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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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明确记载抵押担保相关约定1.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情况,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2.明确记载抵押不动产的转让约定情况。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可一并记载禁止或限制的内容,没有约定的填写“否”。

3.规范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区分一般抵押担保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二)规范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1.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民法典》实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抵押双方申请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移登记除外。

2.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

《民法典》实行后,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的约定办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国土资源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十三五”国土资源工作“一个目标、两大战略、三场硬仗”的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实际,深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定位,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以“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一图六网”为抓手,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和保障能力,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目标任务。

基本建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初步满足土地资源“批、供、用、补、查”和矿产资源“勘、采、储、用、查”需求。

省厅建立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供应、信访、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等35类数据库,建立了“一张图”服务平台,为各类业务系统提供19类符合OGC国际标准的数据服务、10类基础空间服务和58类业务应用服务,在规划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应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加强不动产登记特色文化建设,现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和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确保《条例》、《细则》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人员融合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确保原来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骨干人员落实到岗,继续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持续提升业务水平,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形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最大合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的构建思路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的构建思路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的构建思路作者:黄炎张芸等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11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黄炎张芸张毅南胡向荣路雄英徐伟栋浙江臻善科技有限公司裴晓阳2017 年3 月22 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协同推进全省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144 号),明确了国土、住建、税务部门“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要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和“放管服”改革,坚持效果、需求、问题导向,充分运用“互联网+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全面推进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身改革,各地在2017 年3 月底前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的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第二次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7〕76 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可信电子证照库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0 号)等要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为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业务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全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一窗受理”平台统一模式,建设“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统一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的对接。

不动产登记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确保各地登记系统与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平稳、及时对接,避免各地标准不一、重复建设,研发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统一与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对接,实现与省数据管理中心的数据共享,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系统分步接入,最终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政务服务网“一窗受理”平台对接。

一、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研发为全面实现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业务平台,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重点开发了一个门户,三个子系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浙自然资厅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地勘局、省林业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19日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构建以数字化改革推动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的体制机制,现就加快推进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聚焦精准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精准支撑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两大目标,紧扣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和现代化五大关键,坚持“一码管一空间”理念,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串联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国土空间治理的“核心码”,全面加强数据集成、流程再造、业务场景协同,迭代升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方位、系统性推进方式流程、手段工具重构和体制机制、组织架构重塑,全力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内外联通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架构——“数字国土空间”,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履职、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强劲服务保障,助力推动全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努力打造“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任务围绕迭代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心业务流程再造、多场景协同应用,以数字化重塑自然资源全域全要素治理“数字空间”,协同支撑全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重点落实以下五大任务:——数据大归集。

聚焦自然资源涉密涉敏数据归集应用,建立健全脱密脱敏应用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管理举措,重点破解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空间规划、国土三调、三线三区、地质地勘、海域海岛、不动产登记等基底数据的应用问题,推进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确保在安全前提下最大程度共享应用数据资源。

浙江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地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

浙江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地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329月30日,随着浙江东部海岛城区——温州市洞头区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的举行,浙江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前3个月全部落地,并且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

一、浙江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步实现五项全覆盖1.完成职责机构人员整合全覆盖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全部完成职责整合,各地均组建了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两个机构,其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行政副局级设置。

截至9月30日,全省不动产登记人员总数5526人,比原土地登记人员净增137%;全省共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2023个,比原土地登记窗口增加150%。

2.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全覆盖自2015年6月26日义乌市颁发全省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以来,全省各地相继颁发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9月30日,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全部实现停发土地证、房产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全省已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50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万份。

3.启用2.x 版本信息平台全覆盖依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等技术规范,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开发的“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功能2.0版)”,各地快速搭建了集权调审核、登记业务、信息汇交、信息共享、档案管理等“五位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2.x 版)”,完全摆脱了原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2.x 版本)独立支撑。

4.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汇交全覆盖依托已经全面应用的浙江省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并部署应用,实现了全省不动产登记业务全省统一配号,信息实时汇交国土资源部。

截至9月30日,已实时上报信息111万条。

5.房屋权属证明网上申请全覆盖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十项民生实事部署,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开发部署了“房屋权属证明”网上申请系统,9月26日在全省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房屋权属证明”网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群众可以足不出户取得“房屋权属证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5〕17号
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在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挂牌的省土地权属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同时,《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已经厅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4日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心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协助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指导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支撑单位。

