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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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第二十六章 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钱金贵诉朱永久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受理后,钱金贵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

此后,钱金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此法院可以()。

A、视为撤诉B、缺席判决C、拘传原告D、终结诉讼2、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

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此()。

A、应当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当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应当由第一审法院报请二审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甲与乙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但没有对合同履行地做出约定,现两人因合同履行地问题发生争执,法院应当确定()。

A、承揽加工方所在地B、委托承揽加工方所在地C、加工行为地D、另行指定一个地方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除原告、被告外还可能包括( )。

A、指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9月3日徐某和李某经法院调解同意和解,9月5日法院通知徐、李来法院领取调解书,李来领取了,但徐未来。

9月6日徐才来领取调解书,请问,调解生效的时间应当是()。

A、9月3日B、9月5日C、9月6日D、9月7日6、嘉兴地区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了乙县农户A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作物和鱼的死亡,A可向()法院起诉。

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嘉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D、由中院指定管辖7、9岁的小学生甲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与同学乙发生争吵,于是用石头将8岁乙的头部打伤,致使乙的父母为给乙治疗花费6000余元。

为解决乙头部的损失赔偿问题,甲的父母与乙的父母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下列关于原告与被告的确定中,哪个是正确的()。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乙的父母为原告,甲的父母为被告C、乙为原告,甲的父母为被告D、乙的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8、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讼前保全,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福公司 因船舶吃水设计错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民币 18038878 元属于船舶建造险的 承保范围,判决人保航运中心赔偿该损 失及其利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同意一审判决意见,但认为一审判 决没有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 14 万 元 不 当 , 遂 在 此 基 础 上 相 应 改 判。人保航运中心不服二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 海 商法规定的船舶原则上应限于基本建 成而具有航海能力的船舶,船舶建造 险所承保的船舶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 船舶,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航海能力 分阶段相应认定。在三福公司投保当 时造船材料尚未移上船台,远未建成 为海商法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且涉案 保险事故及其原因发生在船舶基本建 成前的建造与设计阶段,本案纠纷不 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 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作出 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二) 对保险条 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涉案保险条款规定“本公司对保险船 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 偿”,以船舶指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或者建造人等相关利益主体,“损失和 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 用”。在没有特别限定情况下通常可以 理解为包含有形物理损害 (损坏) 和 无形的经济损失。(三) 船舶建造保险 单已经明确以造船合同文本为基础, 应根据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责 任范围。被保险人与船舶买方在造船 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协商赔偿,超出保 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 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遂改判人 保航运中心赔偿三福公司损失人民币 5640640.45 元及其利息。 【典型意义】 中国作为造船大国,多年来持有造 船订单和实际造船总载重吨位居全球第 一。本案涉及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 保险条款的解释,以及船舶设计错误、 损失赔偿数额认定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 法律适用和海事专门技术问题。航运和 保险业特别关注,将本案再审作为依法 解决类案的一个示范性诉讼。最高人民 法院再审判决通过通俗阐明专业技术问 题和抽丝剥茧的法律论证,逐一厘清了 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险条款 的解释方法、船舶设计错误及有关损失 的认定依据,积极回应了船舶建造业与 保险业长期争执不休的法律热点问题,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4.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USA.Inc.(伊卡姆美国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Agroindustrial Corp.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海仲京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12.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美国争议解决中心26—435—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6.3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4.2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9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2.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发布日期201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9.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7.2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6.2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2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18)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1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0.29)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4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2.2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Metals plus 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11.1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10.2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0)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8.0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7.24)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6.0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5.27)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5.0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4.07)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3.03)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2.27)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1.2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6.2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5.09)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3.22)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2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1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5)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4)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16)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7)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1)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2.23)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9.25)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8.11)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7.13)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28)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15)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11.30)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3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09)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8.30)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7.05)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2.24)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2.10)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4)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2)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0)8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8.05)8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30)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6.12)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5.08)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3.1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2.28)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11.20)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7.2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4.20)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1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2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11)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7)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3.06)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1997.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4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就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

罗定市供电局以裁决事项超出合作合同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以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因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变更反请求系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的事项,且罗定市供电局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当承担责任,故其有关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但本案合作合同存在于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仅约束该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仲裁庭无权就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合作公司辉罗力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以及与罗定市供电局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由于借贷合同及借贷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且该委已就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作出了[2004]穗仲案字第1692号仲裁裁决,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中有关股东借贷损失的内容,超出了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应认定属于超裁。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本案应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中的股东借贷损失部分。

