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郑治虎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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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宪法价值本文作者张福刚孙晓飞工作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是否适用调解的问题,早在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便存在争议,1989年4月4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由此正式确立了行政审判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与争论非但未因行政诉讼法的颁行而偃旗息鼓,反而随着行政诉讼法学和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
①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从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的1990年至2001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结案率分别为361、370、378、413、443、506、540、573、498、450、378、333。
②近年来,行政案件的撤诉率还在不断增加,有的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的占全年行政案件的绝大部分。
③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属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以促成原告申请撤诉,有的法官还配合被告做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
法院协调解决大量行政案件,这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
④既然调解已为《行政诉讼法》所明文禁止,法院就应当严格遵守,可为什么法院会主动越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一、选择调解结案的原因分析为什么法院会在法律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冒着违法办案的风险自发的进行调解呢?究其原因还在于调解本身所具有的方便与效用。
⑤肯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人,多从行政诉讼调解的可行性与优越性方面立论在可行性方面,20世纪30年代以来,政府角色由守夜人向福利型全能政府转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不仅存在对抗,还存在合作;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活动大量存在,所以行政职权具有有限处分性;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两造地位平等,具备对话协商的前提条件,而且实践证明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利益受损;行政诉讼法对原告撤诉问题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同诉讼内和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法治国家建设
201 5.1
法 治 政 府 珏 设
《 行 政 诉 讼 法 》修 改 与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吴 鹏 ,胡锦 光
( 中 国人 民大 学 ,北 京 1 0 0 8 7 2 )
[ 摘
要 ] 行 政 诉讼 作 为 现代 法 治 国 家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确 立 了公 权 与 私 权 、 司 法 权 与 行 政 权 的 关
一
、
凸显权利保护 ,解决诉讼价值 问题
长期以来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
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的深入推进 ,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暴露 出 “ 立案难、 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为了适应依法治 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 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 《 行政诉
彻底 调整行政权 和公 民权 的关 系模式 。
从宪法上看, 《 行政诉讼法》 的立法价值,只能 是 “ 保护公民权”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
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 2 )兼顾行政权与公 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
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 《 行政诉讼法》的
系模 式 。 《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修 改 ,对行 政 诉 讼 制 度 进 行 了 重 大 的 改 革 和 完 善 ,是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中 的 标 志
性 工 程 。必 将 对 我 国民 主政 治 的发 展 产 生 强 大的 推 动 力 。
[ 关 键 词 ] 行 政 诉 讼 法修 改 ;法 治 国 家 建设 ;行 政 诉 讼 价 值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5 . 3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8— 9 3 1 4( 2 0 1 5 )0 1 — 0 0 4 7— 0 5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演讲三篇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演讲范文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和服从判决,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改变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就有助于打破"官贵民贱"、"官治民"、"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培植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意识。
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具有了平等的民主意识,他们才会敢于和恶法作斗争。
2、行政诉讼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强化了人们的法律至上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律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他们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行政诉讼的建立正是依据这一原理,审判机关通过进行司法审查,对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或不加适用,对于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制裁,向全社会庄严宣告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
3、行政诉讼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公众权利文化意识的觉醒。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充分实现。
它通过审判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适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判决,公正合理地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的司法保障;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中,通过专家辅助证人的设置,使得公民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的最后期限及取证限制作出的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显然,这些规定,对于唤醒公民的权利自我保护精神,都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4、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贯彻了分权制衡原则。
行政诉讼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权依据立法权来制约行政权。
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为视角
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为视角陈书笋1,2(1.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上海200333;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摘要:《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我们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
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
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并在这一系列原则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内容的修改工作。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价值定位;无漏洞权利保护;实效性权利保护;利益衡量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3)04-0107-04收稿日期:2013-02-22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重点学科”规划项目、“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编号:szf1002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陈书笋(1981-),女,山东省威海市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3年4月(第4期,总第192期)Apr.,2013(No.4,General No.192)学界对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已普遍达成共识,但是对于该法究竟该如何进行修改还存在较大分歧。
