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资本化——解决失地农民收入来源的途径探讨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首先,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保障不够等问题。
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失地农民的权益和保障措施,规定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其次,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机制。
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基于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劳动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补偿程序应透明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设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同时,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补偿款项及时到位。
第三,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措施。
除了给予土地补偿外,还应提供就业机会、转岗安置培训、社会保障等支持措施,帮助农民实现生计的转型。
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和培育力度,提供就业创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此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融入新的社会环境,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对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同时,加大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情度和参与度,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完善的补偿机制、有效的安置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可以更好地保护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实现他们的顺利安置和融入社会。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失地农民是相对于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而遭受土地征收、征用等行为所致的农村居民群体,他们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社会保障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地位降低,生活质量难以维持。
在当前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开展规划建设的背景下,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一、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1.就业岗位少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资产,无法从事农业生产,又因为缺乏相关技能,难以进入城市工作市场,造成他们就业的难度较大,就业岗位较少。
2.生活水平降低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后,往往无法再有一个固定的收入来源,许多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大幅度下降,生活水平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许多人的社会保障难以得到保障,许多失地农民因为没有社会保障,生活中发生了疾病等不幸事件,往往承担不起治疗费用,最终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4. 土地保障问题征地补偿给失地农民带来了一定的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头绪不清的程序化,强行要求信访部门办理或是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主要还是存在的。
土地已经是关系农民衣食住行,社会安全的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因此失地农民的土地保障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解决途径1.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政府可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强化对失地农民的保障责任,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让失地农民有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更稳定的养老金。
2.拓宽就业渠道对于失地农民,可以发挥其劳动力,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可以从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环境维护清理、统计调查、中介服务等多方面扩大居民的就业渠道。
3.加快土地承包流转土地承包流转是解决失地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合理的土地承包流转,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流转中可以让失地农民受益,获得红利,由此得到宽限和帮助。
4.鼓励创业探索立足农村、发挥农业资源优势,拓宽农民的经济来源。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给农民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纠纷。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的征收价格压低,导致农民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剥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单一。
在土地征收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方式往往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地后无法找到新的生计来源,从而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
3. 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对征收程序不够规范,存在一些程序性的问题。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程序漏洞进行假冒冒领补偿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政府应该在土地征收后,给予农民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安置房屋等,帮助农民重新安置生活。
4. 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农村征地过程中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思考
江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 “三农”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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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消 费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9卷第11期(总第439期)
很大 的差异 ,在不 同地 区比如经济发达 的东部 和经济欠发展 的 规制度 的不健全 ,导致 了地方政府 以及有关利益主体在征地过
西部拆迁 补偿 费差别就很 大 ,以及在 同一 地区的不 同地方也存 程 中利用法律漏洞谋取非法利益而损害农 民的利益 ,直接减少
财 产 性 收 入 。
[关键词 】土地征收 ;政 府行 为失范 ;农民财产性 收入
【中图分类号 】F304.8
