〕29 号1993-1-18已有新规定23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编号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5 〕93 号1995-12-25部里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发〔2000 〕15 号2000-3-1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71 号2002-7-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53 号2001-7-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69 号2001-8-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52 号2002-5-14国家已有新条例2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及其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9 号2004-3-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0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 〕48 号2005-6-26国家已有新条例31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 〕52 号2005-6-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3 号2006-6-1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开展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5 号2006-6-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87 号2007-6-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5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159 号2007-10-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四、地质环境管理36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60 号2003-6-9已有新规定五、地矿类政策解答37关于明确河道采砂颁证问题的批复浙地发〔1991 〕159 号1991-3-27已有新规定38关于在河道堤坝上擅自取土处理问题的批复浙地函〔1997 〕74 号1997-5-12已有新规定39关于建筑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11 号1998-3-17已有新规定40关于建设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9 〕50 号1999-4-28已有新规定41关于征收海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函〔1999 〕127 号1999-10-19相关工作已完成42关于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土资函〔2002 〕6 号2002-1-11已有新规定43关于破碎机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2 〕430 号2002-12-10已有新规定4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桐土〔2004 〕45 号请示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4 〕166 号2004-8-12已有新规定4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道用地是否可以纳入出让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34 号2004-11-17已有新规定4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76 号2004-12-13已有新规定47关于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13 号2005-8-9已有新规定48关于办理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延续登记审批权限请示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80 号2005-9-9已有新规定49关于非法开采矿产品(建筑黄砂)行为终了两年后是否再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376 号2007-7-9已有新规定50关于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8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51关于非法开采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9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结束——。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浙土资办[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为科学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一、划定的基本原则1、矿区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最终边界,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3、不得按年限、资源储量分割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的必要程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程序划定的矿区范围,可作为采矿登记的资料。

1、委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或邀请地质矿产专家,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初步方案。

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形地质测量,绘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矿区范围草图。

2、踏勘。

组织当地环保、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踏勘。

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表),参与踏勘的人员署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

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五)拟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省厅备案后才能实施出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