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目录
救护车费起价(普通) 救护车费起价(夜间) 救护车费(单位公里) 取暖费 病房取暖费 病房取暖费(单人间)
丙类 丙类 丙类
丙类 丙类
33 其他收入 I 34 35 36 其他收入 I 37 其他收入 I 38 其他收入 I 39 其他收入 I 40 其他收入 I 41
42 床位费
B
43 床位费
B
44 床位费
新建病房监护病房多人间(含 双人) 新建病房四人以上间加床 新建病房三人间加床 新建病房二人间加床 新建病房单人间加床
甲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11090000701
改造病房四人以上间
甲类
11090000702
改造病房三人间
甲类
11090000703
改造病房二人间
甲类
11090000704
改造病房单人间
甲类
12040000600 12040000601 12040000602
12040000603 12040000604 12040000605
12040000700
12040000701
B
86 床位费
B
87 床位费
B
88 床位费
B
89 床位费
B
90 床位费
B
91 床位费
B
92 床位费
B
93 床位费
B
94 床位费
B
95 床位费
B
96 床位费
B
97 床位费
B
98 床位费
B
99 床位费
B
100 床位费
B
101 床位费
B
102 床位费
B
11090000610 11090000611 11090000612 11090000613 11090000614
2018国家基药目录出炉,品种由520增至685
重点工作,列出考核标准10月30日,湖北省卫计委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明确到2020年,全面提升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基本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促进专科整体能力提升,逐步减少患者就分级诊疗工作考核标准包括:2019年底前,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0%,县域内就诊率稳定在90%以上,每万名城市居民码上看扫一扫,看全文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2018年版目录主要是在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在覆盖临床主要病种的基础上,聚焦癌症、儿科、慢性病等病种,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187种中西药,原目录中22种药品被剔除出医保目录。
总体来看,2018年版目录增加了品种数量、优化了结构、进一步规范剂型和规格、强化了临床必需、坚持中西药并重。
新版目录发布实施后,将能够扫一扫,看全文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对患者从院前急救机构转至医院急诊科时病情交接单的用纸耐受性、书写格式、内容和存放等要求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院前急救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建立和使用。
标准中明确:交接单应及时、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规范,内容应包括患者的一般信息和诊疗信息。
诊疗信息包括初步诊断与病情判断、体格检扫一扫,看全文北京:提高基层全科医生收入,10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目标到202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不少于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到203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冀卫医[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7〕91号)各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提高血液质量,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结合全省采供血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2.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实验室室间质评活动实施方案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为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与评价,进一步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结合全省采供血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我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长效机制,强化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促进血液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输血安全。
二、适用范围省内经批准设置的各血站、单采血浆站。
三、主要内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对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作用,确保临床用血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定、调整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核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批新增加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品种,审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
从省和设区市以及中央、军队、武警驻冀医疗机构中,聘请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等各类专家,组成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
第四条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制定、调整、审核、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的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第五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内容,应提前10天送达与会专家。
专家评审会议由省物价局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管理处会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主持。
第六条被邀请的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工作,并为专家参加评审提供方便。
应邀专家在接到专家评审会议通知后,要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单位请假。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病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72号)文件要求,我院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限价管理的单病种种类及收费标准(共计8个病种)。
1、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全切术,限价:5670元2、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部分切除术,限价:5346元。
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限价:3483元。
4、老年性白内障(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592元,除外人工晶体。
5、老年性白内障(单眼),小瞳孔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754元,除外人工晶体。
6、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7、子宫平滑肌瘤,经阴道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8、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限价:4698元。
二、医院成立单病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综合质量检查和考核,包括:进入单病种质量管理路径患者的医疗护理质量、出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材料支出费用比例、检查项目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动态监控,进行效果评价,必要时对单病种管理路径进行修正。
三、各临床科室要成立科主任为负责人的单病种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单病种医疗质量和限价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由个案管理员负责单病种的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单病种患者住院诊疗过程中,患者确诊入院到出院时,一次性交纳单病种限价的费用。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诊疗费用另行结算)未超过本院备案公示的限价标准,按限价标准结算;超过限价标准的,除路径规定的中止限价的情况外,超过部分由患者所在科室负担。