【文献标 识码 】A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是说要处理好 段 ,无论 是对 于城市 国有土地上 的拆 迁 ,还是农村集体 土地 上
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要确保农民在土地征 的征地拆迁都 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强 制拆迁必须在法律依
【II錾稿目期 ]2017-o3--t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摹金重点项目(16AJL006):新常态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 响因素与保障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林晓荣 (1994一 ),女,甘肃平凉人,江苏大学马克思圭义学院研究生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金丽馥 (1961一 ),女 ,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
解决失地农民农民问题途径的探讨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途径的探讨吴炳贵内容提要: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当前,失地农民日趋增多,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这些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问题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最主要的是我国现行制度、政策缺陷所致。
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已迫在眉睫,需要我们从构建“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中去探求解决办法。
关键词:失地农民途径探讨城市化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加快,一部分农民因城市扩张占地、工业园区建设占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他们既不同于城镇居民,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进无出路,退无后路。
失地农民现在已经成为了中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成为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如果不能处理好失地农民的生活、工作、福利及社会保障等,就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难以推进工业化进程,无法构筑城市化框架,社会稳定难保,党群关系紧张。
当前,失地农民日趋增多,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迫在眉睫,成为了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努力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在土地被征以后,失地农民的生活完全改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匮乏、生活就业的困难,也有不适应新情景、角色转换发生障碍的困惑,主要表现在:1、征地补偿费偏低或不到位,生活难以为计。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来源,长期以来,农民祖祖辈辈靠土地生活着。
一旦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便成为失地农民维持生活的保命钱。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
关于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的使用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关于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的使用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作者:李淑萍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08期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征用土地现象日益增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他们就失去了生存的资本,失地农民成为社会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
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
本文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分析了解,结合当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分析现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索能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及存在的问题(一)货币安置后自谋出路国家征用土地时,把赔偿款、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农民,而他们把这些钱用于给子女盖房、买车、婚嫁等,有的甚至参与各种赌博,一旦使用不当提前用完,自己无一计之长又无地可种,闲赋在家,生计难以维持。
有的政府把土地补偿款直接给了村委会,村委会的干部把这些轻而易举得到的补偿款当作行政经费,修房、买车、办公吃喝,有的甚至贪污挪用据为己有,而农民却没有受益,矛盾随之产生,矛头直接指向政府,造成上访不断。
(二)征地企业就地安置补偿有些地区征地用于工业园区用地,对失地农民只补贴小部分货币,就地安排工作。
但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低,又没有技术,只能安排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如清洁工、保安或其他的体力工作等,经济收入不高,工作也不稳定,一旦这些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那么这些失地农民的生活将难以维持。
(三)住房安置补偿一些地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对失地农民给予分配住房和一部分货币补助。
随着城市商品房的不断上涨,对于住房补贴看似补贴不少,一套商品房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看似衣食无忧,但没有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将来的养老、就业、医疗等成为新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方面的建议(一)关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对土地补偿费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摘要】我国失地农民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因此补偿与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确定补偿标准方面,应该合理公正,让失地农民得到应有的回报。
保障政策的落实必须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再就业培训是帮助失地农民融入新生活的关键,因此需加强相关政策的支持。
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覆盖失地农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土地流转安置是解决失地农民土地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措施在不断完善,但仍需提供更好的帮助与支持,加强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为其未来打下更好的基础。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保障、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土地流转、安置、完善、支持、权益保障。
1. 引言1.1 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十分严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发展的蓬勃,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导致大量农民失地。
