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范围(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货物类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基础软件等)、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一体机、碎纸机等)、车辆(乘用车、客车)、机械设备(电梯)、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及其他货物(家具用具、被服、复印纸等);服务类包括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互联网接入、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加油、印刷、物业管理、银行代理、机动车保险、其他财产保险和云计算服务。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
包括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硒鼓、墨盒等。
(三)其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其中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省财政厅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等货物类项目,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内的,应当按照程序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在需求征集期外采购或有紧急采购需求时,应当本着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首选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仍不满足需求的,经省财政厅备案后,可采用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采购。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共资源节约和集约配置,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活动,采购价值达到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需要进行定点采购。
三、定点采购的确定采购人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品质、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考虑,需要经过评估和定点采购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根据真实、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采购前组织诚信合规的供应商开展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具备条件的供应商为定点供应商,经采购人批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通过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实现“先选人、后选品”的目的。
定点采购制度能够有力地保障了办公用品采购的质量、效率和成本。
四、定点采购管理(一)定点采购人的职责定点采购人应当按照《定点采购合同》,及时将具体采购计划及采购内容告知定点供应商,并协调督促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产品质量、种类、数量、交货期等相符的产品或服务。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定点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定点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合同等规定,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与采购活动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采购工作规范、透明、公正、公平。
(二)定点供应商的职责定点供应商应当遵守定点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质量、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提供办公用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采购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
定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自身的声誉和信誉,杜绝不良商业行为,保证供货的质量和交货的及时性,积极协助定点采购人的工作。
(三)定点采购的报审程序1.定点采购采用公开、透明、公正的采购方式进行。
2.定点采购人应当在至少两个月前,向定点供应商告知本次采购计划、采购人的需求以及后期合同履行的各个条款。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冀财预[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1]19号)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除当年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已拨款、单位尚未支出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均按自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对定点采购项目也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办公设备采购方案
篇一:办公设备采购方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一)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胶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及其零配件);(二)其他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家电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机、录像设备、摄像机、照相机、 v c d、冰箱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第四条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简化采购环节;(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五)确定一定时限原则。
第五条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一)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每一品牌一次确定若干系列,每一品牌在魏县确定3家(含3家)以下经销商;(二)协议供货期限。
一般情况下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每半年一定。
第六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县采购办代表县级采购人与中标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协议书》(格式略),经销商向县采购办出具统一格式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县采购办将中标的协议供货经销商以及协议供货的产(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行政采购办公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制度
行政采购办公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行政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的安全、准确、合法使用,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行政采购人员、采购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有关人员。
三、行政采购办公家具设备及用品的类型及范围1.办公家具类:办公桌、电脑桌、会议桌、会议椅等。
2.办公设备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
3.办公用品类:纸张、笔、文件夹、订书机、装订带等。
四、行政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1.开放、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采购应当依法公开进行,采购程序合理、公正、公平,采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限制性要求。
2.经济、实用、建设性原则。
行政采购应当按照经济性、实用性、合理性原则,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确保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能、质量、使用寿命、维修保养等方面要求。
3.勤俭、节约原则。
行政采购应当依据勤俭节约原则,以满足质量、服务、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为前提,合理选择采购方法,控制采购成本。
4.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采购应当以诚实守信原则为核心,保证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得有串标、低价竞标、重复采购等行为。
五、采购管理程序1.采购计划。
行政采购需提前安排好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期限、预算金额等。
2.采购公告。
对于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需发布公告,公开招标。
3.采购文件编制。
在制定采购文件前,应结合采购计划编写采购需求清单、采购方案等。
4.采购文件发布。
发布采购文件时,应明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时间等内容。
5.有效投标审查。
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审查,进一步筛选报价低廉、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6.中标公示。
根据有效投标审查结果,发布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供应商。
7.签订合同。
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
8.履约管理。
根据合同内容及时履约,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规定向采购单位供货。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规定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公用品采购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内部的办公用品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文具、办公家具等。
三、采购程序1. 需求确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采购申请,明确需求规格、数量和预算。
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询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
3. 编制采购合同: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明确采购品种、价格、交货期等具体细节,并签订采购合同。
4. 采购实施:按照合同内容进行采购实施,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确保交货期的履行和产品的质量。
5. 验收入库:采购部门负责对所采购的办公用品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程序入库。
6. 质量监控:相关部门进行办公用品质量抽检,并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确保采购品质量的合格。
四、采购管理1. 采购预算:各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需符合年度采购预算要求,超出预算的采购需经领导批准。
2. 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名录,定期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及时进行调整或淘汰。
3. 采购档案:建立健全的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以备审计和监督检查。
4. 信息公开:主动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开采购信息,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
五、违约处理1. 如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办公用品,采购部门有权取消该合同并寻找其他合适的供应商。
2. 如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部门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 本办公用品采购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品采购。
2. 本办公用品采购规定的解释权归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总结:本办公用品采购规定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的办公用品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明确采购流程、供应商管理、违约处理等措施,实现采购的透明、公正和合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冀政办[2001]1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5.28【实施日期】2001.05.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5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2013年11月1日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
构)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采购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
主题词: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通知
抄报:财政部。
抄送:各直管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定点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定点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冀财预[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定点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冀财预[2001]5号)厅内有关处室: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定点采购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定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成立河北省省直定点采购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王加林副组长:齐守印龚大来成员:(按姓氏笔划)于明、马淑英、王中敏、王秋民、刘洪林、刘崇玲、李博、苗文瑞、高志立、高宏伟、曹建和。
(二)领导小组职责1、审定定点采购的管理制度;2、对通过公开招投标预选的定点单位进行审批(定);3、对定点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违反定点采购有关规定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审定;4、协调定点采购管理工作。
二、定点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成员及职责河北省省直定点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定点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代管。
(一)办公室成员刘新印、吴建明、沙波麟、周建民、韩孟玉、张军、杨明光、庞连行、范素文、苑藏忍、段云飞、赵明辉、(二)办公室职责1、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定点采购有关管理制度;2、统筹制定定点单位的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3、委托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预选定点单位;4、对预中标单位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报河北省省直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定);5、与定点单位签定《河北省省直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合同》,向定点单位核发定点采购资质证书和牌匾标志;6、向省直驻石事业行政单位制发《河北省省直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证》;7、监督定点单位定点合同履行情况,对定点单位、省直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抽)查;8、受理和处理定点采购的各种举报和投诉;9、对违反定点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10、对须到非定点单位进行采购的事业行政单位进行审批;11、其他定点采购管理及监督工作。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冀财采〔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趋势,提高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北省财政政府采购系统网上采购交易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网上采购。
