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1. 警告。
2.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6章之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特征
组织他人偷越国(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 意,即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没有取得出入国 境的合法资格和证件, (边)境的合法资格和证件,仍然实施组织他人 偷越国( 境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有出于 亲友情面等因素进行本行为而没有收取费用的。 亲友情面等因素进行本行为而没有收取费用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5)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 该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并对被组织人 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 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客观特征
组织他人偷越国(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 境的行为。 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 偷越国( 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2年 30日 第一条规定,领导、 解释》(2002年1月30日)第一条规定,领导、策 指挥他人偷越国( 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 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 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 境等行为的, 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辽宁大学615法学基础课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辽宁大学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科目代码:615科目名称:法学基础课满分:150分民法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第二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第三节公序良俗原则第四节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民事权利与民事权益二、绝对权、相对权三、人身权、财产权四、物权与债权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六、民事责任的特征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监护人的职责第二节监护人的撤销第三节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法人的分类及其依据第三节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法人机关与代表的行为效力第五节非营利法人的特征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与要件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物的特征和分类第二节无形财产等其他客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三、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是以表示的构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第四节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其效力第五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第六节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本节包括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一节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与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案例应用第十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第二节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第二编物权法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特征和功能第二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设立第五节抵押权的特征第六节权利质押的特征和类型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分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编合同与准合同第十六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特征第二节合同订立第三节预约合同第十七章合同的效力与分类第十八章债权地位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并存债务第十九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第二十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情势变更规则第二十一章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态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二十二章转移财产权类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本节包括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二节租赁合同(本节包括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二十三章不当得利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功能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十四章无因管理第一节无因管理的要件第二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二十五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第二十六章具体人格权第一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二节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三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七章抽象人格权第一节抽象人格权的特征第五编侵权责任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与损害概念的区分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的功能第二节过错归责第三节无过错归责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一节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过错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列举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免责事由的适用一、一般免责事由二、特殊免责事由第三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第一节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高空抛物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五节监护责任的规定第六节物件责任的特殊规则第七节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附注:考纲内容以《民法典》实施后新版为参照。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本章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罪名最多的一章。
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就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国(边)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环境资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娱乐物品管理等。
其妨害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本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赌博罪等;有的还要求具有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流氓动机,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3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26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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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题1.妨害公务罪(华侨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武大2005年研)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4.寻衅滋事罪(人大2002年研)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①主体是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是故意;③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④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伪证罪(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a.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2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26章之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关于本罪的共犯。除了按一般共同 关于本罪的共犯。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还应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根据 刑法》 349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3 (1)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根据 刑法》 350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2 (2)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刑法》 347条第 条第2 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 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 解释》(2000年 20日 的规定, 解释》(2000年4月20日)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年有期徒刑、 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 50克以上或者 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 贩卖、 武装掩护走私、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以暴力抗拒检查、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动的。 动的。
第26章之十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 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 法认定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 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三)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根 据现行《刑法》第363条之规定,本罪属行为 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之一,便可 成立本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二客观特征三主体特征四主观特征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认定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 规定,“情节严重”是指:①制作、复制、出版淫 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淫秽 音碟、录音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 书刊、画册500至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 片2500至5000张以上的:②贩卖淫秽影碟、软件、 录像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1000至2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0至2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至1 万张以上的;⑧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至2000 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至100场 次以上的;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26章之四、窝藏、包庇罪
另外,刑法第 条规定, 另外,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 条规定 旅馆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包庇罪定罪处罚。 包庇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窝 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1999年3月3日,张某 另案处理 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年 月 日 张某(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5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回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张某之妻 张某之妻)看到张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 张某之妻 看到张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2000年12月9日,张某又密谋抢劫了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银基 年 月 日 支行,抢走现金208万余元并分得赃款。按照张某的安排,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支行,抢走现金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按照张某的安排,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28万元分别于 万元分别于2001年4月1日、4月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 万元分别于 年 月 日 月 25日、5月9日、5月11日分 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分5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 月 日 月 日分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2001年6 年 日凌晨, 月13日凌晨,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感到罪行即将暴 日凌晨 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 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2 露,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 000元,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王某按照 元 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 张某的安排, 张某的安排,携带藏于家中的作案工具盾牌双筒式连发猎枪 1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 .1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发 赃款28.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问题] 问题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26章之一、妨害公务罪PPT课件
