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贯彻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第五条 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 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 等级(培训)证书; (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 (五)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可以去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备案回执。
读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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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托育点对照护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
《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的照护人员应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
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是身体健康,
一
《办法》的出台背景
在此输入文字六
学习解读2023年《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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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院(社会养老方式之一)一般指敬老院,敬老院(geracomium),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又称养老院。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办,能接收有各种各样需求的老人。
国家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养老院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升级改造。
2016-2021年国家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养老院行业发展,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机构智能升级改造,推动“智慧养老院”和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促进科技养老在社区落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新兵办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
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49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5日兵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XXX结构变化,科学制定兵团“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和一揽子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兵团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各师市要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兵团行业部门制定的养老托育专项规划和一揽子解决方案,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师市“十四五”养老托育一揽子解决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解决方案的编制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便民设施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渝府办发〔2021〕90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
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科学研判人口发展形势和变动趋势,坚持问题导向,以扩大服务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健全政策体系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
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2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每千人口托位数不少于4.5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发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作用,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范等护理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管理服务。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以“时间银行”等机制鼓励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14
•【文号】国办发〔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
老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
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1.11
•【字号】赣府厅发〔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不断扩大我省“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
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市考核指标要求。区级婴幼儿照护
服务指导中心设立在区妇幼保健院,各镇(街道)成立镇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承担区、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区域分布均衡发展,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区至少建成1家具有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覆盖,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每千人托位数达到省市考核要求,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09
•【字号】青政办〔2021〕104号
•【施行日期】2022.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老年人保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
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1〕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
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政策支撑体系
(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科学布局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服务发
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发展重要内容,科学编制养老和托育专项规划或建设计划。各地要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和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落实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养老托育床位改造升级,发展专业照护型养老托育机构。探索在乡镇(街道)及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托育活动培训场所,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40%。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加强老年餐桌建设;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2023(试行)
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条举办家庭托育点,应当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第四条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五条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
(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
(五)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可以去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备案回执。
社区托育点设置标准
社区托育点设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托育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适度宽松、灵活便捷、过程监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群众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托育服务点及亲子屋。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应当统筹考虑本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在辖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置社区托育点。
第五条社区托育点按功能分为二类,一类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社区托育点;一类是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下,可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亲子屋。
第六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点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七条社区托育点可委托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经营管理,优先考虑省、市普惠托育机构或示范幼儿园提供第三方托育服务,委托双方应签订
规范的委托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场地设施
第八条社区托育点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相对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社区托育点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九条社区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社区托育点和亲子屋在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4.17
•【文号】国办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4.1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
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
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关于推动普惠性托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于推动普惠性托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普惠性托育机构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普惠性托育机构旨在提供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托育服务,以帮助家长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儿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然而,目前普
惠性托育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推动普惠性托
育机构的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
1.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全面的政策,加大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
支持力度。具体来说,应建立健全的托育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监管要求和发展规划。
2.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
贴和奖励力度。这样可以降低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开支,提高普惠性托育服
务的质量。
4.培训和提升员工技能: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提升。员工需要具备良好的托育知识和教育背景,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培
训资料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
5.安全监管: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严格遵循儿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
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托育机构的运营
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家长的需求和意见。可以通过定期的家长会议、家长问卷调查等
方式,积极听取家长的反馈建议,并根据家长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7.加强与学校的合作:普惠性托育机构可以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学生提供托育服务。这样可以提高机构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家长选择托育机构。
8.发挥社区资源:普惠性托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与社区其他机构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可以通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教育机构等合作,共同组织托育培训、宣传活动等,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在社区中的声誉和影响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3号
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16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养老服务发展重要工作,强调这是应对老龄化、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
一、关于国家有关部门在“十四五”时期加强顶层设计
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我国全面系统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顶层设计,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规
划》,我委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相关顶层设计工作。一是我委正在牵头编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相关规划,聚焦养老突出问题和重点人群,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明确“十四五”时期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支持举措,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二是我委会同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的重点支持方向、资金安排及支持标准、资金下达、创新机制和保障措施等。三是我委会同民政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于2020年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聚焦政策体系、供给体系、发展环境和监管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3项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改革创新举措。
促进养老托育(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养老托育(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扩大〃一老一小〃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养老托育设施基本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更具活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力争达到国家标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60%,城镇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更加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城市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1、科学规划统筹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及分布、群众需求、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基础条件,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和方案实施,确保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居住区和老城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加入了双职工家庭的行列,这也导致了托育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医疗卫
生机构需要积极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为广大家庭提供更优质、更健康、更安全的托育环境。我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希望各医疗卫生机
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托育服务的发展。
一、加强托育服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 组织开展托育服务知识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托育服务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2. 为托育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
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
1. 制定和完善托育服务的规范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的
服务档案和质量评估制度。
2. 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托育环境的卫生、安全和保
健等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提高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 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设施和器材,保障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质量。
2. 注重托育服务的个性化和差异化,根据不同芳龄段儿童的特点和需
求,制定相应的托育方案。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的合作
1.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儿童健康交流和服务指导。
2. 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医疗保健指导和支持,共同为儿童提供更完善的健康保障。
五、促进托育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1. 支持并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技能的提升和创新发展,引导其转变经营理念和提升服务品质。
2.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专业人才参与托育服务行业,推动托育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到2025年,深化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政府主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教养医相结合的托育服务体系;“一老一小”整体推进机制更加健全。
——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加有效。到2025年,全市养老床位从15.9万张增加到17.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低于60%;各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不低于常住人口每千人40平方米,有条件的区力争达到常住人口每千人50平方米。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托位占比不低于60%,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比重不低于50%,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常住人口适龄婴幼儿家庭全覆盖。
——养老托育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体系更加健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政府投入和行业筹资水平稳定增长,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覆盖全行业、全流程的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养老托育服务更加专业、科学、均衡、智慧和可持续。
——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加快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动态评价和需求反馈机制,持续提升服务精准性和便利度,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养老服务结构优化功能提升
1.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制定XXXXX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明确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适当优化房型设置。建立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利用机制,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轮候规则,研究激励政策,为老年人跨区域养老提供便利。鼓励各区建立本区域养老床位统筹利用机制,提高床位整体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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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
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
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
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
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