据统计,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已达到数百万,他们面临着失去土地的生存困境。
失地农民的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缺乏稳定的生计来源,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生活质量低下。
更为严重的是,失地农民面临着社会融合困难和心理压力,由于失地导致的生活变迁,他们往往感到无所适从,缺乏归属感。
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亟待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应对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一项经济问题,更是一项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必须深入分析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和特点,积极探索解决之道,全面提升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失地农民的全面融合和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1.2 失地农民补偿与保障的重要性失地农民是指因为土地被征用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面临着生计困难、土地资源流失、社会融合难题等多重问题。
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与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资本,一旦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的生计将受到极大影响。
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完善的法律路径
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完善的法律路径内容摘要: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合法取得集体的土地。
虽然其取得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具有合法性,但征地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补偿,并用法律路径来找到最完善的政策和方法。
关键词:征地补偿法律路径失地农民完善立法并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虽然我国现已建立了《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但是如果能把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好办法都尽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那将会对缓解目前征地紧张的压力有很大的帮助。
我国现有8亿多农民,保护失地农民被引起了足够的重视。
现在大量的因为商业目的而占用农民土地,沿用的却都是过去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办法。
甚至有些地方在谈到土地征用问题时,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法却成为一纸空文。
而所谓的征地补偿合同,处处充满了“霸王条款”,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合同是没有多少权利进行协商的,同样有些地方还不把这些合同给失地农民,而由村委会保管。
在这种场景下,如果有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农民就不用在一大堆法律里去找条文,政府在征地时也有相应的程序要遵守,这对农民的权益保障无疑是有利的。
即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不能马上纳入立法规划,也可考虑两种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尽快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或者将以上内容分解吸收到正在拟定的《社会保障法》和《行政程序法》中。
而这部法律或法规最少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征地制度,确定执法主体,明确征地程序,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足额兑现,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三是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制度,引导其就业,并给予其政策上的倾斜。
然而在现有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就需要从其他方面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界定土地征用目的和范围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是土地征用权得以行使的前提。
征地补偿资本化
征地补偿资本化作者:李增刚来源:《财经问题研究》2013年第12期收稿日期:2013081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土地产权、土地流转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11 &ZD048);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青年团队项目)“无政府状态下的制度起源与实施机制研究”(IFYT12090)摘要:征地补偿为土地收益的资本化,中国征地补偿标准从总体上来看不算低,但是征地补偿造成的短期财富效应会提高土地被征收者的消费倾向,这就需要引导失地农民将征地补偿资本化。
笔者通过分析典型地区对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集体经济资产资本化的经验,讨论了征地补偿资本化的理论机理,并以住房按揭贷款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进行了类比,表明征地补偿资本化是保障失地农民获得长期收入和生活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征地补偿资本化;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2013206一、引言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多,征地不仅已经大量存在并且还将继续大量存在。
与此同时,征地所造成的钉子户、上访、自焚和强征等事件频频出现。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最直观地看,肯定是被征地方认为得到的征地补偿不合理,即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被征地者担心在土地被征收之后收入水平下降、福利受损,于是就通过各种方式以图得到更高的征地补偿。
大多数学者也都持有同样的观点,即国家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条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是在已经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区的“地价”,“三十倍”的上限成为政府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
第二,地方政府在征地之后进行的土地转让中,转让价格是支付给被征收农民补偿标准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出现了“土地财政”的说法,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获得了巨额收益。
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提高失地农民收益
