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2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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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8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8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闽卫督函〔2021〕236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82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236号答复类别:B类彭锦彬委员:《关于尽快建立托育服务体系,提高二胎生育率的建议》(20212182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我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通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保障等措施,努力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各类托育机构1067家,托位5.1万个,0-3岁托育人数2.58万人。
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小小班(托班)。
全省各地依托示范性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开展托育实践探索,招收2-3岁的幼儿,受到群众欢迎。
2020年,全省各地幼儿园共举办托班698个、招收婴幼儿11464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2•【字号】黑政办规〔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日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规划布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统筹规划。
针对我省老龄化程度高、生育水平低等问题,把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总量、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实际需求,在2021年底前编制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全省养老托育区域均衡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
2.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面增点,突出哈大齐等重点地区,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配套网络,合理布点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
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国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
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赣府厅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不断扩大我省“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江西省“一老一小”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注:带*的指标具体数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达任务执行。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苏政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不断增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的科学规划体系(一)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
制定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和健康老龄化等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保持在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
各地要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促进养老托育(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养老托育(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扩大〃一老一小〃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养老托育设施基本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更具活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力争达到国家标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60%,城镇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更加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城市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1、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及分布、群众需求、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基础条件,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和方案实施,确保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和儿童的需求,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加强政策支持和投入1. 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补贴和资金支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
2.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养老托育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1. 建设养老托育机构,包括养老院、托儿所、亲子中心等,满足不同年龄群体的需求。
2. 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点,便利老年人和儿童接受服务。
3. 培养和引进养老托育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提高养老托育服务的服务质量1. 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加强对养老托育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3. 建立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保护老年人和儿童的权益。
四、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1.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与旅游、康养、健身等相关产业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选择。
2. 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结合,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养老托育服务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2. 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关注养老托育服务,加强家庭、社区、学校等各方面的合作。
六、建立综合评估和监测体系1. 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2. 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的监测体系,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是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一些参考内容。
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和投入、建立多样化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宣传推广以及建立评估和监测体系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和儿童的需求。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B053号(教育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B053号(教育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教职成提案〔2021〕207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B053号(教育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教职成提案〔2021〕207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性老年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年教育。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老年教育快速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新格局。
一、相关政策法规为老年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
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
2018年,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8〕6号)。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上述法律和政策文件为我国加快终身教育体系背景下老年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教育部牵头正在研制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相关政策文件,拟进一步推动构建能够提供贯穿一生、覆盖全民的学习机会的服务网络,更好地满足学习者“从婴儿到老年”的终身学习需求。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进老有所养,家有所托,现就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障
(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完善和财政支持。
(二)对从事养老托育服务的老年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奖励。
(三)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法律法规,明确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
二、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质量
(一)建立养老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养老托育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服务场所建设,提升服务的舒适程度和安全性。
三、扩大养老托育服务覆盖面
(一)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网络,建立县级以上养老托育服务中心。
(二)加强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站。
(三)探索建立企业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为企业职工提供养老托育服务。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
(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三)对志愿者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推广使用养老托育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服务的智能化和标准化。
(二)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和养老托育服务记录,为服务提供参考。
六、加强宣传和服务意识
(一)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老年人和家庭对这项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二)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教育,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容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容《关于养老托育,我有话说》
前几天我去看望了奶奶,她住在一个养老院里。
一进养老院的大门,就看到老人们有的在晒太阳,有的在下棋,还有的在聊天,感觉氛围还挺温馨的呢。
我到了奶奶住的房间,房间虽然不大,但很整洁。
奶奶看到我来了特别高兴,拉着我的手就开始说个不停。
我陪奶奶聊了会儿天,听她讲养老院里的各种事情。
奶奶说这里的工作人员都很负责,对老人们照顾得很周到,每天的饭菜也还不错,营养搭配得挺好。
然后我就跟着奶奶去了食堂,食堂里飘着饭菜的香味。
我看到工作人员正在忙碌地为老人们准备午餐,他们的态度都特别好,脸上始终带着笑容。
老人们也都有序地排队打饭,大家一边吃饭一边聊天,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
我就在想啊,这不就是《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想要达成的效果嘛。
我觉得这份意见真的太重要了,它关注到了我们社会中老年
人和幼儿这些需要特别照顾的群体。
就像奶奶住的这个养老院,就是养老服务发展的一个体现呀。
这些养老托育服务的发展,不仅让老人们能够安度晚年,也让我们这些
做小辈的放心不少。
如果没有这些好的服务,我们可能会担心老人们得不到好的照顾。
而现在呢,我们可以安心地工作、生活,知道老人们在这里被照顾得很好。
通过这次去养老院看奶奶,我对养老托育服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真的希望这些服务能够越来越好,让更多的老人和孩子们受益。
以后我也会多抽时间来陪陪奶奶,毕竟家人的陪伴也是很重要的。
这就是我对于《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容的一点小感悟啦。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托育服务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为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提供。
