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二、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

(一)换发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1、证书换发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换发条件为: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并符合卫生部规定健康标准的人员;持有原《护士执业证书》现不在护理岗位的人员暂不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重新上岗后申请注册并换发证书。

2、申请人需要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和照片,同时需要提交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护士执业证书》丢失或未获得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证书换发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核合格予以换发的,证书原件返还申请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机构留存1份,其他材料由其所在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存档。

(二)证书换发工作要求

1、证书换发由各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好本机构的护士证书换发工作,按原证书发证时间、顺序号录入信息,并按照《护士执业证书换发人员登记表》(附件)进行登记、排序。要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和材料整齐有序。

2、医疗卫生机构为本单位办理换证人员集中出具聘用证明材料,聘用证明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不在护理岗位和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