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_校园暴力_的法律缺位与应对_储殷
“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困境与出路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
三、法社会学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治理
3、社会结构问题: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和缺乏公正也是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困 境之一。一些加害者可能利用其社会地位或权力来逃避法律制裁。
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出路
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出路
5、加强社会认知和教育:通过媒体、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众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抵制校园欺凌的社会氛围。
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出路
6、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社会援助和支持体系,帮助 他们克服困难,重拾信心。同时,鼓励和支持受害者站出来,揭露和抵制校园欺 凌的行为。
3、加强学校教育管理
3、加强学校教育管理
学校应该加强对校园欺凌现象的预防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同时加 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4、推动社会共治
4、推动社会共治
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行动中来, 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应该加强对媒体文化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良信息 对青少年的影响。
三、个体心理因素与校园欺凌
1、心理发育不成熟
1、心理发育不成熟
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可能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容易 受到情绪的影响而采取过激的行为。
2、自我认同感的缺失
2、自我认同感的缺失
一些学生可能因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而缺乏自我认同感,他们可能通 过欺凌他人来彰显自己的独特性或存在感。
内容摘要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打击校园欺凌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校园欺凌的问题。我们也需要加强对 学校和教育部门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保护学生的权益。
“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及应对建议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2-2017 年第 4 期职工法律天地“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及应对建议吴晓颖(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摘 要:2016年6月12日,国家总理李克强同志针对我国出现的“校园暴力”现象做出了重要批示。
基于此,构建阳光、安全的校园环境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关键。
然而,“校园暴力”的控制与防范并非仅是校园一方责任,其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司法部门需高度关注的课题。
对此,本文单就“校园暴力”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究“校园暴力”处理中体现的立法缺失,并针对缺失问题拟定科学建议,以完善立法为最终手段,保证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用立法的方式降低“校园暴力”发生概率。
关键词:校园暴力;立法缺位;应对建议;研究分析校园暴力,其是指发生于校园内部的暴力事件,又名校园欺凌。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数据显示,自2013至2015年受审的百余起校园暴力案中,故意伤害罪所占比率达到57%,故意杀人罪占比为6%,另有寻衅滋事罪10%,性侵、财侵罪12%,还有极少部分的聚众斗殴与绑架罪。
在这些犯罪者中,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数占据35%,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被告者则高达65%。
另据最高法调研报告声明所言,校园暴力于我国发生因由较为复杂,走司法程序追究责任者尚在少数,因此调查数据统计难以真实反映我国校园暴力的实际情况。
总体来说,从以公布数据便可发现,校园暴力防止已经刻不容缓,科学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1“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表现目前,针对最高法公布相关数据不难发现,校园暴力立法已然刻不容缓,保证校园暴力惩治法规的构建,才能行之有效的杜绝校园暴力现象产生。
然而,校园暴力立法于我国存在缺位现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1.1主观恶性估计不足造成刑事责任缺位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明确指明14至16岁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处罚规定,这也是最高法公布犯罪调查显示的最低年龄数据。
“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作者:于婕来源:《当代旅游(下旬)》2017年第08期摘要:校园暴力作为一种消极的因素存在,从根本上看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心理健康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分析了校园暴力的现状,并重点阐述了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的制止青少年暴力行为。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位;应对措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暴力事件次数也随之增加,“校园暴力”这一问题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大的阻碍之一。
严重的暴力行为,会对教师和学生带来精神以及身体上的伤害,由于法律的缺失、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原因以及家庭和学校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导致校园暴力频繁发生。
针对这一现象,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管理,在不断完善中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校园暴力发生率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一定的变化,一定程度上看,这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再次提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是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恶劣,更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进行约束。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有8.5%的高中生表示经常被欺负,35%的学生表示偶尔被欺负,这类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所导致的心理与身体的上创伤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一)法律的缺失在许多校园暴力事件中,我们发现,如今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控制这类事件的发生。
在校园暴力事件后,法律强度不够,往往只是警告赔钱就草草了事,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并不能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力。
法律对于高中生是处于一种保护自我的反思,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通常会采用教育和感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1]例如在河南伊川县文正中学流出的“校园暴力”视频中,被欺负女生被一群人轮流掌掴。
前来围观的学生不仅没有及时制止,还凑近到受凌女生的脸旁拍摄,视频结束后,还有学生高喊到:来一起上,扇他。
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实行教育的方针,坚持感化,与其说法律是对未成年的保护,倒不如说是一种纵容。
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02 03
