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概述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4.保险期限和续保5.理赔流程和材料6.保险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正文一、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概述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住宅在地震灾害中的经济安全而设立的一种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期限等内容,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全面、高效的地震灾害保险保障。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农村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20000元/户,保险费为68元/户;城镇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50000元/户,保险费为54元/户。
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
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
三、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地震灾害造成住宅主体结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2.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3.地震灾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四、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期限为 1 年。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五、理赔流程和材料1.理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确认损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签订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
2.理赔材料:投保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现场照片等材料。
六、保险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如对保险条款有疑问,应向保险公司咨询。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A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A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港口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经司法程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执行的,保险人在接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按照本保险合同额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四)委托人的行为;(五)被保险人从事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六)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七)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八)被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业务;(九)被保险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无船承运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第六条每一保险年度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
如被保险人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及个人综合保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及个人综合保险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及居家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被保险人指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保险居所内长期居住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及其子女。
长期居住指与被保险人连续六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或一年中超过六个月共同居住或预计将要共同居住。
第一部分 家庭财产及个人财物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居所内被保险人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家居财物及个人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户或租户的固定家居装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使用或穿着的财物。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居所内被保险人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贵重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视机、音响设备、个人电脑、数码设备、金银、首饰、珠宝、手表、毛皮、美术品等;(二) 货币、存单、支票;但不包括有价证券、产品优惠券、飞行里程优惠券等各类促销优惠券;(三)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邮票、古玩、文件、书籍、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证书、动物、鸟、鱼、花草、树木、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 室外天线、天线设备、卫星接收器等;(三) 建筑物的任何结构部分;(四) 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零部件或附属品,但在保险居所内残疾人用具以及保险居所及其附属建筑物内上锁的自行车不在此限,且该附属建筑物不包括任何公共设施;(五) 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如寄宿者、同居者、来访者、家庭保姆的财产等;(六)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七) 任何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及货币;(八) 眼镜、镜片、隐形眼镜;(十) 高尔夫、登山、探险、滑雪、跳伞、风帆、冲浪等运动设备;(十一) 其他保单单独或特别投保的财物;(十二) 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服务项目 销售
服务内容 1、向客户广泛宣传,可在公司主页上自主查询保单的信息。 2、在公司主页上公开保险产品的介绍、险种条款详情及需求调查表。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1、24 小时*365 天接受客户的事故出险及故障车辆救援的报案。 2、提供故障、事故车道路救援服务。 3、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接到报案 10 分钟内,查勘定损人员主动 联系客户,商定查勘事宜。
车险
4、在查勘、定损时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并告知所需要提供的理赔单证。 5、不指定汽车修理厂(店)。根据客户要求推荐汽修厂(店)供客户选择。 6、全国车险客户理赔信息,实现全程查询。
理赔
7、上门收取理赔单证。 1、为客户提供 365 天*24 小时全天候的专业服务。 2、客户报案后,及时与客户联系,并约定事故处理方式及到达事故现场的时 间。 非车险 3、邮件或书面告知客户索赔流程,明确需提交的索赔单证。 4、索赔单证齐全,对索赔金额双方达成一致的,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在公司主页上设立承保理赔信息的客户自助查询。
服务项目 其他
服务内容 1、在公司主页上设置普及保险知识的专栏。 2、在公司主页上设立客户服务投诉专栏。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条款表述。
本条款分为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基本条款、释义三部分,请您仔细阅读。
保险利益条款——主要描述本产品提供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如何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申请领取保险金等内容。
保险基本条款——主要描述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给付、如何支付保险费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
释义——对保险利益条款和保险基本条款中的一些重要术语的解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12您获得保险赔付的时效规定…………………………………………………2.8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2.6 您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13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2.11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早通知我们………………………………………………2.7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应及早通知我们……………………………2.1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项目………………………………………………1.3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限制………………………………………………2.5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利益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我们提供的保障1.1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虽然超过一百八十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港口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现金、支票、现金银行汇票、邮政汇 票、未使用邮票、旅行支票、餐券、交通卡、电话卡、信用卡单据及国库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 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 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四) 抢劫或入室抢劫。构成本条规定的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 的雇员除外)的强制、胁迫、威胁并有明显抢劫行为且由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 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乐游富士”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乐游富士”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固定住址、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各项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一)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二)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三)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五)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及首饰。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手表、笔、打火机;(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NSTITUTE_CARGO_CLAUSE_AIR_1982条款
