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5年清算电量和2016年计划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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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2]102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09]9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09]9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09〕9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对我省电价水平做了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适当调整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下同)0.3344元和0.349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1分钱。

山西省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电厂送电价格提高到0.348元。

陕西府谷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0.3268元。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全省地方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适当提高;河北华电混合抽水蓄能水电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大唐岳城水电站、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5分钱。

(四)按照国家确定的调价方案,将河北建投生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上网电价做适当调整。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0.4分钱。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冀环评〔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8〕70号石家庄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报《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井陉县城东,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50.19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3237×108千瓦时。

项目总投资4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2.45万元。

二、该项目厂址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根据《报告书》论证分析结论,该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项目符合《井陉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井陉县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4-2030)》。

根据你公司上报的《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听证会反馈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可行。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冀建法改〔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26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各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运行企业”)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
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5]2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5〕282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冀价政调〔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20
•【字号】2022年第82号
•【施行日期】202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所代表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邮编:050051)。

请在来信信封注明“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

附件: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0日。

发改价2006(7)号

发改价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资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四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2015年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2015年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 BDB13(J)XX —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XXXXX-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 of Public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DBXX(J)XX—2016(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河北北方绿野居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6 年XX 月XX 日前言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一步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和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根据《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13号)的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在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经验,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建筑与建筑热工;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 给水排水;6 电气。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函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石家庄市新华西路501号,邮编050051),电子邮箱:。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河北北方绿野居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九易庄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32 术语53 建筑与建筑热工73.1 一般规定73.2 建筑设计93.3 围护结构设计12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54.1 一般规定154.2 冷源与热源194.3 供暖、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394.4 空气处理和输送系统484.5 末端系统574.6 监测、控制与计量595 给水排水665.1 一般规定665.2给水排水系统设计705.3 生活热水系统设计745.4 非传统水源利用806 电气826.1 一般规定826.2 供配电系统826.3 电气产品选择846.4 照明846.5 电能监测与计量887 可再生能源应用897.1 一般规定897.2 太阳能利用897.3 地源热泵系统90附录A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92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结合我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发改价格[2015]283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

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

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

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

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

垃圾发电厂脱硝费用估算

垃圾发电厂脱硝费用估算

17 18 19
除盐水年用量 NOx排放浓度 年NOx减排量 水泵功率 年用电量 用电费用 水费用 补贴
垃圾焚烧锅炉脱硝费用初算
计算公式 数据
150000.0 130.0 101612.9
数据来源 给定 给定 计算 给定 设计 设计 设计 计算 计算 网上查询 计算 计算 计算 计算 计算 设计 计算 计算
V t Vb N1 η T NSR M NO2 M CO(NH2)2 P N NO2
m3/h ℃ Nm3/h mg/Nm3
h —
元/t mol/Nm³
N CO ( NH2) mol/Nm³ M Ma C m Q M H2O N2
M NOx P
g/h t/a 元/a % m³ /h t/a mg/Nm3 t/a KW 元/a
147.94839 1.1 8800
¥ 4,400.00 ¥ 5,210.36
计算
50 7397419.4
— — V b =V×273/(273+t) — — — — — — 2015.4.17 河北出厂单价 +10% 的运费 N1/M NO2 /1000 N CO ( NH2) =M NO2 ×η×NSR/2 M=V b ×N CO ( NH2) ×M CO(NH2)2 M a =T×M/10 -6
C=Ma×P
260.0 0.7 8000.0 2 46 60 1683 0.0056522 0.0039565 24122.02 192.98 #########
— M×(1/m-1) Ma×(1/m-1)
10.00 0.22
1736.7854 78

M NOX =T×N1×Vb×η/10 -9
Q=1.4m³/h,H=50m 0.5元/m³ 3元/m³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2]5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2]5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2〕5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一)省内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生活垃圾(含农林废弃物,下同)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按国家规定的垃圾发电项目统一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

其中,省级电网企业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补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制度(一)发电企业要建立按日统计、月末汇总垃圾进厂磅单数量和供货发票、银行转账单据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情况报当地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是-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冀价管〔2017〕13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冀价管〔2017〕13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的批复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7〕130号
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审批上网电价的请示》(邯东电呈〔2017〕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你公司2台35万千瓦超临界抽凝湿冷燃煤供热机组自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374元执行。

待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环保加价。

河北省物价局
2017年9月8日
——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0.22•【文号】建城[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

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发指导手册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发指导手册

