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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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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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

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二、搞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订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建设及各类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都要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用地。

三、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各级控制性指标,建立健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控体系和土地利用调控体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青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为加快我经济区建设,改善旧城区环境,提高我经济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同时为改善区内居民和周边企业职工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项目建设工程。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现发布搬迁公告。

一、搬迁范围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规划范围内,东至开放大道、西至盐湾河、南至富成路、北至盐湾河。

凡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我经济区安排拆除公司进行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搬迁工作,具体由市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搬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搬迁期限。

自2015 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搬迁人须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

2、被拆迁人对搬迁补偿安置持有异议的,有搬迁安置办公室复核或由搬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 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搬迁的执行。

3、被搬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搬迁。

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搬迁或搬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搬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申请XXX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凡无理取闹、干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四、搬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搬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所有搬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置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搬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搬迁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3•【字号】青政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

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以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9施行日期2005.09.09文号青政办发[2005]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2005年9月9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调整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

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定上限的30倍补偿。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因为我国现在的社会经济是越来越发达的了,所以就会有更多的新的楼房和建筑物会被修建起来的,但是毕竟可以使用的土地有限就会面临拆迁问题,拆迁集体土地的房屋和各位居民的利益也是直接挂钩的,那么▲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大家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维权根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你可以运用其来质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自己的,行政强拆是有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表述,一旦政府有对不动产作出决定,而百姓不同意可以到不动产(房产)所在地的法院去状告该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征地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9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18.6436公顷,其中城阳区59.7773公顷、黄岛区158.8663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以东、富源6号线以南,涉及黄岛街道办事处可乐石社区。

土地面积为0.7129公顷(果园0.0006公顷、有林地0.0036公顷、农村宅基地0.7087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以东、富源6号线以南,涉及黄岛街道办事处可乐石社区、龙凤社区。

土地面积9.7203公顷,其中可乐石社区土地6.5136公顷(耕地2.1711公顷、果园0.4230公顷、有林地0.1433公顷、其他林地0.0552公顷、农村道路0.0113公顷、设施农用地0.2832公顷、农村宅基地3.4265公顷),龙凤社区土地3.2067公顷(耕地2.3284公顷、果园0.4417公顷、有林地0.1215公顷、其他林地0.1727公顷、农村道路0.0899公顷、坑塘水面0.043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9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以西、富源14号线以北,涉及红石崖街道办事处河洛埠社区、高李沟社区、城子埠社区,黄岛街道办事处管家洼社区、龙凤社区、龙斗山社区、可乐石社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

土地面积63.2092公顷,其中河洛埠社区土地6.4972公顷(有林地0.9419公顷、采矿用地5.5553公顷),高李沟社区土地0.0780公顷(全部为采矿用地),城子埠社区土地0.9480公顷(全部为采矿用地),管家洼社区土地2.5092公顷(耕地0.8141公顷、果园0.1249公顷、有林地0.3070公顷、农村道路0.0515公顷、坑塘水面0.0964公顷、殡葬用地0.5651公顷、采矿用地0.5502公顷),龙凤社区土地6.8044公顷(耕地3.8645公顷、果园0.6761公顷、有林地0.2250公顷、其他林地1.7274公顷、沟渠0.0534公顷、农村道路0.0071公顷、坑塘水面0.0083公顷、设施农用地0.2413公顷、殡葬用地0.0013公顷),龙斗山社区土地14.0541公顷(耕地6.7941公顷、果园1.1560公顷、有林地1.1130公顷、其他林地0.4441公顷、沟渠0.1454公顷、农村道路0.2987公顷、设施农用地0.0736公顷、农村宅基地2.1168公顷、采矿用地1.9124公顷),可乐石社区土地29.8909公顷(耕地18.0546公顷、果园2.8825公顷、有林地2.7971公顷、其他林地0.2515公顷、沟渠0.1300公顷、农村道路0.9144公顷、坑塘水面0.4484公顷、设施农用地2.9978公顷、殡葬用地0.3875公顷、采矿用地1.0271公顷),管家楼社区土地2.4274公顷(耕地0.4729公顷、有林地1.9545公顷)。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
围墙
旧料归原主
乱 石 基 土 坯 墙 高 1.5-2m
80-130 元/m
铁艺围墙
100-160 元/m2
彩钢板围墙
80-130 元/m2
—4—
序号
名称
类别
3
门垛
铁质大门
4 厂区大门 不锈钢大门
电动大门
5
外楼梯
水泥硬化
6
地面
花砖
沥青
7
路面
水泥
砼块
砖混结构
8
畜禽舍
简易结构
9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钢、砼骨架、玻璃顶
57750-190000 元/公 顷
冠状 树种 苗圃
雪 松、黑 松、 油 松、白 皮 树高50厘米以下
松、华 山 松、
龙 柏、花 柏、 树高50-100厘米
钢 笔 柏、侧
柏、蜀 桧、圆 柏等树种苗圃
树 高 100-150 厘 米
57750-90000 元/公 顷 87000-150000 元/公 顷 160000-190000元/公顷
苗木
移 栽 费 5-10 元/株
幼龄期 (区分树种) 初果期 (区分树种) 盛果期 (区分树种)
6600-11000 元/亩 23000-40000 元/亩 38000-50000 元/亩
果 树 包 括: 苹 果、 梨、 桃、 杏、 核 桃、樱 桃、柿、枣 等树种,树归原主
衰老期 (区分树种)
15000-30000 元/亩
40-95 元/m2
40-85 元/m2
115-315 元/m2 60-160 元/m2 1000-1500 元/座 120-360 元/m2

