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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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1 全血 每单位 2 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每单位 3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100毫升 4 手工分冰冻血浆 治疗量 5 机采血小板 (袋)治疗量 6 机采白细胞 每单位 7 洗涤红细胞 80U 8 人血浆冷沉淀 每单位 9 洗涤机采血小板和去除白细胞机采血小板 (袋)治疗量 10 RH(-)机采血小板 每单位 11 RH(-)手工分血小板 每单位 12 RH(-)洗涤红细胞 每单位 13 RH(-)悬浮红细胞 200毫升 14 RH(-)全血 100毫升 15 RH(-)新鲜冷冻血浆 每单位 16 RH(-)机采白细胞 每单位 17 代浆全血 每单位 18 少浆全血 每单位 19 年轻红细胞 袋(治疗量) 20 机采年轻红细胞 每单位 21 冷冻红细胞 每单位 22 浓缩红细胞 每单位 23 浓缩白细胞 每单位 24 富含血小板血浆 100毫升 25 新鲜冷冻血浆 100毫升 26 新鲜血浆 100毫升 27 病毒灭活血浆 袋(治疗量) 28 外周血干细胞采集 注:一、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二、滤除白细胞输血器材价格为30元/(单位血液)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单病种限价管理制度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病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72号)文件要求,我院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限价管理的单病种种类及收费标准(共计8个病种)。

1、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全切术,限价:5670元2、结节性甲状腺肿(全麻),甲状腺部分切除术,限价:5346元。

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限价:3483元。

4、老年性白内障(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592元,除外人工晶体。

5、老年性白内障(单眼),小瞳孔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限价:2754元,除外人工晶体。

6、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7、子宫平滑肌瘤,经阴道全子宫切除术,限价:4698元。

8、子宫平滑肌瘤,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限价:4698元。

二、医院成立单病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综合质量检查和考核,包括:进入单病种质量管理路径患者的医疗护理质量、出入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药品费用、材料支出费用比例、检查项目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动态监控,进行效果评价,必要时对单病种管理路径进行修正。

三、各临床科室要成立科主任为负责人的单病种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单病种医疗质量和限价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由个案管理员负责单病种的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单病种患者住院诊疗过程中,患者确诊入院到出院时,一次性交纳单病种限价的费用。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诊疗费用另行结算)未超过本院备案公示的限价标准,按限价标准结算;超过限价标准的,除路径规定的中止限价的情况外,超过部分由患者所在科室负担。

五、对进入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患者严格按照单病种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进行相关诊疗、护理工作,同时按照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医学体检等有关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医学体检等有关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医学体检等
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字[2003]3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6.07
【实施日期】200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防治
“非典”期间医学体检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3]38号二00三年六月七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在防治“非典”期间,为确保健康人群的正常出行活动,同时有效控制发热人群的流动,防止“非典”的蔓延和扩散,积极支持在防治“非典”期间经济的发展,现将有关医学体检收费问题及结合过去下发文件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道路入口处、车站、机场等对流动人员开展的一般性医学检查、包括医学询问、填写健康申报和测量体温等均不得收费。

1 / 1。

河北省医价收费标准

河北省医价收费标准
项目编码 11010000100 11010000101 11010000102 11010000103
项目名称 挂号费 计算机预约挂号 初诊建病历 病历手册
计价单位 次 次 次 册 次 次 次 次 次
县级价格 (元) 0.8 1 2 0.5 1 3 6 20 5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11020000100 普通门诊诊查费 11020000201 副主任医师诊查费 11020000202 主任医师诊查费 11020000203 知名专家诊查费 11020000300 急诊诊查费
次 - 2 -
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县级价格 (元) 200 100 10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不足半小时 100元,超过 半小时不足一 小时200元。
11100000300 远程会诊(一小时) 11100000301 远程会诊(半小时) 12010000001 护理费使用防褥疮气垫加收
小时 半小时 天
小时 支 个 个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个 个 个 - 5 -
4.16 0.95 2.1 3.68 0.03 8.09 0.9 1.26
项目编码 12040000100 肌肉注射 12040000101 12040000102 12040000103 12040000200 12040000201 12040000202 12040000203 12040000300 12040000400 12040000401
次 次 公里 日 - 1 -
40 60 2.5 3
#中央空调计 入床位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日 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冀卫办医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做好我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报销工作,根据《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冀卫规〔2016〕4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有关要求,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已废止,我省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139号)要求执行。