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土地权属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调研和制订工作;
(二)协助开展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调查、核查、取证工作;
(三)具体承担全省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具体承担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以及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协助开展全省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六)省厅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结束——。

不动产登记登记职能职责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登记职能职责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登记职能职责告知书
一、调整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
1.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交易两个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2.将县住建行政部门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监督指导职责、县林业局的“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的职责”、县房产局“房屋登记发证职责”调整至县国土资源局。

3.根据中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至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股,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监督指导工作,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与公证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水平,现就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和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不动产登记+公证”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建设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应用场景,纳入“不动产智治”建设体系,实现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全网办、无纸化”,打造“创新规范、便民利企、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浙江样板,提升群众企业的获得感,持续领跑全国。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建设“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在现有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和“公证统一办证平台”基础上,依托于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完成省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各自信息系统改造,实现各自信息系统与省级“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的对接。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成内部系统对接和流程优化,分步推进,逐步启动线上业务联办,通过“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协同办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浙土资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的重要举措。

国土资源部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省委将这项工作列入了2015年重大改革内容,省政府下发《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并且明确了工作任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践行群众路线的角度,从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迅速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通知》明确: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省级制订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料整合工作,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2017年底前,全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相关部门、省市县之间互联共享,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3月14日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先行先办。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在坚决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要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尊重历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办证需求,紧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及时处理化解基层矛盾。

(三)明确主体、分类处置。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职能部门要通过完善各类审批手续,补齐办理所需的相应资料。

