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导师教书育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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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教师[2012]828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教师〔2012〕8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推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创新教师培养体系,提高教师培养质量,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引导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为动力,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创设有利于教师教育人才培养的制度和环境,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引导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的融合,引导师范院校教育类课程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双向流动。

通过政策引导,力争到2020年,师范院校从事教育类课程的教师都有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经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走向师范院校课堂,任教比例达到20%。

二、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的内涵1、“双导师制”主要指大学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和培养师范生的机制,也指大学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和培养中小学学生和幼儿的机制,蕴含了3种“双导师”制度:对高等院校在校师范专业大学生,授课教师既有大学教师,也有来自基层的中小学教师;对进行教育实习的高年级师范生,既有来自高校的跟踪指导教师,也有来自实习中小学校的辅导教师;对中小学生,既有来自本校的专任教师,也有来自高等院校教育类课程教师进行授课,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合作开展教研教改。

艺术教师规章制度

艺术教师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艺术教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艺术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艺术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艺术教育。

第二章教学规范第四条艺术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趣味性。

第五条教师应注重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学方案,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师应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条教师应定期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第九条艺术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第十条教师应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十一条教师应诚实守信,公正无私,廉洁从教。

第十二条教师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第四章教师考核第十三条学校将对艺术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评优、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师培训与发展第十六条学校将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专业培训、教育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第十八条学校将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支持教师发表学术论文。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艺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 忠诚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政策。

3. 严谨治学,不断进取,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艺术类教师规章制度

艺术类教师规章制度

艺术类教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艺术类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艺术素养的提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艺术类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各类艺术教师。

第三条艺术类教师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投身教育事业,努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条艺术类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个性和差异,注重学生的艺术特长培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为艺术类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和支持,保障教师的工作秩序和权益。

第二章教学内容和方法第六条艺术类教师应当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坚持循序渐进、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艺术类教师应当注重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艺术修养,重视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的艺术创作能力。

第八条艺术类教师应当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其审美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九条艺术类教师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示范、实践、讨论、表演等形式,灵活运用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第十条艺术类教师应当重视学生的作品创作和展示,及时给予学生肯定和鼓励,帮助学生克服困难,提高自信心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师德师风第十一条艺术类教师应当恪守师德,严格要求自己,做学生的榜样,做教书育人的先行者。

第十二条艺术类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关爱学生,耐心倾听学生的心声,关注学生的成长,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三条艺术类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教风,坚守原则,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艺术类教师应当教书育人,传道授业解惑,关心学生生活、学业和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艺术类教师应当注重个性与专业的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艺术修养,做到知行合一、德艺双馨。

第四章管理和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艺术类教师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大学本科生班主任、专业导师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班主任、专业导师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班主任、专业导师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医学院本科生班主任、专业导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度本办法。

第一章选聘与管理第一条班主任、专业导师任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党的教育事业;2 .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能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3 .学识扎实,专业过硬,具有较高教学及科研水平;4 .有仁爱之心,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健康成长;5 .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6•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7 .专业导师原则上为医学院专任教师,鼓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担任本科生专业导师;8 .班主任与专业导师可兼任。

第二条医学院每年6月面向全院教师公开招聘班主任、专业导师,可教师本人自荐,也可由系所推荐,选聘工作由生物医学工程系和学生工作组在报名基础上共同确定选聘名单,公示后报学院党政备案。

第三条班主任、专业导师队伍由学院党政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与生物医学工程系主任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班主任的聘期一般为四年,自新生入学起计算;专业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自学生大二起计算。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班主任、专业导师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班主任、专业导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选聘。

如已聘用,立即予以解聘,并报学院党政备案。

1.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上不能给学生正确引导的:2•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3 .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专业导师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因出现第五条之情形的,原则上2年内不得参与选聘,其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不予认定。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管理办法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管理办法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作为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长期坚持。

第二条教学科研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32(计划)学时的本科生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

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科技实践创新课、新生研讨课,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全校素质类选修课和少学时的科技前沿课程。

第三条非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教授、副教授每年应当承担不少于16学时的本科生教学任务,鼓励担任视频公开课的校内指导教师。

第四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本人研究领域的专题讲座,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专题讲座按《科学文化大讲堂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落实教授、副教授的教学任务,教学安排规范科学。

第六条学校研究制订青年教师和高年级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为教授、副教授上好本科生课程当好助手。

