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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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院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院医疗差错处罚办法一、背景概述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行为或工作失误导致的医疗结果与预期不符或对患者造成了不良结果的情况。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是重大的,一旦发生医疗差错,就需要及时发现、处理和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以及对医疗差错进行惩罚和预防,国家制定了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二、医院医疗差错的种类医疗差错种类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手术差错手术差错主要是指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技术操作失误、手术操作不当、术后并发症等。

如患者手术部位被误伤、误切、误拆等。

2. 用药差错用药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给药过量、给错药等错误操作。

如用药患者出现药物过敏反应、药物不良反应等。

3. 诊疗差错诊疗差错主要是指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出现错误诊断、误诊、漏诊等。

如患者确诊为某种疾病后,医生诊断错误导致患者延误治疗。

4. 交叉感染交叉感染是指医疗机构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感染。

这种感染通常发生在医院内,由于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的接触,细菌和病毒等可以通过污染的表面和器械传播。

三、医疗差错的处罚办法对于医院医疗差错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处罚方式。

以下是具体的处罚办法:1. 行政处罚医院医疗差错首先将面临的是行政处罚,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全面监管,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取消执业许可和吊销资质等处罚。

2. 民事赔偿对于医院医疗差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经济或精神损失,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追究医院医疗差错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重大医疗事故;其次,必须是被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或者被致残或者死亡的患者;再次,应当是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认定的话将会面临刑事追究的责任。

4.医师执业资格暂停和吊销对于医疗差错行为较为严重的医师,还可能暂停和吊销医师执业资格,禁止其从事医疗工作。

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近年来,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延误治疗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由于医疗机构延误治疗而导致的患者权益受损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患者经常会遭受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情况。

延误治疗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行为,导致疾病进一步恶化,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这种延误治疗的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未能及时给予患者正确的诊断,导致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这种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可能会逐渐恶化,影响到患者的生活和工作。

其次,医疗机构未能及时进行手术或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无法康复。

这种情况下,患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复杂的手术或治疗,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和负担。

最后,医疗机构未能对患者的治疗结果进行及时跟踪和评估,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或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更长时间的治疗和恢复期,对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行为,患者可以依法要求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的金额时,需要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以及延误治疗对患者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

为确保患者能够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延误治疗行为进行严肃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患者自身也应当加强对医疗过程的监督和维权意识,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是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自身的诊断和治疗水平,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够让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案例背景:李女士是一位53岁的中年女性,在体检中发现乳腺肿块。

经过进一步检查,确诊为乳腺癌。

由于她对癌症治疗了解有限,于是在当地医院就诊并接受了一个增强式放射疗法的治疗。

在治疗后的几个月里,李女士的病情并没有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严重的副作用。

案情经过:李女士在增强式放射疗法治疗后的几个月里,她的乳腺癌病情没有得到显著缓解,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迹象。

她开始感到疲倦、食欲不振,乳腺肿块也没有明显变小。

由于她对治疗缓慢的进展感到担忧,她决定寻求第二个医生的意见。

在第二个医生的评估下,李女士被告知她的癌症被误诊为乳腺癌,并且她所接受的增强式放射疗法并没有针对她的病情起到任何作用。

第二个医生给出了正确的癌症诊断,以及相应的治疗方案。

由于第一家医院的错误诊断和误治疗,李女士的病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从而导致了癌症的进展和严重后果。

法律诉求:在上述案件中,李女士可以追求医疗事故的赔偿。

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寻求以下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她在第一家医院接受的无效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的检查费用。

2. 经济损失赔偿:由于癌症的延误治疗,李女士可能需要接受更长时间的治疗,这将导致她需要更多的病假和失去工作收入。

她有权获得因误诊和延误治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3. 精神痛苦与痛苦赔偿:由于延误治疗导致病情的恶化以及对癌症治疗的不确定性,李女士可能经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痛苦。

在法律上,她有权获得这些经历所带来的心理损害赔偿。

案件结果:在认定第一家医院误诊和延误治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以及痛苦和痛苦赔偿。

最终,李女士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用于补偿她在误诊和延误治疗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这一案例也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从事医疗行业,并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门诊工作中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

门诊工作中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

门诊工作中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门诊工作是医疗机构中最常见的医疗方式之一,涉及到大量的疾病诊治和医疗服务。

然而,在门诊工作中,由于患者众多,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可能会出现不畅,医疗纠纷也就有时会发生。

本文将就门诊工作中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一同展开讨论。

一、医疗纠纷的常见类型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门诊工作中常见的医疗纠纷类型有以下几种:1. 诊断错误。