目前,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所展开的主要议题包括如何确定该法的价值定位、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类型、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判决类型,是否可以引入调解制度,等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其前提是要先确定《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并在该价值定位的指导下,展开对具体制度设计的探讨。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最新法学论文】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作为“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认,基本权利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的(basic)和基础性的(fundamental)权利。
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包括行政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必须以保障、实现基本权利为核心。
在现代文明社会,各国分别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司法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屏障。
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应当发挥制约最容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权的作用,其有效途径就是行政诉讼。
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无一例外的充当了基本权利保护神的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权的同时.应当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核心。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渐构筑了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的发挥了基本权利保障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表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狭隘;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全面适用合理性标准以及法院因受到各种——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执政党等——的干扰而导致的独立性较差等方面。
这些缺陷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具体制度层面上的欠缺或疏漏,还包括更深层次的体制障碍,如我国的权力架构不科学,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强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
本文对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基本权利过程中存在豹不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澄清了一些错误的观念。
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核心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方面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议,包括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使用合理性审查标准等;另一方面是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此外.我国没有建立可行的宪法诉讼制度也是影响基本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行政诉讼研究范围.但是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一条重要途径,能起到弥补行政诉讼之不足的作用,本文在余论部分对此进行了论述。
浅谈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詈 ■ ■ ●馕 皇
浅谈行 政诉讼制 度的改进与完善
金鹏 飞 张 毅
政机关 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发 挥了 巨大作 用 。但 在司法 实践中, 我 国行政诉 讼制度 的运行还存 在诸多 障碍 。本 文从 对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人 手 , 对 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 与完善提 出建议 , 与同行商榷 。
面是变相干预。 行 政 部 门 为避 免 其 被 诉 行 政 行 为被 判 违 法 败 诉, 往往通过行政手段 找原告进行 厅外和解 , 原告 迫于行政
行政机关 以外 的法律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行政授权等所有 承担行政任 务的组织 全部 列入 被告 主体 , 将行政诉讼法 中的 行政诉讼 的被告从 “ 行政机关和法律 、 法规授 权的组织 ” 变更 为“ 行政机关和其他承担行政任务 的主体 ” , 从而保证 以上组 织侵害公民 、法 人合 法权 益的行政 行为能够受到法律制约 ,
2 . 行政诉讼被告 主体 的定 义存在漏洞 , 致使个别行使行 政公权的组织的违规行政行为漏诉 。我 国 《 行政诉讼法》 第 2 5条规定 : “ 由法律 、法 规授权的组织所作 的具 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是被告。 而 在 行 政 权 力运 行 中 , 有 一 种 除行 政 机 关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 外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它 们 依 照 组 织 章 程 、 规
从而使公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得 到 保 护 。 3 . 将 部 分 行 政 规 范 列 入 行政 受 案 范 围 。行 政规 范是 行 政
压力往往违心和解撤诉 。而行 政法诉讼 规定 : 行政诉讼 和解 结果没有法 律约束力 , 且原告撤诉 后 , 就 同一事 项不允许再
试析完善行政诉讼与建设法治国家
试析完善行政诉讼与建设法治国家【摘要】行政诉讼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手段,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包括法官独立、公正司法等要素。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增强国家信仰力和社会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国家需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价值观,重视宪法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注重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强调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传承。
完善行政诉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和理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国家、意义、建设、完善、重要性、必要性、关键要素、联系、发展方向、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定义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定义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而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体系。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密切相关,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国家的框架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透明,而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维护权益的有效方式,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构建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和使命。
1.2 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诉讼是完善法治体系、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决,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对公民造成不当侵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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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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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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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法治国家及其实现条件法治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国理想的社会状态。
通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前者就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后者是指良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
行政诉讼与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与法治建设行政诉讼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对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与法治建设展开讨论。
行政诉讼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的行政管理体系,行政诉讼作为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制度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使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尊重公民权益,实现了法治精神的体现与推广。
行政诉讼对于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够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法治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与法治建设中,司法独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
司法独立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审查公正,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独立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行政诉讼制度的公正性也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之一。
公正的行政诉讼制度能够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以权力为基础,而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
