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二、责任人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即省级刑侦部门为总队长、市级刑侦部门为支队长、县级刑侦部门为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
四、受案范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侦部门管辖的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盗窃、侮辱尸体,伪证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破坏监管秩序,脱逃,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骗取出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定本罪,必须是致人轻伤以下的后果;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招摇撞骗罪:(一)与诈骗罪的区别: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3月1日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四、计算机犯罪(一)通过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非法利益的,按获取利益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发案,定盗窃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本罪,通常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采用物理或暴力的方法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等。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限于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妨害公务第277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第278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第279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加强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管,特别是对容易滋生犯罪的重点领域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合力。
强化部门协同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等在矛盾纠纷化解、犯罪预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组织卖淫罪案件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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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民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教育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大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有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决、裁定提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判阶段
具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办理
隐蔽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社会危害性
犯罪案件的危害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会直接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给公民带来伤害和损失。
定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等。
刑侦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刑侦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目录1、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2—62、立案管辖制度……………………………………………7—223、批准律师会见制度………………………………………23—274、调取证据办理制度………………………………………28—335、拘传办理制度……………………………………………34—396、取保候审办理制度………………………………………40—637、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制度…………………………………64—798、刑事拘留适用制度………………………………………80—889、提请批准、执行逮捕工作制度…………………………89—9610、侦查终结工作制度……………………………………97—10311、讯问工作制度…………………………………………104—11112、询问工作制度…………………………………………112—11813、勘验检查工作规范制度………………………………119—13914、搜查制度………………………………………………140—14715、扣押书证、物证工作制度……………………………148—1531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制度…………………………154—15917、刑事技术鉴定制度……………………………………160—16618、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167—17219、通缉令工作制度………………………………………173—17920、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制度…………………………180—1852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86—1962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案件办理制度………………197—2072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08—21924、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20—230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31—24226、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43—253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安仁县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二、责任人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队(所)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队(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篇一: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教材整理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和犯罪构成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此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所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行为分为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社会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数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医疗事故罪)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二、种类(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三、重点罪名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聚众斗殴罪4、寻衅滋事罪5、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6、窝藏、包庇罪7、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9、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一、概念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违法处置管理制度
违法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违法处置管理,保障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处理,并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治理、公正公平、严格监管、有效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处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确保依法行使违法处置权利。
第八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违法处置管理制度。
第二章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严格监管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运用处置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激化矛盾。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有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数据库,定期发布违法行为处理的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听证、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综合运用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听证等手段,认真查找证据,确保处置决定的准确和公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在违法行为处理期间,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滥用强制措施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定义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行为。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国家对出 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滥伐林木罪
要点一
定义
盗伐林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 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罪 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 、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 人自留山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
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 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行为内容为互相斗殴,即双方都 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行为对象为对方的人身安全;责任形式为故意 。
寻衅滋事罪
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 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环境权)、客观要件(实 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 位均可构成本罪)和主观要件(过失或故意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妨害国家 社会管理活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 度;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 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pptx
学海无涯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 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 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 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 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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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 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 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 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关于民法典亮点的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民法典亮点的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是指一系列违法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干扰社会的正常运行,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本文将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定义、特点和案例分析等角度进行探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主观上以目的明确为特征的行为,即故意干扰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依据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传销和经济案件中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则包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民族仇恨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特点在于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伤害。
这些罪行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使社会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危害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以下是两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案例分析:案例一:非法传销案在某城市,某传销组织以非法方式招募会员,以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
该组织实行多级推广模式,以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利益。
经调查发现,该传销组织的活动已经涉及到多个地区和人员,对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对该组织进行了破案打击,并将主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案例二:聚众斗殴案在一起夜店事件中,两个团伙因个人利益纠纷发生争执,并聚集了大量人员进行斗殴。