五、对进入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患者严格按照单病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进行相关诊疗、护理工作,同时按照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冀卫农基[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3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做好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省卫生厅制定了《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认真组织做好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程序,实施便民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罹患肺癌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提出的“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194种1022个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规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未列剂型和规格的增补,是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也是最高零售价格。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从12月1日起暂按附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其中: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按表列药品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
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我省公布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后,改按我省规定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本通知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的原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9年12月1日起暂不做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其做为基本药物销售的零售指导价格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向我局申报并由我局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抗肿瘤、免疫、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抗肿瘤、免疫、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冀价管[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抗肿瘤、免疫、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2〕8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价格为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在我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增补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仅限标明的生产企业执行。
附表所列预充式药品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452号的有关规定,仅限生物制品执行。
二、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亚叶酸钙25mg、100mg属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继续按发改价格〔2006〕890号(冀价管〔2006〕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价格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
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销售表列药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能提高。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附表:抗肿瘤、免疫、血液系统类等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注:10ml以下同含量注射液执行同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
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
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
血站供应价格及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格详见附表。
配血费按各市州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输血量不足50ml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1单位按1单位计算。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血站│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不含│││││供应价(元)│配血费)(元)│├────┼─────────────────┼──────────────────┼──────┼─────────────┤│1│全血│200ml │220│230 │├────┼─────────────────┼──────────────────┼──────┼─────────────┤│ 2 │手工分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3 │手工分浓缩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4 │手工分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30│240 │├────┼─────────────────┼──────────────────┼──────┼─────────────┤│ 5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1单位/200ml全血制备│100│110 │├────┼─────────────────┼──────────────────┼──────┼─────────────┤│6│手工分洗涤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60│270 │├────┼─────────────────┼──────────────────┼──────┼─────────────┤│ 7 │稀有血型全血│200ml │440│450 │├────┼─────────────────┼──────────────────┼──────┼─────────────┤│ 8 │稀有血型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9 │稀有血型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10 │冰冻稀有血型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640│650 │├────┼─────────────────┼──────────────────┼──────┼─────────────┤│11│手工分冰冻血浆│100ml │40│50 │├────┼─────────────────┼──────────────────┼──────┼─────────────┤│ 12 │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 │1500 │├────┼─────────────────┼──────────────────┼──────┼─────────────┤│13│机采粒细胞│10单位/1次机采治疗量│1400 │1500 │├────┼─────────────────┼──────────────────┼──────┼─────────────┤│ 14 │冷沉淀│1单位/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10│120 │└────┴─────────────────┴──────────────────┴──────┴─────────────┘——结束——。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2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J],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J], ;