在门诊就诊时,医生可能会根据病情做出错误的诊断,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或错失最佳治疗时机。

2. 治疗错误。

医生在门诊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治疗错误的情况,例如,给错药、给错剂量等。

3. 医药纠纷。

在门诊工作中,医生可能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药物处方,如果药物使用不当或有不良反应,就可能引发医药纠纷。

4. 术后并发症。

如果患者在门诊手术中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疗纠纷也可能随之而来。

二、伤害责任的划定在门诊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时,需要划定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的伤害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定:1. 违反医疗常规。

医疗机构和医生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医疗常规,如果医生或医疗机构在门诊工作中违反了这些常规,就可能承担相应的伤害责任。

2. 过失行为。

如果医生在门诊工作中出现了过失行为,例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正确执行医嘱等,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伤害责任。

3. 不良后果。

在门诊工作中,如果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处理方法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就需要根据结果来划定伤害责任。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来说,需要通过合适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以下是在门诊工作中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主要途径:1. 协商解决。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通过平等的讨论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是解决医疗纠纷最理想也是最常见的方法。

2.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医疗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通过仲裁机构的介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医疗责任保险案例

医疗责任保险案例

医疗责任保险案例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医疗机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免受医疗事故引起的责任索赔。

以下是一些医疗责任保险案例:1. 2018年,某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在手术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术后并发症并且需要进一步治疗。

患者家属对医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由于该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代表医院进行了赔偿,减轻了医院的负担。

2. 在某家私立医院,一名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犯了错误,导致病人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病人因此需要进行急救和进一步治疗。

私立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责任后赔偿了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3. 一家诊所的医生误诊了一名患者,导致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病情恶化。

患者的家属对诊所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由于该诊所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该诊所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赔偿服务。

4. 某家医疗机构的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发生了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药物反应。

患者因此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康复。

医疗机构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患者提供了相关的赔偿和康复支持。

5. 一名外科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永久性损伤。

患者对医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精神损失。

由于该医生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医生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赔偿服务。

6. 在一家牙科诊所,一名牙医在治疗患者时不慎磕掉了患者的一颗健康牙齿。

患者对诊所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牙齿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失。

由于该诊所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患者提供了赔偿服务。

7. 某家医院的一名护士在给病人打针时使用了过期药物,导致病人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病人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由于该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医院提供了赔偿服务。

8. 一名妇产科医生在接生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新生儿出现并发症。

新生儿的家属对医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医疗真实案例涉及法律(3篇)

医疗真实案例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某市市民张女士(化名)因连续腹痛、发烧,前往当地一家知名医院就诊。

经医生初步诊断,张女士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结束后,张女士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

经多家医院会诊,最终确诊为误诊,张女士实际患有肠结核。

二、纠纷发生由于误诊导致的治疗延误,张女士的病情加重,给其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

张女士及其家属对医院提出医疗纠纷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维权1. 张女士及其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2. 张女士及其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赔偿误诊造成的损失:包括误诊期间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诊断不明确:医院在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后,未进行详细检查,导致误诊。

(2)治疗不及时:在误诊期间,医院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加重。

(3)未尽到告知义务:医院在手术前未告知患者手术风险,也未告知其他可能的诊断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1)退还医疗费用10万元。

(2)赔偿误诊造成的损失2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启示1. 医疗纠纷频发,提醒医疗机构加强诊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

2. 患者要充分了解自身病情,积极参与诊疗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3.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4. 法律要不断完善,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本案例提醒我们,医疗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

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其家属要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吉林市中心医院与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中心医院与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中心医院与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1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奇于福超孙伟【审理法官】郝奇于福超孙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市中心医院;王某【当事人】吉林市中心医院王某【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吉林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孙某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孙某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孙某【代理律所】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被重物砸伤,入住中心医院,中心医院对王某损伤未能及时诊断,准确把握治疗方案,未能及时控制王某血糖,造成王某再次拆除腓骨钢板,延误王某治愈的后果,经一审法院委托,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中心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上存在过错,因此王某请求中心医院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中心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某治疗原发病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是否应扣除问题。

王某因伤在中心医院支付医疗费84732.02元,虽然此费用中亦包括王某治疗其被重物砸伤的部分,同时也包括王某延误治疗的费用,但两项费用无法分割,鉴定机构之所以认定中心医院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50%,也是综合上述因素确定的,因此一审法院综合确定王某的全部费用的50%由中心医院承担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心医院称王某因治疗原发病所产生的费用应予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癌症延误治疗是指因医生或医疗机构的疏忽、忽视或错误导致癌症患者未能及时获得正确治疗而造成疾病进展或恶化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赔偿,以弥补患者因医疗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癌症是一种严重的疾病,早期诊断和治疗对于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癌症的延误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

