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缴税
会计实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做税务及会计处理?
答:
1.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3)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4)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时,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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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答:会计处理参见租赁准则,税务处理如下:一、契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增值税处理(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按扣除本金后的余额计缴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扣除本金后再交增值税了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已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融资性售后售后回租政策是最受诟病的规定,一度被认为将导致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走向毁灭。
经过业界和各类专业人士的积极争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3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政策进行了重大修改,即终于可以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后再计缴增值税了。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项政策的前世今生:一、营业税时期的售后回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给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将承租方归还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在缴纳营业税前也进行扣除。
很多政策限制行业,如医疗设备、农业专用机械等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财政补贴等无法落实不能开展直租的业务,都可以选择售后回租模式。
如此一来,承租人将拥有的设备售后回租,减轻了资产负债,盘活了存量资产,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试点初期的政策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后,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税率17%,对于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
但在实际执行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采取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发票方式,纳税基数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如果按照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规定,增值税纳税额部分比营业税纳税额降低,这样的操作也得到试点省市税务机关的默许,营改增试点之后,售后回租业务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它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同时保留使用资产的权益。
在这种业务中,企业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回租业务的公司,然后再租回这些资产以继续使用。
这种业务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税务处理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1. 标的资产的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标的资产在税务处理上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出售,以及出售所得的确认方式。
在确定是否存在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出售标准进行判断,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经济利益的转移、资产的控制权的转移等因素。
确认出售后,还需要确定要计入收入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出售金额应与其公允价值相等。
2.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除了将资产出售给回租公司外,可能还会向回租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
对于出售资产和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计算并征税。
这意味着,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同时需要按照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征税标准进行计税。
3. 回租款项的确认及其税务处理回租款项即回租公司支付给企业的租金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回租款项应当按照出租资产的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出租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类别,那么回租款项应视为资本收益,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方式进行计税。
如果出租的资产属于经营性租赁类别,那么回租款项应视为营业收入,同时需要按照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征税标准进行计税。
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利息支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通常需要向回租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这些利息支出通常被视为财务费用,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财务费用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费用扣除限额是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度或固定资产原值额度来确定的。
5. 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需要涉及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处理。
会计经验: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对购买方也是出租方而言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对购买方也是出租方而言的。
例: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缴纳营业税时所属税目和计算方法均一样,营改增后却分属不同税目,在计税方法上也出现较大差异:一、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属融资租赁的特殊情形。
二、纳税规定(一)税目、税率目前,融资租赁(不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为13%,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为9%。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税目、税率调整过程在营改增前,“融资性售后回租”包含在税目“金融业——融资租赁”中,没有单独作出规定,计税方法也一样,税率为5%。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营改增试点时,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列入税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税率为17%,仍然没有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单独作出规定。
后来北京市等省市的营改增试点,一直到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前,均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计税,税率为17%。
在此期间,税目、税率虽没有变化,但计税方法从2013年8月1日起发生了变化(后面有详述)。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从税目“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中独立出来,划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中,税率为6%;融资租赁服务又细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7%)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1%)。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又调整了三次,其中有两次涉及“融资租赁服务”: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由11%调整为10%。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研究
财经纵横249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研究李日环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高河能源有限公司摘要: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很多的中小型企业经营不善,难以继续维济,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帮助中小型企业度过了难关,本文旨在研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希望能够为企业账务和税务的处理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2-0249-01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说明以及确认条件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说明 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条文的说明,其内涵就是承租方将资产出售而后进行回租的融资业务。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进行中,企业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进行融资,并且在融资的过程中牢牢掌控企业的资产、技术,保证了公司业务的稳定以及公司的使用权,同时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产,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先决条件,不过在整个资产出售的过程中,企业所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收益并没有完全的转移。
另外,作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许多税收的方面能够进行相关的减免,优惠力度很大,很适合一些需要融资,但是又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没有大量资金支持的中小型企业,能够帮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融资。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确认条件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确认条件在于租赁业务必须是要以融资为目的,并且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首先,当租赁合同到期的时候,融资后的租赁资产应当重新转移给承租方。
其次,承租人有权利在租赁到期后选择是否将出售的资产购回,同时,购回的价格应该远远低于租赁合同签署时的公允价值。
第三,即使在租赁资产不转移的情况下,租赁方可以占用租赁资产的大部分使用权。
第四,承租方在合同生效日所支付的最低租赁金额应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一致。
售后回租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售后回租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回租是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租给相应的出租方,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将其租回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商业运作中,售后回租业务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售后回租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首先,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在将资产出售给出租方后,往往需要继续使用这些资产。
这种租赁关系在税法上被视为一种租赁服务,并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影响。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将资产出售收入减去应税成本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利润中。
所得税的计算将根据企业税法适用的税率进行。
其次,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申报中不重复计算租赁费用和折旧费用。
一些企业在处理所得税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时计入租赁费用和折旧费用,导致所得税的计算错误。
因此,在税收申报时,企业需要准确填写相关的租赁费用和折旧费用,确保正确计算所得税。
此外,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企业还需要合理处理利息费用的计算和税收申报。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往往会向企业收取利息费用作为租金的一部分。
而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将支付的利息费用作为扣除项目,减少纳税基数。
然而,企业也需要注意在申报所得税时填写正确的利息费用,以避免因填写错误而遭受税务风险。
除了上述的处理要点,售后回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请确保租赁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企业在与出租方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合理确定租赁费用,并确保其合法性。
