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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9施行日期2008.07.29文号冀劳社[2008]54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内的全部人员,包含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确保全部参保人员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可连续性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确保长期可连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3.多层次保障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实现多层次保障,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增补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款参保范围全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款缴费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依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依照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确定,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地最高工资标准。

第三款养老金计发1.参保人员实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依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积满足规定条件后,可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四款增补养老保险1.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为员工购买增补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2.增补养老保险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承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养老金调整和管理第五条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养老金应依照物价更改、经济发展和参保人员工资增长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

第六条养老金管理1.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2.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多元投资方式,包含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渠道,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养老金支出养老金支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支出机制,确保及时支出养老金给到参保人员。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第八条养老保险费征收1.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由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
革 和 完善 这一 制度 的对策 和建议 。
[ 关键词]机 关事业 单位 ;养老保 险 ;改革
[ 中图分类号]F 4 .1 80 2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5 6 2 1 )3 O 1— 4 0 9 6 6 (0 10 一 16 0
在2 0世纪 8 0年代 ,养 老制 度进 入改革 时期 。其 中 ,企 业职 工养 老保 险制度 改革 的破 冰 ,确 立 了养 老保 险制度 的改 革 目标和 “ 社会 统筹 与个人 账户 相结合 ” 的原则 。尽 管企业 职 工养 老保 险 制 度 改革 至今仍 在进 行 ,但 事业 单位 工作 人员 的养 老保 险 制度改 革 ,近几 年来 也在 被 不 断提 及 。
2 0 年 l 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 “ 06 O 加 快 机关 事业 单位养 老保 险制度 改革 ”作 为 “ 强制 度建设 ,保 障社 会公 平正 义” 的一项 重要 任务 加 明确地 提 了出来 。20 0 7年 l ,党 的十七 大 报告 提 出 :努力 使全 体 人 民 “ 0月 老有 所 养 ” “ 业 , 事 单 位工 作人 员 养 老保 险制 度 改革 ”再 次被 提 上 日程 。2 0 0 8年 2月 底 ,国务 院常 务会 议讨 论 并 原
则 通过 了 《 事业 单位 工作人 员 养 老保 险制度 改革 方案》,确定 在 山西 、上海 、浙 江 、广 东 、重 庆 5省市 先期 开展试 点 。试点 内容涵 盖养 老保 险 费用 由单位 和 个人共 同负担 、退 休 待遇 与缴 费相 联 系 、基金 逐步 实行省 级统筹 、建 立职 业年金 制度 、实 行社会 化管 理服务 等 ,并表 示使 事业 单位养 老保 险制 度改革 与企业 基本 一致 。该政 策一 出 台立 即引起 了社会 热议 和争 议 ,也 引起 了我 们关 于 机关 事业 单位养 老保 险是否 应该 改革 、应该 如何 改革 的思考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简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简介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使用的 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信息化建设
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 统,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与就业、收入分配等政策的…
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就业、收入分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使得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更加注重员工个人权益的保护,促进单 位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对社会的影响
1 2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改革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养 老保险权益更加公平,有利于缩小不同群体之间 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改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市场化的重要探索,有 利于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场化进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简介
汇报人: 202X-01-02
• 改革背景与目的 • 改革内容与措施 • 改革成效与影响 • 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未来展望与深化改革方向
01
改革背景与目的
改革背景
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双轨制运行,待遇差距大,不利于社会公平 。
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
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完善制 度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THANK YOU
3
提高社会保障意识
改革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度, 增强了人们的社会保障意识。
04
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中 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 保险制度。这一改革涉及广大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于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2010-05-10 19:39:21)标签:分类: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冀劳社[2002]47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职工及聘用人员、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个人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0%);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
交流中心办理档案代理的流动人员,其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6%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2%)。

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0]12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中,作为今后计发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基础数据。

二、各参保单位在填报2006年1月及以后的《结算表》时,将表中个人缴纳统筹金栏内的个人缴费比例改为调整后的比例,并按照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和填报有关数字,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政策解读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政策解读