社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媒体、社区等社会力量应共同营造一个反对校园欺凌的社会氛围,让 公众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并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 为规范。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模拟法庭等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让 他们了解到欺凌他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05
结论和建议
对学校和教师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机制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反欺凌政策,明确对欺凌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同时建立师生共建的监督 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欺凌事件。
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定期开展专题讲座、角色扮演等形式,增强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提高他们主动报 告和干预欺凌行为的能力。
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及应注 意的几个问题
2023-11-04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校园欺凌现象及其影响 • 法治应对校园欺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结论和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和影响 近年来社会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和重视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探讨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策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校园欺凌的危害和影响
危害
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抑郁、焦虑、自卑、社交障碍等问题,严重时甚至 可能导致自杀。
影响
校园欺凌对学校氛围和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引发学生之间的紧张关系、暴力行为和对抗情绪,破坏学 校的安全和稳定。
校园欺凌的原因分析
学生个体因素
部分学生可能存在性格缺陷、 心理不健康、情绪不稳定等问 题,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实施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摘要:校园暴力是社会持续发展下的新生毒瘤,其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及当代学生的健康发展会带来极大危害,所以社会各界对校园暴力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
校园暴力的持续发生表明了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在实际中,必须针对校园暴力,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最大限度的遏制学生暴力行为。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位;应对前言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对和谐校园的构建带来极大危害,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校园暴力主要是通过肢体力量或器械,对师生的造成肉体伤害,或者利用语言力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
校园暴力的出现,会对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身心打击,所以针对校园暴力,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正、管理很有必要。
1.校园暴力频发的原因1.1 法律的缺位法律法规是遏制校园暴力的关键手段,而法律的缺位则是引起校园暴力频发的核心原因。
在我国,法律本身对青少年是具有一定包容性的,如针对校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会提倡采取教育、感化等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这种低程度的法律惩戒,很难遏制校园暴力,反而会让犯罪人员越来越猖狂,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从国际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我国法律上的刑事责任还存在年龄普遍高的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贩毒、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死致残等罪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校园暴力并不属于这类犯罪,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校园暴力判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从而校园暴力的控制。
1.2 青少年本身因素对于青少年,每一个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当前的教学资源参差不齐,还存在教育不公平的情况,如一线城市与边远地区、农村的教学资源相差很大,这样造成了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差比较大,当处于同一个大环境时,有的学生就会产生比较大的心理落差,发现自己并没有那么优秀,或者是经常受到他人的冷落、欺负,这就会造成学生不良心理的产生,进而引起校园暴力事件。
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
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校园欺凌一直是困扰我国教育系统的严重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校园欺凌的存在意味着我国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些缺失,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来治理校园欺凌问题。
首先,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校园欺凌问题明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虐待他人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无法适用于校园环境中的欺凌行为。
相比之下,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具体的反欺凌法律,明确规定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处罚办法和预防措施,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还表现在学校管理方面。
当前,学校在校园欺凌事务处理上的敷衍态度和不作为现象屡见不鲜。
学校对欺凌行为的态度应该是零容忍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学校对欺凌事件的处理往往是轻描淡写的,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安抚不够到位。
同时,校园欺凌问题也暴露出学校管理体系的缺陷,这涉及到学校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校园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欺凌问题得到及时和妥善处理。
另外,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还在于预防和教育方面。
校园欺凌的根源在于个体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和行为规范的培养。
目前,学校在教育方面对于欺凌行为的引导和预防工作存在不足,很多学校缺乏培训有关师生的心理健康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工作。
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心和自尊心。
同时,也需要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建立和谐的校园氛围,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为了完善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校园欺凌的定义、处罚办法和预防措施。
同时,学校应该加大对校园欺凌问题的警示教育力度,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对他们和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包括语言侮辱,运用躯体力量及机械对师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以及对师生名利、财产的侵害等行为,校园暴力的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会对学生造成永久的伤害,因此填补法律缺位,完善法律法规,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至关重要。