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 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 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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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条第四款“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构成故 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安全任务之妨害公务罪的必备要件。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 解释,在学理上一般是指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 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致 使国家安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的不 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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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 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规 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 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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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客观特征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 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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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不能也不必将本罪的暴力手段与抢劫 等罪中的暴力手段强求一致,只要行为人具有 妨害公务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上实施了 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妨害公务行 为,就应构成本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国历来注重用刑法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
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
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它章节,故本章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公共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本章犯罪多为法定犯,即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伦理,但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电大2014年秋《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刑法学(2)的考试范围包括教材《刑法学(下册•刑法各论)》的全部内容。
考试重点下面分章介绍。
第二十一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二、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四、法条竞合。
第二十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二、背叛国家罪三、分裂国家罪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五、叛逃罪六、间谍罪七、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二、放火罪三、爆炸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五、破坏交通工具罪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七、资助恐怖活动罪八、劫持航空器罪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十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十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十三、交通肇事罪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走私淫秽物品罪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九、伪造货币罪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十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十二、逃汇罪十三、洗钱罪十四、集资诈骗罪十五、贷款诈骗罪十六、信用卡诈骗罪十七、保险诈骗罪十八、逃税罪(偷税罪)十九、抗税罪二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十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十二、侵犯著作权罪二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十四、虚假广告罪二十五、合同诈骗罪二十六、非法经营罪二十七、强迫交易罪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特征二、故意杀人罪三、过失致人死亡罪四、故意伤害罪五、强奸罪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七、非法拘禁罪八、绑架罪九、拐卖妇女、儿童罪十、诬告陷害罪十一、侮辱罪十二、诽谤罪十三、刑讯逼供罪十四、报复陷害罪十五、破坏选举罪十六、重婚罪十七、破坏军婚罪十八、虐待罪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特征二、抢劫罪三、盗窃罪四、诈骗罪五、侵占罪六、职务侵占罪七、挪用资金罪八、敲诈勒索罪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特征二、妨害公务罪三、招摇撞骗罪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七、聚众斗殴罪八、寻衅滋事罪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十一、伪证罪十二、窝藏、包庇罪十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十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五、脱逃罪十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十七、偷越国(边)境罪十八、倒卖文物罪十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十、非法组织卖血罪二十一、医疗事故罪二十二、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二十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十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十五、非法狩猎罪二十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十七、盗伐林木罪二十八、滥伐林木罪二十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三十、非法持有毒品罪三十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三十二、组织卖淫罪三十三、强迫卖淫罪三十四、传播性病罪第二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二、阻碍军事行动罪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四、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学(2)期末考试的题型及答题要求这次刑法各论的考试是采取闭卷的形式,试题的类型包括名词解释题、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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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机关运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
• 主要有5个罪名:《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第278条
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9的招摇撞骗罪,第290条
第2款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第300条第1款的组织、利用
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妨害公务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类:一是扰乱公共秩序;二是妨害司法;三是妨害国
(边)境管理;四是妨害文物管理;五是危害公共卫生;
六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七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八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九是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
• ⑶ 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本类犯罪有7个罪名,它们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
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本类犯罪有5个罪名,它们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⑵ 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是依
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中,这是特点的时间要件;
妨害公务罪
• ⑶ 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
全工作任务的,则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
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依法执行
妨害司法罪
• 本类犯罪有17个罪名,它们是: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
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 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 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 持械劫狱罪。
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
• 典型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际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规定的是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 法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
工作人员。本罪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妨害公务罪
• ⑴ 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构 成本罪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
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
档案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本类犯罪有15个罪名,它们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
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 注意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
律,也包括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本罪属于举
动犯,行为人一旦实施煽动的行为,不论煽动的对象是否
接受,原则上就以犯罪既遂论。
招摇撞骗罪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第二,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 ⑷ 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 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内容 要求;
妨害公务罪
• ⑸ 准确判断妨害公务罪过程的罪数问题。妨害公务行为
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此时原则上应采取从一重罪论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
演罪。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分则第六章第一节,即《刑法》第277~304条规定的是扰乱 公共秩序的犯罪。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所形成 的秩序。本节中,相对而言,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 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赌博罪等几个罪名为侧重点。由于罪 名很多,这里经过比较法条之间、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参 考有关刑法学著作,分为以下几类: • (一)妨害国有机关运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 • (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 (三)妨害专用器材的犯罪 • (四)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 (五)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 • (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 (七)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 (八)妨害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 • (九)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 • (十)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
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另外,妨害公务罪中
的暴力手段如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原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
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
体只能是单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
• ⑷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
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
特定的犯罪目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 为九类,它们依次是: •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 (二)妨害司法罪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招摇撞骗必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再
者,招摇撞骗不仅谋取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
利益。如果是骗取物质性利益的情形下,则二者构成要件可 能发生重合,此时应当考虑优先适用重法的原则,但若具体
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一致,应适用特殊条款的原则,
即二者竞合时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或一律定诈骗罪,而应 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由于诈骗罪的法定刑及幅度高于 招摇撞骗罪,结合上述原则,可以做这样的推断:招摇撞骗 罪所骗取的利益虽然可能包括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数额特 别巨大的物质性利益(此种情形的招摇撞骗行为直接以诈骗 罪论处)。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八节 毒品犯罪
•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本类犯罪有8个罪名,它们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
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 本类犯罪有10个罪名,它们是: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 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
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 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本类犯罪有12个罪名,它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 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 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 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
•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 本类犯罪有41个罪名,它们是: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 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 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 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 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 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 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 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