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合集下载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三、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厅属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05]29号)精神,现将涉及我省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根据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此次公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和范围、负责人和监督渠道等。

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完善,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收费项目│管理方│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式││├───┼────────────────────┼───┼──────────────────────────┤│1│▲国内植物检疫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植物检疫条例》││││央和地│││││方国库││├───┼────────────────────┼───┼──────────────────────────┤│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缴入中│《动物防疫法》,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央和地│││││方国库││├───┼────────────────────┼───┼──────────────────────────┤│3│▲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入中│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 ││││央和地│号,《野生动物保护法》││││方国库││├───┼────────────────────┼───┼──────────────────────────┤│4│▲农药登记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 ││││央和地│号││││方国库││├───┼────────────────────┼───┼──────────────────────────┤│5│▲农药实验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央财政│││││专户││├───┼────────────────────┼───┼──────────────────────────┤│6│▲新兽药审批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兽药管理条例》││││央和地│││││方国库││├───┼────────────────────┼───┼──────────────────────────┤│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41号,财预[2002]584号││││央和地│,《兽药管理条例》││││方国库││├───┼────────────────────┼───┼──────────────────────────┤│8│▲检验检测费│││├───┼────────────────────┼───┼──────────────────────────┤││(1)出口兽药检验│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兽药管理条例》││││央和地│││││方财政│││││专户││├───┼────────────────────┼───┼──────────────────────────┤││(2)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缴入中│同上││││央和地│││││方财政│││││专户││├───┼────────────────────┼───┼──────────────────────────┤││(3)兽药委托检验│缴入中│同上││││央和地│││││方财政│││││专户││├───┼────────────────────┼───┼──────────────────────────┤││(4)农作物委托检验│缴入地│价费字[1992]452号││││方财政│││││专户││├───┼────────────────────┼───┼──────────────────────────┤││(5)农机产品测试检验│缴入中│同上││││央和地│││││方财政│││││专户││├───┼────────────────────┼───┼──────────────────────────┤│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缴入地│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5]225号,(94)财预字第││││方国库│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4)驾驶证│││├───┼────────────────────┼───┼──────────────────────────┤││(5)安全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10│▲农机服务费│缴入地│计价格[1994]400号││││方财政│││││专户││├───┼────────────────────┼───┼──────────────────────────┤│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央和地│││││方国库││├───┼────────────────────┼───┼──────────────────────────┤│12│▲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央和地│号││││方国库││├───┼────────────────────┼───┼──────────────────────────┤││(1)国籍证书│││├───┼────────────────────┼───┼──────────────────────────┤││(2)登记证书│││├───┼────────────────────┼───┼──────────────────────────┤│13│▲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0]559号││││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4│考试考务费:│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2]584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央和地│号││││方国库││├───┼────────────────────┼───┼──────────────────────────┤│15│▲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1)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法》,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2)种子经营许可证││同上│├───┼────────────────────┼───┼──────────────────────────┤││(3)兽药生产许可证││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4)兽药经营许可证││同上│├───┴────────────────────┴───┴──────────────────────────┤│││││││││││││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1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费│缴入财│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冀农广字[1991]5号,冀价││││政专户│行费字[1999]12号│├─┼────────────────────────┼───┼────────────────────────┤│2 │▲农作物种子管理费│缴入国│冀价涉费字[1992]131号,[1996]冀财预字第119号││││库││├─┼────────────────────────┼───┼────────────────────────┤│3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缴入财│省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冀农经字[1994]6号││││政专户││├─┼────────────────────────┼───┼────────────────────────┤│4 │▲海蛰资源费│缴入财│省财政厅、物价局、畜牧局冀牧渔(管)字[1991]390 ││││政专户│号│├─┼────────────────────────┼───┼────────────────────────┤│5 │▲冻精收费│缴入财│省畜牧局、财政厅冀牧监(牧)[1989]102号││││政专户││├─┼────────────────────────┼───┼────────────────────────┤│6 │▲权属调查费│缴入财│省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冀农经字[1994]6号││││政专户││├─┼────────────────────────┼───┼────────────────────────┤│7 │▲黄牛改良费│缴入财│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冀牧渔(牧)[1989]302号││││政专户││├─┼────────────────────────┼───┼────────────────────────┤│8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冀牧渔字[1992]110号│├─┼────────────────────────┼───┼────────────────────────┤│9 │▲引进国外农作物种苗疫情监测费│缴入财│冀农植保字[1993]4号││││政专户││├─┼────────────────────────┼───┼────────────────────────┤│10│小拖驾驶培训费│缴入财│省农业厅、财政厅冀农机监字[1988]1号││││政专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冀财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5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冀价政调[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3]5号二00三年三月五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

1,《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由省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和委托市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两部分组成。

2.对列入省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省物价局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市物价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个别调价项目,如市物价局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3.列入委托市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委托县级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4,对于《河北省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时,如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附件一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附件二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一、省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1.九年义务教育杂费、全省性的重要高等教育(含普通中专)收费2.重大的医疗服务价格3.国家计委委托的价格听证项目二、委托市物价局主持的价格听证目录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天然气价格3.居民生活用煤气、液化气价格4.供暖价格5.出租车运价6.城市公共汽车票价7.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8.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9.高中教育收费10、污水处理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收费【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8]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8.03.06【实施日期】201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8〕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公证法》、《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规范,合理调整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建立了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收费范围。

将企业和群众最关注的基本类和非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对公证机构办理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等11项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二、放开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将一些非基本和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对原实行政府定价的代拟相关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参与经济谈判、翻译、公证调解、代办登记认证等公证事务、查询公证档案、清点遗产、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等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鼓励公证机构之间及公证机构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间良性竞争共同发展,防止垄断收费。

