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
冀地税函〔2008〕236号关于取暖费问题
冀地税函〔2008〕2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
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1999]1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9〕10号1999年8月13日)
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落实,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财产财务管理的通知》(冀传〔1998〕29号),妥善做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的处置工作,保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河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河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河北省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寒冷且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取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帮助困难群众度过严寒的冬季,河北省政府实施了取暖补贴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北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
首先,河北取暖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体。
这些人群通常生活在较为困难的条件下,取暖问题一直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
因此,政府对他们的取暖补贴标准也相对较高。
其次,根据河北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取暖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气温和取暖费用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气温越低、取暖费用越高的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取暖需求。
再次,河北省政府还规定了取暖补贴的发放时间。
一般来说,取暖补贴是在每年的冬季发放的,以确保困难群众在寒冷的季节里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补贴,解决取暖问题。
此外,河北省政府还对取暖补贴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关部门会对取暖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困难群众的取暖需求上,杜绝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来说,他们需要及时了解取暖补贴的申领流程和条件,确保自己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取暖补贴。
同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取暖补贴的相关信息,以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受益。
总的来说,河北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取暖问题。
政府在这方面也一直在不断完善政策,力求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受益。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人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季。
石家庄取暖费补贴细则_细则_
石家庄取暖费补贴细则取暖费补贴发放时间和标准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石家庄取暖费补贴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学习哦!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冬季集中供热补贴将自1月19日至3月15日发放,符合条件的居民经过审核后,可到所属供热企业领取供暖补贴。
发放时间冬季集中供热补贴发放时间为1月19日至3月15日。
按照规定,各供热单位将全力以赴做好采暖补贴的发放工作。
可根据本单位发放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贴发放工作时间。
发放范围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因战致残民兵民工)以及“两参”退役人员(参加1954年以来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面积的计算方法: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算。
补贴金额:补贴面积×22 元/平方米。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70 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100 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
根据“三年大变样”要求,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对这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相关文件,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领取方式:1、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河北省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气温寒冷,取暖费用成为了广大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取暖费补贴标准,以减轻居民取暖负担,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介绍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帮助居民了解政策,合理安排取暖费用。
首先,根据河北省政府发布的文件,取暖费补贴标准主要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
对于城市居民,补贴标准根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取暖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
而对于农村居民,补贴标准则根据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取暖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保障农村居民的取暖需求。
其次,根据不同的取暖方式,补贴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
对于采暖锅炉、集中供暖和地源热泵等集中供热方式,补贴标准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而对于分户采暖、燃煤取暖等分散供热方式,补贴标准也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利用。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取暖费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时间。
一般而言,取暖费补贴资金将在每年的冬季前进行发放,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获得补贴资金,减轻取暖负担。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杜绝歪曲、滥用等现象的发生。
最后,作为居民,我们也应该合理利用取暖费补贴资金,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在选择取暖方式和使用取暖设备时,应该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尽量减少取暖费用的支出,做到节约用能,合理取暖。
总之,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的出台,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了取暖负担,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和居民应共同努力,合理利用补贴资金,节约用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取暖费补贴政策,合理安排取暖费用,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冀政办[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5]24号)省直各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购房补贴发放对象第五条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冀财综〔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综〔202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建设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9号),根据各市县2022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最终计划任务,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现对提前下达的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分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是根据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改最终计划任务及绩效评价结果,对冀财综〔2021〕33号文件提前下达的省补资金进行的调整分配。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资金使用时,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
考虑市县租赁补贴补助资金普遍结余,且年度需求规模较小,2022年省级不再安排租赁补贴补助资金三、省级安排的棚改补助资金是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安排的,各地应按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等有关规定,用于符合公益性资本支出范围的、纳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承报告中已明确完全通过市场化模式实施由企业自筹资金的棚改项目,不再给予省级补助资金).四、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调整情况批复本级有关部门或调整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冀政办[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的《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重新界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可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
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目前,省直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尽科学合理,不利于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已不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需要。
为了逐步规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改进预算管理形式,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现就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通过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和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推进事业单位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二、实施办法(一)实行职能分开。
一是政事分开。
对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将行政管理职能交归行政机关。