如果租赁费用过高或涉嫌关联交易,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并可能导致相关税务调查和处罚。
其次,请注意税务政策的变化。
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调整。
税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应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策略。
最后,请合规管理企业所得税。
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确保所得税的合规申报和缴纳。
企业应合规纳税,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所得税,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工作。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摘要: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当前融资租赁领域较为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
本文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该业务的财务与税务处理,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一、背景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其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更是备受关注,并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
售后回租是指租赁方在租赁期届满后,将资产出售给出租方,同时与出租方签订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售后回租业务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资产转移价值确定、增值税处理、所得税计算等。
这些问题需要仔细分析和解决,以保证公司的财务健康和合法性。
二、财务处理1. 资产转移价值确定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资产的转移价值是两个重要的财务参数:租赁期满时的市场价值和资产转移时的转移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的转移价值中,不应包含由租赁方对资产进行的任何升级、维修或改造的成本。
因此,在确定资产转移价值时,需要建立严格的评估标准,并依据相关数据进行科学的计算。
2. 租赁期内的租金分配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租金的分配是一个关键的财务问题。
如果出租方在租赁期内收到的租金高于其持有的资产股权比例,将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影响。
因此,在签订租赁协议时,需要建立科学的租金分配机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资本成本的决定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资本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参数,通常包括股利和利息成本。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通常要求支付高额的资本成本,以补偿其投资风险和资金成本。
因此,在选择售后回租业务时,需要充分评估资本成本的合理性,并合理协商出租方的资金成本和收益率。
1. 增值税处理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增值税的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具体来说,增值税的应税对象是租赁付款,而不是租赁资产。
因此,在售后回租业务中,需要正确识别租赁付款的应税对象,并建立科学的税务处理机制,以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性。
【会计实操经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很多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小编今天来给大家例举说下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案例】Q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购入一台大型塑钢机,该设备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5年1月,为扩大工厂的生产规模,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流动资金。
合同具体约定:合同成交价:1,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年。
附加保证金条款:K公司收取保证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 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
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保证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保证金不计息)。
承租方会计处理:(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累计折旧1,800,000贷:固定资产——塑钢机 9,000,000(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借:银行存款 9,000,000其他应收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7,200,0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2,800,000 (3)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350,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50,000(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租金假如为15,000,000元,即含本金及利息,等额4年,12%,年金系数3.0373,算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500万除以4乘以3.0373=11,389,875元,大于公允价值10,000,000元,则借:固定资产10,00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 5,000,000贷:长期应付款 15,000,000(5)支付租金及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根据实际利率法借:长期应付款3,750,000贷:银行存款 3,750,000借:财务费用 1,850,00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50,000出租方的会计处理:1.收到该固定资产时借:融资租赁资产10,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0上述1,000万元可以由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由于承租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因此此1,000万不能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本质上是抵押资产。
融资租赁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增值税
融资租赁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增值税融资租赁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在现代商业领域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应用。
融资租赁中的一项常见服务是融资性售后回租。
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将自有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租回使用权。
这一服务不仅提供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还保留了企业对资产的使用权,提供了合理灵活的解决方案。
然而,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企业可能面临着诸多税务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融资租赁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消费税,按照不同的税率从增值额中征收。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劳务行为,因此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在个体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应将融资租赁提供的服务作为销售收入。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需准确填写相应的税目,以确保缴税的合规性。
具体而言,通常会选择"增值税一般项目"税目进行申报。
在申报增值税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要记得核对回租业务流程的税务凭证,比如发票、采购凭证等。
这样可以确保纳税准确且合规。
其次,要确保涉及到的税金计算准确无误,并按时缴纳。
其中,税金计算可能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
最后,要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审计,在确保合规的同时,也可为企业提供避免风险的策略。
需要强调的是,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因此,在申报增值税之前,企业还需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缴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融资租赁行业中,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企业通过这种服务可以快速获得资金,并保留对资产的使用权。
然而,这也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融资租赁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企业需在纳税申报时选择合适的税目,并确保税费的准确计算与及时缴纳。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方法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法问:某公司因融资需要,将⼀套写字楼销售给合法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等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公司回购写字楼。
发⽣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地税⽅⾯如何缴纳各项税收?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以融资为⽬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纳税⼈如发⽣上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各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出售资产⾏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条,根据现⾏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出售资产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出售资产⾏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条,根据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出售资产的⾏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出售前原账⾯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在税前扣除。
(三)⼟地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地增值税。
《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条例第⼆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指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式⽆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因此,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地增值税。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得税收支持2010年10月25日福州市国税局税收政策青年评论组林彩云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关涉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通过认真研读13号公告,并结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如下解析:一、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概念13号公告指出,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13号公告,我们可以知道,“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企业进行的一项融资活动。
事实上,“售后回租”不仅可以达到融资目的,也可以降低成本。
该项业务具有以下三个特性:一是该业务对于承租方来说主要目的是融资。
二是该业务形式上需要经过资产出售和租赁两项交易。
三是该项业务的资产出售和回租实际上是完成一项交易,即承租人,也就是资产的出售人完成了融资行为。
二、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性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这一点,表明了“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本质上的一致性,“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租人并没有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而是由承租人负责;而在“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也并未完全转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是否征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是否征增值税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承租方常常需要出售资产以获取资金,从而满足其资金需求。
然而,承租方在这种交易中出售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是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资产以继续使用。
