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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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

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

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

康纪田

【摘要】现行采矿权制度,是民事矿产物权与行政许可授权的复合体,既不利于

国有物权也不利于采矿权人,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浙江省创新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由矿产地乡镇政府购买矿产开采所需的土地、林木、道路及其它附着物的产权,将其“粘贴”在现行采矿权上一起出让。实质上的采矿权整体打包出让,属于政府为矿山企业效率而取代市场的决定作用,这不是采矿权制度创新而是向计划经济回归。制度创新在于解构现行采矿权,将“矿”独立于“采”而明确国有矿产物权归属,通过独立的路径构建净“矿产权”。%The existing mining rights system ,a complex of civil min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 must be radically reformed .It is neither conducive to the state -owned property , nor to mining right owner .This is a new attempt in Zhejiang province , that local government purchases the property right of required land , tree, road and other attachments of the mining and transfers them together with mining rights .This is a government action for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mining industry but beyond its authority .It is a regression to planned economy , not a real innovation for the system.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depends on the deconstruction of present mining right ,"depos-it"independence from "mining"and definite state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To build"min-eral rights"through independent path is also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

浙江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浙江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L AND& 鞋 S0

( )采矿 权 市场 建设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二
公 开 操 作 ;凡 协 议 出让 的 ,先 公 示 再 批 准 ;凡 转 让 的 ,

虽然 我 省 采矿 权 市 场 建 设 实 现 了从 无 偿 到 有 偿 的 革 命 性 、历 史 性 转 变 ,取 得 了 明显 的 成 效 。 但 还 存 在 一 些
权 管 理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 ,审 批 程 序 进 一 步 简 化 , 审批 效 率 进 一步 提 高 ,采 矿 权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 与此 同 时 ,

“ 一 五 ” 时 期 采 矿 权 市 场 建 设 工 作 十
的 回顾
“ 一 五 ” 时 期 ,我 省 继 续 加 大采 矿权 取 得 方 式 改 十
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不 断 建 立健 全 采 矿 权 管 理 制 度 ,相 继 制 定 了一 系列 规 范
性文件 ,研 究制定 了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 出让 工作 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 目矿产 资源 需求的实施意见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


新江采矿权 市场建设的回顾 与展望
浙 江 省 国土 资 源 厅 矿 产 开 发 管理 处 邱建平 汤 亚 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公告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

(浙地发〔2000〕36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

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

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1.20

•【字号】厅办函[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2014〕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要求

(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

(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公司,各矿业权人,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矿产外的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备案申请。

(二)评审备案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其它

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权限一致,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

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170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8〕17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环节,是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对统筹矿产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全省各地对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审批权限下放后,个别地方在新设采矿权时论证研究不充分、不严谨,矿区范围划定时不认真、不严肃,给矿山后续开采和治理带来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以下简称“新设

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提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可邀请采矿、治理等经验丰富的有关方面专家以及省地质调查院复核工作专家,召开新设采矿权专题论证会。专题论证会要从生态保护、资源保障、矿地利用等多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条件,对新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采矿权设置有关制约因素和解决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拟划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6.01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以一个采矿权为单元编制一份合并方案。方案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

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4.25

•【字号】浙土资发[2013]28号

•【施行日期】201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土资发〔2013〕2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

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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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1〕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

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

(一)加强分区管控。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以下简称“储量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明确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登记统计办法”)规定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储量登记信息是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抓好改革落实的内在要求,是“放管服”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年省委、省政府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抓好工作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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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9〕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6]87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6]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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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6.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

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评审机构: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开工建设了能源、交通、水利等一大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未履行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或者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地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核工作。

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按浙土资发〔2002〕142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浙土资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续苍南县云岩乡联友村石头岙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续苍南县云岩乡联友村石头岙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续苍南县云岩乡联友村石头岙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23

•【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240号

•【施行日期】2010.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续苍南县云岩乡联友村石头岙普通

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240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延续苍南县云岩乡联友村凝灰岩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09〕9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苍南县云岩乡联友村石头岙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3303270310010)延续1 年6 个月。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省重点项目苍南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建设专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36 号》精神,同意将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出让。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的规定,及时做好该采矿权出让工作后,按规定给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三、该采矿权所采石料专供苍南县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所用,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关闭,并负责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须对

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请你局督促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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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五)拟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省厅备案后才能实施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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