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无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 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 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 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二、发生高空坠物后物业怎么处理?现在物业服务部门面对高空抛物, 其监管也身处尴尬。
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作出24条规定, 但没有列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为此, 不少物业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 这是他们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最尴尬的事, 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权, 他们曾想过要制订相关的处罚措施, 由于担心有违规之嫌, 只好作罢。
但面对高空坠物的发生, 物业公司肯定不能无所作为。
1、无事故损失的处理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 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 应尽快找到肇事人, 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 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 应在日常的保安巡视中, 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无人目击肇事者, 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 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 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显示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2、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高空抛物, 而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 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 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 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一个人没有犯错或者没有犯严重过错时,不应被追究责任。
它是有效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重要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九种情形,就是:
一、抢救自己的情形。
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受到危险,他不得不采取行动抢救时,他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究其责任。
二、疏忽小孩受害的情形。
如果一个小孩受害,但父母没有及时监护,他们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责。
三、紧急状态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一个人做出了违背事实的言行,但出于极端的紧急状况决定,也是不应该遭受责处的。
四、意外状况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是受到意外事件的影响,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的。
则无需责处。
五、被迫执行他人恶意行为的情形。
由于外力的作用,一个人被迫执行某些恶意行为,也可以免除其责任。
六、不具备法定年龄执行行为的情形。
有些刑罚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以及残疾人士有若干特殊规定,因此他们不应受到处罚。
七、参加军事行动的情形。
当某个人参与军事行动,但是天降、国家或军队领导者决定做出与法律矛盾决定时,他也不应受到责罚。
八、满足司法要求的情形。
当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要求采取某些行为时,只有在司法机关未经充分告知他的情况下,他执行改行为才不会受到责罚。
九、误入歧途的情形。
当一个人在行程中走入歧途时,他也不应遭受责处。
以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九种情形,它们涉及到法律上一个人遭受处罚的基本准则和细节,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案例:雇员装模板摔伤雇主无过错赔偿雇主曾某家建房子,雇佣木工李某安装模板。
施工前,曾某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
但李某不听,在曾某离开后,为图省事仍然站在模板上施工,模板因承载过重而垮塌,李某当场从二楼摔下致腰椎骨折。
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致残70%.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曾某在支付了4486元的治疗费用后不再出钱,争议由此发生。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92795.8元。
曾某辨称,其在施工前即已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安排才酿成安全事故,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被告曾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而受伤,被告曾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李某作为多年的木工,应知违章作业的危险性,仍然不听被告曾某的嘱咐及安排,擅自站在模板上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本人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同时认定原告经济损失78145.96元。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有些时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有些时候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大家知道究竟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吗?法律中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失恋个相关的词语,但是很多时候他们⼜代表着不同的意思,在⼀些情况之下两者存在着联系,但是我们不能将他们混为⼀谈,有着很⼤的区别,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释这两个词语吧!⽆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什么是过错推动责任在⾏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过错负举证责任。
⼆、常见的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1、共同危险⾏为致⼈损害责任共同危险⾏为也叫准共同侵权⾏为,它是指⼆⼈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的危险,且给他⼈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为。
共同危险⾏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为是由数⼈实施的;②⾏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为⼈没有致⼈损害的故意,在数⼈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实施的⾏为有致⼈损害的可能性,⾏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为的侵害⽅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
在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不能判明谁是致⼈,不能证明致害⼈的主观,为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必须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为⼈的共同过失。
在共同危险⾏为中,第个⾏为致⼈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为⼈的责任划分上,⼀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为⼈认为⾃⼰⽆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为,⽽是⼀般侵权⾏为。
三、⽆过错责任⾏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对于一个民事案件,肯定是有人有过错所以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也有人并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无推定是规则原则中的一个概念。
民事责任的归属中一部分过错规则原则及无过错规则原则。
过错规则原则是指只有在行为人发生过错的情况下发生需追究责任的情况,行为人才负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只要发生了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责任负担比较重,因此我国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使用无过错原则。
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区别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
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
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现阶段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越来越迅速,在城市中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越来越密集,这就导致了很多高空坠物的情况的发生,但是很多人对于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楚。
那么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下面我将就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现阶段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越来越迅速,在城市中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越来越密集,这就导致了很多高空坠物的情况的发生,但是很多人对于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楚。
