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预计名词解释:1、本座:一个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地点。
2、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又叫做法律适用规范。
4、连接点:也有人称之为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准据法: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6、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7、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8、反致:9、公共秩序保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10、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成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1、信托: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12、和解: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或遭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协议并经法院许可,以了结债权债务,改变困难处境的一种安排。
13、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14、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15、域外取证: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结合不同案例,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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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案例)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一.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可以说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
原因学说: 1).因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只有侵 权行为地才与侵权行为有某种自然的联系。 2).适用行为地法是当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并且易于查明事实和确定法 律责任。 3).适用行为地法是为保护行为地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4).给予当事人一种既得权,无论原告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 的权利。
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1.由德国学者提出,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采纳了这一主张。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
地
,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1982年《南
斯拉夫冲突法》第41条。
案例
原告 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
停泊
• 4.国际空中侵权
• 关于国际空中侵权问题,在国际上已经有1929年华沙公约 (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 加以调整。但仍有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从国 际私法的角度来看,仍可由国家依照冲突法规则来解决。
• 5.国际经济侵权
国际经济侵权随着国际经济的渗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侵权 行为。它主要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侵犯 知识产权等。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
•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吉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国际私法学》网课测试题答案2

吉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国际私法学》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A.“法则”区别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国籍法说D.既得权说2.《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签订的,其通过时间为:()A.1992年5月1日B.1980年5月1日C.1971年3月14日D.1978年3月14日3.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A.只能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关联的法律C.可以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法律D.只能选择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4.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5.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FOBB.CIFC.CFRD.FCA6.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A.优先选择原则B.政府利益分析说C.法院地说D.本地法说7.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为:()A.杜摩林B.胡伯C.斯托雷D.萨维尼8.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为标准确定其国籍A.法人住所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法人注册登记地9.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10.导致区际私法冲突存在的原因在于:()A.一个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法律B.一个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区域C.一个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区域D.法律在不断地发生变化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A.丈夫的本国法B.妻子的本国法C.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地法D.婚姻举行地法12.从国际社会上来看,实施的国有化可以分成:()A.资本主义的国有化B.社会主义的国有化C.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有化D.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化13.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虽然有一定的相近之处,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表现在:()A.目的不同B.起因不同C.对象不同D.法律责任不同1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15.《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第2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对于自然人拥有多个外国国籍者,国际上对此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为准C.以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D.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国籍为准2.一国法院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后,多数国家取而代之的是()A.当事人的属人法B.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法院地法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时,侵权行为地包括()A.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B.侵权行为人的所在地C.侵权行为的实施地D.损害结果发生地4.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5.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A.受惠国B.第三国C.同盟国D.其他国家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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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的名称 P20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或法律 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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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性质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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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 体规范
3、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统一 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专用实体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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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P26
一、国内立法
在成文法的国家,是国际私法 的主要渊源 二、国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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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要
注意两个问题:1、条约只对参 加国有效。但参加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2、当国际条约与国 内立法规定不同时,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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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惯例 包括强制性惯例和非强制性惯例。作 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绝大部 分是非强制性惯例。如国际贸易惯 例。非强制性惯例的适用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承认; 2、当事人选用了该惯例;3、法律 对该问题没有规定的。