二、处置措施(一)适用范围。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下列问题类型妥善处置。

“互联网+”下不动产登记便捷受理探讨

“互联网+”下不动产登记便捷受理探讨

品牌战略与电子商务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1期30作者简介:陈秀莲(1971-),女,汉族,浙江宁海人,本科,研究方向: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民法典“涉及的相关法律要点等㊂“互联网+”下不动产登记便捷受理探讨陈秀莲(宁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浙江宁波315600)摘 要:为加快营造市场化㊁法治化㊁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和 最多跑一次 改革,将互联网技术引入不动产登记中,创建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的新型受理模式,网上办理与实体政务大厅相融合,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为是落脚点,积极挖掘信息技术的优势,将实体业务办理由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申请人的手中,实现服务前置㊂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技术;新型业务受理模式中图分类号:F 27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3198.2021.21.015 当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仅仅是为解决传统排队难㊁受理难的问题,而是如何将 难办 向 好办 易办不见面办理 ㊁数字化转型㊂推出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让申请人通过智能终端办理业务,自由选择办理时间㊂当下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与不动产登记两者之间的结合程度,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各政府部门㊁银行㊁中介及各公共用水㊁用电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此构建便民㊁利民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模式㊂1 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自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以来,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根据物权的相关法律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㊁法规㊁制度,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发展㊂随着 放管服 深化改革,推进 网办㊁掌办 的需要,国务院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在法律层面,突破了不动产登记应当到不动产机构场所申请的局限性㊂为 网办㊁掌办 等 不见面办理 在法律上做支撑㊂浙江省作为 最多跑一次 改革创新的发源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如何便民㊁利民方面,也做了大量的改革创新,借助信息技术的快速推进,以浙江宁波为例,现已经实现90%以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一天内办结㊂现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居住权㊁带抵转移等新型的不动产登记的出现,自然资源部门势必要跟进出台相关的试行办法和操作规程㊂另外,随着 不见面办理 的推行,网络风险及隐形存在的登记风险也势必会相继出现㊂司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出台相关的制度来统筹㊁完善㊂2 创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目前,我国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与此同时无线通信㊁大数据㊁远程办公㊁云计算等技术也相继出现㊂在互联网高速运行下,相应的客户端层出不穷的涌现,不动产登记以便民㊁利民为立足点,在当下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构建移动端的登记服务A P P,并在网络页面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服务,工作办理人员可以通过移动端A P P 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主页录入信息并预约填报时间,通过网络端办理相关业务可以节省实地办理排队花费的时间,提升业务办理效率㊂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审核信息也可以提升信息审核效率,削减工作强度,移动智能终端在当前大范围普及其拥有便捷性㊁普及性㊁移动性㊁安全性的特征㊂为信息传递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以及技术保障,目前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制,让申请人可以在平台中通过功能模块申请登记时间,在后台技术处理下为申请人发送办理时间,通过提前预约提升活动办理的效率㊂使用智能终端还可以与A P P 中完成线上预审等相关工作,移动智能终端的出现可以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效率,智能移动终端还拥有导航㊁查询㊁输入㊁显示㊁定位㊁摄录㊁存储等诸多功能㊂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可以完成很多窗口才能完成的业务,比如受理㊁预约㊁审核㊁基础信息填录等事项,由此可以让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更便捷且有效率,从而可以防止出现业务办理大团队的情况,缩减受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关于贯彻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第二次转体会议精神“,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为业务的主体,打造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的统一模式,通过大数据局,开展多部门数据互联共通㊁信息互推互送,实现 数据多跑路㊁群众少跑腿 的目标㊂充分利用互联网㊁大数据㊁人脸识别㊁在线支付等技术,建立不动产 网上(掌上)登记中心 ,构建多层次㊁多维度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实现24小时不打烊,随时随地可申请,从而可以利用综合业务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项业务,一次性完成业务办理的相关工作㊂3 加强工作中空间位置服务体系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期间,利用现代技术推送基于地理空间框架的空间位置,服务器成为当前普遍应用的信息技术,不动产登记工作对空间位置有较高的要求㊂在业务办理期间于不动产空间定位方面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使用移动智能终端提供的空间位置服务,可以快速确认不动产周边对象与宗地关系,是不动产落宗与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进行的基础,可以帮助现场测量人员与勘察人员规划发展路径,为权籍调查提够坚实的数据支撑㊂移动智能端空间位置服务又被称为G I S,在实际应用中结合智能客户端办理的A P P 软件,通过A P I 应用程序获取部分不动产权属性信息,利用移动智能软件终端自带的全球定位系统,让申请人站在办理相关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1期31业务的不动产区域中,可以在相关区域的位置,由此通过G P S 进行定位,标注不动产所在位置㊂另外,G P S 模块可以自动获取产权位置坐标信息,并与其他业务数据一同传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后台人员完成信息核实,为地理位置定位提供参考数据㊂4 实现内外网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依据政务服务平台,构建 外网申请㊁内网审核 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㊁网上反馈㊁现场核验㊁一次办结,并提供网上预约㊁网上查询㊁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后,可以通过数据基础快速完成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的相关工作,记录房屋㊁土地㊁海域㊁草原㊁林地等登记数据,完成相关数据的整合㊁处理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包含各个区域的空间信息,将登记业务数据与登记簿信息数据整合起来,掌握地面㊁地上㊁地下㊁所有不动产权空间界限等基础信息㊂空间数据可以在业务内网中调取查看,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提升业务办理效率㊂为了进一步提升相关信息存储传输的安全程度,还需要严格按照三级安全管控要求,建立安全运行环境,落实网络安全措施,保障网络可以拥有较强的防护能力,抵御外界攻击㊂目前不动产业务申请时,申请人可以使用光盘摆渡的方式交换内外网业务系统所需的数据,在内外网业务系统内还拥有诸多功能,申请人可以在网络平台做完成业务申请预约等工作,在权籍调查中将数据录制于光盘摆渡机中,提升数据的保密程度㊂5 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 放管服 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各地登记机构在自然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登记流程㊁减少环节㊁精简材料,全力推进 一窗受理㊂在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下,申请人可以登录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政务办A P P,通过实名验证绑定个人用户,在智能端G I S 的导向下办理相关业务,通过智能端G I S 功能可以选择业务存储的范围,不动产单元范围线㊁不动产宗地范围线,根据相关提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传上相关资料证明并发起申请㊂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办理工作人员即时接收网上受理信息,完成审核㊁登簿㊁缮证等工作㊂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下窗口进行现场核验㊂登记人员在此环节中核对办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后,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㊂在移动互联网与不动产登记相结合的模式下,将服务前置㊂让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还可以在网络平台中办理简单的事项预约业务,在平台中提前完成基本信息㊁填录资料准备㊁证件扫描㊁不动产定位㊁办理状态查询等工作,将不动产登记窗口的服务移至网络平台㊂以浙江省为例,当下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门户,构建网上预约子系统㊁公众服务子系统㊁网上申请审核子系统,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效率㊂日后,在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联共通后,申请人可以选择 一次也不跑 ,在线上申请后,登记机构通过部门间的数据互能,共享不产登记相关的审批材料,完成审核㊁登簿㊁缮证㊂将证书邮寄给申请人㊂申请人还可以选择使用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书和证明,权利人可以一键存储,随时查用㊂通过网络端以及移动端办理部分营业窗口,删减在实地营业窗口办理的业务量,可提升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精简办事人员㊂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平台咨询㊁了解各项业务收件资料㊁收费标准㊁办理流程及办理进程㊂申请人多次往返登记窗口的情况不再发生,办事透明度也大大提高㊂工作人员在网络平台中借助技术快速核对信息,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快速审核申请人上传的资料,大幅度的削减窗口工作强度㊂6 如何规避互联网+ 下便捷受理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与以往线下窗口受理㊁核验的模式完全不同㊂尤其是在登记数据质量不高或各部门未能完全实现实时数据共享的情况下,登记风险也会大大提高㊂一是 不见面办理 带来的风险㊂申请人只是在网络端刷脸认证,没有与窗口受理人员面对面交流,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很可能也能刷脸通过认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从而引发登记风险㊂二是原始登记数据质量不高㊁部门间数据未完全实时共享的情况下,网上申请很难验证上传的资料是否真实㊁有效,从而引起登记风险㊂随着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的推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应相应做好风险防控措施㊂一是购买不动产登记保险,保障登记风险引发的登记赔偿;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风险防控平台,实现业务办理涉及各部门数据实时跟踪和监控;三是完成数据质量,及时对问题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四是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的认信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信用体系㊂7结语将互联网与不动产登记相结合,以高效便民为服务宗旨,解决以往不动产登记受理难㊁排队长的弊病,将 难办 向 好办 易办 不见面办理 ㊁数字化转型㊂申请人通过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选择智能客户端,在移动智能客户端实现一体化办理,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延伸到申请人的手中,节省申请人排队等候的时间,从而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政府社会职能,通过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模式打造不动产登记受理的新常态㊂参考文献[1]张伟良,李会,王勇,等.市县级 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与实践 以哈尔滨市为例[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20,(05):43-48.[2]陈迅,罗帅伟,杨柳春,等. 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设计[J ].河南科技,2020,(20):8-10.[3]邓光林,张峭隐.义乌市开创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全新体验[J ].浙江国土资源,2020,(06):54-55.[4]唐华,丁华,汪洋,等. 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以南京市为例[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20,(02):14-19.[5]陈德荣. 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 风险防控探讨[J ].住宅与房地产,2019,(36):6-7.[6]黄平.基于 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便捷受理探讨[J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9,42(01):208-210+21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9〕4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9〕4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9〕4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关于组织开展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19〕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请你们认真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