第七条确有特殊原因(如公派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应当事先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每年应当认真填写《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统计表》(教务处网页下载),将本单位和教学业务隶属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人员)为本科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对教授、副教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第九条对不服从学校和学院安排、未经同意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取消当年度各级各类教学评优评先资格,津贴待遇、岗位聘任、职称晋升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兼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导师的任职条件和权责第三条导师的任职条件(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辅导员和专任教师。

第四条导师的权责(一)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

(三)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

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四)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

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

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明确各教学环节要求,规范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引导教师培养高素质一流本科人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师要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坚持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承担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

第三条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法规,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潜心育人,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熟悉和遵守教学准入、课程准入、教材选用管理、调停代课管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授课准备第四条熟悉课程设置。

认真研究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体系,明确讲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讲授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及后续课程、理论讲授环节与实验实训环节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五条熟悉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资料,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教师教学质量检查的标准。

教师应参照教学大纲,结合科研成果和学科前沿,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统筹好讲授的原则性和灵便性。

第六条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

各门课程都应选用教材、参考书目或者有自编讲义。

教材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等精品教材。

选用教材、参考书目要注意其体系、内容等方面的科学性与前沿性。

教师自编讲义或者选定的教材、参考书目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中宣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有明确使用要求的教材,必须选用。

第七条认真编写教案。

教案是整个课程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首次承担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教案或者讲稿,合理设计教学内容,设计课程练习题及学生作业,确定课程考核及学生成绩评定方式。

美术教师规章制度规定内容

美术教师规章制度规定内容

美术教师规章制度规定内容第一条为规范美术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以身作则,起到楷模作用。

第三条美术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文化活动。

第四条美术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关心学生的成长,热爱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

第五条美术教师应教学科学、用心辅导,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创新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

第六条美术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扬长避短,因材施教,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七条美术教师应热情对待学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倾听学生的心声,关心学生的成长,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第八条美术教师应认真备课,授课生动有趣,注重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第九条美术教师应提倡文明礼貌,言行得体,举止优雅,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

第十条美术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耐心对待学生的问题,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美术教师应热爱集体,团结师生,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十二条美术教师应保持学习状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美术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美术教师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使美术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美术教师,学校将依法纠正,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美术教师有约束力。

以上为美术教师规章制度,希望广大美术教师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导师工作管理制度

导师工作管理制度

导师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师工作管理,加强对导师的管理和监督,激励导师积极工作,促进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导师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导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导师应当恪尽职守,敬业乐业,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努力为学生的成长、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导师的评价和考核第五条学校建立导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导师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

第六条导师的考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察导师的教学水平、学生指导、课题指导等工作;二是科研工作考核,主要考察导师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团队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导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导师的评职称、岗位聘任、奖惩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第八条学校对评为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导师进行谈话、诫勉或处分。

第三章导师的工作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导师应当切实履行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做好学生的教育指导和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导师应当尊重学术自由,支持学生的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导师应当定期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教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导师应当注重规范学术行为,不得家长制学术,不得用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导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四章导师的工作管理第十四条导师应当合理安排教学和科研任务,确保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认真履行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指导工作,对学生进行科研指导、学术指导和职业规划指导。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保护学生成果和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导师参与学术评议、学术会议、学术期刊的编委会等学术活动。

学校美育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美育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美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美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美育教师。

第三条美育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个体差异,激发学生审美情感,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美育教师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深入学习美育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创设良好的美育教学环境,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4. 关注学生审美需求,引导学生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

5. 开展丰富多彩的美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素养和创新能力。

6. 加强与家长、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美育教师权利:1. 享有学校规定的教师待遇。

2. 享有参与学校美育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的权利。

3. 享有对学校美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美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合理编排教学内容。

第七条美育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创新,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美育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审美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感和审美能力。

第九条美育教师应定期开展教学反思,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四章教学评价第十条学校建立美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美育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美育教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是否具有创新性。

2. 教学方法:是否灵活多样,是否能够激发学生兴趣。

3. 教学效果:学生的审美素养和创新能力是否得到提高。

4. 教学态度:是否认真负责,是否关爱学生。

第五章教师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定期组织美育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美育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教师[2013]839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师〔2013〕83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推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建设,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教师[2012]828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2.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9月11日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教师〔2012〕8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双导师制”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保障“双导师制”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为动力,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通过“双导师制”的实行,创设有利于教师教育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制度与环境,扎实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进一步促进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深度融合,有效引导师范院校教育类课程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双向流动,科学构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教师教育新格局,不断提升我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导言:学生专业导师制度旨在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全面的学术指导和职业发展支持,以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规划未来发展,并提升学生的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生专业导师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导师选拔与分配1.1 导师资格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教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能力、科研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