二、《通知》中《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附件:1.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比照标准2.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

急诊交接单有行业标准了

急诊交接单有行业标准了

重点工作,列出考核标准10月30日,湖北省卫计委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明确到2020年,全面提升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基本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促进专科整体能力提升,逐步减少患者就分级诊疗工作考核标准包括:2019年底前,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0%,县域内就诊率稳定在90%以上,每万名城市居民码上看扫一扫,看全文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2018年版目录主要是在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在覆盖临床主要病种的基础上,聚焦癌症、儿科、慢性病等病种,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187种中西药,原目录中22种药品被剔除出医保目录。

总体来看,2018年版目录增加了品种数量、优化了结构、进一步规范剂型和规格、强化了临床必需、坚持中西药并重。

新版目录发布实施后,将能够扫一扫,看全文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对患者从院前急救机构转至医院急诊科时病情交接单的用纸耐受性、书写格式、内容和存放等要求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院前急救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建立和使用。

标准中明确:交接单应及时、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规范,内容应包括患者的一般信息和诊疗信息。

诊疗信息包括初步诊断与病情判断、体格检扫一扫,看全文北京:提高基层全科医生收入,10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目标到202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不少于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到203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一、为了能使基层单位全面了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定价格掌握的原则,以及收费应注意的事项,故将《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分类和项目说明等有关内容,分别全文列示于卷首和相关类别及项目中,以便准确地执行医疗服务价格。

同时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具体情况,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以“*”标记注明,按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顺序分别列于《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有关分类说明或项目的后面,请一并贯彻执行。

两者不一致的,以我省补充说明为准。

二、《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设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8个栏目。

三、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A为挂号费、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收入。

患者发生的全部费用,随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归类,血费计入其他收入。

四、医疗服务项目。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规范(试行)》规定的3966项,以及因技术设施分档和使用各种方法的子项目。

其中未列价格的项目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目前尚未开展的项目或使用的方法,医疗机构今后开展这些项目或采用有关方法时,以及申报新增项目时,均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五、项目编码。

《规范(试行)》按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为九位数。

由于《规范(试行)》对同一医疗技术服务内容不以使用设备、试剂不同分别立项,以及因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设施的差异,一个项目可分设若干档次计价等规定,因此,有些医疗服务项目需在五级以下增设子项目,我省规定子项目的识别码分别为①、②、③……按子项目数依次列于原项目的后面,编码为十位数,分别列示各自的价格。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2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J],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J], ;
4.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关于《光谱学与光谱分析》调整审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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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血费出院即报系统设计与应用

河北省血费出院即报系统设计与应用

河北省血费出院即报系统设计与应用杨建强;陈莉;黄潇;戚海;何路军;常缨;贾桂丛【摘要】利用信息技术构建血费出院即报系统,明确即报范围,统一即报标准,完善即报流程,本着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展开血费出院即报工作.血费出院即报系统有效解决了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后血费报销问题,充分诠释了“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可助力于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期刊名称】《中国卫生质量管理》【年(卷),期】2015(022)005【总页数】2页(P95-96)【关键词】血费;出院即报;系统;设计;应用【作者】杨建强;陈莉;黄潇;戚海;何路军;常缨;贾桂丛【作者单位】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石家庄050071【正文语种】中文“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的落实直接关系到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1-2]。

为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服务机制,探索血费报销更方便、快捷的报销模式,以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河北省采供血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了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血费出院即报系统。

1 系统设计血费出院即报系统采用VPN网络技术,构架全省出院即报网络。

交换数据采用压缩和加密方式,保证系统安全性,提高数据交换效率。

系统采用B/S 结构,界面直观,客户端无需安装任何软件,通过浏览器即可访问。

系统可实现献血者信息筛查与返还金额自动计算,快捷且准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献血容易,返还困难”的难题。