同时,公正的行政诉讼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全也是行政诉讼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方面。
法律监督机制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关键环节,能够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行为中的违法失职问题,还能够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与法治建设紧密相连,互为推动。
行政诉讼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实现了法治精神的体现与推广;而法治建设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推动司法独立、公正性和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新《行政诉讼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作者:陈宏波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12期[摘要]法者,治之端也。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都达到了新的高度。
本文阐述新修《行政诉讼法》主要内容及亮点,并研究依法治国宏伟蓝图指导之下,新修《行政诉讼法》科学合理的法律保障意义,此次修改不仅关乎着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是规范社会主体,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有效,倒逼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犯,成为确保其功能发挥的有效措施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依法治国;作用[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2-0070-051914年民国北洋政府结合西方行政制度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前提下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拉开了百年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大幕,而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至关重要的一步,开启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和依法治国的新篇章,直至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弥补传统行政诉讼法不足,并在完善原《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方案,这是我国有效保障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将“民告官”的司法诉讼体制推向了更为现代化、法制化的新高度,更是践行十九大关于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武器[1]。
一、新修《行政诉讼法》的亮点解读长久以来,我国的审判工作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到地方公权力的影响和干预,但在众多司法工作中,行使监督职责的行政审判受干预的程度相对更为严重,由于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人、财、物的制约,导致一些行政案件无法正常的受理或判决,以致出现“判后必上诉”“信访不信法”的乱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
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
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
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
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
试析完善行政诉讼与建设法治国家(一)
试析完善行政诉讼与建设法治国家(一)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的治国方略,因此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状态。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内在关系出发,深入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对法治国家的作用、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可以把国家分为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两种。
在人治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王可以随意制定、修改法律,人民群众丝毫无人权可言。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国家逐渐成为人类的追求。
这是由人治国家种种制度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其实在我国就有比较深刻的教训。
1957年开始至1976年,阶级斗争盛行,党和国家从轻视法治发展到彻底抛弃法治,法律虚无主义盛行。
十年浩劫,宪法名存实亡,公检法被砸烂了。
大搞群众办案、群众专政,酿成了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建设的悲剧,更是法治建设的悲剧。
痛定思痛,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法治建设,更在宪法中明确把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追求。
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行政诉讼的建立和完善,这是由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1)制约行政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切公共权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约束。
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控权论”。
这种理论认为,权力需要控制,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越大,越有滥用的危险,越需要控制。
这种观念首先来源于孟德斯鸠,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来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变迁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成为了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是指行政当局行政行为所侵权的具体权利、利益和好处。
诉之利益的确定对于诉讼的结果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明确诉之利益,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一、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诉讼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带来了新的机会,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旨在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并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这些政策变化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及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诉讼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变化。
在过去,人们通常会把诉讼看作是解决争端的唯一途径。
然而,随着政策的变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诉讼也逐渐成为了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国家政策变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逐步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而通过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的行为。
行政诉讼系统的建立是国家政策变迁的重要方面之一。
中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文件,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
推进了从行政仲裁到行政诉讼的转变,发展了行政诉讼中的复议、检查程序等诉讼程序。
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旨在提高行政诉讼制度的效率和精度。
2.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的利益。
在过去暴力散布和科技缺乏的背景下,人民的维权途径受限。
然而,在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政府的行为已经处于公众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此外,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定更加明确的工作流程、规范化的操作流程,正式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等监督机制,使公众有更多的权利参与政府监管,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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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主深入人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以及公平化,使得“民告官”不再是神话,大家看看下面的关于行政诉讼理论文,了解一下吧!摘要: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规范,推动行政诉讼的进程。
但目前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最常见的表现就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本文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因素出发,提出几点扩张受案范围的建议,将更多的行政诉讼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法应是关心所有人的,行政诉讼就是其中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的总称,即是“民告官”的解决方式。
这也是公民参与到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种表现方式。
但法律也不允许盲目的引起争议,因此若想能顺利通过诉讼来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必先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哪些可以“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外部分工问题,从而划分其二者的权限。