以下是一些与癌症延误治疗赔偿案例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可以介绍癌症是一种常见的恶性疾病,早期治疗对患者生存率至关重要,并说明癌症延误治疗的定义和影响。

2. 描述案例:描述一个真实的癌症延误治疗案例,包括患者的个人背景,诊断时间,治疗步骤,以及医疗机构的疏忽或错误。

这个案例应该说明延误治疗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如疾病进展、转移、不可逆损害或死亡。

3. 医疗机构的责任:阐述医疗机构在癌症延误治疗案例中的责任。

这包括医生的职业责任和义务,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责任等。

4. 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介绍相关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包括对癌症延误治疗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赔偿额度的判定依据。

主要针对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失而进行赔偿。

5. 赔偿方式和标准:讨论赔偿方式和标准,包括对患者医疗费用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如工作收入损失)、精神和心理损失的赔偿等方面。

同时,还可以提到对逝者家属的赔偿,如喪偶津貼或撫恤金等。

6. 赔偿申请的程序:介绍赔偿申请的程序和相关细节,包括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的具体要求和步骤,如提交证据、起诉、协议等。

7. 案例结局和启示:总结该案例的结局,强调该案例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警示作用,以及提醒患者和患者家属要关注诊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时间节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索赔之需。

总结部分:总结癌症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依据,强调医疗过失赔偿的必要性,并提出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建议和倡议。

以上是一个关于癌症延误治疗赔偿案例的参考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案例进行调整和补充。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过失与医疗损害责任
1
医疗过失的概念
医疗过失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
2
医疗过失的法律后果
医疗过失可导致医疗损害责任的产生,医务人பைடு நூலகம்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计算。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 责任”
本演示将介绍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关系,深入探讨医疗行业中的法 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并通过典型案例展示实际应用。
侵权责任法概述
1 侵权责任法的定义
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因违反法律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的适应性
侵权责任法作为普适的法 律原则,可以适用于医疗 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 性
医疗损害责任具有医疗专 业性和特殊性,需要结合 专门法规进行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补充
侵权责任法可以为医疗损 害责任提供法律基础和补 充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例如 《医疗事故责任法》和《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条例》。
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例
手术错误案例
医生在手术中犯错误导致患者 长期残疾,引发纠纷和诉讼。
药物过敏案例
误诊延误治疗案例
对患者过敏的药物未及时停用, 导致患者身体进一步恶化,医 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误诊为普通感冒,延误了 患者肺炎的治疗,最终导致患 者死亡。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导读: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不管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还是医疗够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医疗机构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普通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即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伤害,防止伤害扩大;应当即将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依据

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给顾客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且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任何后果的医疗事故争议;或医务人员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病员的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属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事故争议。

1、临床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

(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

(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

(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1)拒收、推诿顾客,致使病情恶化,增加顾客痛苦或延误顾客检查、诊断、治疗者。

(2)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骨髓穿刺,内窥镜检查等),未按《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

(5)对急症、危重顾客未能优先诊治,或对危重顾客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

(6)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

(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

(8)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

(9)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

(10)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在未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

药品医疗事故索赔

药品医疗事故索赔

药品医疗事故索赔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药品医疗事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药品医疗事故索赔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途径,旨在维护患者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补偿。

本文将围绕药品医疗事故索赔展开论述。

一、药品医疗事故的定义及特点药品医疗事故是指在看诊、治疗、手术、护理、用药等过程中,因为药品的使用不当、药物副作用或药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或引发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

这些事故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隐蔽性高:药品医疗事故的很大一部分并不容易被发现,尤其隐蔽性高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往往在病情加重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后才被认定为药品医疗事故。

2. 多发性:药品医疗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尤其是在大规模药物治疗中,由于各种潜在风险因素的存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对增加。

3. 损害严重:药品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包括并不限于永久性伤害、残疾甚至死亡等。

二、药品医疗事故索赔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在药品医疗事故中享有法律保护和索赔的权益。

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1.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误诊、误治、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等原因造成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严重违法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质量问题和药物不良反应的管理和处罚进行了规定,保障患者的权益。

三、药品医疗事故索赔流程药品医疗事故索赔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事故报告与鉴定:患者或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药品医疗事故的报告,医疗机构将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药品医疗事故。