目录第一章总述 (1)第二章前期工作及PPP项目程序启动 (8)2.1与当地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8)2.2开展前期工作委托书 (8)2.3静脉产业园总体规划方案的编制和批复 (8)2.4 PPP项目流程 (9)第三章公司注册 (16)第四章选址 (18)4.1符合河南省静脉产业园政策 (18)4.2符合当地环卫专项规划要求 (18)4.3符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 (19)4.4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界限的要求 (20)4.5兼顾考虑交通、供水、供电的便利 (20)4.6兼顾维稳工作,做好邻避工作 (21)第五章“围墙内”工作管理 (22)5.1红线图测绘及勘测定界报告 (22)5.2项目建议书编制 (23)5.3可研报告编制及评审 (24)5.4项目总体策划 (25)5.5项目申请报告书编制及评审 (26)5.6三通一平施工 (26)5.7地质初步勘察 (26)5.8主机采购 (27)5.9初步设计及评审 (27)5.10地质详细勘察 (28)5.11辅机采购 (29)5.12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29)5.13监理服务采购 (31)5.14土建施工采购 (31)第六章发改委 (32)6.1项目建议书编写 (32)6.2项目建议书评审批复 (32)6.3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如有) (33)6.4热电联产规划(如有) (33)6.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及批复 (33)6.6项目申请报告书编写 (34)6.7项目申请报告书评审及项目核准批复 (34)6.8节能评估报告 (35)第七章国土资源 (36)7.1红线图测绘及批复 (36)7.2项目用地预审 (36)7.3建设用地审查批复 (37)7.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7)7.5项目用地征用 (37)7.6三通一平 (38)7.7项目用地“招拍挂” (39)7.8不动产所有权证 (41)7.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2)7.10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42)第八章环评 (44)8.1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及批复 (44)8.2生产用水供应合同 (45)8.3生活用水供应合同 (45)8.4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46)8.5污染物排放总量 (46)8.6重金属排放总量 (47)8.7环评公示 (47)8.8环评公参 (47)8.9环评报告编写 (48)8.10环评报告评审及批复 (48)第九章住建与规划 (50)9.1环卫专项规划 (51)9.2选址意见书 (51)9.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1)9.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2)9.5监理服务采购 (52)9.6土建施工采购 (52)9.7详细设计文件、消防设计、人防工程审查 (52)9.8不动产权证 (52)9.9环评报告批复 (52)9.10项目核准批复 (52)9.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3)9.12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53)9.13节能评估报告 (53)9.14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编制及批复 (53)9.1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及批复 (53)9.16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批复 (54)9.17无文物资源证明批复 (54)9.18军事设施影响批复 (55)9.19电力系统接入准入函 (55)9.20施工许可证办理 (55)第十章开展“装、树、联”,化解邻避效应 (57)10.1积极开展“装、树、联”工作,做环境守法企业 (57)10.2鼓励群众主动参与,积极化解邻避效应 (57)附件1 (60)附件2 (61)附件3 (62)附件4 (63)附件5 (83)附件6 (84)附件7 (85)附件8 (86)第一章总述本手册总体按照工作任务的先后顺序阐述,同时兼顾了各项工作任务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便各项目开发人员能够梳理工作思路、把握进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四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办理手续一览表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办理手续一览表

办理手续名称
办理单位 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 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预计所需时 15d 15d 30d 20d 300d 60d 60d
备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0d
市建设局/质监站 45d
市水利局
50d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20d
省环保厅
30d
省电监会
60d
省电力质检中心站 30d
第 3 页,共 3 页
5 资源综合利用取证
六 其它
1 垃圾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办理单位 消防大队 市环保局 市水力局 市规划局 市气象局 市建设局
预计所需时 30d 60d 45d 60d 20d 60d
备注
省物价局 电力公司 电力公司 市环卫部门 国家发改委
120d 90d 60d 80d 60d
市政府或授权单位 100d
1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
12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 项目开工前报建手续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3 防雷图纸审查
4 消防图纸审查 5 施工图审查备案
办理单位
预计所需时
市政府或授权单位 180d
市规划局 省国土资源局 省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
省环保厅
45d 45d 45d 95d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办理手续一览表

办理手续名称
一 项目前期手续
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框架协议
2 项目选址意见书 3 土地预审意见 4 省发改委的前期工作函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
6 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7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8 电力接入系统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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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5年清算电量和2016
年计划发电量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管[2016]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5年清算电量和2016年计划发电量相关问题的
通知
(冀价管〔2016〕18号)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廊坊、承德、唐山、秦皇岛市物价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5年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2016年预计垃圾处理量及月度、季度垃圾发电上网电量计划(详见附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2〕50号)文件要求,做好2015年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电费的清算和2016年的预结算工作。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1月27日
附表1:
河北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5年垃圾处理量情况统计表
项目炉型实际上网电

垃圾发电上网电

垃圾处理

(万千瓦
时)
(万千瓦时)(吨)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直燃炉排

7308.507308.50302957.00
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直燃炉排

8511.308511.30340896.19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直燃炉排

5388.105388.10240413.00
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直燃炉排

8067.818067.81357825.03
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直燃炉排

1807.091807.09135620.85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流化

15105.7512150.50433946.45
唐山洁城能源有限公司循环流化

21130.5617269.69616774.78
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循环流化

1364.501091.5838985.00
附表2-1:
2016年度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统计表上报单位: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月份垃圾处理量(吨)上网电量(万千瓦时)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万千瓦时)第一季度79800.00 1774.37 1774.37
1月份21600.00 480.28 480.28
2月份25800.00 573.67 573.67
3月份32400.00 720.42 720.42
第二季度84000.00 1867.76 1867.76
4月份27000.00 600.35 600.35
5月份30000.00 667.06 667.06
6月份27000.00 600.35 600.35
第三季度90000.00 2001.17 2001.17
7月份30000.00 667.06 667.06
8月份27000.00 600.35 600.35
9月份33000.00 733.76 733.76
第四季度84000.00 1867.76 1867.76
10月份27000.00 600.35 600.35
11月份30000.00 667.06 667.06
12月份27000.00 600.35 600.35
合计337800.00 7511.06 7511.06
附表2-2:
2016年度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统计表
上报单位: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第二季度137500.00 3850.00 3850.00 4月份45000.00 1260.00 1260.00 5月份46500.00 1302.00 1302.00 6月份46000.00 1288.00 1288.00 第三季度141000.00 3948.00 3948.00 7月份47500.00 1330.00 1330.00 8月份47500.00 1330.00 1330.00 9月份46000.00 1288.00 1288.00 第四季度140500.00 3934.00 3934.00 10月份47500.00 1330.00 1330.00 11月份46000.00 1288.00 1288.00 12月份4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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