一时难以分开的,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后,通过行政机关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冀财建[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省属有关企业: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河北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省级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为此,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河北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十一五"期间,河北省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补贴和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取暖
补贴和交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3]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驻石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取暖补贴和交费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3]9号)
省直各部门:
目前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已基本出售,但职工住宅的取暖费用仍由单位统一负担,省市执行政策标准不一,其管理矛盾日渐突出。
经2003年2月1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属地原则对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办法进行改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将原来由单位统一负担职工住宅的取暖费,变为按标准对职工发放取暖补贴,由职工
按实际住房面积和标准交纳取暖费。
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包括驻石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发放取暖补贴的标准
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优抚事业
单位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冀财社〔2019〕85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预
算的通知
冀财社〔2019〕85号
有关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等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万元,专项用于优抚事业单位补助支出。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04项“优抚事业单
位”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第302款“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结合地方财力,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各地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做好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附件:1.中央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日。
河北省取暖补贴标准
河北省取暖补贴标准河北省取暖补贴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水平,由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帮助居民应对严寒冬季的取暖费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河北省对取暖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首先,河北省对取暖补贴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符合条件的家庭包括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孤老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城乡居民家庭。
对于城乡居民家庭,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和评估,确保取暖补贴的公平合理分配。
其次,河北省对取暖补贴标准进行了具体调整。
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居住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获得更高的取暖补贴标准,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而对于城乡居民家庭,取暖补贴标准也会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居民收入水平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取暖补贴的实际效果。
另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取暖补贴的资金投入力度。
通过增加财政预算和调整资金分配政策,确保取暖补贴资金的及时充足,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取暖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挪用、滥用等现象,确保取暖补贴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最后,政府还加强了对取暖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通过加强对取暖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居民的取暖设施安全可靠,提高取暖效果,降低取暖成本,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取暖环境。
总的来说,河北省取暖补贴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取暖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取暖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确保取暖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让更多的居民受益。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取暖保障,让他们度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河北省取暖费发放标准文件
河北省取暖费发放标准文件引言本文档旨在对河北省取暖费发放标准进行规定和解释,以便确保取暖费的发放具有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特点。
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帮助解决寒冷冬季带来的取暖问题,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1. 背景河北省气候寒冷,寒冷的冬季给居民的取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河北省政府制定了取暖费发放标准。
2. 目的本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河北省取暖费发放标准,以确保取暖费能够公平、合理和透明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3. 涉及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所有的城市和县区。
4. 标准内容4.1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取暖费:•河北省的户籍居民;•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居民;•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4.2 发放标准取暖费的发放标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定:4.2.1 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是取暖费发放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按照每平方米每年X元的标准确定。
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4.2.2 家庭收入有一定收入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标准的取暖费补贴。
根据家庭收入水平和人均收入,将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分为不同档次。
4.2.3 居住地区不同地区的气候和能源资源情况不同,因此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居住地区的不同,可将取暖费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5. 申请和发放流程5.1 申请流程申请人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5.2 审核和评定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发放标准,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打分。
评定结果将对申请人的取暖费发放标准进行确定。
5.3 发放方式取暖费的发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发放方式。
6. 监督和管理为确保取暖费发放的公正和透明,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取暖费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涉及取暖费发放的投诉和举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6]4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6〕49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普遍性降费,控制乱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改善全省营商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截至发布之日,我们编制了《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
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动态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发布之日)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5月12日
附件1
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暖⽓费是供暖地区特有的费⽤。
在享受了暖⽓之后理所应当缴费。
那么,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与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和供暖时间有关的内容,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市民需交纳供暖费⽤的价格为每⽉5.80元/平⽅⽶。
集中供热价格分居民⽤热和⾮居民⽤热两类价格。
其中,幼⼉园、学校、福利院、敬⽼院、养⽼院等⽤热按照居民⽤热价格执⾏。
集中供热的出⼚价格居民⽤户为每⽉5.3元/,⾮居民⽤户为每⽉7元/。
到居民⽤户家中的价格也就是销售价格为每⽉不⾼于5.8元/,⾮居民⽤户每⽉不⾼于7.5元/,低保户⽤热为每⽉4元/。
⾮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由供需双⽅协商确定。
据最新价格调整,西安⾮居民⽤⽓价格降⾄2.30元/m3,居民⽤天然⽓价格、集中采暖⽤天然⽓价格保持不变。
每户每⽉1元的维修费取消。
⼆、供暖时间
2018年11⽉15⽇-2019年3⽉15⽇(法定供暖时间)。
店铺提⽰: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与使⽤者有关。
⼀般来说,⾮居民⽤暖⽓的费⽤⽐居民的要⾼。
补贴的暖⽓费每⽉可以到达⼏千元。
有任何关于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和供暖时间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家。