一、校园暴力的概述校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或校外人员对师生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暴力行为的发生范围较广,侵害程度较重。
一般情况下,校园暴力会被分为五类,一是打架斗殴,打架斗殴是最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普遍存在于学校各处。
二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主要是指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的行为,会使受欺辱学生产生心理阴影,致使学生胆怯,懦弱。
三是恃强凌弱,恃强凌弱主要是指家世显赫或者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学生的暴力行为,属于常见暴力行为之一。
四是性暴力,性暴力属于严重暴力行为之一,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严重的是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影响受害者以后的生活。
五是凶杀案,凶杀案是严重暴力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虽极少发生但近些年发生的概率有加大趋势。
二、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当代中国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几率较高,影响较恶劣,常见的校园暴力行为层出不穷,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南安小学生被扇25巴掌事件,初中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事件,三名初中女生扒衣羞辱小女孩事件等影响都较为恶劣,对受害者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已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必须受到重视。
校园暴力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即残忍性,团体性以及报复性。
在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中都是二人以及二人以上的小团体实施暴力,且手段残暴,侮辱性极强,扒衣、拍裸照、按入粪坑等伤害性暴力行为对学生的心理伤害远大于身体伤害,严重影响学生以后的生活发展,甚至扭曲受害学生的人格,因此研究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对方案,加强预防措施,遏制校园暴力至关重要。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迅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然而,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也面临着许多新兴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对“校园暴力”现象的关注与应对。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社会问题,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而现行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一问题上存在缺位。
因此,我们需要深刻思考并推动完善法律及相应的应对机制,以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校园和谐。
首先,校园暴力的存在是与当代中国法律存在的缺位问题有关。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故意伤害等罪名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针对校园暴力予以专门立法。
校园暴力通常包括体罚、欺凌、霸凌等多种形式。
当前刑法对于这些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情况,导致对施暴者的处罚不足以警戒和阻止其他人。
此外,对于校园暴力中的心理虐待等无形伤害,法律体系几乎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亟需立法来填补这一缺口,明确校园暴力的法律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完善法律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举报机制,以便学生和家长及时举报校园暴力事件。
现阶段,许多校园暴力事件都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关键原因之一是信息被掩盖或压制。
面对权力关系不平衡和担心报复的顾虑,受害者或目击者往往不敢举报事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匿名举报的渠道,并加强对这些举报的保密性和保护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举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并且将施暴者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除了从法律层面的解决,我们还需要从教育改革的角度入手,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师生教育。
在学校中,教师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该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因此,学校应该注重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意识。
教师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榜样,与学生建立亲和而又严谨的关系,以防范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韧性和人际交往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各种压力与挑战。
当代中 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校园,本应是一片充满阳光和希望的净土,是孩子们学习知识、茁壮成长的乐园。
然而,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却屡屡见诸报端,刺痛着社会的神经。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创伤,也让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严峻的问题:当代中国校园暴力在法律层面存在着一定的缺位,而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言语上的侮辱、谩骂,到身体上的殴打、欺凌,甚至包括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和排挤。
它的危害不容小觑,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会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心理障碍,甚至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对于施暴者而言,若不加以正确引导和约束,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探讨法律缺位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校园暴力的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处理相关事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如言语侮辱、轻微的推搡等,法律的惩戒力度相对较弱,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从法律的执行层面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调查取证往往存在困难。
由于校园环境的特殊性,很多事件发生在监控死角或者没有第三方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使得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
此外,一些学校和家长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或者出于对孩子未来的考虑,可能会选择低调处理甚至隐瞒校园暴力事件,这也给法律的介入带来了阻碍。
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也存在不足。
很多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同时,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的投入和重视程度也有待提高,导致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那么,面对校园暴力法律缺位的现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明确校园暴力的定义和范畴,细化不同程度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校园暴力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其次,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建立专门的校园暴力处理机构,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效率,确保每一起校园暴力事件都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一、本文概述校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在中国愈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现象的法律缺位问题,以及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定义了校园暴力的内涵和类型,分析了校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及其深远影响。
