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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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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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非法拦截:无正当理由或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 其它交通工具: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 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 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 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为了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第 24条第1款第2项)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 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第24条第1 款第3项)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大型活动期间,对大型活动裁判员、运动员 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活动场地管理者和其他为 活动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辱骂、指 责、甚至推搡,影响裁判员、运动员及其它工 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活动的。
(1)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 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食品卫生、商品 物质短缺、疫情、险情、灾情、警情、战争等 不实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2)向相关部门谎报险情、疫情及向各级公 安机关报告虚假的刑事、行政警情或者向110 报警服务台报告虚假的信息的,因相关部门的 正确判断,排除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未 采取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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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非法集会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阻碍、 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秩序混乱; (5)强行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或者在重点 地区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不听劝阻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5、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 (第23条 第1款第3项)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本章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罪名最多的一章。

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就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国(边)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环境资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娱乐物品管理等。

其妨害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本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赌博罪等;有的还要求具有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流氓动机,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3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26种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妨害公务第277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第278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第279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根据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有十个分类。

其中,社会管理秩序是单独的一章,如果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会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秩 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 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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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信誉及国家机关对公文 、 证件 、 印章 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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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摇撞骗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的 身 份进行招 摇撞骗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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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是指煽动群众以 暴力 方式抗拒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 , 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实施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正常活动 , 也即 国 家的 法律秩序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煽动群众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5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总结词
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 常见的刑事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
VS
详细描述
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通常 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 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还对社会稳定和 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在实践中,涉及 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典型案 例包括某毒枭组织贩毒案、某明星吸毒案 等。
行为后果
行为往往导致一定的社会 危害后果,如公共场所秩 序混乱、国家机关工作受 阻等。
心理特征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仍故 意为之。
过失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 序的妨害。
特定目的
行为人往往出于特定的目 的,如谋取私利、报复社 会等,实施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的行为。
案例二
总结词
涉及公共卫生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防疫法规,危害公共卫生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这类犯罪通常涉及违反食品药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或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严厉打击。在实践中,涉及公共卫生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6
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反思和建议
完善立法建议
细化罪名
针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具体行 为,制定更加详细的罪名和量刑 标准,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
威慑力。
增加财产刑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刑罚中, 增加财产刑,如罚款、没收财产 等,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
裁力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教材整理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教材整理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和犯罪构成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此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所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行为分为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社会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数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医疗事故罪)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二、种类(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三、重点罪名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聚众斗殴罪4、寻衅滋事罪5、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6、窝藏、包庇罪7、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9、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一、概念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刑法分则6章

刑法分则6章
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严重事故的) • 2.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 3.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转化 犯(故意伤害罪)
六、破坏环境犯罪
• 污染环境罪338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窃罪 (他人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
(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类
• • • • • • • 1.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前两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第三只处罚首要分子 4.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5.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罪
(七)黑社会犯罪
• • • • • • • •
3.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的: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48) (2)走私犯罪(151-155) (3)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341) 加重情节的:(包容犯) (1)暴力抗拒缉毒的(347)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321) • 从一重处的:暴力致人死伤的,
二、妨害司法罪
• 1. 伪证罪: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 录人、翻译人;重要事实情节; • 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 • 3. 妨害作证罪 • 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5. 打击报复证人罪 • 6. 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 • • • • • (一)包容性的加重情节(非并罚) 1. 造成被组织人伤亡的(过失致人……) 2. 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妨害公务) (二)数罪并罚 1. (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2. 对检查人员杀害、伤害等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a.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学课后习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含答案及解析)[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并且致人死亡的,按照()论处。

A.寻衅滋事罪B.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客观方面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但并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形,故此处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应是故意杀人罪。

2.蓝某等3人在马路上拦截车辆借司机火吸烟,司机孙某不知其用意不敢停车,只是减慢了速度。

蓝等3人趁机把司机拉下车殴打,边打边说:“我让你不停车。

”当围观群众制止时,蓝某说:“我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谁再上前我就用枪打死谁。

