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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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 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楼房暂住。2004年4月13 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 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 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陈智勇图谋报复,遂纠集张坤 (另案处理)等人返回到上述地点。陈智勇和张坤持刀破 门强行闯入费春林、路忠、樊士方暂住的该楼325房间卧 室内,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由于害怕,从3层的窗户跳 下,最终造成路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费 春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樊士方轻伤。 • 判决结果:故意伤害罪(致死)
寻衅滋事罪案例
• 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 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 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 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 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 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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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认定要点: 1、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被害人会跳车 2、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3、受害人跳车是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 王海系吉水县某派出所干警,其与妻子陈霞感情 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 事吵口。争吵中,王海对陈霞说:“我讨厌死你 了”,陈霞说:“过得没劲,我不想活了”,王 海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吧”。 王海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陈霞 一块自杀。陈霞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死,我 怕啥?”,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海的手枪未成功。 王海持枪入卧室,并对陈霞说:“要死一起死, 你给家里写个话”。陈霞便开始写遗书,王海在 陈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海即取下了一 颗子弹上膛。
抢劫、寻衅滋事
• 2003年4月5日夜,被告人刘某、赵某、黄某等人预谋后, 驾车到一公路收费站(事业单位)。刘在车上威胁收费站 执勤的王某,说来收费站收点过路费花,并让同行的赵某 等人将该收费站的另外两名收费人员撵走,让他们把发票 及收的款都带走,离开收费站。后刘某、赵某坐在收费站 窗口自行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共计3000元,不给司机开发 票。收费4小时后,被告人刘某等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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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窝藏、包庇罪 (一)行为特征 窝藏——使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 包庇——作虚假证明 (二)认定 1、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2、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 2004年11月7日1时许,羊壮华、覃海松与林日红(已判 刑)一起在林日红家的前楼客厅玩。其间,林日红去后楼 客厅时,发现其弟林日明在打骂母亲。林日红劝母亲上楼 后,开始指责林日明。林日明恼怒,追打林日红,并拔出 弹簧刀指着林日红,后刀被林日红抢下。缠斗中,林日红 持该刀朝林日明身上乱刺,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林日红 返回前楼,借用覃海松的小灵通叫周赞球开车过来,并借 故支走了覃海松。林日红还将杀死弟弟林日明的情况告诉 了羊壮华。之后,林日红返回后楼,用雨衣和包装袋包裹 好林日明的尸体。不久,周赞球驾车来到了林日红家后门 口。林日红遂叫羊壮华帮忙,将林日明的尸体
• 从后门抬出,放上了周赞球的后车厢,还放进了 锄头、铁铲,后周赞球驾车载着林日红、羊壮华 离开。途中,林日红把其杀死林日明和准备前往 别处掩埋尸体的实情告诉了周赞球。车开至一水 库码头附近的坡地停下,林日红用锄头挖坑,羊 壮华用铁铲帮忙。坑挖好后,林与羊一起把尸体 从车厢抬下掩埋,之后将锄头、铁铲丢进了水库。 完事后,三人坐车来到一桥下,林日红和羊壮华 清洗了车厢上的血迹,并把血衣及作案的匕首丢 进了水沟。随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 羊壮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 今年3月,出租车司机甲路过一公交车站招揽顾客 时,发现某女乙(17岁)在等车,就招呼她坐自 己的出租车,并言明跟公交车一样价:一元。乙 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甲主动与其聊天,到了一 个路口,按照乙的指示,本应向左拐,甲却没拐, 继续朝前开,并跟乙解释说,他的车是黑车,左 拐的那条路线有人查车,从前面绕一下再拐向乙 要去的地方。结果到了再一次该拐之处,甲仍旧 朝前开,眼看着已快驶出城区,乙反复申明要下 车,甲臵之不理。无奈,乙从车窗爬了出去。甲 驾车逃走。经鉴定,乙为轻伤。
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
• 一、寻衅滋事罪 • (一)特征 • 1、客观行为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 2、主观动机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争 强好胜,施威逞强,向整个社会挑战。
抢劫、敲诈、寻衅滋事
• 2003年6月21日晚12时许,在一拉面馆内,被告人 冷某结帐后,将装有37元钱的包放在桌上后离开, 适逢附近饭店的两名厨师来到拉面馆,其中一位 厨师陈某动了一下冷某的钱包,被冷某发现,冷 某遂找来王某,以“动别人钱包,没有规矩”为 由,与王某一起殴打陈某。陈某所在饭店的老板 杨某赶来劝解。冷某、王某便以“包内有137元”、 “带他(指陈某)到派出所”等语言要挟陈某赔 偿200元。
•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
• 今年春节期间,沈某因到亲戚家有事路过本组村 民王某家门口时,被王某招呼到其家中,双方谈 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时意见不一发生 争吵,王某拿起小板凳欲砸沈某,被王的妻子及 儿媳劝阻。沈某觉得新年里被王某喊到门上要打, 很丢面子,便打电话给女婿、儿子、外甥等人, 要他们立即回家帮自己出口气,后沈某的女婿、 儿子、外甥等人手持棍棒到王某家将门踢开并冲 进屋内砸坏了王某的桌子、锅灶、碗盆等物品, 价值人民币2130元。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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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人质索要欠款案
盗窃共犯、转移赃物
• 汤甲、汤乙乘坐杭州开往上海的直达长途汽车, 途中汤甲趁乘客方某不备,窃得方某放在一只黑 色公文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放入自己包内,之后又 取出赃款用报纸包好交给汤乙,汤乙将报纸包着 的赃款放至另一座位上方行李架上。方某在途中 发现钱款被窃即向有关人员报失,车直达上海沪 太路长途汽车站后,接警的公安人员根据乘客指 认将两人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特征