一、更新范围因机构改革,已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等关键信息发生了变化,需重新填报信息并上报审核。

未纳入名录、本次拟申请列入名录的机构,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报审核。

二、申报方式此次名录更新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各土地储备机构可登陆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在“土地储备机构信息填报”一栏,填报机构基本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

三、时间安排我省机构改革基本到位,请各土地储备机构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其他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后,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发现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提醒土地储备机构重新填报送审。

联系人:巫继斌,电话:*************附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关于组织开展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19〕43号).pdf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结束——。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9日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自然资源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要地位,在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新征程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

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是指导我省做好“十四五”时期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现实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统一”核心职责,按照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要求深化改革,积极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迈入新阶段,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1.资源保护不断加强。

多措并举加强耕地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保护,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推广浙江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经验。

加强矿产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耕地保有量稳定在2818万亩以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99.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003万亩。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浙土资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精神和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监制。

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由省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单位,并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各市、县(市、区)订购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向省厅提出申请,由省厅下达《印制任务书》。

各地根据《印制任务书》向印制单位订购,不得擅自委托印制单位印制证书和证明。

印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和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以及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印制工作,不得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得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制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应当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购买、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管理清册,并录入全省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系统。

省厅对各地购买、使用、作废、损毁、结余证书和证明的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并定期汇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市、县(市、区)作废、损坏的证书和证明应当统一交由省厅组织销毁。

省厅将不定期对证书和证明的印制、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各市、县(市、区)应当规范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准确、规范地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证书和证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5]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

(浙土资发〔2015〕3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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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
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土资函[2015]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5〕17号)
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在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挂牌的省土地权属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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