1.1 明确即报范围凡在河北省参与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在省内就诊医疗机构(已开展出院即报)即可实行血费减免或报销。

各市(县)未开展出院即报的医院由同一区域内承担供血点职能的医院负责。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部分群众反映,近期省局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力量对全省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重新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1、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规定的执行上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条件;2、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3、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落实情况;4、近三年收费年审、价格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二、核查方法和时间安排省局将会同省卫生厅抽调各地有关人员组成核查组,进驻医疗机构通过调查、座谈以及调阅患者病例、凭单、住院清单等方法进行核查。

为避免工作交叉,今年,对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由核查组直接进行收费年审。

核查时间:2008年6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核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经核查,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执行上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资格。

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等问题,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名单二○○八年五月十五日附件: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名单1、参照省级价格执行的医疗机构(15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邯郸市中心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承德市中心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251医院、解放军第252医院。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采血、供血和用血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

第四条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和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省会设置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全省的采供血业务、教学和科研。

市(地)设置中心血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辖区内的采供血业务。

县级市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层血站,负责本市的采供血工作。

县(含自治县,下同)或未设置基层血站的县级市,可在一所医院内设置中心血库,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未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可以采集只供本医院临床使用的血液。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临床用血需求,统一规划全省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一个城市(县)只设置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设置。

红十字会在未设置血站的地方设置血站,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红十字会设置的血站除外)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低位肛瘘切除术

300
260
220
包括窦道
331004022
高位肛瘘切除术

450
390
330
包括复杂肛

331303002
宫颈肌瘤剔除术

670
580
490
指经腹手术
经腹腔镜加
331303014
腹式全子宫切除术

890
770
660
400元
包括古典
式、子宫下
331400012
剖宫产术

670
580
490
包括肱骨小
331505005
定术

820
710
600
头、骨骺分

尺骨鹰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
包括骨骺分
331505006


740
650
550

331505007
桡骨头切除术

590
520
440
包括挠骨颈
331505008
桡骨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740
650
550
部骨折
331505009
孟氏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收1元
120400008
静脉高营养治疗

50
50
50
120400009
静脉切开置管术

40
40
40
120400010
静脉穿刺置管术

20
20
20
PIU导管
依据伤口损
伤程度、长
1205
5.清创缝合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一次性
输液器、过
含用药指导
滤器、采血
1204
4.注射
与观察、药
器、注射器
物的配置
等特殊性消
耗材料;药
物、血液和
血制品
包括皮下、
*皮试加1元
120400001
肌肉注射

1
1
1
皮内注射
包括静脉采
*小儿加收
120400002
静脉注射

3
3
3

1元
120400003
心内注射

10
10
10
*自第2瓶起
120400005
放血疗法
穴位
10
9
8
血、静脉放

23
20
210102005
12时x15时
片数
26
24
22
210102006
14 3]寸x14时
片数
30
27
24
210102007
141寸X17U寸
片数
35
30
26
含食管、
210103013
上消化道运影

50
45
40
胃、十二指
肠造影
210300002
X线计算机体层(CT)增
每个
150
150
150
强扫描

890
770
660
桡尺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
331505010


590
520
440
包括下肢管
型石膏、胸
331523007
石膏固定术(大)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冀价医〔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为规范疫苗流通价格行为,保障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5号),现将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后,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存、运输费用,储存、运输费应严格依据配送数量按标准在疫苗价格外收取,不得合并计价。

储存、运输费采取定额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司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情况10月31日前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

四、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收取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25元/支。

接种服务费包括预防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等消毒剂、无菌棉球或棉签等)、接种信息服务等。

接种单位要按照县区疾控机构的供应价格(含储存、运输费)向接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费用,同时应按标准在疫苗价格外收取接种服务费,不得合并计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事故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6]4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1日)废止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6)49号)
省卫生厅、省医学会:
省医学会冀医会字(2006)11号《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两年来的试行情况及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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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二000年六月二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冀价行费[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

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

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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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0]4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

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

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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