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高失地农民收益[提要]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补偿费标准较低,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改善,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及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键词: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业对土地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土地不但是进行产业建设的必备生产要素,而且随着土地价格的飞涨,企业固定资产也实现了快速积累、发展壮大。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则是指在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后,对被征收方的一种物质或其他形式的“给予”,以减少或消除其因失去土地而遭受损害的一种制度。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为了平衡、调整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我们也有一套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实施中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
由于补偿费标准较低且没有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更没有为农民谋得较大的利益。
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因失去土地而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壤,老百姓不理解,甚至产生负面情绪,与政府对着干、上访等现象屡见不鲜。
二、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扩大当地的GDP产值,增加地方税收及财政收入,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极低的土地征收成本将农民承包土地征收为国有,通过土地整理等手段将土地挂牌上市,转手拍卖出极高的价钱。
购买方冲着土地的潜在收益而来,实业搞不成还有现成的土地可以兜底,更何况近20多年来土地价格单边上扬,土地既可以抵押贷款,其变现性又极强,其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时可能已经享受了极优惠的土地价格、税收减免等措施;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实现了GDP产值的快速增长,通过土地拍卖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卖地实现了城市框架的快速扩大,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同步推进,也为下一轮“卖地”提供了客观条件。
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
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一些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
在国家信访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反映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中利益受损问题的案例占了相当的比例。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我国农业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几种表现土地的种植收益与农民失地后的补偿收益不对等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在土地被征用前,土地的种植收益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收益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级差、农产品市场的距离以及土地的投入情况等因素。
在土地被征用后,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应该是对土地双重功能的替换。
对作为生产资料的补偿,就是要解决农民的经济补偿和就业安置;对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偿,就是要保证失地农民能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看,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收益与征用前的种植收益应当对等。
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仍然看到,由于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没有把土地的质量和土地的投入情况等因素考虑进去,农民用土地换得的补偿收益普遍低于土地的种植收益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土地的就业功能与农民失地后的就业保障不协调“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城镇化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和创业都是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可以说,土地是赋予农民得以就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
LOCaLhoST征地后,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在土地上获得的就业机会,因此需要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以保障自己的未来生计。
目前,虽然政府通过制定有关的就业促进政策,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和具体的就业岗位,但是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
征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征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发展、工业建设吸引了大批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
另一方面城市扩张、工厂扩建需要大量建设用地,农村特别是靠近城郊地区的土地被国家广泛征收,失地农民人数逐年增加。
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还是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
在多年的实践中,很多地区一直积极探索其他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有土地换社保、留地安置和入股安置等。
目前仍然存在补偿标准较低、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因此,构建更加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一、失地农民主要补偿安置路径1、货币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尽管一次性货币补偿能暂时缓解失地农民的“燃眉之急”,但也存在诸多弊端:(1)只强调了土地的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财产,更多的是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
一次性货币补偿虽然看似多于种粮纯收入,但不足以支付失地后农民再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成本,也忽视了今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不确定性,缺乏对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 的考虑。
(2)由于目前我国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理财能力差,一次性获得大量货币后往往缺乏长期规划,短时间内挥霍一空,在就业方面存在不足,进而快速返贫。
2、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主要方式为地方政府征地时,除给予村民和集体货币补偿外,将一定比例面积的征地返还给征地村组。
关于怎样提高失地农民收入的调查与思考(大全五篇)
关于怎样提高失地农民收入的调查与思考(大全五篇)第一篇:关于怎样提高失地农民收入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怎样提高失地农民收入的调查与思考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面铺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迅速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按照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250—300万亩,到2020年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人。