那么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下面我将就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高空坠物物业怎么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
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
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
由此,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
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
高空坠物伤人 责任谁来承担
出 具 了 一 份 证 明 , 容 为 “ 时 风 特 别 大 , 女 内 当 王 士 不 知 被 什 么 东 西 砸 伤 , 车 站 西 侧 是 工 地 围 墙 临 时 搭 建 的 工 棚 , 工 棚 上 有 一 块 约 长 2米 、 宽 13米 、 0 5厘 米 的 黑 色 压 缩 板 正 好 被 大 风 刮 . 厚 . 落 到 地 上 。 王 女 士 砸 伤 属 意 外 事 件 ” 。 后 王 女 士 据 此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对 工 棚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某 建 筑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建 筑 公 司 承 认 , 王 女 士 候 车 的 站 台 后 面 靠 围 墙 是 公 司 临 时 搭 建 的 工 棚 , 公 司 所 有 , 要 用 于 存 放 建 属 主 筑 材 料 及 施 工 工 具 。 认 为 . 女 士 没 有 直 接 证 但 王 据 证明其 受伤与大 风吹落 压缩板 有 因果关 系 , 不 同意 赔 偿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现 有 证 据 中 不 能 证 明 现 场 有 其 他 可 能 砸 伤 王 女 士 的 物 体 , 同 时 派 出 所 证 明 王 女 士 被 砸 伤 属 意 外 事 件 , 即 其 所 受 损 害 不 属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 故 应 推 定 王 女 士 受 伤 系 建 筑 公 司 的 压 缩 板 砸 伤 所 致 。 对 王 女 士 被 压 缩 板 砸 伤 头 部 昏 迷 的 问题 建 筑公 司 不 能 举 证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错 , 故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判 其 承 担 赔 偿
维普资讯
冰 点热评
在 公 交 车 站 等 车 的 王 女 士 , 意 外 被 大 风 吹 落 物 当 场 砸 昏 。 后 , 将 大 风 刮 落 在 地 的 压 缩 事 她 板 所 有 人 和 管 理 单 位 某 建 筑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 最 终 , 院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终 审 判 决 : 筑 公 司 法 建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公共安全隐患。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故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给受害人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直接责任原则:高空抛物的直接肇事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如若无法确定直接肇事者,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推定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肇事人无法查明时,应按照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认定。
如在某栋建筑物上方发现有抛物行为,应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主要责任。
3. 同等责任原则:在高空抛物事故中,如果有多个肇事者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4. 过错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肇事人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是因为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抛物行为发生,应由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
同时,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 1 -。
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导读: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2020年8月,湖北高院在精心组织评选的基础上,发布了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分述案例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引发生的物件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推定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存在过错,侵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可以免责。
案例二在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时,法院需合理划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
房屋所有权人对阳台玻璃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玻璃破损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主应当知道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的危害,其不当停车对产生车损具有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提醒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损失产生有一定过错。
房屋交付时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阳台玻璃超过工程保修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三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四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且该原则为法定原则,不因租赁双方的合同约定而改变。
案例五楼房顶层居住人高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顶层机瓦上蒙盖铁皮用于隔热防水,事发前天气异常突降大雪,积雪堆积至隔热防水的铁皮棚上。
天气转晴后积雪融化,滑落至楼下市场租赁门面棚上,将棚内经营人员潘祥奇砸伤。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潘某某系因高某某房顶积雪滑落砸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造成的,高某某建造铁皮防水隔热层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预见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房顶积雪滑落砸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是无过错责任吗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在现实⽣活中,⾼空抛物是⾮常危险的⾏为,⾼空抛物有可能造成受害⼈出现⼈⾝伤害,严重的甚⾄会造成受害⼈死亡。
如果故意⾼空抛物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中⾼空抛物是不是⽆过错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民法典规定,⾼空抛物责任的承担适⽤过错原则,如果不能找到侵权⼈的,可以适⽤⽆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过错的,不承担⾼空抛物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空抛物伤⼈,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通常来说,当你遇到⾼空抛物砸伤⼈可按以下⽅式来处理:(1)在发⽣⾼空坠物后,有关管理⼈员要⽴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
如有伤者,要⽴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员与责任⼈协商处理。
如果找不到确定的肇事者,那么作为受害⼈可以通过诉讼的⽅式来维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在法律领域中,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当发生某种不良事件或损害时,人们常常需要找到一个责任人。
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是明确的,例如当某人故意犯罪或违反合同条款时。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责任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这就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他们仍然可以被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领域,例如产品责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法。
在这些情况下,当发生损害时,法律假定被告有责任,而不需要证明他们的过错。
产品责任法是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
根据该法律,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时,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可以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有缺陷的产品的伤害。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其能够获得补偿,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
道路交通事故法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假定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过错。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可能涉及多方,很难确定谁是过错方。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使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