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R)(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RISKS COVERED1.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2,3 and 4 below.Risk ClauseEXCLUSIONS2.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2.1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2.2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2.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this Clause 2.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2.4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subject-matter insured2.5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fitness of aircraft conveyancecontainer or liftvan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fitness at the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2.6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2.7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aircraft2.8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matter. General Exclusion Clause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3.1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 or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3.2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piracy excepted), and the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3.3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4.1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4.2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4.3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 War Exclusion ClauseStrikes Exclusion ClauseDURATION5.5.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leaves the warehouse, premises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terminates either5.1.1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premises or place of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5.1.2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premises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elect to useeither5.1.2.1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or5.1.2.2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or5.1.3on the expiry of 30 days after unloading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rom theaircraft at the final place of discharg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5.2If, after unloading from the aircraft at the final place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forwarded to a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is insurance, whilstremaining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tion.5.3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6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any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air carri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Transit Clause6.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otherwise terminated before delivery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5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6.1until the subject-matter is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subject-matterhereby insured at such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or6.2if the subject-matter is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30 days (or any agreedextension there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5 above.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7.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Change of Transit ClauseCLAIMS8.8.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As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surable Interest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8.2Subject to 8.1 above, the Assu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or insured loss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lossoccurred befor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was concluded, unless the Assured were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Underwriters were not.9.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 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This Clause 9,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l average or salvage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s contained in Clauses 2, 3 and 4 above, and shall not includ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fault negligenc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10.No claim f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unless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either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the cost of recovering, recondition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would exceed its value on arrival.11.11.1 If any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is effected by the Assured on the cargo insured herein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creased to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insured.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11.2Where this insurance is on Increased Va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shall apply: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equal to the total amountinsured under the primary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the loss and effected on the cargo by the Assured,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insured.