具备较高教学水平和丰富专业经验的教师将被认定为导师资格候选人。

1.2 导师选拔由学校设立导师选拔委员会,根据教师的评估结果和学生的需求,综合考虑教师的专业背景、研究方向、师德师风等因素,进行导师的最终选拔。

1.3 导师分配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兴趣爱好,以及导师的研究方向和教学能力,进行导师与学生的匹配分配。

学生可以提出三个导师的选择,学校将尽量满足学生的选择意愿,但不保证完全匹配。

二、导师与学生的互动与指导2.1 导师与学生的会面导师与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会面,讨论学生的学习进展、职业规划、学术研究等问题。

导师应提前安排好会面时间,并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指导。

2.2 导师的学术指导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法、学术论文写作、学术会议参与等方面。

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学术指导计划,并帮助学生提高学术水平。

2.3 导师的职业发展指导导师应帮助学生规划职业发展,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建议。

导师可以通过分享自己的职业经验、推荐实习机会和就业资源等方式,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职业市场和行业动态。

2.4 导师的心理支持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导师可以通过定期的心理辅导、鼓励和支持等方式,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学生专业导师制度的评估与改进3.1 评估指标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满意度、学术成绩、职业发展情况等指标,对导师制度进行评估。

学生的反馈意见将作为重要参考,同时也会考虑导师的教学质量和指导效果等因素。

辅导员工作条例

辅导员工作条例

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八字”方针。

即:“高进”、“严管”、“精育”、“优出”;体现“三双原则”。

即:“双重身份”、“双重管理”、“双线晋升”。

第四条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培训、考核、待遇和奖惩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任职第五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信念坚定。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二)思想品德优良。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无私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

(三)组织观念强。

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四)业务素质好。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咨询指导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仪表端庄。

具有作为教育者良好的气质、形象和充沛的工作精力。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辅导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师,又是行政管理干部。

第七条辅导员应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教育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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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导师教书育人条例
第一条研究生导师队伍是研究生培养的中坚力量,是研究生思想政治与品德教育的好坏的重要保障,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

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精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仔细指导好研究生的专业学习,以获得学生的崇敬和信任,这是导师育人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要加强导师的师德修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当好表率。

导师对研究生思想上、学业上孜孜不倦的教诲、指导和关心,对学术问题上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在教案科研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良好思想作风、团结协作精神会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教益。

导师思想素质的优劣,将会直接影响导师的威信。

第四条要热爱学生,建立正常的师生关系。

导师要努力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五条要培养研究生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相互配合、联合。

导师应注意培养研究生的集体主义精神,为学生创造与其他学科交流、学习的平台,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集体主义精神,避免研究生产生自私自利、狂妄自大的个人主义。

第六条要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顽强的意志。

导师应以在教
案科研中不屈不挠的坚定性来引导研究生养成沉着、自制、耐心和坚忍不拔的性格、导师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热爱社会主义,既当研究生攀登文化艺术高峰路上的引路人,又当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七条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谨治学。

导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从思想上、学业上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

导师决不能因为自己所带的研究生学生不合格或道德低下就觉得脸上无光而为其开脱或遮掩,甚至在学业上降低要求,保其过关。

第八条重视政治素质教育,坚持研究生教育的正确方向。

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是高标准、高质量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方面专业人才。

对于学院来说就是要培养高标准、高质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艺术专业人才。

导师从选拨研究生起,就要把拥护社会主义作为研究生录取的基本条件;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时,要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西方文化思潮的侵蚀;导师要把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渗透到教案、科研活动的方方面面,把共产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献身精神结合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九条坚持教育平等。

公平对待每一位研究生,无论研究生的学业水平高低,都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研究生进行教育、引导,努力提高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力争实现研究生毕业时的脱胎换骨式的成长变化。

第十条学校各级组织要仔细总结和研究新形势下导师教书育人
的特点,充分调动广大导师育人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育人热情,逐步在导师中形成育人重要、育人光荣,育人突出者受奖,育人失职者受惩的风气。

河南大学艺术学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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