”蓝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孙某轻伤。

蓝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

A.寻衅滋事罪B.聚众斗殴罪c.故意伤害罪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答案】A【解析】参见我国刑法第293条。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

A.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医疗的医护人员B.任何人c.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D.没有医疗实践经验的人【答案】C【解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法院()。

A.判决或裁定的行为B.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C.正确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D.合法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答案】B【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5.纪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的第7年,经不住朋友的再三恳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

纪某的行为()。

A.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B.属于毒品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C.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D.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答案】D【解析】参见《刑法》第356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国历来注重用刑法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

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

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它章节,故本章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公共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本章犯罪多为法定犯,即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伦理,但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
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典第285条 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 严重的行为。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控制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非法”指的是行为人无权控制普通计算机信 息系统,但其违反规定予以控制,所违反的规定与 其手段行为所违反的规定相同。“控制”针对的是 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本罪,客观上 还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这几个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这几个特点: 第一、“黑社会”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且其 组织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具 “小社会” 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及众多的人数。 第二、“黑”字表示非法与秘密之谓,之所以在社会上 加一个“黑”字,表明这个组织与现实社会是对立的, 它是反社会的地下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是相对 于主流的公开社会的“地下的、隐蔽的、秘密的社会”。 “地下的、隐蔽的、秘密的社会” 第三、“黑社会”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而且 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综合起来,我们认为,所谓“黑社会”,是指具有一定 的组织结构,以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手段,非法控 制一定区域或行业并与主流社会相对抗,带有一定隐蔽 性、秘密性的犯罪组织。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窃 所谓“ 所谓 侵入” 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式,在未得到许可的 情况下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人或者所有者的 意愿而闯入无权进入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 “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利用“木马程序”、 其他技术手段” “后门软件”、“键盘跟踪技术”、攻击病毒 (CIH)、开放端口等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钓鱼”,引诱被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共享数 据等。

刑法罪名比较

刑法罪名比较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①【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②【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为普通树木,后者为珍稀数目。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各罪名区别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而是他人的毒品;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本罪特定的对象是毒品;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本罪的行为人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

6、【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各罪名的区别10、【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11、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转化(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公款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报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挪用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以贪污罪论处。

【受贿罪】15、【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己的人的财物,属于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不构成受贿罪。

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八年级上册遵守社会规则本课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检索

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八年级上册遵守社会规则本课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检索