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Clause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Increased Value ClauseBENEFIT OF INSURANCE12.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the carrier or other bailee. Not to Insure ClauseMINIMISING LOSSES13.It is the duty of the Assured and their servants and agents in respect of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13.1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reasonable for the purpose of averting orminimising such loss, Duty of Assured Clauseand13.2to ensure that all rights against carriers, bailees or other third parties are properlypreserved and exercised and the Underwriters will, in addition to any lossrecoverable hereunder,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charges properly andreasonably incurred in pursuance of these duties.14.Measures taken by the Assured or the Underwriters with the object of saving, protecting or recovering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waiver or acceptanceof abandonment or otherwis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either party.Waiver ClauseAVOIDANCE OF DELAY15.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at the Assured shall act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 in all circumstances within their control. Reasonable Despatch ClauseLAW AND PRACTICE16.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ClauseNot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Assured when they become aware of an event which is “held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o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right to such cover is dependent upon compliance with this obligation.。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本合同之商业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下同)有固定住址的出生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计算的周岁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
若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高于原保险费,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根据真实的周岁年龄所应适用的保险费率,重新计算被保险人实际可获得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低于原保险费,则保险人将退还差额的保险费,且原保险金额将维持不变。
(3)若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三)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 对于未载入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 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七)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八)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九)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 房屋或建筑;(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七)精神损害赔偿;(八)间接损失;(九)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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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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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 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 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100 34 …
第 1 页 共 1 页1、现金保险是指承保存放于金库中或在公司和银行之间运输途中的现金、支票等,由于火灾、盗抢等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在事先协商的一定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保险对象现金、支票、现金银行汇票、邮政汇票、未使用邮票、旅行支票、餐券、 交通卡、电话卡、信用卡单据及国库券。
3、承保范围●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棱、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抢劫或入室抢劫*关于盗窃或盗抢的风险本保险自动附带“盗窃担保特别条约”扩展担保。
但是,关于“盗窃”的认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外部入侵所致损失;2)存在明显的外部入侵痕迹;3)案发当地公安局的报案受理证明资料。
关于“抢劫”的认定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遭受外来人员的强制、胁迫、威胁;2)有明显抢劫行为;3)由当地公安部门证明。
4、除外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等5、最高赔偿限额的设定请分别设定保险期间保管中及运输中现金的最高赔偿限额。
6、其他专业用语的说明[保管中] …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现金等存放于金库中保管的状态。
此外,非营业时间保险对象必须存放于上锁的金库中。
[运输途中] …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现金在银行与公司之间的移动过程。
[金库] … 是指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非营业时间必须上锁的用于存放保险对象的保险柜及金库。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4楼T30室 〒200120 Tel :(021)6877-7899 Fax :(021)6877-7500。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综合赔偿责任保险基本保险条款
综合赔偿责任保险基本保险条款(标准条款为英文条款,中文条款仅作参考)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保费,按照构成本保单部分的明细表中的声明所述及遵守本保单的所有条款,与被保险人就如下内容达成协议:责任范围本保单的承保责任范围由本保单组成部分之一的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条款规定。
附加赔付如果发生超出赔偿限额以外的下述费用,本公司将另行支付:(a)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诉讼抗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和被保险人为此被征收的所有费用,以及在判决后所增长的判决总金额之全部利息,以及在本公司赔偿限额以内的、在判决前本公司已支付的、提供支付的或法庭定金的判决金额之全部利息;(b)任何上述诉讼所需的诉讼费;任何上述诉讼所须提交的执行担保金、以不超过本保单下责任限额为限;因本保单下的任何交通工具引发的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所须提交的保证金,以每笔$250为限。
但本公司对上述担保本身不承担任何义务;(c)本保单所承保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所支出的应急费用;(d)应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因协助索赔或诉讼调查或诉讼抗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收入损失,但以每天不超过25美元为限。
定义本保单使用的(包括本保单组成部分之一的特约中使用的):1.“汽车”是指为行驶于公共道路上而设计的陆上机动车辆,拖车或半拖车(包括任何有关的备件或设备),但并不包括移动设备;2.“人身伤害”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身体伤害、疾病或病症,包括由此造成的死亡;3.“倒塌危险”包括此处定义的“建筑物损坏”以及之后无论何时发生的由此损坏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4.“建筑物损坏”是指归因于:(1) 土地分级、挖掘、采料、填充、回填、隧道开挖、推送土堆、围堰工作或沉箱工作或(2) 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结构的移动,支柱,支撑,提升,破坏,或其建筑支撑结构的移动或重建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结构倒塌或建筑性损害。
倒塌危险不包括:(1)由独立承包人为了被保险人进行的作业造成的,或(2)包含于完成作业危险或地下财产损失风险之下的,或(3)在附加合同下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财产损失。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的概述三、保险责任的详细说明四、责任免除与保险期间的相关规定五、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的具体内容六、其他相关条款及释义七、总结正文:一、引言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通过本文,您将了解到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间的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赔偿处理方式等内容。
二、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的概述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是一种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项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地震灾害风险的保障。