所以,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日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进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
为此,我专门走访了甘镇的三个城郊村,就如何增加失地农民的收入做了专题调研。
一、目前失地农民现状1、生活水平较低 ,难以维持长远生计。
以甘旗卡村为例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甘旗卡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300亩。
落实到位的征地补偿和安臵补助费为1499.5元/人。
2007年政府征地以来,甘旗卡村村民有110位超养老保险期限村民享受到了旗政府发放的每月300月的生活补助款。
330位村民享受到了由个人和政府平均分摊养老保险金的优惠政策。
如此计算农民每失去1亩土地的补偿费用不会超过3088元,仅相当于2011年甘镇农民一年的人均纯收入,仅能维持1年左右的生活。
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一般在4000元左右 ,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 ,其预期收益为12万元 ,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7万左右 ,征地补偿标准太低 ,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根据对征地农户的调查 ,约有46%的农户被征地后收入下降。
2、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
失地农民就业难,既有自身条件的原因 ,也是现行征地安臵政策导致的结果。
首先 ,-1- 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失去了他们原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世代相传的生产方式也随之不得不抛弃,而到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他们则明显处于劣势。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
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
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
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
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
此课题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
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
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
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
“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
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
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完善路径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完善路径摘要:本文首先对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然后对国外经验进行充分分析,最后提出提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发展的措施和建议,旨在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经验分析;措施研究1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1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根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规定,各地征地补偿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加安置”。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往往采取货币补偿这种单一的方式,较少采取安置等其他方式。
且被征收人(农民)也更愿意接受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补偿,因为他们对这两者接触的最多,更能直观感受到其价值性。
但这两种征地补偿无法解决被征收人后续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1.2补偿权实施混淆享有补偿权的主体不明确,是征收补偿中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征地补偿实施的相关文件中,“被征收人”是被作为明确地提出获得补偿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于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不再设上限,目的就是为了给以后面临土地征收的农民一个长期生活保障。
“农民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理论上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农民集体”又可细化为三级主体:村民小组、村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但目前这三级仍处于混淆现状,所以就出现了补偿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1.3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①土地征收审批程度过于抽象,不利于监督审查,使得土地征收权在实际行使中出现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②土地征收程序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往往变成了政府的内部通知。
土地征收听证的对象十分有限,仅对征地方案之后的结果进行公开听证,对于这些结果形成的重要的制定过程,除参与制定人外,外界得不到一点点信息。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解决路径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解决路径些?解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问题需要从根本入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健全补偿法律、补偿标准,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安置问题。
健全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范,各地处理土地征用补偿主要依据本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法规。
除了缺乏系统性外,一些方面与国家立法相抵触,成为征地补偿纠纷法律定性难的原因之一。
因此急需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对征收补偿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减少矛盾冲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进行法律裁决。
同时要改革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内容,在确保农民补偿利益的基础上,让农民享有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完善补偿项目和范围。
一直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较小,一些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要重新设定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项目,除了原有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青苗补贴费外,还应增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补偿、残留土地损失补偿、教育补助费、搬迁及租房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使失地农民能从征地补偿中获得更合理的补偿金额,减少因土地征用带来的损失。
