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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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招标投标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沪建建管〔2019〕792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对上海市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研究与探讨

对上海市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研究与探讨

工程项 目
上的工程项 目 工程项 目
工程项 目
1.4 简化评标程序
《新评 标 办 法》 对 于 评标 过 程 有 了相 应 的 变 化。 对 于施工技 术简单 的工程 项 目,评标专 家重点 评审商 务标 , 可采用 “简单 比价法” 或 “经 评审的 合理低价 法”。 针对
“简单 比价法” 技术标仅 针对 性提 出优化建议 ;针对 “经 评 审的合 理低价 法”技术 标评 审采用 合格制 ,从而 简化评 标程 序。 对于施 工技术 更为复 杂的工程 项 目,招标人 可使 用 “综合 评估法” ,采用 技术标 先评 审的方法 ,综合考 虑 投标 单位 的综合素 质、工 程工期 、施工 质量、 施工组织 设 计等 因素 ,排除想 以低价 中标 的单位 ,同时压 缩了评标 人 自由裁量 的权 力。
包工 程类别 以及 等级、 市政 公用工程 分类 以及技 术复杂工
程 等 均 有 了 更 为 具 体 详 细 的 描 述 ,对 项 目采 用 何 种 评 标 办
法 有 了 较 为 明 确 的 向导 』。
表 l 《新评标办 法》 的种类和 适用 范围
简单比价法
合经理评低审价的法
综合评估法
1.1 适用 范围的具体 化 《新 评标办 法》分 为四 大类 :简单 比价 法、 经评 审的
合 理低价 法、综 合评估 法一 、综合评 估法 二。每 类均有相
应 的适用 范围 ,且针对 工程项 目各 自的规模 、特 点和技术
难易程度 ,制定相应 的办法(如表 l所示)。此外 ,针对 总承
0 引 言
评 标 工 作作 为 招 投标 中极 度 重 要 的环 节 ,关 系 到 中 标 单 位 的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选 取 , 以 确 保 工 程 项 目 的 顺 利 进行 和预期 目标 的实现。 自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招标 投标 法 》 颁 布 以来 ,上海 市 相 应 出 台 了各种 评 标 办新评标 办法》 规定招标 单位在 施工招 投标 中设置信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投标承诺书; 、投标函;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共同投标协议 如有 。

二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 。

【巨一推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

【巨一推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

【巨一推荐】《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1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现对评标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明确,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两家时,确定其中两家参加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可规定:由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或者采用其他确定方式,但不得以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前款所指同一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控股的所有公司。

二、关于合理最低价的计算在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算合理最低价时,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纳入合理最低价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商务标的评审综合评估法商务标下限分值(常数分)与上限分值(满分)之间的分差不得小于10分。

四、关于技术标的评审(一)技术标评审因素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采用票决制的,每项评审分为满足、基本满足和不满足三个等级,如1-3项中有一项不满足或4-8项有两项不满足的,评委则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并书面详述理由。

关于新评标办法的学习

关于新评标办法的学习

关于新评标办法的学习《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培训第一讲概述一、修订内容1、删除2个方面简单比较法2、入围方式2、增加3个方面报价初步甄别否决投标增加技术因素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3、增加4个方面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法项目负责人答辩应当采用否决条款区分技术标和商务标资格预审进一步扩大范围。

二、评标办法的流程4个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都适用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都适用综合评估法(一):一级或技术复杂综合评估法(二)即两阶段评标:一级且技术复杂(一)流程1:适用于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有担保的最低中标法①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②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初步评审③信用评价评审④报价初步甄别⑤项目负责人答辩⑥技术标详细评审详细评审⑦商务标详细评审(二)流程2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二)①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②信用评价评审技术标评审③项目负责人答辩④技术标详细评审⑤项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⑥报价初步甄别商务标评审⑦商务标详细评审第二讲: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一、新老“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步骤对比二、合理低价法的流程信用评价评审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份,信用分值≥60的为合格(联合体的成员分值均应该≥60分)三、详细评审三、评审结果详评通过,报价最底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四、项目负责人答辩必须答辩适用范围: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二)答辩要求:对工程概况,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熟悉与否抽取范围: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抽取(在评标现场会有个小程序现场抽取)数量要求:通过初审≤7家,不抽全答通过初审>7家,抽取数量=7+(过初审数-7)*20%(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注意事项:代理注意事项:1、除评标区人员外(现不得超过2人),代理需增加工作人员(非评标区)2、做好现场签到工作3、做好抽取项目负责人的验证引导工作4、维持现场秩序四技术标详细评审1、评标范围:答辩通过的投标人、未抽到答辩的投标人(完成签到)2、评标方式:合格制(1)票决制:记名投标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确定合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现行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
321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对施工招标新旧评标办法的分析

对施工招标新旧评标办法的分析

对施工招标新旧评标办法的分析评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于2015年7月1日的颁布实施,评标办法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适用范围的变化、入围方式的变化、合理最低价的提出、信用标的加入、评标程序的变化,使得新评标办法更具公平性和公正性。

标签:招投标;评标办法;变化引言在招标投标中,评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否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单位,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是否能实现预期目标。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上海相对应的各种评标办法相继出台,如2003年《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

如今《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于2015年7月1日的的颁布实施,评标办法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与原先的评标办法相比也有了不少变化。

1 新评标办法与旧评标办法的分析1.1 适用范围的变化旧评标办法中常用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在施工项目中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的不同,编制不同的评标方法。

新评标办法有“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其适用范围变得更加明确,一般项目以标段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作为分界线,1000万元以下(包括1000万元)的采用“简单比价法”、1000万元以上的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经批准的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一(一阶段评标法)”、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二(二阶段评标法)”。

不仅如此,对于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也有了具体描述,一级、二级、三级项目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分类、何谓施工技术复杂工程以及什么是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都有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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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0)被责令停业的;(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七条【合理最低价确定】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

(一)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本市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

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区间,如3%~4%、3%~5%、3%~6%……5%~8%等。

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时抽取(下浮率取整)。

第八条【入围方式】“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

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1)全部入围;(2)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3)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4)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

具体入围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当投标人≥7家时,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答辩】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

第十条【资格预审】(一)资格预审适用范围: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3家但不足7家时,招标人应确定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选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同时形成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的决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当实际投标报名单位不足7家时,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

实际投标报名指购买或者下载招标文件。

(四)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不能超过两家。

具体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其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鼓励其他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起施行。

附件:1.简单比价法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3.综合评估法一4.综合评估法二5.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附件1:简单比价法一、适用范围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

非此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一)确定入围投标人:入围方式为全部入围。

(二)否决投标评审。

(三)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

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四)商务标评审: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五)技术标评审: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

中标单位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充分考虑优化意见。

三、风险担保或者保险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

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

附件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一、适用范围“简单比价法”适用范围以外的,且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一)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合理的入围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的,其入围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二)否决投标评审以上(一)、(二)两条可互换顺序。

(三)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

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四)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分票决制和打分制两种。

票决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采用记名方式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

打分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技术标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的评审。

合格分值或者合格分值的确定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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