然而,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过错。
被告仍然需要承担某种责任,并提供合理的防御。
在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辩称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法中,被告可以辩称他们已经遵守了交通规则,并且事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与无过错责任相对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这意味着当某人犯了一个特定的过错时,法律假定他们对发生的事件负有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通常适用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
在这些情况下,被告需要证明他们没有过错,否则他们将被认定为有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一个例子是交通违规。
当一个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并且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假定他们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没有过错,例如其他驾驶员的过失或交通信号故障。
无过错责任原则8种情形记忆口诀
无过错责任原则8种情形记忆口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8种情形记忆口诀可以是:“非完人、单位伤、劳务损、产品缺、高危责、环境污、机动车、监护人”。
这个口诀对应的具体情形如下:
1、“非完人”指的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儿童、精神病人等)导致他人受害,此时监护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2、“单位伤”表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3、“劳务损”指的是给个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4、“产品缺”指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危责”指的是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或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表示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污染者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7、“机动车”指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8、“监护人”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的情形和无过错责任(口诀!!!)
口诀解释:
医:医院,一共有三种情形,即医院违法法律啊诊疗规范之类的给患者带来损害,
院:园的谐音,动物园动物致害;
挂:悬挂物,即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害
井;窨井,即地下挖掘等作业
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害
木;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单肩(监)劳动机,倒还高产!
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
肩:监护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的一方
动:动物致人损害,除了上面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其余都是无过错
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还:环境的环字,为了顺口而改的,即环境污染的污染者
倒:倒塌,是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连带责任
高:高危作业
产: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无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日益意识到过错责任
制在某些场合下的缺陷。
例如,在许多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者的过错难
以证明,常常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会给事故的管理和
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了在这种情况下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推进
社会公平正义,逐渐产生了无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既可以在交通事故中适用,也可
以在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进行适用。
在这些领域中,如果受害人存
在某些损失,某些责任的确认很难进行,或者承担责任的人跑路销声匿迹,那么无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
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证明存在一种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在不同场合中的具体内容不同,但本质上是指受害人与某个主体之间存在某种法律约束或合法关系。
2.需要证明存在某种损失或损害。
这种损失或损害需要与特殊关系有
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3.需要证明无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某个群体。
这个群体在不同场合中
的内容也不同,但通常是指与特殊关系有所关联的人群。
4.需要注意规定的时间限制。
在某些场合中,无过错推定原则适用需
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申请或实施。
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原则就不再适用。
总之,“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不仅有利于保护
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
理运用及时修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和司法负担,以及保障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上⼀篇⽂章《酒局上的法律责任》说到了⼀般侵权⾏为适⽤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担责,⽆过错不担责,今天来说⼀下过错推定原则。
从字⾯上理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侵权⾏为后,先推定加害⼈有过错要担责,除⾮加害⼈证明⾃⼰没有过错。
这与刑法上的⽆罪推定原则有些类似,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先推定他⽆罪,除⾮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证明他有罪。
其实,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个变种,也是加害⼈存在过错才担责,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受害⼈不仅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不需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是由加害⼈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实际上,这是⼀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受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加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却使加害⼈陷⼊不利境地,为平衡双⽅利益关系,防⽌过错推定原则滥⽤,《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法⽆明⽂规定不适⽤过错推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说受害⼈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只是部分责任倒置,受害⼈仍然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过错推定原则的⼋种情形:1.⽆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第⼀,受害⼈是⽆民事⾏为能⼒⼈,教育机构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由受害⼈⼀⽅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空坠物无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的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意思就是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就是说,在高空坠物侵权案当中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况下,住在该栋建筑物上的高层住户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一、高空坠物无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意思?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
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
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
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
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
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当中,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来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本意就是能够让所有的业主共同找到真正的侵权人。
无过错推定原则一经出台,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公民的高度支持,因为生活当中的很多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秩序的一
些行为本身就要依靠与民众的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