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的监管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的供给能力建设。
养老托育服务的供给能力是保障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
因此,需要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设施条件和服务水平。
同时,可以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增加服务的覆盖面和数量。
此外,还可以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的网络平台,方便老年人和家庭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透明度。
第四,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的评价体系。
评价是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用户满意度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
可以通过开展定期调研、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为养老托育服务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依据。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加强宣传与推广工作。
养老托育服务的普及和推广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因此,应加大宣传与推广工作的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养老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好处。
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举办展览和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社会对养老托育服务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示范活动、推介会等方式,宣传养老托育服务的成功案例,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提供。
总之,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加强政策支持、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协同发展、建立评价体系和加强宣传推广,才能满足老年人和家庭对养老托育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未来的重要社会发展课题之一,将是如何实现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
为此,《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指导这一社会发展进程,以下是详细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要加强和改善养老托育服务。
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的重视,实行有效的监管与管理,补贴和支持有关机构的发展,投资建设养老托育中心,并加大社会对养老托育服务的投入;同时,要推动社会舆论的重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发挥媒体的鼓励性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提升养老托育服务的形象,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其次,要深化养老托育服务研究,不断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理论和实践技术。
要深入开展关于养老托育服务的理论研究、机制研究、实施研究,探索一套科学的服务理念,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拓展新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日常托育需求;同时,要拓展和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服务质量。
再次,要加强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
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提供充足的经济抚养,提高服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工作权利和职业待遇,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职业健康管理机制,加强员工的素质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最后,要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的社区化整合,倡导服务整合利用,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构筑良好的社会环境,打造既具有现代文明文化内涵,又有传统文化精神特色的和谐美好社会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托育服务,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的重视,加大投入,大力改善社会环境,深化养老托育服务研究,保障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并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的社区化整合,从而实现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实现老年人的幸福生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冀政办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监管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养老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目标(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全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养老托育整体解决方案,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省内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按标准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
确保对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
增加城市养老服务供给,到2025年,新建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2000个以上,覆盖率达到100%,构建城市地区“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渝府办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4日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科学研判人口发展形势和变动趋势,坚持问题导向,以扩大服务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健全政策体系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2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每千人口托位数不少于4.5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
二、重点任务(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发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作用,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范等护理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管理服务。
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以“时间银行”等机制鼓励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二)优化居家社区服务。
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文体、妇女儿童等基础设施的功能衔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青政办〔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9日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政策支撑体系(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科学布局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发展重要内容,科学编制养老和托育专项规划或建设计划。
各地要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和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落实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加快养老托育床位改造升级,发展专业照护型养老托育机构。
探索在乡镇(街道)及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托育活动培训场所,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40%。
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加强老年餐桌建设;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7日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健全优化养老托育政策体系。
1.建立基本养老托育服务制度。
落实政府在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到2025年底,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建立各归其位、责任共担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指南,衔接实施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和照护需求评估标准。
基本形成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托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
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重要内容,加大建设力度,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鼓励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探索在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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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
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
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
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
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
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
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
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
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
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
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
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
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
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
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
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
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
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十五)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
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
(十六)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
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推广,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
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
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
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
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
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八)加强宜居环境建设。
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
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十九)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
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完善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
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十二)积极发挥多方合力。
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