第四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确定。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章网上商城商品和价格管理第六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河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网上商城商品必须是供应商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并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九条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面向所有在河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注册的政府采购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商品或实行区域限制。
第十条供应商应承诺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十一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应符合《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等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供应商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采用系统自动推送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同期官网报价。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进行采购的资金。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办法(试行)
2005年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文件
01 总则
03 采购预算 05 附则
目录
02 省级采购 04 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编制、汇总、审查、批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直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使用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 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 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预算草案中所列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未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或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达不到要求 的,由省财政部门退省直有关部门重新编制。
采购预算
编制程序
第七条每年2月份,省财政部门依法制定下一年度《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每年第一季度,省财政部门在向省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 工作的同时,部署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机关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机关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一、机关办公用物品(含办公用品、设备、书籍等)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大宗或贵重物品购置需向区采购中心申报,并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小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采购备用。
三、批量公用物品购置,办公室应先编制计划,报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四、其它科室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购置,事前应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擅自购置不予报销。
五、公用物品购置后,办公室有专人管理,并实行登记、分发和签收。
六、固定资产性公用物品实行统一管理,办公用品、设备建立登记编号,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内部调剂。
七、公用物品要注意爱护和保养,不得人为损毁。
发生故障不要擅自维修,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八、废旧公物处置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股室不得擅自处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冀财资[2014]8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25【实施日期】2014.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14〕8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部门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对《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冀财资〔2011〕230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冀财资〔2011〕230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及办法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质量的保证和采购资金的支付等。
第三条办公用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完善。
第四条公司设立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小组,负责办公用品采购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采购管理小组由财务部、物资部、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采购计划,提交给采购管理小组。
第六条采购管理小组对各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和审核,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市场行情,制定年度办公用品采购预算。
第七条采购管理小组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需求,制定月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标准、采购时间等。
第三章采购方式的确定第八条办公用品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规模较大、供应商较多、竞争激烈的办公用品。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规模较小、供应商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办公用品。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办公用品。
第十条采购管理小组根据采购品种、采购规模、市场行情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采购程序的执行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小组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二)收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报价,进行评审;(三)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四)采购管理小组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执行到位;(五)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采购过程中,采购管理小组应保持与供应商的沟通,了解市场动态,调整采购策略。
机关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规范全院办公用品的采购、领取及保管行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了本机关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脑耗材等的管理,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办公用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低值办公用品实行择商采购,质优价廉。
采购办公用品应做到货比三家,本着性价比最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采购后,应即时入库,并由管理员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表》。
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提出方案,一次性购置办公用品价格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审批;
元以上的报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
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报批后及时报账;根据需要分次定点采购电脑耗材等办公用品,至少应每季度汇总报账一次。
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
办公用品的管理实行台账制度,购买后、发放领用前应进行登记。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到购买登记、分类存放。
各部门要指定内勤负责报领和管理办公用品,需要办公用品时由内勤如实填写领用单。
每月月底前,办公室将各部门《办公用品请领单》和《办公用品使用登记表》汇总,财务室以此作为各部门经济核算依据。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
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定点采购优势与劣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
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13号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定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公共支出与采购》
【年(卷),期】2004(000)008
【总页数】3页(P32-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发挥部门集中采购职能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回顾 [J], 赵兴玉;王庆成;张峰
2.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J],
3.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J],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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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部门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对《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冀财资〔2011〕230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冀财资〔2011〕230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
具体是指:(一)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
(二)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
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五条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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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
行办法
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
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定点采购优势与劣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
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
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
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
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
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
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
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
河
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
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证》。
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定点单位的财
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
理、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
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
数量足、服务优。
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
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对需要安装的,
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
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
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
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
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
竞争行为。
第九条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建立采购询价制度。
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
购买。
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
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
《河
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
室核销,更换新证。
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
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
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因公到外地出差,
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
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
结算。
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
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
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
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
的投标活动。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
督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以前制发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购买办公
用品管理办法、确定的定点单位同时废止。
看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还看了:
1.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3篇
2.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范文3篇
3.办公用品采购制度范文3篇
4.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3篇
5.办公用品管理制度3篇
6.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规定范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