随后,文章指出了现行法律在应对校园暴力方面的不足,包括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法律执行的不力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乏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校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的建议,包括制定专门的校园暴力防治法律、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文章还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组织和媒体等多方参与的校园暴力防治体系,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二、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特点与类型当代中国校园暴力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与类型。
从特点上看,校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许多暴力行为发生在学校的角落、厕所或学生家中,难以被外界察觉。
校园暴力具有频发性,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校园暴力的手段日趋多样化,从最初的言语侮辱、孤立排挤,发展到身体伤害,甚至网络暴力等。
从类型上看,校园暴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身体暴力,即直接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如殴打、推搡、踢踹等;二是心理暴力,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孤立等,造成受害者心理伤害;三是性暴力,包括性骚扰、性侵犯等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益的行为;四是网络暴力,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曝光隐私等行为。
这些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为了有效应对校园暴力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校园暴力的特点与类型,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校园暴力防治体系,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作者:谢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5期摘要校园暴力是危害新生一代的毒瘤,因此,社会对其的关注度屡增不减。
同时中国校园暴力的现状说明了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律缺位。
深究校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学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外和家庭教育管理不当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是校园暴力法律的缺位所导致的。
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识不足,因此不能及时有效地遏制学生的暴力行为。
本文对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展开叙述,就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位管理体制作者简介:谢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220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校园暴力问题也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障碍。
校园暴力行为是指长时间的运用肢体力量,或者机械对师生的身体造成肉体性伤害亦或是运用语言力量造成精神、物质伤害。
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安定,对于学生是一种严重的心灵打击。
因此针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法律修正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校园暴力的概述校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以“学校”为中心,所发生的一些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之间的纠纷。
广义的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的范围广,对师生的危害程度大。
校园暴力一般可分为五类,一是肉体伤害,通过机械或是肢体对受害者实施暴行,其具体行为表现为打架斗殴。
二是校园凶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浮躁、败坏之气日益严重,一些学生出现了极端的心理情绪导致做出暴行。
三是性暴力,这是一种对身心危害极大的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精神带来了难以痊愈的创伤,同时性暴力也不再是女性专属,一些男性也深受此害。
四是财物伤害,主要表现为校园抢劫、敲诈勒索,主要是一些高年级学生或是心术不正之徒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获取财物。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引言:校园暴力作为一种威胁学生和教育安全的行为,日益引起公众关注。
校园暴力不仅损害受害者的人身权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然而,当代中国面临的校园暴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缺位所造成的,该问题亟待得到相关的应对与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缺位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问题。
一、法律缺位的原因:1. 法律和政策体系滞后:中国校园暴力的频发,与现有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滞后不匹配密不可分。
虽然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但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并不清晰,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框架。
2. 教育观念的单一化:当前中国的教育观念大多偏向于追求成绩和升学率,缺乏对学生全面发展以及心理健康的重视,从而很难从根本上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
教育部门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教育和干预等方面的力度不够,也造成了法律缺位问题。
二、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来防范和打击校园暴力行为。
明确校园暴力的定义和责任,加大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救助。
2. 加强教育和培训:教育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学校加强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教育,加强师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他们应对校园暴力的能力。
同时,进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校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3.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作用不可忽视,家庭要积极参与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
家长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加强对孩子的关怀与教育,特别是在家庭环境和教育观念方面,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4. 建立治理机制:建立与校园暴力相对应的监督与举报机制,鼓励学生、教师和家长积极参与。
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对肇事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5. 加强国际合作:校园暴力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借鉴对方的成功经验,共同应对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