三、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P23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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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综合各学派的见解,对国际私法作出以下定义: 国际私法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应由何 国法院管辖,及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这定义包含下列含义: 1、国际私法并非国际公认的国际行为规则,而是 一国自己制定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法则。它是用以处理私法关系的,而且是内 国的私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 民法相同,是内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2、国际私法是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 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间接法。 3、国际私法仅规定内外国的私法适用领域,不包 括公法。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至于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倒是体现 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且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准据法适用于: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8)时效规则。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可见中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时,当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 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海上侵权行为的情形有: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在公海上发生,主张只适用法院地法。 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还是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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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国际社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 国际社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适用法 院地法。3 原始国原则(从卫星通信领域发展而来的。)4 院地法。3 原始国原则(从卫星通信领域发展而来的。)4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原则(当代新趋势)5 意思自治原则(当代新趋势)5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大多数学者的 广泛认同)赞成原因:1 广泛认同)赞成原因:1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疆界性,许多属 地性的连接点与当事人的权益纠纷的联系越来越薄弱,即使某一连接 点得以确认,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采用此原则有助于克服 以上弊端,真实反映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本质联系,有助于案件的 公正解决。2 公正解决。2 此原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网上侵 权行为的需求。3 权行为的需求。3采用此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我国网上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一 侵权行为地法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3 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3 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 具有因果联系。4 具有因果联系。4加害人有过错。 (二)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三)采取侵权行为地法的优越性 1 有利于维护行为地国 家的社会秩序,尊重了国家主权。2 家的社会秩序,尊重了国家主权。2有助于当事人预见其 行为的后果。3 行为的后果。3对于法院地来说,侵权行为易于明确和查 找。 (四)采取侵权行为地法的弊端 1随着科技和交通工具的 发展,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具有偶然性。2 发展,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具有偶然性。2各国关于侵 权行为地判定的差异给它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麻烦。3 权行为地判定的差异给它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麻烦。3适 用此原则时不问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住所和居所,也不 问争执的类别和行为的种类,过于机械,不利于纠纷的解 决。
二 法院地法
目前国际上采取此原则的国家很少(英国 采取双管原则)
三 侵权行为双方有共同的国籍、住 所、或者居所,双方的侵权行为应 适用双方的属人法
理由:1 理由:1国籍和住所相同,一般与该国有实 质的联系。2 质的联系。2侵权案件主要涉及经济赔偿, 采用此原则所做出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易 于接受。 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中作为侵权行 为地法原则的补充由法官来选择或者优先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关于我国网上侵权行为的规定:通过 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 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 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 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指侵权行为适用于侵权行为有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它是对传统法律适用原则的改进,将侵权 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与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加以揉合。 (二)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 (二)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 (三)侵权行为自体法与合同自体法的比较:合同自体法 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确定:1 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确定:1双方当事人明确选择了法 律,则该法即是自体法。2 律,则该法即是自体法。2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但 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及其他情况可以推断出他们选择的 法律,该法仍可成为自体法;3 法律,该法仍可成为自体法;3当事人既未明确选择法律, 又不能从有关情况中作出推断,那么与交易有最密切、最 真实联系的法律为自体法,它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结合。 侵权行为自体法则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缺乏前两点。
六 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是侵权行为法律之债的新发展。
中国法律的规定
(一)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 (一)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侵权行为的赔偿,适 用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如果二者 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法律。2 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法律。2当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3 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 权行为处理,即双重可诉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4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4条 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的 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 后,当事人协议选择其法律适用的,按照其协议。(采纳 了意思自治原则) 弊端:1没有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2 弊端:1没有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2对于我国来说,采用 双重可诉原则的弊端是不利于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3 双重可诉原则的弊端是不利于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3关 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
(四)美国法院在侵权领域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的典型案例是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五)对侵权行为自体法的评价:优点:自体法 理论角度,即从地理环境(侵 权行为地)转到社会环境(最密切联系地)的角 度,它弥补了侵权行为传统法律选择刚性原则的 弊端,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裁量空间,有利于法律 选择的弹性,也有利于个案的公正。最大的缺点: 不确定性,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五 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一) 注意:1法律选择的主体是双方当事 注意:1 人。2 人。2当事人选择的范围仅限于法院地法 (这种传统观点被个别国际私法立法所突 破。)(二)评价:1 破。)(二)评价:1允许当事人协议适用 法院地法,可扩大其适用,为法官审理案 件带来便利。2 件带来便利。2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造成侵权立法的差异较大,适用外国法有 一定的困难,允许当事人选择可以达到排 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 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 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 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这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