河北省石家庄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通知
各单位、各学院:
今年的取暖发放标准继续依据石家庄市市直机关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
在职人员:按本人10月份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所聘岗位对应的石家庄市直机关在职人员同职务等级津贴补贴之和。
(见附表)
离退休人员:本人10月份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与离退休前职务对应的石家庄市直机关同职务等级人员津贴补贴之和。
(见附表)
2、试用期、见习期人员取暖补贴为本人10月份当月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和转正后所聘岗位对应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3、今年取暖补贴随2013年12月份工资发放。
望各位教师及时查收,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人事处劳资科:80789894 80789896
人事处、财务处
2013年12月5日
附表:
河北省石家庄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冀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各统筹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从2009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9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8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640元。
二、关于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2009年冬季取暖期内企业退休人员,其中:2009年冬季取暖期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
2009年冬季取暖补贴按老办法和标准发放的,其按新办法和标准的差额,按新办法进行补发和发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均纳入当年取暖补贴发放范围。
取暖补贴由原来的一次发放,改为按取暖期逐月列入退休金发放。
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三、关于资金问题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0年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各单位在执行调整后的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冀建城[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冀建城〔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能力不断加强。
截至201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9亿平方米,管网19994公里,其中运行15年以上老旧集中供热管网达到6094公里。
老旧集中供热管网由于设施运行年代较长,技术水平落后,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供热安全与供热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市要充分认识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集中供热运营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老旧管网改造。
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暂行办法
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暂行办法
1.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的补贴工作,使此项工作既能体现福崐利特点,又能发挥稳定骨干队伍的作用,根据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崐本办法。
2.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采用“职位定级、补贴定额”方式,即:
公司领导管理费每年补贴 6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1200元
部门经理管理费每年补贴 5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1000元
主管管理费每年补贴 4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800元
员工管理费每年补贴 350元取暖费每年补贴600元
3.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补贴于每年11月5•日随工资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崐职工享受的补贴额根据发放之日的职位确定。
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不享有该办法所规定的补崐贴。
5.本办法为暂行规定,公司可根据公司效益,政府对取暖费、管理费价格的崐调整,集团的住房精神及本公司房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对本办法随时进行修改崐或废止。
6.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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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
贴办法的意见
【标 签】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财﹝2002﹞200号
【发文日期】1980-01-01
【实施时间】198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政府:
我省从1997年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省直部门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已基本出售,但对职工住宅取暖管理仍沿用单位统包的办法。
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石家庄市取暖费发放收交办法的改革,省直驻石单位职工住宅取暖管理办法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情况和改革建议报告如下:
一、省直驻石单位职工住宅取暖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
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约有干部职工79982人(其中。
离退休19886人),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l/3,现有住宅面积近450万平米。
截止2001年底.省直驻石单位45%的宿舍已改造为集中供热取暖形式。
目前,省直驻石多数单位对职工住宅一直沿用对住有暖气宿舍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实行免费供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补贴,也不收暖气费的规定。
为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省财政厅从2000年开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参照石家庄市标准在省直行政机关经费中统一核定了住宅取暖费补贴,列人部门预算.由部门统一掌握开支。
其它事业单位的职工取暖经费实际反映在各部门的公用或其它经费支出中。
由于省直各单位一直是暗补,而石家庄市已在1996年开始将职工取暖补贴发放到个人。
目前形成了省市闻管理办法不统一.执行补贴、收费标准混乱;占房越多享受取暖补贴越多.造成不公平;财政部门、单位负担过重,管理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很难平衡解决。
所以,改革取暖费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已势在必行。
一是符合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精神。
即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二是职工取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对此问题我们曾召集省直行政党派团体各机关进行过座谈讨论,大家均一致认为目前政策不一,管理中困难较大,赞同取暖费的改革,并要求尽快实施。
二、改革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具体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意见。
1.省直单位的改革遵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驻石的单位执行石家庄市的补贴收费标准。
如有变化.随其相应调整。
2.本着谁受益谁拿钱和基本不增加大多数职工实际负担的原则,变暗补为明补,向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个人按市场价格及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3.为了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改革的范围限于已实行房改的省直驻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对于还未实行房改的干部职工取暖。
仍实行原来的取暖办法。
4经费开支由财政调整预算,将原来补助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开支调整为个人取暖补贴。
核定后发放到职工个人。
对没有预算外和其他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财政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政策由我厅拟定印发执行。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取暖期第一个月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干部月工资前四项(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加200元误餐补贴,非公务员职工月工资中固定工资、比例津贴两项加200元误餐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加200元误餐补贴后的70%的比例计算。
按省直单位工资的平均水平测算,人均每年可领取暖补贴748元左右。
个人按规定供热收费标准132元,平米(住宅建筑面积的90%)向住房物业代管单位交纳取暖费。
如按上述标准发放补贴。
分别按规定住房面积交费,每个职工领取的取暖补贴占支付取暖费的比例达50%以上。
如按每一家庭职工双方测算,住房多的负担略大一些,反之则持平或略有余。
按照不同级别人员测算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取暖补贴数与按各级别人员应负担标准住房取暖费的对比情况见附表一。
三、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职工取暖补贴改革后,可能会引起单职工收人家庭、配偶没有工作或下岗、干部职工遗属等特殊人群按标准交费困难的问题。
参照石家庄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问题由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解决。
(二)取暖费补贴办法改革后,各住房物业代管单位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与向职工按标准收费的差额.包括公摊部分的费用,因采暖形式不同如燃油、中央空调等所造成的实际支出差额,以及单位代管的供热交换站、锅炉的维修保养费用开支等仍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职工住宅管理的逐步物业化,这部分开支将逐步规范、合理分担。
各单位从执行改革后的办法开
始,对代管的供热站等各项开支要建立台账,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同时,抓紧研究推行分户安装或改造用热计量调控装置,逐步实现部门、单位从供热物业管理中退出.由用户个人向供热公司直接交纳供热费用的过渡,实现用热的商品化、市场化。
(三)关于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问题。
由于我省南北跨度较大,历史上取暖期和补助标准不一.因此非驻石单位的取暖管理办法需要按属地原则统一参照当地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逐步到位。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各职级人员平均个人取暖费补贴及按标准住房交纳取暖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