此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依据。
同时也给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诉权指引。
这一范围说明了法律将哪些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哪些行政争议案件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解决,也同时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方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来进行考虑,若想扩大或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先从这些因素中来确定: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是涉及行政争议引起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怎样才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立法及解释上存在一定的弹性。
判断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当事人资格,对利害关系人的确定过程也就是看其所涉及的争议是否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或必须经过行政诉讼方能解决。
此当事人资格的确定也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最根本条件之一。
如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窄的国家,只承认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具有起诉资格,而不承认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或反射利益关系的人具有起诉资格。
新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修改解读共72页文档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新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修 改解读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
未来,法学理论将继续发挥其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支持作用, 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理论支持。同时,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法学理论也将不断拓展新的 研究领域和应用范围。
03
国家法治的核心原则
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 地位和权威,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理
06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的 实践应用
立法实践中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
立法实践中的国家法治
在立法实践中,国家法治要求制定符合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法律的统 一性和权威性。同时,立法活动还需遵循法 定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立法实践中法学理论的应 用
法学理论在立法实践中发挥着指导作用,为 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提供理论支持。 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完善立法体系,
行政制度
行政权力的配置
我国的行政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具体表 现为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及各厅局)的职权分配。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其 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环节。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其基本原则包 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
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研究对象
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现象、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等。
研究任务
法学理论的研究任务是对这些研究对 象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本质特征,为法律实践提供理 论指导和支持。
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当 前,法学理论呈现出多元化、跨学科、注重实践应用等发展 趋势。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演讲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演讲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尊敬的参会人员: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想和大家谈一谈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一个法制化程度高的国家,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它保证了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推进公平正义。
而行政诉讼则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它的出现旨在维护公共权益,协调政府行使行政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在行政诉讼制度的范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异议或申诉,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渐获得了尊重和使用。
它是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民主参与、监督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
那么,行政诉讼制度和法治国家有哪些关系呢?首先,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
它可以建立起法律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体系,降低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诉讼制度也给公民提供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渠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公民的信任和参与感。
这一点可以说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可或缺的贡献。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可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且还可以建立起依法行政的管理机制,规划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范畴和标准,以减少误判、决策不公等不适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此外,行政诉讼制度中,也兼顾了法律环境和法律实践的统一。
它不仅将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诉讼主体,还将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对象,形成了两个互相制约的格局。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最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息息相关。
只有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才能反过来保障行政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
总体而言,行政诉讼制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治国家需要行政诉讼制度的支持和保障,而行政诉讼制度也需要法治国家建设的全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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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郑治虎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郑治虎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法治国家及其实现条件法治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国理想的社会状态。
通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前者就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后者是指良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首先必须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精神,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观念第一、善法恶法观念以正义为标准,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即如果一部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标准,便是恶法。
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并且具有抵抗恶法的意识,该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满足了实质法治的最低要求。
第二、法律至上观念该观念要求消除特权,立法者和统治者守法,法律是全体民众的主人,不论其权力大小和地位高低;反之,如果公众心目中的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或宗教信仰等其他东西,那么这个国家就肯定不是法治国家。
在凡有权力高于法律的地方,法律都是随执掌权力者的意志被随意塑造的,都是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连形式法治都不能实现。
第三、权利文化观念天赋人权是近代启蒙思想产生以来人们追求人格独立、身份平等和行动自由的必然结果和普遍共识,而权利文化观念则是其中应有之义。