本课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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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 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楼房暂住。2004年4月13 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 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 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陈智勇图谋报复,遂纠集张坤 (另案处理)等人返回到上述地点。陈智勇和张坤持刀破 门强行闯入费春林、路忠、樊士方暂住的该楼325房间卧 室内,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由于害怕,从3层的窗户跳 下,最终造成路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费 春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樊士方轻伤。 • 判决结果:故意伤害罪(致死)
寻衅滋事罪案例
• 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 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 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 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 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 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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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认定要点: 1、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被害人会跳车 2、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3、受害人跳车是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 王海系吉水县某派出所干警,其与妻子陈霞感情 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 事吵口。争吵中,王海对陈霞说:“我讨厌死你 了”,陈霞说:“过得没劲,我不想活了”,王 海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吧”。 王海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陈霞 一块自杀。陈霞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死,我 怕啥?”,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海的手枪未成功。 王海持枪入卧室,并对陈霞说:“要死一起死, 你给家里写个话”。陈霞便开始写遗书,王海在 陈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海即取下了一 颗子弹上膛。
抢劫、寻衅滋事
• 2003年4月5日夜,被告人刘某、赵某、黄某等人预谋后, 驾车到一公路收费站(事业单位)。刘在车上威胁收费站 执勤的王某,说来收费站收点过路费花,并让同行的赵某 等人将该收费站的另外两名收费人员撵走,让他们把发票 及收的款都带走,离开收费站。后刘某、赵某坐在收费站 窗口自行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共计3000元,不给司机开发 票。收费4小时后,被告人刘某等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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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窝藏、包庇罪 (一)行为特征 窝藏——使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 包庇——作虚假证明 (二)认定 1、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2、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 2004年11月7日1时许,羊壮华、覃海松与林日红(已判 刑)一起在林日红家的前楼客厅玩。其间,林日红去后楼 客厅时,发现其弟林日明在打骂母亲。林日红劝母亲上楼 后,开始指责林日明。林日明恼怒,追打林日红,并拔出 弹簧刀指着林日红,后刀被林日红抢下。缠斗中,林日红 持该刀朝林日明身上乱刺,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林日红 返回前楼,借用覃海松的小灵通叫周赞球开车过来,并借 故支走了覃海松。林日红还将杀死弟弟林日明的情况告诉 了羊壮华。之后,林日红返回后楼,用雨衣和包装袋包裹 好林日明的尸体。不久,周赞球驾车来到了林日红家后门 口。林日红遂叫羊壮华帮忙,将林日明的尸体
• 从后门抬出,放上了周赞球的后车厢,还放进了 锄头、铁铲,后周赞球驾车载着林日红、羊壮华 离开。途中,林日红把其杀死林日明和准备前往 别处掩埋尸体的实情告诉了周赞球。车开至一水 库码头附近的坡地停下,林日红用锄头挖坑,羊 壮华用铁铲帮忙。坑挖好后,林与羊一起把尸体 从车厢抬下掩埋,之后将锄头、铁铲丢进了水库。 完事后,三人坐车来到一桥下,林日红和羊壮华 清洗了车厢上的血迹,并把血衣及作案的匕首丢 进了水沟。随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 羊壮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 今年3月,出租车司机甲路过一公交车站招揽顾客 时,发现某女乙(17岁)在等车,就招呼她坐自 己的出租车,并言明跟公交车一样价:一元。乙 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甲主动与其聊天,到了一 个路口,按照乙的指示,本应向左拐,甲却没拐, 继续朝前开,并跟乙解释说,他的车是黑车,左 拐的那条路线有人查车,从前面绕一下再拐向乙 要去的地方。结果到了再一次该拐之处,甲仍旧 朝前开,眼看着已快驶出城区,乙反复申明要下 车,甲臵之不理。无奈,乙从车窗爬了出去。甲 驾车逃走。经鉴定,乙为轻伤。
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
• 一、寻衅滋事罪 • (一)特征 • 1、客观行为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 2、主观动机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争 强好胜,施威逞强,向整个社会挑战。
抢劫、敲诈、寻衅滋事