1、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行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主观上:要求明知。
(二)认定 1、两种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认定
(1)事先有通谋的事后行为-共同犯罪
(2)在本犯犯罪既遂前的事中行为-共同犯罪 2、本犯不构成犯罪
武汉个体户张某作生意欠河北个体户白某货款 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索要未成。1995年1月 19日,白某邀约了于某等五人,携带手铐,一瓶 “舒乐安定”,乘出租车来到武汉。先到张某家 要钱未果,当晚将张某骗出,与同伙将其劫持到 出租车上,沿107国道朝回开。途中,张某极力反 抗、呼喊。白某等人对张进行殴打,并用手铐铐 住张的双手,张某在呼喊时,白某迫使其吞服舒 乐安定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嗣后,见张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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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认定要点: 1、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3、行为人事先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以这样一种形 式发生
பைடு நூலகம்
• 1999年6月20日,农民范某酒后驾驶农用机动三轮 车在公路上行驶。柴某突然横穿公路,造成范紧急 刹车避让,引起范的不满并与柴发生争吵。刘某听 别人说其父与范发生纠纷,遂拦下一辆自行车追赶 范某。范见有人追赶,便驾车对刘某进行挤撞,将 刘挤到路旁一麦秸垛处时,刘某扒上三轮车。范某 见刘上车,减速停顿后又加速行驶。刘某上车时, 遭到范某的妻子的阻拦,发生吵骂和厮打,刘用拳 头照范某妻子的头部猛打之后威胁让范某停车。范 怕后边村民追上对自己不利,便驾车继续行驶。刘 某见范不停车,便跳车摔倒在路上。范某仍未减速 驶离现场。刘被随后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治疗,9 月17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刘 系受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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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 1、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有无相应的事件起因 故意致人重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与抢劫罪的界限。 (1)客体方面;(2)主观方面;(3)客观方 面——时间、地点、手段;(4)在和被害人的关 系上;(5)在财物数额上; •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 二、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 有无伤害的故意 •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有无杀人的故意
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的案件的认定
•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 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 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 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 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 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 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 死亡。
一耳光致人轻伤案
• 2003年,甲正在家里为无钱发愁时,被害人张某 和其妻王某到甲家索要122元的运输费,甲某提出 延迟几日,张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并 引来许多人围观。甲某认为张某让其当众出丑, 感到十分气愤,便顺手朝王某的左脸部打了一个 耳光,张某也将甲家的部分生活用品砸烂。后在 周围人的劝阻下平息。王某被打后感到左耳听力 出现下降现象,经法医鉴定,为左耳外伤性鼓膜 穿孔,已构成轻伤。
• 陈霞见状又从王海手中夺枪,王不让,并把手枪 放在地上用脚踩住。陈霞见抢不到枪,便提出与 王海上床休息一会儿。王海表示同意,并上床躺 在里边,但没把枪捡起。晚上十一时许,陈霞要 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做饿死鬼”,王海 没做声。陈霞下床后,捡起地上手枪,对准自己 胸部击发,当场倒地身亡。王海见状立即喊邻居 伍××等人前来查看,同时退出枪中弹壳,把枪 装入枪套。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 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一个理 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没有辱骂孙某, 但孙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 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党某、乔 某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 党某、乔某不分青红皂白对杜某进行殴打,分别 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对杜连砍数刀。孙某在明知打 错人的情况下未对党某、乔某进行制止。经鉴定 杜某属于轻伤。
• 2006年4月2日晚,金钰锐伙同金海兴(均另案处 理)在北京舒驰美德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抢劫杀人, 在清理案发现场时,担任该公司保安员的被告人 常保三指使二人将沾有血迹的树叶运走。在金钰 锐、金海兴将被害人康红川的尸体运走掩埋并逃 离现场后,常保三向本单位负责人谎称康红川失 踪,并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出具虚假证言, 掩盖金钰锐、金海兴的罪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 判决结果:包庇罪吸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2001年9月9日, 刘元厂的儿子刘前坤伙同本村几 个小青年, 将邻村青年冯某活活打死, 上蔡县人民 检察院认为刘前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 2002年7月初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 年7月15日这天, 刘元厂将事先写好的串供信藏匿 在牙膏瓶里, 以给刘前坤送生活用品为由, 通过看 守所交给儿子刘前坤, 串供信要刘前坤否认原来的 供述, 就说以前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其 严刑逼供的结果。刘前坤在拆看父亲送过来的串 供信时被同号的疑犯发现并检举。
第七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案的认定
• • • • • • • • • • 一、故意伤害罪 1、伤害故意的认定 A、鉴定结论 B、其他情节 (起因、部位、工具、力度、频率、其他因素) C、伤害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情况 2、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A、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B、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C、伤害对象与致死对象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