1-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启动时间
2. 2016年8月 我省启动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 保登记工作
(1)根据国家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冀政发[2015]43号文对参保单位和人 员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职业年金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2)我局依据冀人社字[2016]13号文件规定的参保登记范围、按照文件规定的 参保登记流程开展省本级包括中央驻冀单位的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目前省本级参保登记 单位1956家,全省参保登记单位52620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3号)
1-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启动时间
3. 2017年7月 全面启动已参保登记单位征缴、发放 核心业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征缴政策解读
2020.8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1
征缴基本情况
2
征缴政策依据
3
税务征收建议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基本情况
1-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启动时间
1. 2014年10月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
(1)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 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 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5、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除警衔津贴可纳入缴费基数外,其他津补贴如 教育系统的教育津贴、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农林水系统的浮动岗位 津贴、检察院法院津贴等均不纳入缴费基数。 例:
应发工资 合计 3471 岗位工资 1280 薪级工资 765 基础津贴 1131 教护提高 10%工资 205 农村艰苦 学校津贴 90 奖励性绩 效 810 缴费基数 4191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缴费基数: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缴费基数: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 年终一次性奖金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之政策解读
主讲人: 黄夏萍
目 录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及
相关概念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4、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若干重点问题 说明
一、改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 1、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相关概念 1、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并形成养老基 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 制度。 3、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样办理

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样办理

为进⼀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基本养⽼保险关系和职业年⾦转移接续⼯作,⼈⼒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关系和职业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规[2017]1号),省⼈社厅结合河北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意见。

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员,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员或超过3个⽉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员,原单位负责将养⽼保险关系转移⾄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改⾰后,参保⼈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机关事业⼯资标准,确定⽼办法计算参数。

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社发[2016]49号⽂件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前个⼈缴费处理改⾰前参加河北省机关事业养⽼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养⽼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后纳⼊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员,改⾰前个⼈账户中个⼈缴费本息采取记账⽅式划⼊改⾰后的本⼈职业年⾦个⼈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次性⽀付给本⼈。

成建制转移养⽼保险关系处理参加机关事业养⽼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多重养⽼保险关系处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参保登记,加强信息⽐对,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保险待遇,⼜参加企业职⼯养⽼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养⽼保险个⼈缴费部分退还本⼈,终⽌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关系和职业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参保⼈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关系转移统⼀按通知规定执⾏。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维护工作人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

第三条基本养老金是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统一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向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发布。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发放日期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

第二章养老金计发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一)年满60周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的女性工作人员;(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的工作人员;(三)不享受其他退休、离休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不得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八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第九条基础养老金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等因素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第十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所形成的账户资金,根据账户余额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省级标准和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发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养老金计发程序第十二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正式提交基本养老金申请材料;(二)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工作人员的申请材料,确定其符合养老金计发条件;(三)机关事业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省人社厅;(四)省人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制定具体的计发方案;(五)省人社厅将计发方案反馈给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并通知工作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日期;(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级计发方案发放基本养老金。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冀政函[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汇报版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汇报版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体系
河北省政策体系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 政发【2015】43号) • 1+10政策体系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体系
河北省政策体系
• 十个省级配套文件 ①《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 (冀人社字【2016】13号) 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③《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④《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⑤《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办法》 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⑦《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⑧《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⑨《河北省职业年金实施意见》 ⑩《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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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金领取政策 3.中人逐步过渡(就高、限高)
三、养老金领取政策 3.中人逐步过渡(就高、限高)
三、养老金领取政策 4.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 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 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 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 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 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附 件


举例说明详见附表
四、学校工作安排和进展 方案一:操作简单,可根据省厅返回的数据审核 后直接上报,对预留基金清算简单,能按时完成工作 任务;有高校采用此做法,但也可能存在争议。 方案二:操作复杂,难度大,3年数据采集需财 务管理系统开发人员协助,历次补发工资需要核定到 原应不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15年年终津贴尚 未结算完毕;因缴费事先未知,缴费较多或较少的人 员可能存在争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冀政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0001)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0001)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 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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