此复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05年11月1日 [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对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辉恩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一案,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16•【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7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6日[2006]民四他字第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沪高民四(商)他字第3号《关于捷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因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江阴庆玛曼汽车塑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与捷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华公司)于1996年3月24日签订的购买“轿车保险杠自动涂装生产线及空气压缩机和空气净化设备,合同(以下简称96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因96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即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与捷华公司、日本岩田株式会社于1999年10月9日签订的购买“水洗和火焰处理设备”合同(以下简称99合同)以及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捷华公司、日本岩田株式会社于2001年2月6日签订的购买“底漆烘干炉”合同(以下简称01合同)中均没有仲裁条款;且该两份合同完全独立于96合同,因此,因该两份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受96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仲裁庭在审理江阴公司与捷华公司96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认为,“不能因为上述三份合同之间的互相独立性而否认该三份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仍需将99合同和01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作为与系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加以审理,并在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一项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充设备的损失人民币500000元、日元119000000元……”,实际上处理了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及日本岩田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超出了仲裁庭有权审理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2011]民四他字第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2011年5月3日〔2011〕民四他字第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1〕津高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鑫裕盛公司)与Ofer Ships Management Inc 及 Ofer (Ships Hoding) Ltd签订《船员招募合同》,约定鑫裕盛公司为其招募合格船员。

2008年7月14日,鑫裕盛公司与仰海水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约定鑫裕盛公司负责仰海水的外派工作、监督仰海水在外派期间的行为并协助其办理出境手续及相关证件。

2008年7月15日,鑫裕盛公司安排仰海水前往以色列Ofer ( Ships Hoding) Ltd所属的“ZIM LIVOR- NO"轮工作,之后,Ofer Ships Management Inc与仰海水签订《船员雇佣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鑫裕盛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Ofer Ships Management Inc 及 Ofer (ShipsHoding) Ltd为用人单位,仰海水为劳动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的,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0•【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44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4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年11月21日京高法(2002)307号《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仲裁庭在审理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塑料制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对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请求进行书面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10日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京高法(2002)307号)最高人民法院: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拟撤销该仲裁裁决,并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1999年11月16日,华瑞公司与桦庆公司签署了《中外合作企业烟台大正塑胶网业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以及合作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烟台大正塑胶网业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24•【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4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10年3月24日[2010]民四他字第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18号《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案涉红土镍矿属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以下简称《BC规则》)所规定适用的货物,《BC规则》在国际海上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被普遍遵循,属于国际航运惯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签订的《镍矿运输合同》中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BC规则》。

你院请示的其他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请你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此复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年12月7日 [2009]琼民三终字第18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泰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经我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案件类型比较特殊,涉及对《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即《BC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对此把握不准,特向贵院请示。

现将案情和讨论意见报告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工业园区。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执行•【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时间】2017.09.02裁判规则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正文指导案例125号:陈某某与刘某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基本案情: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某某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某某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裁判结果: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

陈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

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请求。

张某1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1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1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顺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江玉保【当事人】张顺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江玉保【当事人-个人】张顺法江玉保【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顺法【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故被上诉人崇明市监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作出被诉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第三人钰钢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上诉人崇明市监局提出将张某140%的公司股权变更至江某名下,公司监事由张某1变更为杨某等申请,并递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登记告知承诺书及江某、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被上诉人经审查认定钰钢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张某某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张某某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张某某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白下区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12.30裁判规则燃气经营企业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以保证消费者清楚认知到危险的存在从而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的,应就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正文张某某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张某某,女,54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发生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7月初被告港华公司对本市秦淮区苜卫路5号207室内的天然气、管道以及相关灶具完成安装并通气。

2015年7月11日中午,原告刚点燃天然气,就发生了爆炸,原告全身多处被烧伤。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且被告未能恰当、及时地履行自己在提供高度危险产品时应尽到的警示和防范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00737.8元、护理费16600元、误工费20597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鉴定费1560元、伤残赔偿金2230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港华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张某某所使用的灶具是合格产品,事发前经验收合格,符合通气条件。

2015年7月11日发生爆燃事件后,被告公司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到达现场,经对灶具连接管进行测试后没有发现漏气现象,说明本案并不是因为灶具质量或供气行为导致的爆燃事故。

第二,根据现场照片可以发现事发房屋内除使用天然气外还同时存放有液化气钢瓶及连接胶管,且钢瓶中存有液化气,不排除原告张某某临时使用燃气具由于误操作导致液化气泄漏发生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结束——。

最高法院判例 联营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义务

最高法院判例  联营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义务

联营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义务徐瑞柏发布时间:2004-10-17 09:19:18基本案情1991年10月22日,深圳隆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与原上海电视一厂(现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金星电视总厂,以下简称金星厂)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及委托加工71cm彩色电视机协议书》。

