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学籍宣布、学籍变动、学籍保管、学籍查询、学籍证明等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服务学生为中心,加强管理,保障学生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
第一条学生入学后,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班主任处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条学生入学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高中学历证明;
2. 入学考试成绩单;
3. 学生身份证明。
第三条学生入学注册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有故意隐
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颁发学籍证明,并建立学生
档案。
第五条学生注册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和课程安排进行
学习。
第三章学籍宣布
第一条学校每年在开学前的集会上,由校长代表学校宣布学
生的学籍情况。
第二条学籍宣布包括新生名单、在校生名单、退学生名单等。
第三条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学籍宣布情况提出异议,学校将
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四章学籍变动
第一条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留级、加入学校等情况。
第二条学生转学时,须提供转学申请书,并经过班主任、辅
导员和校领导的审批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条学生复学时,须提供复学申请书,并经过班主任、辅
导员和校领导的审批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条学生休学时,须提供休学申请书,并经过班主任、辅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
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
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
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
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
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
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
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
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
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
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教育部门都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相
关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
一项针对高中学籍管理的新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一、政策背景
陕西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教育事业一直备受重视。为了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培养未来人才,陕西省教育厅针对高中
学籍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出了2023年新的学籍政策。
二、主要内容
1. 学籍管理精细化
新政策要求各高中学校要进行精细化的学籍管理,对学生的相关信息
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及
时更新和完整性。
2. 学籍异动规范化
对于学籍的异动,新政策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学校都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向教育
部门进行报备。这将有助于减少无故辍学和跨校就读的情况,保障学
生的合法权益。
3. 学籍管理信息化
为了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新政策要求学校要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这意味着学校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为相关部门提供更加便捷和及时的信息查询和统计服务。
4. 学籍管理规范化
新政策严格规范了学籍管理的各项流程和程序,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调查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这将有助于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避免学籍信息的不规范、不完整和不及时。
5. 学籍管理安全保障
新政策提出了强化学籍管理安全保障的要求,学校需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要加强学生信息的真实性核查,杜绝虚假学籍等行为的发生。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制说明[修订]
附件1: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制说明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统一由18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表:
1.行政区划:由六位数字组成,以普通高中学校所属行政区划为准。如为西安市所属学校,行政区划为610100;如为西安市未央区所属学校,行政区划为610112。(详见附件2)
2.学校序号:由三位数字组成,由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
3.校区:由一位数字组成,默认为“0”,即校本部。
4.学部:由一位数字组成,“1”为小学、“2”为初中、“3”为高中。
5.年级:由两位数字组成,即为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8年录取的新生,年级号为“08”。
6.流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各校每届学生均从0001
排起。
7.异动标记:由一位数字组成,默认为“0”,每当学生学籍产生一次异动该号加“1”。
例如:2008年入学的西安市碑林区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本部高中第160号学生(未产生过学籍异动)的学籍号为:
附件2:
陕西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610000 陕西省
610100 西安市
610101 市辖区610102 新城区610103 碑林区610104 莲湖区610111 灞桥区610112 未央区610113 雁塔区610114 阎良区610115 临潼区610116 长安区610122 蓝田县610124 周至县610125 户县610126 高陵县
610200 铜川市
610201 市辖区610202 王益区610203 印台区610204 耀州区610222 宜君县
610300 宝鸡市
610301 市辖区610302 渭滨区610303 金台区610304 陈仓区610322 凤翔县610323 岐山县610324 扶风县610326 眉县610327 陇县610328 千阳县610329 麟游县610330 凤县610331 太白县
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一、引言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已经成为当前教育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
部分。学籍管理系统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之一,旨在提高学
校学籍管理的效率与准确性。本文将介绍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的登
录入口,以帮助用户顺利登录系统并进行学籍管理操作。
二、系统概述
1. 系统背景
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是由陕西省教育厅开发与运行的学生学籍管理
平台,旨在提高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确保学生学籍信
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系统功能
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包含学生信息维护、学生档案管理、成绩管理、奖惩记录管理等多个功能模块,可实现全面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登录入口的使用方法
1. 打开浏览器
首先,在电脑或手机上打开一个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火
狐浏览器等现代化浏览器。
2. 输入登录网址
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输入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的网址。该网址通常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提供,可通过咨询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务处了解具体的网址。
3. 进入登录页面
输入完网址后,点击键盘上的回车键,系统将会自动跳转到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的登录页面。登录页面通常包含用户名和密码的输入框,以及验证码的填写。
4.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在登录页面的用户名和密码输入框中,用户需要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一般是学生或教职工的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的学号,密码则是通过学校或教务处提供的初始密码。
5. 填写验证码
为了确保登录的安全性,陕西省学籍管理系统通常会设置验证码,用户需要根据登录页面上出现的随机验证码进行填写。
6. 点击登录按钮
在输入完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用户需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操作。系统将验证用户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并决定是否允许用户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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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
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9〕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9月23日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
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系统(学籍管理-学校)
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系统(学籍管理-学校)
用
户
手
册
2012年3月
目录
1、登录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信息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1学校基本信息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2学年学期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2.3年级班级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2.4号码规则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2.5综素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2.6成绩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05
•【字号】陕教基二办〔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
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和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持续完善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教〔2021〕196号),利用市级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报名、招生录取等工作,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由市级教育行政部
门统筹负责。
二、持续推进招生录取模式改革
持续深化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各市(区)要切实提高工作站位,加强统筹谋划,根据当地实际,完善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明确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方式和条件等。突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要求,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陕教基二办〔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生考试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
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近期,省教育厅接到个别地市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录取和空挂学籍的投诉反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确保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和新生学籍注册规范及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管理工作
各市(区)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2020〕69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跨市(区)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20〕4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已下达的本辖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使用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落实职普比4:6的政策和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的要求。不得随意修改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平稳处理。
二、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各市(区)教育部门要从防范管理风险、提前化解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要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招生入学资格核查和新生入库查重等管理环节,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不得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县)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不得为此类学生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转接手续;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陕西省学籍
陕西省学籍
陕西省学籍是指陕西省内各级学校中的学生的注册和记录系统。它
是一个重要的教育管理工具,旨在确保学生的学习过程得到有效监
督和管理。学籍记录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重
要信息,同时也是学校评估学生发展和管理学生学习的基础。
陕西省学籍系统的建立和管理是为了促进教育信息化,提高教育管
理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学籍系统,学校可以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
况和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学籍系统也为学生提供了
一个个人成长的记录,方便学生将来申请升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依据。
陕西省学籍系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省级学籍系统,由陕西省教育
厅负责管理;二是各级学校内部的学籍子系统,由各学校自行管理。省级学籍系统负责对学校的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而学校
内部的学籍子系统则负责对学校内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在陕西省学籍系统中,学生的个人信息是核心内容。个人信息包括
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学校
以此来确认学生的身份,并进行学籍注册。此外,学籍还包括学生
的入学时间、班级和学号等信息,这些信息对学生和学校来说都是
非常重要的。
学籍系统还记录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成绩是学校评估学生学习
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籍系统记录了学生各个学科的考试成绩、
平时成绩和综合评价等内容。通过学生成绩,学校可以了解学生的
学习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并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为学生
提供发展的方向。
此外,学籍系统还记录了学生的奖惩记录。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
表现会受到奖励或处罚,学校将这些记录在学籍系统中。奖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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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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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五条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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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转学、借读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八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6),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在外省取得的统一考试成绩由省级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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