2. 协商调解: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医院癌症漏诊赔偿标准

医院癌症漏诊赔偿标准

医院癌症漏诊赔偿标准医生漏诊误诊是在所难免的,癌症是基本无法治愈的,只能通过医学手段延缓发作时间,如果医生漏诊癌症导致延误治疗时间需要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又是怎样?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下医院癌症漏诊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院癌症漏诊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差错惩罚制度

医疗差错惩罚制度

医疗差错惩罚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医疗差错惩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

3. 医疗差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或延误治疗。

二、医疗差错分类1. 轻微差错:指对患者治疗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差错。

2. 一般差错:指对患者治疗有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差错。

3. 严重差错:指对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影响或导致患者死亡的差错。

三、惩罚措施1. 对于轻微差错,给予警告,要求责任人进行书面检讨,并进行相关培训。

2. 对于一般差错,除警告外,可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培训。

3. 对于严重差错,除经济处罚外,根据差错性质和后果,可给予责任人降级、调岗或解聘处理。

四、惩罚程序1. 医疗差错发生后,由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2. 根据调查结果,由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经医疗机构管理层讨论后,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并通知责任人。

五、申诉与复核1.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六、记录与备案1. 所有医疗差错及处罚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案。

2. 记录内容包括差错类型、责任人、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七、预防与教育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2. 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医疗差错预防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管理层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医务人员,并公布新的制度内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医疗差错惩罚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

执业医师的医疗错误与责任追究

执业医师的医疗错误与责任追究

执业医师的医疗错误与责任追究执业医师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职业群体,他们担负着照顾人们健康的任务。

然而,偶尔会发生医疗错误,给患者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这种情况下,执业医师应该承担责任并被追究。

一、医疗错误的定义与分类医疗错误是指在执业医师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判断错误或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或心理的损害。

常见的医疗错误包括手术失误、药物过量、误诊、延误治疗等。

二、严谨的医疗行为与责任追究执业医师承担着保障患者健康和生命的责任,应该在每一次实施医疗行为时都保持高度谨慎。

遵循医学规范和伦理,正确诊断和治疗疾病,将患者的健康置于首位。

如果医师在医疗过程中产生错误,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当医疗错误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法律途径来追究医师的责任。

首先,他们可以向医院投诉并寻求赔偿。

其次,他们还可以报案,将医师的错误行为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最后,患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师承担侵权责任。

四、医疗责任险的重要性为了保护执业医师及其患者的权益,医疗责任险的购买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责任险是一种专门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保险,可以在医疗纠纷中提供赔偿和法律支持。

执业医师应该认识到医疗责任险的价值,并按照规定及时投保。

五、提高医疗行为的质量为了减少医疗错误的发生,执业医师应该积极改善医疗行为的质量。

这包括定期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持续学习更新的医学知识;与同事进行交流和讨论,分享医疗经验;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聆听能力,避免误解和失信造成的医疗错误。

六、加强执业医师的监管与考核为了确保医疗行为的质量和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监管与考核。

建立完善的执业医师考核制度,进行定期的职业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培训,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七、社会舆论的引导与支持社会舆论对于医疗错误的追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应该对医疗错误进行曝光,并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医疗错误问题。

医院延误治疗时间需承担的责任

医院延误治疗时间需承担的责任

医院延误治疗时间需承担的责任因为医院没有及时诊断,从⽽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治疗的案件,医院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呢?
医院延误治疗时间需承担的责任
因医院延误的治疗时间⼤致分为两种情况:
1、医院因为没有办齐⼿续或者暂时没钱交费⽤⽽延误病⼈的最佳治疗时间给病⼈造成损害的。

2、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损害的。

延误病⼈最佳治疗时间给病⼈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办法:
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应当对其过失⾏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是外⾯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医疗责任的概念

医疗责任的概念

医疗责任的概念
医疗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从业人员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涉及到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的标准和义务,以及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

医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诊断责任:医生在接受患者就诊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的诊断。

如果医生未能正确诊断患者的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或错误治疗,就可能承担医疗责任。

2. 治疗责任:医生在治疗患者时应根据医学知识和技术要求,提供适当的治疗方案,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医生治疗不当,导致患者受伤或恶化病情,就可能承担医疗责任。

3. 护理责任:医院和护士在提供护理服务时,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及时和质量可控的护理。

如果护士疏忽职责,导致患者受伤或感染等情况,就可能承担医疗责任。

4. 信息告知责任:医生应向患者提供与其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的信息,并充分告知患者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如果医生未能充分告知患者,导致患者对治疗决策缺乏知情同意,就可能承担医疗责任。

总的来说,医疗责任是医生和医疗机构对于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目的是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专业规范,尽职尽责,以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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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p align="center">&mdash;&mdash;王某诉K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正文】一、基本案情2009年10月6日7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