三、取消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进一步惠民利民,取消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为当事人打印校对文书材料等公证收费项目,公证机构不再收取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现将《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全省物价系统广大收费管理干部要紧紧围绕海洋局长提出的“物价工作为民生”这条主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积极向上的姿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省收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这条主线,继续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抓好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促进发展、支持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一)继续清理国家机关收费。

根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重新发布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热点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8.01.07•【文号】财税〔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五)广电部 门
(十六)民航部 门
(十七)统计部 门
(十八)文化和 旅游部门
(十九)证监会
55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56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7 教师资格考试费 58 驾驶许可考试费 5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价行费〔2013 〕15号
价费字〔1992〕44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价行费〔 2013〕54号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发改价格〔 2018〕1777号,冀发改公价〔2021〕1643号,冀财非税函〔2022 〕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冀价行费〔2008 〕39号,冀价行费〔2005〕71号
(三)卫生健康 部门
36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 〕488号,冀价行费〔2013〕54号
37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 38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9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四)生态环境 部门
40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 〕488号,冀财综〔2012〕70号,冀价行费〔2013〕46号,冀发改 服务价格〔2020〕61号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 105号,财综〔2011〕9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冀财综〔 2011〕103号,冀价行费〔2017〕1号,冀发改服务价格〔2020〕 61号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价行费〔2013 〕54号

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2015-10-25 16:12:55)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一发展改革★ 1.价格鉴定认证费冀价行费字[2000]6号二公安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①号牌(含临时)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③号牌架(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冀财综[2014]1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三司法4.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四国土资源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111号令6.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7.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8.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1990]93号,冀价涉费[1993]189号,冀政办[2009]5号,冀土[1992]24号,冀政办函[2008]57号9.征(土)地管理费 [1992]价费字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10.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1.地质成果资料费 [1992]价费字251号12.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发改价格[2008]1927号五住房城乡建设1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停收)发改价格[2008]92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经费字[2008]17号,冀价行费字[2010]39号★ 14.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省政府令[2002]16号1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1993]410号六交通16.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冀价行费[2012]28号,冀交公[2012]529号,冀交财[2012]29号,冀价行费[2010]39号17.船舶港务费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18.船舶登记费[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 财预[2003]470号, 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19.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1993]价费字17号, 财综[2003]81号★ 20.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冀交公路[1998]48号,省政府令[2011]17号七工业和信息化2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八水利22.水资源费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 [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0]147号,冀价经费[2013]33号,省政府令[2010]16号23.河道采砂管理费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4]43号,冀价行费[2009]29号2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令第103号,冀政办[2009]5号25.水土保持补偿费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九农业26.检疫费(1)国内植物检疫费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植保字[1993]第4号(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2011]35号27.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1)农药登记费计价格[2001]523号, 财综[2011]9号▲ (2)新兽药审批费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3)《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 (4)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28.检验检测费(1)出口兽药检验 [1992]价费字452号(2)新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3)兽药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4)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5)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6)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字[2000]第43号▲ 2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计发[2012]115号(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3)安全技术检验费3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牧渔管字[1989]第127号,冀牧渔管字[1991]第262号31.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计价费[1997]1148号,[1992]价费字452号32.草原植被恢复费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价行费[2013]17号十卫生计生33.卫生监测费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冀价行费字[1998]15号十一人防办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4]27号★ 35.人防工程使用费冀价涉费[1990]第6号★ 36.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冀政[2007]49号,冀财综[2010]68号十二法院37.诉讼费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冀价行费[2007]39号十三质检3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 [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冀价行费[2005]68号,冀价行费[2008]34号,冀价行费[2010]8号,冀财综[2014]36号,冀价行费[2014]23号3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4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财综[2011]3号,财综[2006]6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3]58号,财综[2002]19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1992]价费字317号, [1992]价费字268号,[1992]价费字127号,冀财综[2011]17号41.计量收费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冀价行费[2008]62号4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综[2011]10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 43.游乐设施和燃油加油机整机防爆安全检验收费冀价行费字[2002]第59号,冀价行费字[2004]第62号十四环保44.排污收费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冀价经费[2008]36号,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4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价费字[1992]178号,冀价经费[2001]19号,冀价经费[2013]25号十五林业46.森林植物检疫费 [1992]价费字196号▲ 47.林权勘测费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十六食品药品监督48.药品注册费(1)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计价格[1995]340号(2)新药审批费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49.GMP、GSP认证费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冀价行费[2010]45号50.中药品种保护费财综字[1999]5号,价费字[1993]178号51.检验费(1)药品检验费发改价格[2003]213号,冀价行费[2003]42号(2)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1992]价费字534号十七安全生产★ 52.护路联防和道口安全管理费冀财综[2014]86号十八测绘5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992]价费字176号54.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176号55.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1992]价费字176号十九仲裁委56.仲裁收费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018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8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
中央定价项目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北京市定价项目
天津市定价项目
备注:政府定价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参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管理。

河北省定价项目
上海市定价项目
安徽省定价项目
福建省定价项目
江西省定价项目
山东省定价项目
河南省定价项目
广西自治区定价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
海南省定价项目
重庆市定价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23
•【字号】冀价行费[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将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文物鉴定费、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二、卫生救护培训收费、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信息咨询服务费、农机服务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等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收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另行文下达。

三、上述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性质后,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要求,现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23项。

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省物价局、省编委办负责将《清单》在河北物价网、河北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

今后确需新设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
费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
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5]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2016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要求,
现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