它首先表明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为义务,其次还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同意让渡的部分权利,为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服务,如果权力行使背离保障公民的宗旨,公民有权通过法律改造之。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还必须在制定具体的宪法和法律等国家基本制度时坚持如下的现代法治原则第一、分权制衡原则任何权力如果不受到控制就会走向专制和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控制权力的最好方法不外乎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
只有在法律上确定这样的制度和原则,才能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而不是权力破坏法律。
第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不论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其启动了权力,就应当为其预设责任,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
第三、司法独立和中立原则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即保持独立和中立。
另外,由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和最权威的,这必然要求它代表着社会公正,如果不能保持独立和中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也就荡然无存,而没有了社会公正法治国家也就不复存在。
三、行政诉讼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1、行政诉讼通过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增强了人们对恶法的抵抗精神。
行政诉讼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学习民主、提高民主观念的有效途径。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它通过官民同在法庭上争论是非曲直,平等地接受和服从判决,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改变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就有助于打破"官贵民贱"、"官治民"、"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培植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意识。
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具有了平等的民主意识,他们才会敢于和恶法作斗争。
2、行政诉讼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强化了人们的法律至上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律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他们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行政诉讼的建立正是依据这一原理,审判机关通过进行司法审查,对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或不加适用,对于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制裁,向全社会庄严宣告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
3、行政诉讼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公众权利文化意识的觉醒。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充分实现。
它通过审判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适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判决,公正合理地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中,通过专家辅助证人的设置,使得公民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的最后期限及取证限制作出的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显然,这些规定,对于唤醒公民的权利自我保护精神,都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4、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贯彻了分权制衡原则。
行政诉讼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权依据立法权来制约行政权。
当行政相对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失职的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通过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依据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体现了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相互分立和牵制。
5、行政诉讼通过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贯彻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按照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仅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且,一旦败诉行政机关及其主管人员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这就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有清醒的责任意识,从而提高行政活动效率和质量,克服或减少行政方面的官僚主义,促进为政清廉。
6、行政诉讼通过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审判行为贯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原则。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本身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证明了司法机关已经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之外。
另外,行政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法院传讯政府官员出庭作证和对违法行政予以制裁的权力,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在行政诉讼中,还通过回避等制度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
四、只有法治国家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诉讼制度尽管其表现形态、发展程度有差异,但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到了近现代社会国家权力日益分化的情况下才出现的。
并且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已任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只有在法治国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历史条件下才具有现实可能性。
1、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建立和发展的首要因素。
因此,如果说在"朕即国家"的奴隶、封建专制的政体下,或许还有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话,那么在那时,就绝不可能有以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
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胜利后实行分权制衡,司法独立、代议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国,并颁行宪法,建立了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王权政治的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这就使国家行政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关系和政府同人民的平等关系固定化、法制化,使行政权力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政府受到人民的监督,从而为国家承受行政诉讼提供了政治基础。
2、法治国家中健全的国民人格为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奠定了人身基础。
同政治体制相比较,人身因素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更为基础、更为深刻的因素。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奴隶生产和生活而且奴隶的人身都直接完全地依附于奴隶主,奴隶无任何自由、权利可言,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因而不可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封建时代,农民虽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但由于仍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同地主之间还有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地主又依附于国王,在这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除了皇帝之外,不存在第二个独立的人格主体。
因而在奉行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客观上不存在产生行政诉讼的人格主体。
而在资本主义时代,不仅个人摆脱了传统的人身束缚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一些企业也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从而不可避免的与国家这个传统主体发生矛盾、冲突和争议,并迫切需要确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协调和平衡,这就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客观的土壤和内在的动力。
3、法治国家中的法治与分权理论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思想文化基础。
法治和分权理论的传播,是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
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官员,既统治者或管理者都须守法,受制于法,也就是以法制权。
由于国家立于社会之上,它与公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和公民同受法律的约束,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皆受法律的制约,而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任何人、任何机关其地位是平等的,因此,讲法治,首要的是以法制权,这是法治的重点和要旨。
以法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政府行为受法律约束,政府违法行为受司法追究。
这种以法治国的思想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