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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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31•【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9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吕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施行,于1990年、1995年、2008年分别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了三次修正。

《规定》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从而推动本市各方面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议案的提出要求和办理程序,为修订完善《规定》提供了可资借鉴、吸收的实践经验。

随着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发展,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积累了更多经验,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有了更多期待和要求。

《规定》中关于代表议案的提出质量、涉及范围、办理程序、公开工作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代表议案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今年4月,人事代表工委制定了修订工作计划,组成由多方面共同参与的《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和咨询小组。

6月到8月,代表们通过代表小组活动、网上研读、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参与讨论,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
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
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
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
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
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月日上午点。

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
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

(一)判断题84道(你若认为是错的,请回答正确答案):1、《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对)2、《代表法》规定,代表只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代表职务。

(错)正确答案:《代表法》第6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工作关系在距原选区较远时,可不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代表法》规定,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无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6、《代表法》规定,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7、《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对)8、《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9、《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和案据。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10、《代表法》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会议可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错)正确答案:第9条第2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人大代表从各方收集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案,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案,提高代表建议案办理质量,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要成立承办机构,同时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工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实效。

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办理件,认真组织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到本单位,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的,应当及时安排接洽,上门征求代表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并答复代表,并明确办理时限;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建议得到解决后及时向代表予以通报;确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2【实施日期】1990.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八)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二十)讨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二十一)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略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基于上海市的分析

略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基于上海市的分析

批 各方 面工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度 是 我 国 的根本 政 治 制 度 , 通 面工作 的建议 、 评和 意见 。这里所 谓 的“ , 人 过 完善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度 , 其 建设 成 为 人 民参 与 作 ”包 括本 行政 区域 内各 类 国 家机关 、 民团体及 将
“ 批 在 公共 政治 生活 的渠道 是 民主建设努 力 的方 向 。无 论 有关单 位等 的工作 ;建议 、 评和 意见” 实践 中常 书 。法 律 对 提 出 “ 议 、 评 和 意 建 批 是选举人大代表, 还是作为人大代表参与政治生活、 被 称 为 “ 面 意 见 ” 未作 “ 名 ” 联 的规定 , 表 提 出 的建 议 、 代 批评 和 意 表 达 意见 、 出议 案 、 使人 大 代表 的各项 权 利 , 提 行 均 见 ” 由本 乡级人 大 由主席 是 公 民参 政议 政 的表 现 形式 , 民主建 设 的 重要 组 见 , 级人 大常 委会 的办 事机构 ( 是
出不能解 决现存 的各 种 问题 。
略人代书意办工 论大表面见理作
基 于上海市 的分析
口 徐 逸 伦
质询 权 、 选举 权 、 议 批评 权 、 与监 督权 。人大代 建 参


引言
表书 面意见 制度就 是为 了保 障人大代 表 的建议批 评 权 , 大代 表有 权 向本 级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提 出各方 人
展。
表 大会 提 出属 于 本级 职权 范 围内 的议 案 。 大代 表 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 人 人大代表在代表 的提 议 案权 , 同样 包 括 人 大 常 委会 组 成 人 员 向本 级 大会闭会期间参与监督权主要通过参加本级人大常 执法检 查 、 席有 关会 列 人 大 常委会 提 出 的属 于 本级 人大 常 委会 职 权范 围 内 委 会组 织 的视 察 和专 题调 研 、 的议 案 。议 案 涉 及 重大 问题 , 旦 列 入 会 议 议程 并 议等方式实现。与建议批评权相 比, 一 参与监督权监 经 过 讨 论通 过 , 具 有 法 律 意义 上 的强 制 力 和约 束 督方式多样但是程序 比较简单 , 就 监督的效果和提出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和规范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坚持全过程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人民建议的征求、收集、接收以及处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以下称建议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一)倾听民意,广纳民智;(二)畅通渠道,便捷高效;(三)推动转化,优化治理;(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研究拟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划、计划,研究解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指导督促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作者:阎锐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5期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积极性很高[1]。

从实践情况看,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密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和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相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机关不断创新代表建议办理方法,如实行代表建议统一交办制度、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实行跟踪办理、健全督办制度等,使得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2]。

但是,仍有一些机关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存在“重态度,轻结果”的现象,有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身也存在质量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为此,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的由来、性质、效力等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切实发挥法律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的应有功能,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律起源在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在此之前,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只在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特别赋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考虑是什么呢?经查阅,在习仲勋同志《关于审查四个法律案的几点说明》中提到,“过去,全国人大每次开会时,代表们都提出大量的提案。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为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履行代表职务,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一、提交和移交程序1、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个人或联名书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评议、调研等活动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整理综合,形成较为规范的建议、压滤机滤布厂家批评和意见文件,经参加活动的代表签名认可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