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一、本文概述校园欺凌是一个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它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校园欺凌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制度缺失和不足。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校园欺凌治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文章首先将对校园欺凌的定义、类型及其危害进行阐述,明确校园欺凌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接着,文章将重点分析我国校园欺凌治理在法律法规、政策支持、教育机制、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缺失,揭示这些缺失对校园欺凌治理工作的影响和制约。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校园欺凌治理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教育机制、强化社会参与等。
这些建议旨在构建更加全面、有效的校园欺凌治理体系,为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我国在校园欺凌治理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
这些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有一些相关法律涉及到了校园欺凌的问题,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明确的责任划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校园欺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预防机制不足:预防是治理校园欺凌的关键环节,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机制建设还远远不够。
学校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往往是在欺凌事件发生后才进行处理,这无疑加大了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教育引导不到位: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教育引导,我国还存在明显的短板。
学校和家庭在教育中往往忽视了对学生价值观、道德观的培养,导致部分学生对欺凌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
监督和追责机制不完善:在校园欺凌事件的监督和追责方面,我国也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机制,一些学校和教师对于欺凌事件的处理往往不够及时和公正,这进一步加剧了校园欺凌问题的严重性。
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
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恶劣行为,如体罚、欺凌、性侵等,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
一、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的意义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可以提供受害者维权的途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校园暴力事件往往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他们需要寻求公正的法律救济。
通过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可以实现对施暴者的惩罚和制止,为校园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二、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1. 家庭调解: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及到受害者的家庭,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常常需要家人的支持和保护。
家庭调解可以通过与施暴者及其家长的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改变施暴者的行为,减少再次发生校园暴力的可能。
2. 学校调解:学校作为校园暴力事件的重要场所,应当承担起解决问题的责任。
学校可以设立相关的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和家长咨询和疏导服务,通过集体讨论和心理辅导等方式解决事件。
3. 法律救济:对于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法律途径是不可或缺的。
受害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法律救济有助于受害者获得公正的判决,为持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敲响警钟。
三、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的具体做法1. 提供法律援助: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可能不了解法律程序和权利。
相关机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指导他们适当行使权利。
2. 建立调解机构: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校园暴力事件。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律师、心理辅导师和教育专家等。
他们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提供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 加强预防教育: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预防教育。
通过教育培训,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园暴力的危害,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预防教育是校园暴力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
四、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的效果与局限法律调解与解决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校园暴力问题,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制缺位及破解之策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制缺位及破解之策一、法律视角下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因1.我国在治理校园欺凌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1]。
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保障青少年安全的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关于防止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欺凌以及欺凌案件后的惩戒措施。
司法部门只是将校园欺凌行为事后相关的法律赔偿、责任追究以及赔偿原则办法等划入其他同类的法律法规并参照这些法律进行审理处决。
然而,司法部门忽略了校园欺凌案件的特殊性,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一套针对其独特性的法律来处理,只有这样才成有效防范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近两年,教育部门也开始重视校园欺凌问题并针对此问题下达《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但是该通知也仅仅起到思想上的防范干预效果[2]。
教育部门并未建立专门的干预防范体系,也未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此方面的责任划分,因而通知并未起到良好的效果。
2.现有法律法规对惩治校园欺凌的力度不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满十六周岁、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若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如若施暴者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则仅仅追究其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即使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也不给予其刑事处罚,仅仅是由其监护人或者家长进行民事赔偿。
这些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的惩戒过于宽松,起不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而且现代社会不断发展,青少年儿童越来越早熟,小学生实施犯罪行为的概率在逐渐升高,因此政府及司法部门应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司法部门在法律制定上要加大惩戒力度,从而才能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3.教育部门在规范学生行为方面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国家司法部门出台了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格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该法律着重强调教师在对学生的日常教育过程中不得对学生施以体罚行为以及变相体罚等行为。
