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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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4〕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淮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加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对见义勇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护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不予公开宣传。
第二章认定和申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办理。
县(区)公安机关可委托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负责见义勇为申报和组织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见义勇为的申报,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向行为发生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做好相关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
正常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依据:(一)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三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