征地出公告多久征收公告期限是多长

征地出公告多久征收公告期限是多长

一、征地出公告多久征收1、拟征地公告发生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此时征收工作尚未正式开始,拟征地公告实际上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此地要开始进行征收。

2、拟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3、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期望提高补偿,抢栽抢种抢建。

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不予补偿。

征地出公告多久征收?公告期限是多长4、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各位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当地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提出自己的异议。

5、拟征地公告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但各位被征收人可以为后续的征收做一些准备工作。

例如: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书,证件丢失的尽快依法补办,了解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学习重要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进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了解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等等。

6、在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会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正式的征收程序的大门敞开,征收方开始正式征地。

二、征地公告期限是多长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实际上对于征收公告的时效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说的就是公告的法律效力期间这个是六个月,而另一种就是公告允许提出异议的时效期间这个是十天。

三、征地公告其它相关内容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发布征地预公告就一定能征地吗

发布征地预公告就一定能征地吗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就一定能征地吗发布了征收启动公告,并不一定会征收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启动,但能不能征收,要看相关部门是否审批,如果土地征收方案通过的,就会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发布征地预公告就一定能征地吗二、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是什么1、发布时间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2、两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

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

政府机关进行征地公告之前应当先向社会进行预征地通告,然后在组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征地研讨,确定具体的征地范围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进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被占用补偿问题的研究——以青岛市征地补偿为例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被占用补偿问题的研究——以青岛市征地补偿为例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被占用补偿问题的研究——以青岛市征地补偿为例摘要:目前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使得全社会对于农民的土地征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和国家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于规范不健全、农民的国家集体意识不强以及执法队伍实施方式不恰当造成的暴力征地冲突不断。

因此,如何做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更加健全,让该制度更加符合法律规定,进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征地标准;补偿;分配;国家意识;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不够高,费用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

我国的征地补偿费目前看来主要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组成的,现行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从现有法律来看,对于该制度标准的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一个赔偿范围。

在实际执行中,自然的也就有些基层组织选用最低额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这既造成了实际的补偿与理论上的补偿有很大的不符。

第二,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程序方面不够规范。

我国现有征地程序看似完善,每一步却都没有监管和保障。

有些用地单位在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与基层组织直接就有关事项进行商讨、确定。

在实践过程中,关于该措施的实施并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大部分情况下,征地补偿等有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是由基层组织和用地单位直接进行的,因此征地补偿过程也就得不到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对于有关事项基层组织并不会公开征求意见,农民也无法参与进来。

少数基层组织对该制度的费用和方案擅自决定,对有些项目进行隐瞒,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引起农民很大的不满[1]。

第三,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挪用、截留补偿金的现象频发。

征地补偿金本应该是要全部用于补偿失地农民的,但有些地方还私自利用该资金进行一些其他活动,使征地补偿金发挥不了它原本发挥的作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15〕1号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以东、上疃社区以南、上里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上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以东、河套中心小学以西、正阳西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东社区以东、侯家段河以西、正阳西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赵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孟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高压走廊以北、玉海路以南、泰和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泰和路以东、兴和路以西、玉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庆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玉海路以南、祥和路以西、靖海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河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青征公告〔2017〕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青征公告〔2017〕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7〕3号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街道合川路以东、汉川路以西、九水东路以南、李村河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苏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21.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22日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7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517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崂山区土地21.9754公顷,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滨海大道以西、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世园街道李家上流社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17公顷,其中李家上流社区土地0.0864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于家下河社区土地0.0153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青岛恒星职业学院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9328公顷(农村道路0.0561公顷、未利用地0.8767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青岛恒星职业学院以东、滨海大道以西、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1813公顷(耕地0.1242公顷、农村道路0.0380公顷、设施农用地0.0191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毛杨路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93公顷(耕地0.0178公顷、农村道路0.0115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宾川路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088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2015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706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9.441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刑警大队二中队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213公顷(农村道路0.0941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六中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7941公顷(林地0.2567公顷、沟渠0.0461公顷、农村道路0.353公顷、建设用地0.1323公顷、未利用地0.00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3277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东,涉及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64公顷(林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未利用地0.03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沙子口煤气站以西,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25公顷(农村道路0.046公顷、未利用地0.1065公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征地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4号)2014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414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6.3611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1.8006公顷(耕地1.0674公顷、沟渠0.0314公顷、农村道路0.2210公顷、田坎0.1748公顷、未利用地0.3060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宗地一以东,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49公顷(耕地0.0260公顷、农村道路0.1206公顷、田坎0.0083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东、东八路以北,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东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0.0522公顷(园地0.0054公顷、农村道路0.0468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张村河以西、凤凰路以北,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东陈社区、洪园社区。

土地面积为0.7790公顷,其中东陈社区土地0.6979公顷(耕地0.1511公顷、园地0.2787公顷、农村道路0.0097公顷、田坎0.0482公顷、未利用地0.2102公顷),洪园社区土地0.081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张村河以西、东陈路以北,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东陈社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青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科学选定开发整理单位。

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确定国有平台公司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实力的社会企业作为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发整理单位,并与其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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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
(征地公告[2015]9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5]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5]9号)
2015年9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85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19.8662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以东、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西、洪沟河以北,涉及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

土地面积为7.710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以东、景康路以西、洪沟河以南,涉及流亭街道
仙家寨社区。

土地面积为1.597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龙游路以东、岙东中路以西、育英路以南,涉及上马街道北岭社区。

土地面积为0.777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龙游路以东、岙东中路以西、凤仪路以北,涉及上马街道北岭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4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聚贤桥路以东、正阳西路以南、广贤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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