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及完善
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及完善作者:翁雨晨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2期【摘要】校园暴力犯罪本不该出现在未成年人世界,如今却愈演愈烈,其中法律制度不明确、法律规范不完善不失为重要原因。
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论述校园暴力法律缺失,并提出一些法律制度的完善。
解决校园暴力犯罪刻不容缓,通过法律途径能让施暴者付出惨痛代价,能给受害者些赔偿和安慰。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失;预防措施一、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校园暴力事件愈发严重,媒体报道数量不断增多,校园暴力事件让人痛心,也让人反省。
一份来自浙江大学的《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调查显示49%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程度伤害,87%同学表示曾受到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语言暴力是最为常见,约占41.5%,楼梯拐角、厕所等是身体暴力的多发地点。
i在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中,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16岁的居多,约占总量三分之二,其中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ii这些参与校园暴力事件的未成年人,多数为成绩较差,逃学旷课多,家庭环境不好的学生。
校园暴力事件处理不好,不仅会导致施暴者再次施暴,对受害者造成连续性伤害,而且对青少年成长环境有消极影响。
二、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校园暴力事件让人心痛,其中如何正确处理校园暴力问题,引导施暴者走向正途成为一大问题。
现如今是法制社会,解决问题应“依法而治”。
但目前校园暴力事件却出现了法律缺失。
1.《刑法》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该条文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本没有错,但社会不断发展,科技越来越先进,未成年人心智成熟也越快,对事物接收能力也越强,对法律也略知一二,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还合理吗?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不正是因为施暴者年龄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等八项严重的暴力罪行,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吗?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教授认为,“如果家长真的管得了,青少年就不会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作者:颜蜞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32期[摘要]在我国经常会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其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刺激着我们民众对道德的思考,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事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的惩戒这些暴力事件,现有的规定也没有达到对暴力事件的改正效果。
本文希望以我国的现状入手,浅谈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一些缺失,希望能对我国暴力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校园暴力;现状;建议中图分类号:TS5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2-0354-01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或学生们之间发生的,持续一段时间的,对学生心理或者身体恶意攻击。
2016年五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梳理了在13年到15年各级别法院审结通过的100起校园暴力案件,第一次建立了对校园暴力时间做出的调查报告,简单概括如下这些案件的特点。
1.校园暴力罪名的态势呈现为集中化。
从报告中能够得出,对人身伤害的校园暴力是最多的,当中百分之五十七为故意伤害罪,百分之六为故意杀人罪,百分之十位寻性滋事罪,性侵和侵财各占百分十二,百分之二为聚众斗殴,百分之一为绑架罪。
2.在校园暴力被告最多的是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最多。
在被告的159人中,他们中有55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有104人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因为犯案的多为未成年人,所以多为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责任。
在校园暴力导致他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五是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35起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百分之二十八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足三成,惩罚力度明显不足。
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1.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我国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校园暴力施暴人他们的恶性认知不足。
对校园暴力认为是孩子们理性不足的玩耍,会发生校园暴力是因为施暴者对校园暴力的认知不够。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制缺位及破解之策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制缺位及破解之策作者:张春华来源:《求知导刊》2018年第16期一、法律视角下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因1.我国在治理校园欺凌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1]。
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保障青少年安全的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关于防止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欺凌以及欺凌案件后的惩戒措施。
司法部门只是将校园欺凌行为事后相关的法律赔偿、责任追究以及赔偿原则办法等划入其他同类的法律法规并参照这些法律进行审理处决。
然而,司法部门忽略了校园欺凌案件的特殊性,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一套针对其独特性的法律来处理,只有这样才成有效防范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近两年,教育部门也开始重视校园欺凌问题并针对此问题下达《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但是该通知也仅仅起到思想上的防范干预效果[2]。
教育部门并未建立专门的干预防范体系,也未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此方面的责任划分,因而通知并未起到良好的效果。
2.现有法律法规对惩治校园欺凌的力度不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满十六周岁、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若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如若施暴者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则仅仅追究其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即使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也不给予其刑事处罚,仅仅是由其监护人或者家长进行民事赔偿。
这些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的惩戒过于宽松,起不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而且现代社会不断发展,青少年儿童越来越早熟,小学生实施犯罪行为的概率在逐渐升高,因此政府及司法部门应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司法部门在法律制定上要加大惩戒力度,从而才能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3.教育部门在规范学生行为方面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国家司法部门出台了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格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摘要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现象在近几年中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除了教育体制、校园管理机制以及家庭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上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