这起事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警方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成功锁定了相关嫌疑人,并在事发后及时将其抓获并追究刑责。
综上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是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当事人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3月20日,某城市的华人社区发生了一起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
当事人李某(化名)因为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控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此案例涉及了引起公共场所混乱的行为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之间的权衡。
事件经过:2010年3月20日,下午2点,李某在某城市的一家政府办事处排队等候办理业务。
由于个人身份的认证问题,李某面临着需要等待更长时间的情况。
由于长时间等待和不满意的服务态度,李某开始表现出不满情绪,大声抱怨并散发消极情绪。
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试图安抚李某,并解释认证程序的复杂性需要更多时间。
然而,李某情绪失控,开始怒骂工作人员,并且用手指向工作人员的面部挥舞。
场面逐渐紧张,其他等待办理业务的人们也开始受到干扰。
这一冲突引起了周围人的注意,一些人开始用手机拍摄事件发生的视频。
几分钟后,市政府工作人员报警,要求警方前来处理。
警方迅速到达现场,并试图安抚李某。
然而,李某对警方人员用力带走的抗议摆出抵抗的姿态,还试图推搡警察。
最终,警方使用了合理、适度的武力将李某控制住,并将其带上警车带离现场。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个人通过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案情的描述,李某因为情绪失控,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肢体威胁,并试图对抗警方执法,其行为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行为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产生了明显影响,妨碍了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有效地继续办公,等待办理业务的其他人也受到了干扰。
此外,李某的抗议活动对警方执法造成了阻碍。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指控,以及个人行为和公共秩序之间的权衡。
法律界普遍认为,公共秩序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个人行为应受到一定限制,以确保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摘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犯罪罪名,其构成要件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投掷、倾倒、放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物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本文将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式、危害性、刑法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论述,以期对该罪行有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场所投掷、倾倒、放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物品;2. 通过其他方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3. 具有故意行为。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形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要犯罪形式有以下几种:1. 投掷、倾倒、放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物品:包括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社会治安重点区域投掷、倾倒、放置致使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物品;2. 通过其他方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的秩序,如故意破坏设施、故意制造骚乱等。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危害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的正常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威胁到公众的安全。
2.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企图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行为容易引发社会骚乱,破坏社会稳定。
3. 损害公益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刑法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 警告或者罚款:对于轻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行,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4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指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正常生活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首要任务。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提高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
同时,制定更加全面、科学的警务管理法规,加强对警察执法的规范和监督,保证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和依法行政。
二、建立多元化的治安防控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治安防控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化技术应用等。
社区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在社区中建立社区警务机构,增加巡逻频次,建立起社区安全防护网,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引导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对公共场所的全天候监控,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加强对犯罪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社会矛盾是社会治安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解决社会矛盾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其中,法律纠纷应优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政策性矛盾应通过各级政府的调解机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应通过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等方式解决。
同时,还要加强对治安事件的快速处置,通过及时稳定事态、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化。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化解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爱,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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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七日内制
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
接受的,可以在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
核。
(六)补充侦查。 侦查终结,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4、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
况,制作《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 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 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四)侦查措施与方法。
1、勘验、检查。凡是有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 证件。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3、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
6、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
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 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
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之规
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五款之规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记
身份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盗窃、侮辱尸体,伪证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打击报复证人,扰
乱法庭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县级刑侦 A、B 角,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
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
责任。
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
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 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4、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
人承担主要责任。
5、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珍稀、濒危动植物极其制品的鉴定,违禁、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8、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
10
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少于
5 件。
9、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 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 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
二、责任人
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即省级刑侦部门为总队长、
市级刑侦部门为支队长、
部门为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
的工作任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
人,应当个别进行。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4、搜查。搜查前,应当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开具《搜查证》,并
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搜查时应当邀请 2
名被搜查人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5、调取、扣押物证、书证。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
当制作《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制作《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7、鉴定。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和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
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
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六、监督检查
(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须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
(二)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对立案进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进行批准。 (三)办案部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四)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五)接受人大、政法委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社会监督。
(二)立案。 对于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应当立案的,应制
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制作 《立案决定书》 ;对不予立案的, 应制作 《呈
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认
为符合立案标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7、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案人员违法、 违纪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区分不同
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
[1998]80 号);
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
[2008]9 号)。
四、受案范围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侦部门管
辖的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
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8、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
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