2、凡是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较为完整的意见;也可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3、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移交,可以参照会议期间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移交程序进行,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直接向政府办公室或法院、检察院移交。

移交的时间须在代表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5天内完成。

二、办理要求1、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亲自过问,认真研究,督促检查,使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到实处。

2、承办单位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解决的一定要按时按质解决好,除尘滤布能部分解决的就部分解决,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或需要上级部门支持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每一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认真检查督促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政府关于人代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汇报,或视察办理情况时,应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纳入政府工作汇报和常委会视察的内容。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作者:王柏荣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3期本文作者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这种分类办理思路在实践中未必行得通,但这种思路对我们进一步细分代表建议,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办理仍有所启发。

王柏荣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也是人大代表履职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以法规形式出台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规定及程序。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就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

由此,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成效”,这对于充分发挥代表权利,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有着重要意义。

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与历史沿革(一)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建议”,通常指向集体、领导等提出自己的主张。

此种主张一般具有建设性、改良性、完善性和积极性。

由此,建议一般是针对某人或某事提出的前瞻性主张,这种主张以改进和完善工作为目的,具有健康积极的因素。

“意见”,通常指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以及对人或事认为不对而产生的不满意的看法。

此种看法一般针对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同时,由于不认同或不满意某人或某事,使得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评价性。

“批评”,则专指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

由于是针对缺点和错误行为提出的,批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批判性和负面性。

由以上对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分析可知,三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

首先,语气程度不同。

建议语气最为平和,且较为积极,其目的在于解决问题。

意见语气则相对较强,包含有批评的意味,但也具有建设性意味。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同志们:今天会议上决定了代表大会的时间,通过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提出和办理三个方法,也听取了政府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因为马上就要开人代会,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时间,我就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几点。

一是认识要端正。

从代表来说,当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国家职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表达着代表的法律职责、社会事业心和对人民的责任感。

每个代表既然接受了人民的重托,就应兑现承诺,积极履职,为民代言,以实际行动和成果回报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

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及各级组织来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地方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渠道。

所以,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上升到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积极地对待,切实办好,绝对不能作为人民来信来访来看待和处理。

另外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

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工程,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

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那么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

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2008年修正本)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2008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在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进行研究。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在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先听取领衔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处理建议。
第七条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做好登记、分类工作,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 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什么区别?下面是 CN 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议案与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 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5 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 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 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

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机关, 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调整行政区划、 调整机构编制、 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 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上, 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

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 表, 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 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 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是 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 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X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在X镇第十八届二次会议上X镇第十八届人代会秘书长各位代表:我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镇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在镇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畅所欲言,积极参政,对政府有关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经过认真梳理,由镇政府承办的代表建议共X大类X件。

这些建议主要集中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

其中,产业发展方面X件,占建议总数的X%;基础设施建设方面X件,占建议总数的X%;民生保障方面X件,占建议总数的X%。

X年以来,镇政府将代表建议落实到相关领导处,结合脱贫攻坚及国开行项目加大办理力度,截至年底,代表所提的建议都得到及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向各位代表答复如下:X、产业发展方面。

X等代表提出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村级合作社建设、举办新型农民培训班”的建议,镇政府结合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在全镇范围内因地制宜大力推行了种植业和养殖业,针对农民缺技术,缺资金等实际困难镇政府及时办起了农民夜校、举办各种培训班,邀请林业局、农业局、农综站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了核桃科管、土蜂养殖、中药材种植等各种培训,并给各村拨付了产业发展资金,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将特色产业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力促全镇产业发展科学管理、良性发展。

X、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针对X代表提出的“在X村交界处修建便民桥、在X村修建活动场所配备健身体材以及改造X条水渠”等建议,镇政府结合整村推进及国开行项目已投资X万元修建便民桥一座并已竣工通车,利用整村推进项目,对X小学进行了改造,关于改造X村X条水渠项目已上报县发改局待项目批复后立即启动实施;针对X等代表提出的“改造乡村道路整治街道及X路沿线的河堤进行改造”等建议,镇政府争取国开行项目投资X万元对X村通组路进行了硬化;结合X路的修建工程对洛河沿线的河提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并将街东移民点连接X路洛河大桥列入计划即将启动实施;关于X街路灯、排水不畅、整修街道等建议,镇政府将利用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相关问题一并解决,该项目正在实施,前期登记工作已顺利完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

是指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区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二)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四)其他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06•【字号】•【施行日期】1993.0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四条代表接到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出席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分管主任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批准。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

第五条代表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各种专题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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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书面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书面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应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问题;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的。

第六条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书面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书面意见专用纸,亲笔签名,或通过“上海黄浦人大网”在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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