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有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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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此举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背景食品安全是国家人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困扰。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只要举报真实有效,经核实属实,就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1.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监管部门的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公众通过举报的方式,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通过向公众发放奖金,不仅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还能够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减少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局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正确的举报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举报成功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深市监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局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九)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十)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各地政府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而举报制度则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度简介青岛市是中国沿海重要城市之一,也是一个著名的海滨旅游城市。

餐饮业是青岛市的主要产业之一,同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政府在2015年出台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对食品安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办法实施情况根据《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凡是发现或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均有可能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取得初步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获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处理结果涉及损失金额的1%(不超过2万元)。

•对于提供举报证据并取得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涉事商户违法所得或者食品安全违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10%(不超过5万元)。

•对于具有重大贡献的举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三部门共同确认,可按照1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举报人应具备的条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不干预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等。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分析与评价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手段,有利于营造食品安全举报的氛围,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推进。

具体来说,该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促进社会群众行动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可以激发社会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让那些原本可能不敢举报或举报成本较高的人群,因为可以获得奖励而更加勇敢和积极地举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分类)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食品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范本

食品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范本

食品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奖励对象(一)向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举报内容真实、准确,提供的主要线索及相关证据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三)举报人提供的是尚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的线索;(四)举报人愿意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具体奖励标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奖励程序(一)举报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联系举报人了解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五)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保密原则(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附则(一)本奖励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奖励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奖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奖惩

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二、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 重奖重罚原则: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重奖,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重罚。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依法处罚,又要进行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

三、奖励制度1.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年度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团队: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3)年度食品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重奖。

2.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以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2)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明事故原因的。

(3)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对轻微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

(2)罚款: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停业整顿: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业整顿。

(4)吊销许可证: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2. 对以下行为给予处罚:(1)伪造、篡改食品检验报告的。

(2)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实施与监督1. 本奖惩制度由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财产健康的重要保障,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既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行使社会责任的表现。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 奖励对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现并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实属实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获得奖励。

3. 奖励标准3.1 基本奖励对每个举报行为,视情况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基本奖励,具体金额由举报问题的性质、举报人的贡献情况、举报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3.2 重大贡献奖励对已经被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举报人有杀菌灭鼠、采购原材料、产品包装、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核心证据,以及对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关键线索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额外给予2倍基本奖励的重大贡献奖励。

3.3 集体奖励对在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当地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可依照集体大小和贡献程度分别给予集体奖励。

4. 奖励申请与审核4.1 奖励申请奖励对象应向所在地县级或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举报内容和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举报取得的实际效果证明•获得举报奖励的声明书和签字确认4.2 奖励审核按照程序对奖励对象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应对实现食品安全的贡献度予以评估。

审核结果经过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拟定奖励名单并确定具体奖励数额,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 奖金支付奖励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据河北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安全专项经费中拨付奖金,并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奖励对象发放。

发放奖金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6. 结束语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保障,通过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法人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2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2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 1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该制度为举报者提供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目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敏感性- 增加食品违法举报的数量和质量- 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3. 奖励标准根据食品违法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奖励标准如下:- 提供线索:按照提供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和重要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 协助取证:如果举报者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并取得重要证据,将给予更高额的奖励。

4. 奖励方式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方式如下:- 奖金: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协助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荣誉证书:表彰优秀举报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举报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在线提交举报申请。

申请的评审流程如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

-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政府将制定以下政策:-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奖励标准。

- 培训举报者:为有意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质量和协助能力。

7. 监督与反馈为保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奖励申请和评审流程,并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 反馈机制:向举报者及时反馈奖励申请结果,并接受被举报企业的解释和答复。

8. 改进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定期评估:定期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改进。

食品卫生安全奖惩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奖惩机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重奖重罚原则。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四、奖惩对象1. 食品生产经营者。

2.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3. 食品安全举报人。

五、奖励制度1. 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食品安全荣誉称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2)对在食品安全检查中表现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通报表扬。

(3)对在食品安全举报中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2)对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六、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1)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1)对违反规定,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东莞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举报奖励对象1.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生产、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核实属实的个人或组织。

2.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规章的食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核实属实的个人或组织。

三、举报方式1.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2.举报人需提供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四、奖励标准1.经查实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可获得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2.针对其他一般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可获得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五、奖励发放1.奖励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划拨至举报人的银行账户或直接发放。

2.举报涉及的核实时间以确认核实事实的日期为准。

3.奖励发放时,需提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六、奖励保密1.奖励办法执行期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事项涉及的内容,属保密范围。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结语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本奖励办法的实施,使东莞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健全、有效,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保障。

以上是解华按照您的要求写的文档,如有需要可以告知。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加强山东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问题,激励公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在此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个人和组织。

三、举报内容举报对象为涉及山东省食品安全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 食品配送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标签虚假或误导消费者;-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情况,对成功举报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以下奖励:1.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为举报所得金额的10%;2.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奖励金额为举报所得金额的5%;3.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万元,但举报行为质量较高且举报内容属实,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4. 若举报经核实属实且能提供有效证据,但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较低或无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表彰。

五、奖励申请1. 奖励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奖励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举报情况和进行奖励发放;3. 奖励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奖励发放1. 奖励发放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2. 奖励金额将在核实举报情况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直接发放给举报人。

七、保密和保护1. 对参与举报的个人和组织保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2. 对参与举报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和诋毁。

八、法律责任如果举报内容不实或恶意捏造,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

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

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

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奖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为了牟利而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为了保障大众的饮食安全,守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相关部门纷纷推出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呼吁民众积极参与,发挥监督的作用,共同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是政府部门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鼓励他们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违法的食品经营者,以便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饮食健康。

二、食品安全举报的意义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的实施,对于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效监督食品市场。

通过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可以扩大监督的力量,从而使不法企业无处遁形。

举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形成舆论压力,推动食品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其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的推出,使涉嫌违法的食品经营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于一些投机取巧或者以次充好的企业来说,经济利益的诱惑往往是他们违法行为的动力。

而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的推行,则大大加大了违法者的风险成本,降低了他们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进一步保障民众的饮食安全。

三、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的运行机制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政策是一项具体的制度设计,它需要明确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其有效性。

首先,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其个人和财产安全。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遭受任何形式的报复和打击。

其次,食品安全举报应设置多种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

包括电话举报、网络举报、邮寄举报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并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事项。

此外,食品安全举报应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举报处理情况,让举报人了解到自己的举报行为所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激发公众的热情和积极性。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依法、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效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给予‎奖励(一‎)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后再销‎售的;(‎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四)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七)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八)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九)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给予‎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三、给予举‎报奖励等级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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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有重奖
作者:
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15年第05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鼓励举报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公告》。

即日起,消费者只要在市场上发现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12331”热线投诉举报。

一经查实,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公告》详细列举了食品经营的9种违法行为,分别是: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含量超标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品或农产品进行清洗、加工、保鲜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

我省已建立全省联网的“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系统,24小时专人接听。

食药监部门对举报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并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案值对举报人兑现奖励并保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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