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保护对象的认识不清、对侵害行为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清、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在司法实践层面片面从轻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4 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
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
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
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
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
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
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
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
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反社会就没事。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
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校园暴力问题在当代中国逐渐浮出水面,引起广泛关注。
校园暴力,指在校园内发生的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
然而,当前的法律体系并未完善,导致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一方面,我国的刑法对于校园暴力问题的惩治尚未明确规定。
目前,校园暴力往往被归类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等,但这些罪名的适用并不准确,无法真正体现出校园暴力的特殊性。
校园暴力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年龄相仿。
因此,刑法在定义校园暴力时需要更加具体明确,并针对不同形式的校园暴力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
另一方面,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
学校和相关部门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时常常面临着权责不明、处罚不力等问题。
学校通常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处置校园暴力,但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此外,缺乏配套的法律政策也使得学校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时感到束手无策。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学校、学生、教师和家长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
如何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首先,应当制定专门的校园暴力法律。
这项法律应当明确定义校园暴力的界定和种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建立健全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制定校园暴力的防范策略,包括教育活动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矛盾解决机制的建立等。
同时,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报警、监控和巡逻等措施,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要加大对校园暴力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和家长的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环境。
同时,对于加害人,也应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教育和惩戒。
除了进行法律处罚,我们应该注重对加害人的心理矫治和教育。
建立相关的帮扶机构,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加害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为其未来的成长提供积极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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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4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
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
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
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
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
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
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
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
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反社会就没事”。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
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
它的暴力程度虽然未必严重,但是其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以及校园风气的危害性极大。
然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着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也许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造成了在“校园暴力”现象中,较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 储 殷摘 要: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现象在近几年中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除了教育体制、校园管理机制以及家庭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上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
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保护对象的认识不清、对侵害行为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清、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在司法实践层面片面从轻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
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
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大多数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与12~13岁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都是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3]。
显然,这种几十年来一贯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
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4]。
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5]。
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
在现实生活中,12~13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了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6]。
一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7]。
二、对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带来的保护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立法思路实际上是以物理后果作为判断危害性的主要依据。