• 2003年6月21日晚12时许,在一拉面馆内,被告人 冷某结帐后,将装有37元钱的包放在桌上后离开, 适逢附近饭店的两名厨师来到拉面馆,其中一位 厨师陈某动了一下冷某的钱包,被冷某发现,冷 某遂找来王某,以“动别人钱包,没有规矩”为 由,与王某一起殴打陈某。陈某所在饭店的老板 杨某赶来劝解。冷某、王某便以“包内有137元”、 “带他(指陈某)到派出所”等语言要挟陈某赔 偿200元。
•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
• 今年春节期间,沈某因到亲戚家有事路过本组村 民王某家门口时,被王某招呼到其家中,双方谈 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时意见不一发生 争吵,王某拿起小板凳欲砸沈某,被王的妻子及 儿媳劝阻。沈某觉得新年里被王某喊到门上要打, 很丢面子,便打电话给女婿、儿子、外甥等人, 要他们立即回家帮自己出口气,后沈某的女婿、 儿子、外甥等人手持棍棒到王某家将门踢开并冲 进屋内砸坏了王某的桌子、锅灶、碗盆等物品, 价值人民币2130元。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 • • • • • • •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时间长短 2、有无殴打等其他情节 二、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暴力致死致伤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非暴力——加重情节 三、劫持人质向第三人索要债务行为的认定 索债数额与债务数额相差悬殊的,以绑架罪论处
劫持人质索要欠款案
盗窃共犯、转移赃物
• 汤甲、汤乙乘坐杭州开往上海的直达长途汽车, 途中汤甲趁乘客方某不备,窃得方某放在一只黑 色公文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放入自己包内,之后又 取出赃款用报纸包好交给汤乙,汤乙将报纸包着 的赃款放至另一座位上方行李架上。方某在途中 发现钱款被窃即向有关人员报失,车直达上海沪 太路长途汽车站后,接警的公安人员根据乘客指 认将两人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特征
1、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行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主观上:要求明知。
(二)认定 1、两种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认定
(1)事先有通谋的事后行为-共同犯罪
(2)在本犯犯罪既遂前的事中行为-共同犯罪 2、本犯不构成犯罪
武汉个体户张某作生意欠河北个体户白某货款 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索要未成。1995年1月 19日,白某邀约了于某等五人,携带手铐,一瓶 “舒乐安定”,乘出租车来到武汉。先到张某家 要钱未果,当晚将张某骗出,与同伙将其劫持到 出租车上,沿107国道朝回开。途中,张某极力反 抗、呼喊。白某等人对张进行殴打,并用手铐铐 住张的双手,张某在呼喊时,白某迫使其吞服舒 乐安定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嗣后,见张没 有。
• • • •
本案认定要点: 1、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3、行为人事先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以这样一种形 式发生
பைடு நூலகம்
• 1999年6月20日,农民范某酒后驾驶农用机动三轮 车在公路上行驶。柴某突然横穿公路,造成范紧急 刹车避让,引起范的不满并与柴发生争吵。刘某听 别人说其父与范发生纠纷,遂拦下一辆自行车追赶 范某。范见有人追赶,便驾车对刘某进行挤撞,将 刘挤到路旁一麦秸垛处时,刘某扒上三轮车。范某 见刘上车,减速停顿后又加速行驶。刘某上车时, 遭到范某的妻子的阻拦,发生吵骂和厮打,刘用拳 头照范某妻子的头部猛打之后威胁让范某停车。范 怕后边村民追上对自己不利,便驾车继续行驶。刘 某见范不停车,便跳车摔倒在路上。范某仍未减速 驶离现场。刘被随后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治疗,9 月17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刘 系受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
• • • • • •
(二)认定 1、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有无相应的事件起因 故意致人重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与抢劫罪的界限。 (1)客体方面;(2)主观方面;(3)客观方 面——时间、地点、手段;(4)在和被害人的关 系上;(5)在财物数额上; •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 二、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 有无伤害的故意 •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有无杀人的故意
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的案件的认定
•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 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 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 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 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 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 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 死亡。
一耳光致人轻伤案
• 2003年,甲正在家里为无钱发愁时,被害人张某 和其妻王某到甲家索要122元的运输费,甲某提出 延迟几日,张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并 引来许多人围观。甲某认为张某让其当众出丑, 感到十分气愤,便顺手朝王某的左脸部打了一个 耳光,张某也将甲家的部分生活用品砸烂。后在 周围人的劝阻下平息。王某被打后感到左耳听力 出现下降现象,经法医鉴定,为左耳外伤性鼓膜 穿孔,已构成轻伤。
• 陈霞见状又从王海手中夺枪,王不让,并把手枪 放在地上用脚踩住。陈霞见抢不到枪,便提出与 王海上床休息一会儿。王海表示同意,并上床躺 在里边,但没把枪捡起。晚上十一时许,陈霞要 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做饿死鬼”,王海 没做声。陈霞下床后,捡起地上手枪,对准自己 胸部击发,当场倒地身亡。王海见状立即喊邻居 伍××等人前来查看,同时退出枪中弹壳,把枪 装入枪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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