同年12月18日,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书》。

此外,1991年12月,弇山大厦与太仓市东华无线电厂(现太仓市东华无线电厂破产清算小组(以下简称东华厂)以及东华厂与金星厂均分别签订《合作开发及委托加工71cm彩色电视机合同书》。

同年12月,金星厂、隆华公司和东华厂还签订一份《关于合作开发及委托加工71cm彩色电视机合同书的附件》。

上述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本案10万台71cm的彩色电视机。

据弇山大厦称,因其不具有生产电视机的资格,而东华厂为当时国家定点生产电视机的企业,故弇山大厦借用东华厂的名义签订有关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协议签订后,隆华公司、弇山大厦各投入资金4000万元,弇山大厦根据隆华公司与金星厂的委托加工协议采购有关原材料。

至1992年10月31日,金星厂共向隆华公司指定的经销商提供了18279台彩电。

经销商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销售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经销商的提议下,金星厂遂停产整顿,尔后再未恢复生产。

弇山大厦以金星厂交付的电视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隆华公司和金星厂归还投资款等损失共计3887.72万元。

在该案中,弇山大厦将隆华公司列为被告,将金星厂、东华厂、现代公司(本案电视机元器件的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1996年11月15日,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达成一份《和解协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的申请,委托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对联营盈亏情况进行审计。

据《审计报告》,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弇山大厦和隆华公司对联营亏损1.48元各自承担50%(根据出资比例);联营亏损1.48元中属元器件材料价款.51元及其利息,由弇山大厦、隆华公司各自承担10%(合计本金金额为.10元),剩余亏损金额3.38元,由金星厂向弇山大厦及隆华公司双方各赔偿521641.69元。

成功撤仲 的案例

成功撤仲 的案例

成功撤仲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成功撤仲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例是关于一对夫妇在离婚过程中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

这对夫妇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决定通过仲裁来解决财产分割等纠纷。

他们选择了一家知名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并最终得到了一份对他们都不太满意的裁决。

当这对夫妇看到仲裁裁决书时,他们感到十分失望,因为裁决并没有考虑到他们的真实意愿和利益。

不满意的双方开始研究是否有可能撤销这份仲裁裁决,重新进行分配财产的协商。

他们咨询了专业的律师,律师告诉他们,要想撤销仲裁裁决,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律师建议他们重新展开协商,看看是否能够达成更加公平和满意的协议,避免撤销仲裁裁决的复杂过程。

在重新协商的过程中,双方依然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他们决定继续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撤销这份仲裁裁决。

律师告诉他们,要想撤销仲裁裁决,首先需要证明裁决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合理的情况。

在这一点上,律师劝告他们需要认真梳理证据,准备充分的材料,以便提交给法院审核。

他们需要提供仲裁程序中的文件、证词和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一定的程序。

双方遵照律师的指导,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整理文件和准备证据。

经过几个月的准备,他们最终将材料提交给了相应的法院,并开始等待审理结果。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的律师积极参与,并全力协助法院了解案件的情况。

法院对他们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最终做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

这对夫妇成功撤销了原本令他们不满意的仲裁裁决,重新开展了财产分割的协商过程。

在接下来的协商过程中,双方更加理性和成熟地进行了谈判,最终达成了一份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他们通过法律程序,成功实现了自己的权益保护,避免了因为一方仲裁裁决产生的不公平和争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要想成功撤销仲裁裁决,需要充分准备和合理的证据,同时要有专业的律师支持和引导。

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某某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

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某某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

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某某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海关,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89.12.15裁判规则依照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量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走私行为论处,海关有权没收走私货物。

正文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某某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上诉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青、叶乃夫,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法定代表人:杨俊声,拱北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徐作朴,拱北海关高级关务监督。

委托代理人:罗平隆,珠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因走私香烟受到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珠中法行审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1989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89年3月3日凌晨,拱北海关缉私艇在位于我国内海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即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截停“光大二号”货轮。

该轮的载重量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舱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特别包装的“555”、“健牌”等外国产香烟4760箱(23.8万条)。

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只列明船上所载废铁、瓷土的数量,对4760箱香烟没有记载。

1989年3月11日,拱北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蔡某某没有合法证明,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内海,其行为属走私。

故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一、对在扣的走私香烟4760箱,予以没收;二、对“光大二号”轮的全体船员、船只和所载瓷土、废铁予以放行。

蔡某某对拱北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的“光大二号”轮,在我国内海运载大量香烟,没有合法证明,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以走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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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民四他字[2007]第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
请示报告的复函
(2007年9月18日[2007]民四他字第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沪高民四(商)他字第2号《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的请示报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仲裁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将受送达人朱裕华的送达地址书写不当而未能向其送达“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及“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导致受送达人朱裕华未能出庭并陈述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73号裁决应予撤销。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
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7年3月12日[2007]沪高民四(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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