这种交易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尤其在设备和设施方面的融资中非常常见。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情况,主要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根据该法律规定,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税收,属于间接税。
具体涉及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需要参考相关税法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增值税应纳税的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货物的出售是指货物由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取得货款的行为。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货物的转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法规,承租方的出售资产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然而,尽管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减免或者豁免的情况。
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从而降低增值税的负担。
此外,在具体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和租赁公司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对增值税的处理进行灵活探讨。
例如,双方可以协商将实际出售价款中的增值税部分暂时免除,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共同分担增值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双方协商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减免或者豁免处理。
承租方和租赁公司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协商合作中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你知道吗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你知道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财务手段,它可以帮助企业在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获得资金来源。
在这种业务中,企业先将自己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回租公司,然后再将资产租回使用,从而得到资金,同时仍然可以使用这些资产。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会纳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吗?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零税率发票。
零税率发票是指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可以按照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销售额不需要交税。
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销售、跨境税收抵免等特定情况。
对于一般的国内销售,一般需要按照适用税率交税。
从这个角度来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并不符合零税率发票的适用范围。
因为这是国内的一种金融交易,不属于出口货物销售或跨境税收抵免的范畴。
因此,一般情况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不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的。
那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是如何开具发票的呢?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给回租公司,通常会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该共同商定交纳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回租公司会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并收取增值税。
回租公司收取的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按照税率计算税额,并由企业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相应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使用租赁资产期间,如果通过租赁获得的服务和资产购买有关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一般的税率计算税额,并根据需要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回租过程中支出的租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可以扣除的。
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因此,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要明确增值税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总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是不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的。
企业在回租过程中交纳的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并由回租公司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老会计经验】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分析
【老会计经验】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分析十九世纪中期,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
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可见融资租赁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中,以设备租赁最为普遍,而对于房地产租赁的情况较少,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方式下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租赁财产全部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另外,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融资租赁具有所有权转移的特点,故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
由此可知,本文所述的房地产售后回租交易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建筑物售后回租。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方,同时与出租方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方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方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租赁双方涉税分析1、承租方的涉税分析《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售后回租涉及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财产行为税的处理没有给予明确。
笔者根据现有政策,对承租方涉税事项分析如下:(1)营业税根据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建筑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摘要】本文针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引言中介绍了背景和研究意义。
接着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其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方法,同时对风险进行了分析。
通过多个案例分析,揭示了该业务在实践中的运作模式。
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针对财税策略的建议。
本文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财税问题,同时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研究、业务、概念、税务、财务、风险、案例分析、发展、策略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具有特殊交易结构和税务处理方式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使用设备或资产的权益,而售后回租则是指企业在获得资产所有权后,将其再次出售并租回的一种操作方式。
通过结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这两种模式,企业可以实现资产融资和财务灵活性的双重目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时往往会面临各种财税处理的挑战和困难。
如何合理规划财税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成为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其最佳实践和应对策略,对于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到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从税收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方式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税收政策的完善和优化。
本文旨在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系统性分析和研究,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实用的参考和指导,促进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运营。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 (2)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
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
目前营改增正稳步推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也已纳入试点范围,给融资双方带来新的机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的目的以及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回租也因此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两种。
现举例说明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21号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租赁期内银行同期利率为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 号)。106 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 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公司发生的融资性 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即利息)不可以抵 扣进项税且对本金部分不能开具专票。 三、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甲公司生产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 赁期 3 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 100 万元,租 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 8%。该设备公允价值 250 万元,账 面价值 270 万元,未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预计使用 5 年。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 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乙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 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 20 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13 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 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 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二、税收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 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中,关于贷款服务,解释如下: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 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 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 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 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 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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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缴税
问:某公司拟用已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与合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征收土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该公司用已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与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以建成的高尔夫球场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该公司出售高尔夫球场时,高尔夫球场的所有权以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