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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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用手册)572页

一、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晚婚的增加15天(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

3、晚育的增加45天(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

4、难产的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四)(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我院按学院党字[2004]38号考勤暂行办法三、(二)执行。

3、工人,按照(571页)(三)执行。

(二)事假:(574页、冀政[1985]149号、575页)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

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婚、丧假:

1、婚假、丧假为1-3天,异地的再加路途假。

2、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晚婚的奖励15天。

考勤说明:缺勤开始日前或结束日后为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节假日、寒暑假日不计入缺勤天数,缺勤期间含节假日、寒暑假的连续计算缺勤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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