同时增加教育和搬迁租房补助费用,有助于解决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搬迁过程中遇到的教育、生活难题,通过社会保障推动城乡一体发展,以此保障失地农民成为市民后的生活质量。
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农民全程参与征收补偿程序。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征地补偿标准要考虑土地征收后的经济价值增值来科学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当前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是以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为准,没有将经济发展和财产增值、社保权益等考虑在内,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要科学合理扩大补偿范围,不但要考虑征收前土地价值,还要将预期收益、社会发展、土地价格等诸多因素考虑在内,以市场评估价格来恒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过程要体现合理分配、差异适度,在前期研究补偿标准时,要改变政府自定现象,通过与农民沟通和参与制定,提高土地征收补偿透明度。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4700字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4700字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1失地农民的现状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
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章安友,2021)。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21年到2021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
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将有近2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
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
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2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2.1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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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征地补偿 资本化 ;失地农 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0 — 1 7 6 X ( 2 0 1 3 ) 1 2 - 0 1 3 2 - 0 6
题 ,因为土地对农民承载着多项功能,意味着生 活来源 、工作来源和养老等社会保障来源,农 民 在 失去 土地 之后 ,面 临着失业 问题 ,也 就面 临着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8 — 1 5 基金项 目: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重大课题 “ 土地产权 、土地流转与土地 征收补偿 制度研究 ” ( 1 1& Z D 0 4 8 );山东大学 自主创新基 金 ( 青 年 团 队项 目 ) “ 无 政 府 状 态 下 的 制 度起 源 与实 施 机 制 研 究 ” ( I F Y T 1 2 0 9 0 ) 作者简介 :李增刚 ( 1 9 7 5 一 ) ,男 ,山东 新泰人 ,教授 ,博 士 ,主要 从事 土地 产权制 度与 土地征 收制度研究 。E — ma i l :e a s s l z g @
偿造成 的短期财 富效应会提 高土地被征 收者 的消 费倾 向,这就 需要 引导失地 农 民将征 地补偿 资
本化 。笔者通过分析典型地 区对 包括 征地补偿在 内的集体 经济资产 资本化 的经验 ,讨论 了征 地 补偿 资本化 的理论机理 ,并 以住房按 揭贷款 的等额本 息还款 方式进行 了类 比,表 明征 地补偿 资
一
、
引 言
款 ,“ 土地 补 偿 费和 安置 补 助费 总 和不 得超 过土
随着 中 国工 业化 和城镇 化对 土地 的需求 不 断
地被 征用前 三年平 均 年 产值 的三 十倍 ” ,而 “ 土
地补偿 费 和安 置 补 助 费 ” 就 是 在 已经 采 用 “ 区 片综合 地 价标 准 ” 地 区 的 “ 地价 ” , “ 三十倍”
第1 2 期 ( 总第 3 6 1 期)
2 0 1 3年 l 2 月
财 经 问 题 研 究
Re s e a r c h O 1 1F i n a n c i a l a n d Ec o n o mi cI s s u e s
N u m b e 1 2( G e 。 m l s 。 r i a 1 N 。 3 6 1 )
降 、福利受损 ,于是就通过各种方式 以图得到更 高 的征 地 补 偿 。大 多 数 学 者 也 都 持 有 同样 的 观 点 ,即国家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这可 以 从 三个 方面来 分析 :第 一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理 法》 第 4 7条关 于 征地 补 偿 标 准确 定 的条
决 失地 农 民的稳 定 收入来 源 问题重 要 ? 二 、短 期财 富效 应 与长 期收入 保 障 :征 地 补 偿 款的 去 向
的一部 分 ,其 主要 收入来 源于 工业化 和城 市化带 来 的更多 就业 机会 。 二是 征地补 偿带 来 的财 富效 应造 成失地 农 民
失去了长期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并非农民的劳动 所得 ,而是凭借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 权 ( 使用 权 ) 而 获 得 的补 偿 ,数 额 较 大 ( 相 对
由此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 :征地补偿本
来是 土地 收益 的资 本化 ,如果 被征 收方一 次性 或
短期 内消费掉 了 ,就必 然失 去长期 收入来 源 ;如
是有限期。通俗来讲 ,土地价格相 当于土地购买 者 支付 给 土地 出售者 一笔 钱 ,如果 这 笔钱用 于储 蓄 的话 ,每年 能够得 到 的利 息恰好 等 于地 租 ;征
于农 民每 年 的可支 配 收入 来 说 ) ,从 而造 成 “ 财 富效 应 ” ,提 高 了其 消费 倾 向 ,结 果就 是 农 民在 拿 到征地 补偿 款之 后通 过消 费等途 径花 费掉 了 。
从理论上来讲 ,土地价格是地租 的资本化 ,
征 地补 偿实 际上 也是 地租 的资本化 ,是 土地 未来 收 益 的折现 。未 来 的时期 可 能是无 限期 ,也 可 能
1 2 6 .c 0 m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征 地 补 偿 资本 化 — — 解 决 失 地 农 民收 入 来 源的 途 径 探 讨
1 3 3
生 活没 有着 落 的问题 。那 么 ,到底 如何 来看 待征 地 补偿 的标 准 问题 ?如果 土地 对农 民意 味着 生 活 和工 作来 源 ,如 何才 能够 让失 地农 民有 稳定 的收 入来 源 ?是 不断 提高 征地 补偿 的标 准重 要还 是解
的上 限 成 为 政 府 压 低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依 据 。第 二 ,地方 政府在 征地 之后进 行 的土地 转让 中 ,转
让价格是支付给被征收农民补偿标准 的几十倍甚 至 上百倍 ,出现 了 “ 土 地 财 政 ” 的 说 法 ,地 方
政府 通过 “ 低 价 征 地 、高 价 卖 地 ” 获 得 了 巨 额 收 益 。第 三 ,失地农 民的生 活保 障和生 活来源 问
.
D e c e mb e r 2 0 1 3
,
・
农 业经 济 ・
征 地 补 偿
— —
资 本 化
解 决 失地 农 民收入 来 源 的途 径探 讨
李增 刚
( 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院 ,山东 济南 2 5 0 1 0 0 )
摘
要 :征地补偿为土地收益的 资本 化 ,中国征 地补偿标 准从 总体 上来看 不算低 ,但是 征地 补
增 多 ,征 地不仅 已经 大量存 在并 且还 将继续 大量 存在 。与 此 同时 ,征 地 所 造成 的钉 子 户 、上 访 、 自焚和强 征等 事件 频频 出现 。为什 么会 出现这 些 问题 ?最 直观 地看 ,肯定 是被 征地方 认为得 到 的 征 地补偿 不合 理 ,即政府 确定 的征地 补偿 标准 过 低 。被征 地者 担心 在土地 被征 收之后 收入 水平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