当日8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

12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

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

5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

当日18时左右,K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个多小时。

术后不久,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

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

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

10月7日11时左右,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

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

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

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市人民医院一致,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

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

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

王某出院后诉至L市S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医院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致血管栓塞造成的。

右腓骨骨折固定手术只是普通的手术,实施该手术前对血管进行探查是必要项目。

由于被告手术时不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疏忽大意,将患者的性命当儿戏,致其终生残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原告刚满18岁,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

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616.92元,并保留以后继续向被告主赔偿假肢安装及维护费损失的权利。

二、K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延误治疗致患者残疾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断K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看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医疗侵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医疗侵害行为医疗侵害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从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医疗侵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法律不允许做而做。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律要求做而未做。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侵害行为都由作为而引起,这是医疗侵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

但不作为同样是医疗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延误治疗造成损害的情况。

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侵害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法律是否直接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某种义务,对来自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医务人员没有履行的,构成侵害行为。

(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即从医务人员的业务职责要求出发,医务人员是否应当在某种情况下采取某种措施。

(3)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的要求。

如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主动收治,就应负继续治疗的义务。

[1] 在前文所引案例中,K医院对患者王某实施手术时,未进行认真检查,对王某血管挫裂未作出明确诊断,遗漏了对损伤血管的修复。

在王某告知值班护士腿部疼痛肿胀的情况下,该护士未予重视并报告医生复查,而是以“刚做完手术都这样”来敷衍了事。

当手术7个多小时后,查房的医生发现王某腿部又肿又紫、情况不好时,才找来主治医生会诊,诊断为血管未修复造成的血栓。

此时,主治医生在明知K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经验,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手术,但未能成功。

后来在王某及其父母不同意截肢而要求转院时,K医院的医务人员又百般阻挠,以至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王某的病情,使王某不得不实施截肢手术,造成五级伤残。

K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因此,属于典型的医疗侵害行为。

(二)医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医疗侵害行为而导致患者不利益的客观事实。

医疗侵害行为一般都伴有损害事实发生。

关于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损害事实的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

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侵权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2]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

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

特别是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

[3] 我们认为,医疗损害事实首先表现为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侵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性障碍等;其次表现为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因伤致残而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劳动能力丧失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再次表现为因患者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是无法衡量的,属于无形损害;最后还表现为医疗机会的丧失,如因误诊、漏诊致病情延误造成的损害,往往表现为医疗机会的丧失。

而医疗机会的丧失则很难说是侵害了患者的何种具体权利。

在前引案例中,因K医院漏诊延误了对患者王某的治疗,造成王某不得不实施二次手术,以至最终被迫截肢,造成五级伤残,使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忍受了肉体的痛苦;为实施手术及转院治疗、截肢而支出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假肢安装费等费用;因误工、残疾而造成实际收入减少,同时还要忍受因截肢带来的精神痛苦。

这些损害既包括有形损害,也包括无形损害,还包括医疗机会的丧失。

因此,王某所受损害是多层次、复合型的,该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正如王某在其诉状中所说的,该损害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

(三)因果关系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侵害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立新教授指出,“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只有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4]因此,因果关系是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因素,是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可能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责任。

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医疗机构又掌握着患者的病历资料等重要证据。

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医疗机构最有能力证明其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因此,在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只要发生了患者损害的事实,首先就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则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成立。

这对保护患者的利益是极为有利的。

前引案例中,患者王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K医院也实际实施了医疗行为。

鉴于王某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事实,首先推定K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样王某在提起医疗侵权诉讼时只须证明自己在K医院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且K 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为已足,而不必证明其损害后果是由K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

相反,在王某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K医院则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K医院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上,由于K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给王某实施手术时没有及时诊断出血管挫裂的症状,从而延误了病情,造成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形成血栓,在实施血管修复手术时,因缺乏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而未成功,在王某及其父母要求转院时又阻挠其转院治疗,这一切客观上都造成了王某病情延误。

K医院的医疗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K医院仅凭其记载的病历资料很难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

(四)医疗过错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

否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也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心理状态。

当然,故意也是一种过错形式,因医务人员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责任,但这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责任,并非我们此处讨论的医疗过错。

在医疗过错认定问题上也实行过错推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只要患者因医疗行为发生损害,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

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应当自己加以证明。

证明的标准就是其医疗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关于前引案例中K医院医疗过失的认定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具体分析。

三、对K医院医疗过失的认定医疗侵权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也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

这里所指的过错仅指医疗过失而言,而医疗过失则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

它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都是对患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立新教授指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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