该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内容,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三、保险责任的详细说明根据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地震灾害:指在保险期间内,因地震导致投保住宅建筑结构发生严重破坏,需进行重建或修复的情况。
2.地震次生灾害:指在保险期间内,因地震灾害导致的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投保住宅建筑结构严重破坏的情况。
四、责任免除与保险期间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1.地震灾害或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投保人家庭成员的伤亡、财产损失等。
2.因战争、恐怖袭击、核辐射等导致的地震灾害。
保险期间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可选择1 年、3 年、5 年等不同时间段。
五、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的具体内容1.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参考投保住宅的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
2.赔偿处理: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后,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六、其他相关条款及释义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还包含一些其他内容,如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保险费率的调整等。
具体内容请参考保险合同的释义。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是一项旨在为保险人在发生地震巨灾时提供财产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的条款涵盖了多个方面,以确保在地震灾害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支持。
保险范围: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住宅建筑及其固定附属设施,例如围墙、车库等。
该保险旨在覆盖地震对住宅结构和相关设施可能造成的直接物理损害。
保额和赔偿限额:中国人保规定了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额,即被保险住宅在地震发生时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损失,例如房屋结构、固定设施等,在地震事件中的赔偿限额。
免赔额: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地震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方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有助于控制小额损失的频繁理赔,使保险公司更专注于重大损失的赔付。
赔偿方式: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提供不同的赔偿方式,包括修复、重建或者按照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进行现金赔付。
这样的设计旨在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在灾后的实际需求,促进灾后重建。
等待期:为了防止保险欺诈和利用临时性需求购买保险的情况,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中设置了等待期,即从购买保险起到实际保险生效之间的一段时间。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不享有赔付资格。
保险费用: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这确保了保险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选择。
中国人保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通过合理的条款设计,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有效的地震保障。
这有助于降低个体和社会在地震灾害中所面临的经济风险,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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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禽畜间等。
第三条 投保单保险标的地址依照国家不动产权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书填写,同时填写相关经纬度。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二)专门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三)在建房屋;(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房屋;(五)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结构的房屋。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而造成达到第二十六条约定破坏等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造成房屋损坏或倒塌;(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三)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四)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破坏等级, 房屋破坏等级为Ⅰ级(基本完好)或Ⅱ级(轻微破坏)。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万元为最小单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低不得低于下列金额,且同一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高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RMB 1,000,000元),超过部分无效:(一)城镇住宅,人民币伍万元整(RMB 50,000元);(二)农村住宅,人民币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第九条 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区域调整因子×建筑结构调整因子。
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在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的地区,自宣布之日起到相关部门做出撤销临震应急期的决定之日止,如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应当予以承保。
第十五条 保险人不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共同体成员遵循“事件触发,集中调配,注重时效,操作合规”的原则,自上而下统一组织理赔服务工作,同时接受被保险人报案。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八条 投保人不得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不同保险人投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第十九条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在所有权变更90天(含)之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退保或变更被保险人的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地震造成损坏时,由保险人或经保险人同意的理赔专业人员依据《国家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GB/T 24335-2009》的规定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破坏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损失:(一)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二)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确定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上限。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三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保险标的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合同同时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依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优先赔付。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地震风险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占用:占据并使用。
2、简易房屋:简易房屋是区别于正式居住的房屋的称呼。
它可以是任何建筑材料构筑的可以供人防风遮雨的房屋。
简易房屋也叫临时建筑。
3、地震烈度: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通常由国家或地方地震部门依据《中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2008》评定。
4、海啸:由于地震引起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
5、火灾:由于地震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6、火山爆发:由于地震引起的岩浆等喷出物在短时间内从火山口向地表的释放。
7、爆炸:由于地震引起的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
8、地陷:由于地震引起的地表突然下陷。
9、地裂:由于地震引起的土地开裂。
10、泥石流:由于地震引起的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11、滑坡:由于地震引起的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2、堰塞湖:由于地震引起的山崩滑坡体等堵截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
13、大坝决堤:由于地震引起的堤坝毁坏,造成水从决口处溢出。
14、城镇住宅: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15、农村住宅: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
16、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17、暂居人员:指除家庭成员外,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18、临震应急期: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状态的一种特殊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