这种思路不仅在刑法上有所体现,而且也是民事、行政法律中常见的思维惯性。
然而这种思路明显将侵害不同类型客体的“校园暴力”进行了混淆,这导致了以侮辱人格、压抑被侵害人心理的校园“霸凌”行为往往由于其物理危害较低而处于无法可治的空白状态。
所谓“霸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汉语词汇,而是音译自英语中的“bullying”。
挪威学者Dan Olweus认为,霸凌就是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8]。
与当前中国近似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美国,霸凌行为并非如现在般是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话题,而被作为一般的暴力行为看待。
甚至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学生们在校园中需要经历挫折磨难来使自己变得坚强,彼此间发生的暴力冲突是校园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
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对无论是霸凌者还是受害者都造成了严重损害。
就受害者而言,霸凌行为使其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痛苦、焦虑、沮丧的精神状态,严重的可导致受害者终身性的精神疾病[9]。
受害者因惧怕霸凌而逃避校园生活、干扰正常学习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有受害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10]。
而霸凌者同样受害颇深,霸凌行为可导致其潜在形成暴力倾向及犯罪心理(有些霸凌行为本身即已构成犯罪)。
根据Olweus的研究,霸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极高,高于普通人约37%,其他诸如酗酒等个人问题也更为普遍[11]。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有关机构与研究者对霸凌行为的关注都相对匮乏,立法机关忽略了霸凌行为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一般暴力行为的范畴。
相当多的人单纯将霸凌行为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用对待一般校园暴力的观念眼光和手段措施来对待霸凌行为[12],而忽视了霸凌者的施暴原因远非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的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等因素。
霸凌者主观上抱有的侮辱、炫耀及足以比肩成年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远非一般暴力行为者所持有的愤怒心态可比。
而此类行为却通常由于物理伤害轻微而逃脱法律惩罚,甚至只被作为孩子间的小打小闹,对其解决手段仅仅局限于当面制止或口头批评,根本无法达到对受害人的保护。
在已经发生的多起校园“霸凌”事件中,被害人常常处在心理几近崩溃,但是刑法无法追责,民法赔偿偏低的不利局面。
在司法实践当中,尽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受害者的心理重建、转学等事宜进行多方面的帮助,但这些成本往往并不由加害者承担。
侵害方往往仅就医疗费、营养费进行补偿,其精神赔偿通常极为有限。
除了极个别的人身伤害事件之外,“校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伤害往往就是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与心理健康这一最易受损且最难恢复的权益却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
三、对校园暴力治理资源投入不足带来的纠治缺位一方面,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校园暴力,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与治理经费。
相比较而言,美、日等西方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并拨付经费。
美国教育部专门设立有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Office of Safe and Drug-free Schools),年投入经费在500万美元左右。
日本教育行政部门也组织实施了专门的干预计划并拨有相应的预算。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以监外执行、社区矫治为主,而相应的机制尚有待完善。
以四川省为例,现在全省仅一所少管所,容量为2000人。
除了犯有重伤、强奸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之外,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尤其是对于在校未成年罪犯,都以缓刑和监外执行为主。
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从未成年罪犯的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而并未侧重于防范校园暴力。
事实上,尽管有部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确改过自新,但有相当比例的人仍然会重新犯罪。
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尚待完善,一些社区、派出所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与帮扶流于形式,甚至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尤其是对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更是近几年基层法律工作的难点。
四、应构建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以防范校园暴力刑事责任、保护功能与纠正制度的缺位,让法律治理“校园暴力”常常面临“管不了、护不住、治不好”的尴尬境地。
除非有极端恶性的事件发生,法律基本上难以有效约束校园中的未成年侵害者。
这让中国校园中“轻暴力重侮辱”的霸凌现象成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造成了常为人所忽视却极为严重的普遍性后果。
在社会现实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当事人的恶性补足其年龄,从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正义。
另一方面,则应在司法实践中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13]。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需对“霸凌”现象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以填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空白,针对性地惩治校园暴力中的霸凌行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人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储殷: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研究员责任编辑/方奕参考文献:[1] 宋雁慧.中日校园暴力防治措施的比较研究[J].中小学管理,2009,8:17.[2] 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42.[3] 张婷.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4(5).[4] 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5]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N].法制日报,2003-06-01.[6] 吴培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5(7):67-68.[7] 储殷.谁来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同龄人侵犯[N].中国青年报,2015-06-26.[8] D ake J A,Price J H,Telljohann S K.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bullying at school[J].Journal of school health,2003,73 (5):173-180.[9] F arrington D P,Ttofi M M.Reducing school bullying:Evidence-based implications for policy[J].Crime and justice,2009,38(1):281-345.[10] Z irkel P A.Public School Student Bullying and Suicidal Behaviors:A Fatal Combination[J].JL & Educ.,2013,42:633.[11] O lweus D.The nature of school bullying:A 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M].Routledge Press,1999:28-48.[12] 张国平.校园霸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报业,2011(12):45-46.[13] 赵玥.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化之理性反思[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