4.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关于《光谱学与光谱分析》调整审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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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价收费标准
指医护人员提 供(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 # # 指医护人员提 供的24小时急 救、急症的诊 疗服务 含诊查、护理 等
11020000400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11020000401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一般输液 11020000500 住院诊查费
日 日 日
6 4 3
一般输液一律 收4元。
11030000100 急诊监护费
12030000100 氧气吸入(小时)
小时
2
12030000102 1203000101a 1203000101b 1203000101c 1204000001a 1204000001b 1204000001c 1204000001d 1204000001e 1204000001f 1204000001g 1204000001h 1204000001i 1204000001j 1204000001k 1204000001l
12010000600 特殊疾病护理
日
30
12010000700 新生儿护理
日
20
12010000800 新生儿特殊护理
次
5
12010000900 精神病护理
日
3 含吸痰、药物 滴入、定时消 毒、更换套管 及纱布
不在收取其他 级别护理费
12010001000 气管切开护理
日
20
12010001100 吸痰护理 1201000111a 1201000111b 12010001200 12010001300 一次性吸痰管(支) 一次性吸痰管(小儿)(12ml) 造瘘护理 动静脉置管护理
日
60
收费标准可以 按医院级别和 功能的不同, 有一定差价 符合监护病房 条件和管理标 准,不足半日 含监护、床位 (12小时)按 监护仪器 、诊查、护理 半日计算,超 过半日不足24 小时按一日计 算 指医务人员技 术劳务性服务 包括内脏衰竭 、外伤、烧伤 、中毒、溺水 、电击等现场 急救;不含出 诊费、诊查费 、监护费 含内、外(含 皮肤)、妇(含 宫颈刮片)、 五官等科的常 规检查,写总 检报告 含血尿常规、 肝功、澳抗胸 透、淋病梅毒 筛查、霉菌、 滴虫 含来回里程; 不含院前急救 含来回里程; 不含院前急救 含来回里程; 不含院前急救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采血、供血和用血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
第四条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和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省会设置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全省的采供血业务、教学和科研。
市(地)设置中心血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辖区内的采供血业务。
县级市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层血站,负责本市的采供血工作。
县(含自治县,下同)或未设置基层血站的县级市,可在一所医院内设置中心血库,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未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可以采集只供本医院临床使用的血液。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临床用血需求,统一规划全省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一个城市(县)只设置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设置。
红十字会在未设置血站的地方设置血站,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红十字会设置的血站除外)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二000年六月二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河北省医价收费标准资料
过半日不足24
小时按一日计
算
12小时
30
包括内脏衰竭
次
40
、外伤、烧伤 、中毒、溺水 、电击等现场 急救;不含出 诊费、诊查费
化验、特 殊检查、 治疗、药 物、血液
、监护费
含内、外(含
次
15
皮肤)、妇(含 宫颈刮片)、 五官等科的常 规检查,写总
影像、化 验及特殊 检查
#不另收挂号 费及诊查费
检报告
日
12 痰的机械振动
辅助治疗
指病员在相对
次
2
静止状态下就
可以实现从病 床到病床、手 术台、检查室
静态搬运 床单
以及淋浴室之
仅限骨伤科、 脑外科、烧伤 科及运动医学 科的病人使用
间的转运
-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12020000100 大抢救
12020000101 大抢救(12小时)
12020000200 中抢救
管道与一般性
生活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
15-30分钟巡
视观察一次,
观察病情变
化,根据病情
8 测量生命体
征,进行护理
评估及一般性
生活护理、作
好卫生宣教及
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定
时巡视一次,
观察病情变化
及病人治疗、
检查、用药后
5 反应,测量体
温、脉搏、呼
吸,协助病人
生活护理,作
好卫生宣教及
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每
日巡视2-3次,
11090000109 普通病房床位费(康乐待产)
11090000110
普通病房床位费(传染精神烧伤产床 加收)
110900001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医疗机构对患者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疾病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婴幼儿健康体检费等,属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提供相应服务收取围产保健访视费用的,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关于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向有权限的管理部门提出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申请或按照规定程序试行期结束后,在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复或重新批复收费标准前,擅自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关于麻醉机使用钠石灰单独收费问题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麻醉手术中麻醉药品可单独收费。钠石灰作为二氧化碳过滤剂,是麻醉机必须使用的耗材,不属于麻醉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将钠石灰作为麻醉药品单独收费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关于重症监护费问题
重症监护费的收费标准、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对规定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特殊仪器监测、医护人员护理等项目单列收费的,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1〕3156物价局: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32
310300094
球结膜下注射
次
5
5
4
包括球周半
310300095
球后注射
次
15
14
12
球后、球旁
310300096
眶上神经封闭
次
7
6
6
310402014
上颌窦穿刺术
次
40
36
32
310402015
鼻窦冲洗
次
20
18
16
含单通道、
附加导联加
310701001
常规心电图检查
10
9
8
常规导联
2元;三通
次
300
260
220
包括窦道
331004022
高位肛瘘切除术
次
450
390
330
包括复杂肛
瘘
331303002
宫颈肌瘤剔除术
次
670
580
490
指经腹手术
经腹腔镜加
331303014
腹式全子宫切除术
次
890
770
660
400元
包括古典
式、子宫下
331400012
剖宫产术
次
670
580
490
段及腹膜外
包括胸部
(含肺胸
腔、纵
隔)、腹部。
(含肝、
胆、胰、
脾、双
肾)、胃肠
道、泌尿系
220201002
B超常规检查
次
30
28
26
含双肾、
输尿管、
膀胱、前列
腺)、妇科
(含子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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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
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
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
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
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